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年5月17日 保监人身险 〔2017〕 136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市场乱象, 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 坚持正确经营理念, 强化公司主体责任, 把合规经营和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和人员教育培训, 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国保监会将免于处理。对认真自查自纠,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 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 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
三、各保监局应当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 重点针对公司销售合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在日常监管中采取多种调查取证方式, 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加快调查程序,对公司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一经查实的, 应依法从严从速进行处罚。
各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各保监局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 依法责令省级分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 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 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二) 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三) 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
(四) 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五) 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
(六) 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导致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体性事件;
(七) 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八) 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指挥、决策、组织、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或者指使、教唆、帮助、授意他人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以及有直接管理职责,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九) 采取委托销售、产品包销、层层分销等方式, 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十) 其他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或引发较大风险的情形。
人身保险公司一年内因上述情形有2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总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 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责令总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
四、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薪酬和职级挂钩的内部问责制度。对于出现销售违法违规问题、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和个人, 应当从严从重给予经济处分和纪律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限薪、降职、停职、撤职等措施。
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对销售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 从制度层面查漏补缺, 不断强化合规经营管理, 因制度规定缺失、监督执行不到位、合规管控不力等原因导致销售行为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追究总公司相关部门和高管人员责任。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发生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的, 应当对省级分公司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追责;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的, 还应当对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五、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做好销售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沟通。对于市场出现的不实宣传和虚假信息, 应当及时主动澄清事实, 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问题的答复》 (2005年7月5日 〔2005〕 行他字第9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据此, 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 用人单位应自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从业人员应当自发生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应从该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