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图示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6/2/37 14/2/72 07/2/29 02/2/65]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289条】

图示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6/2/28 12/2/32]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290条】

[真题演练]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12/2/32][10]

A.未成年人案件(https://www.daowen.com)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图示第二百一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公诉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16/2/28 14/2/73 09/2/76 07/2/29 06/2/74 04/2/9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图示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294条】

图示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图示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09/2/76 07/2/29]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295条】

图示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图示第二百一十五条 【转化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29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