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

图示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04/2/49 04/2/99 03/2/96]

图示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图示第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

图示第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图示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及其常员会制定通过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