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鉴 定
2026年02月06日
第七节 鉴 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的启动】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09/2/69]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意见的制作】【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07/2/77]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251条 公安部规定第240~244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告知鉴定意见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09/2/66 07/2/77 04/2/68](https://www.daowen.com)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252条 公安部规定第245~247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07/2/77]
【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第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