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免征保险业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 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暂免征保险业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711日 保监财会 〔2017〕 181)

各保监局,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财税 〔2017〕 52号) 规定, 我会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暂免征保险业监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免征期的数据报送

免征期内, 各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业监管费收费的有关规定,于每年5月15日前向所属执收单位报送保险业监管费报告单 (含电子数据)。

关于免征前的汇算清缴

(一) 各保险机构对于2017年1-6月应缴纳的保险业监管费,应按照现有收费标准, 以2016年度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为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后减半缴纳。其中, 已实施减半政策的新开业保险机构按照“减半再减半”的原则缴纳。

(二) 各保险机构对于2016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保险业监管费, 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补缴。

(三) 2017年上半年新开业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业监管费, 应以当年1-6月的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为缴费基数进行测算, 并于2017年8月15日前完成清缴。

(四) 保险业监管费的缴费流程和缴费时间不变。

关于多缴费的退库办理

(一) 退库申请。保险机构因免征政策多缴保险业监管费需办理退库的, 应于2017年8月15日前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退款申请书 (见附件1) 。

2.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1份 (加盖财务章) 。

3. 银行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 (加盖财务章) 。

保险机构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退库的, 逾期不再受理。

(二) 退库资料审核。执收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 于2017年9月8前, 将退库申请书 (见附件2) 及《非税收入退库申请汇总表》 (见附件3) 报至我会, 我会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 退库资金管理。退库资金到位后, 执收单位应尽快完成退库工作, 退库方式不得采用现金支付。

附件: 1. 退款申请书

2. 退库申请书

3. 非税收入退库申请汇总表

附件1

退款申请书

图示
图示

附件2

退库申请书

图示

附件3

非税收入退库申请汇总表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