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回  避

第三章 回  避

图示第二十八条 【回避的法定情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15/2/68 10/2/22 09/2/69 06/2/23 03/2/60 03/2/90]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23条、第25~26条】

图示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03/2/61 02/2/61]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24条、第28条 高检规则第23条、第31~32条公安部规定第31条】(https://www.daowen.com)

图示第三十条 【决定回避的程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11/2/24 10/2/21 07/2/34 05/2/24 03/2/90 03/2/61 02/2/53 02/2/18]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27条、第29~32条 高检规则第20~22条、第24~29条 公安部规定第33~36条】

图示第三十一条 【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09/2/69 02/2/53 02/2/18]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33~34条 高检规则第33条 公安部规定第38~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