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通知
(2017年5月27日 保监财会 〔2017〕 143号)
各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 强监管、补短板、治乱象、防风险, 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 (保监发 〔2017〕 40号)要求, 中国保监会决定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 核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着力整治数据造假、数据错误、不按规定报送数据等问题, 强化监管制度的刚性约束,推动保险公司增强合法合规意识, 提升管理水平, 提高数据报送质量, 夯实行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基础。
二、自查范围
自查主体为所有按照规定应向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的保险机构, 自查范围为2016年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三、自查内容
(一) 资产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依据是否充分; 是否存在金融资产重分类情况, 重分类的依据是否充分;
2.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依据是否充分; 通过证券市场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3. 非标金融资产 (如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 的会计分类是否合规; 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的非标金融资产, 其估值模型、参数是否合理;
4. 其他金融资产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5. 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计量模式的选择和评估增值的确定是否经过董事会审议;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是否合理、准确。
(二) 准备金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是否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全部的、合理的现金流出; 预期未来现金流入是否为承担保险合同相关义务而获得的现金流入;
2. 保险合同非保证利益现金流预测是否符合规定, 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预期未来现金流是否包含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全部利益, 是否予以足额体现且不低于规定的下限;
3. 相关维持费用假设是否符合实际经验, 且不低于偿二代规定的下限;
4. 退保给付假设的确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退保率是否符合相应指导区间;
5. 计算现金流现值所采用的折现率是否符合保监会偿二代《寿险合同负债评估折现率曲线》的规定;
6. 风险边际采用的方法, 以及基础假设和对比假设确定的方法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 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的有关规定。
(三) 资本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实际资本:
(1) 核心资本的计算是否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
(2) 次级债或资本补充债券是否按照偿二代规定计入实际资本, 有无多计;
(3) 是否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确认为附属资本;
(4) 对于权利受限的资产, 是否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5) 是否签订修正共保、远期再保险合同等财务再保险合同,相关的准备金计量和资产计量是否符合规定。
2. 最低资本:
(1) 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投资资产是否全面、准确, 是否存在资产遗漏、风险归类不准确、重复计算、本金利息分拆计算等情况;
(2) 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投资资产风险暴露是否与认可价值一致;
(3) 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基础因子、特征因子的选取是否与投资资产的风险一致;
(4) 使用穿透法计算最低资本的, 资产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穿透后的基础资产是否为符合规定的具体资产, 基础资产最低资本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5) 计算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寿险业务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时, 计算基础情景与不利情景的现金流是否一致, 资产负债评估值是否正确, 测算不利情景时是否分别计算利率上升情景和利率下降情景, 不利情景曲线生成是否符合规定;
(6) 计算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时, 对担保措施的认定是否符合规定。
(四) 风险综合评级 ( IRR) 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四类风险的数据报送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2. 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四类风险数据报送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执行到位。
(五) 信息披露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每季度结束后是否按时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2. 是否按监管规定完整全面地披露了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3. 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相关数据与报送给监管部门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是否一致。
四、时间安排
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 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 应当制定整改计划, 限期完成整改整治工作。各公司应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
根据公司自查情况, 下半年保监会将组织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现场检查工作, 对故意隐瞒问题或自查不到位的公司, 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报告要求
各公司应于6月30日前上报自查报告。相关报送要求如下:
(一) 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是自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保险公司应对照自查内容的要求,列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清单, 分析问题的性质、问题涉及的金额、对偿付能力指标的影响程度, 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 三是对每项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写明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或下一步整改计划, 未整改到位的, 应当说明原因并列出时间表。
(二) 通过保监会公文传输系统报送自查报告 ( PDF文本) 。
(三) 自查报告应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精算负责人、投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和合规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公司印章。
对迟报、瞒报、不按规定报送报告的公司, 保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将其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
六、自查要求
(一) 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此次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 充分认识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责任, 压实任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 全面排查, 不留死角。各公司应准确理解偿二代监管规则, 对可能影响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的情形全面排查, 查找风险点和薄弱处, 对问题不隐瞒、不回避。
(三) 加强纠错, 整改到位。各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坚持标本兼治, 强化整改措施落实力度, 解决自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以此次自查工作为契机, 增强合规意识, 完善制度机制, 规范公司的内控管理, 堵塞管理漏洞, 不断提高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质量。
七、其他事项
自查过程中遇到问题, 请及时向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偿付能力监管部) 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