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范围及保管、封存】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12/2/94 09/2/68]
【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第36条 高检规则第233条 公安部规定第222~224条】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清单】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03/2/67]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236条 公安部规定第225~226条、第229~230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12/2/94]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https://www.daowen.com)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238条 公安部规定第227~228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09/2/68]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第37条 公安部规定第231~236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12/2/94 09/2/68 03/2/67]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2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