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6年01月31日
中国
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5月16日 保监发 〔2013〕 44号)
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修改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 、 《关于修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的决定》 (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 (以下简称两个《决定》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个《决定》颁布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 (经纪) 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的, 只能在注册地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两个《决定》颁布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 (经纪) 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 且已经在注册地以外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设立了分支机构的, 可在该省 (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三、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汽车企业, 为实行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投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 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经营区域仅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且公司名称应当包含“汽车保险销售”或“汽车保险代理”字样。
四、保险专业代理 (经纪) 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两个《决定》颁布前已经依法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除外。
五、铁路、旅游、交通运输、银行、邮政等企业为实行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投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 可参照本通知第三项规定执行。
各保监局要严格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继续全面受理和审批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请, 认真做好保险中介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工作, 做到及时受理、依法审批、提高效率。
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 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