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图示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图示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https://www.daowen.com)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11/2/66]

图示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14/2/29]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图示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