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二节 被申请人

图示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图示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https://www.daowen.com)

图示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被申请人。[08/2/82]

图示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08/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