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 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730日 保监厅发 〔2009〕 62)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各保监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6月下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保监发 〔2007〕 52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 《暂行办法》规定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挂钩, 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促进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期, 个别保险公司不严格执行《暂行办法》中费率浮动的规定, 对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人, 不按《暂行办法》实行优惠费率。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投保人能够提供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 各保险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实行优惠费率。投保人不能提供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 各保险机构要主动通过公司业务系统、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方式进行查询, 并根据查询结果,按照《暂行办法》实行费率浮动。各保险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不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要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执行《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巡视抽查, 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 一旦发现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的违规线索, 要及时查处、从严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 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协会要组织各保险机构通过相互报盘或手工方式等, 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各单位要加大对《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 以张贴提示、分发宣传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