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

(最高人民法院明传 法 (民一) 明传 (2006)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一庭:

现将我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的 ( 2006) 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转发给你院。

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 请参照执行。

附: (2006) 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 民一他字第1号)

(20064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5) 浙法民一他字第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楼棕荣、吴林宵、楼超建、张伏莲、邱朝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