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节 侦查终结

图示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06/2/33 02/2/91]

【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第21条】

图示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会批准延期审理。

图示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02/2/91]

图示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02/2/91]

图示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16/2/66 08/2/22 04/2/63 02/2/91]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第22条 高检规则第281~283条 公安部规定第141~148条】(https://www.daowen.com)

图示第一百五十九条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12/2/39]

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12/2/39]

【相关法条:公安部规定第274~279条】

[真题演练]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2/2/39][8]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B.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

C.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

D.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图示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及其处理】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290~291条 公安部规定第183~18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