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 保险资产 管理 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1024日 银保监发 〔2018〕 65)

各保险集团 (控股) 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 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 加大保险资金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 现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 具备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

(三) 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产品主要用于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 投资标的包括:

(一) 上市公司股票;

(二)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

(三) 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

(四) 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专项产品的投资者主要为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及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专项产品应当设定合理的封闭期及产品存续期限。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合理控制产品投资集中度, 有效管理各类风险。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积极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 支持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 提升公司价值, 维护公司长期稳健经营。专项产品主要采取股东受让、上市公司回购、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平稳退出。

、专项产品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 确保每只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专项产品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实施独立托管。

、专项产品发行前应当向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申请登记产品信息,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产品登记申请;

(二) 产品合同;

(三) 产品募集说明书;

(四) 托管协议;

(五)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投资专项产品的账面余额, 不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 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监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向投资者披露专项产品的有关法律文件、产品净值以及产品运作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等情况。

十一、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专项产品的资金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十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报告专项产品存续期信息、产品资产负债表及投资持仓明细信息。

十三、专项产品存续期内, 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或发生严重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风险,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并在事件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十四、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参照本通知执行。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4月9日 保监发 〔2013〕 29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各保监局:为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 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 现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第一条 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 (包括关联方), 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 但不得超过51%。第二条 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 (不含20%) 的股东, 除满足《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主要股东的要求外, 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 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二) 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三) 包括对保险公司投资在内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四) 投资该保险公司已满三年 (含三年);(五) 无违反《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等有关保险公司股东行为规范的行为。第三条 保险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 单个股东 (包括关联方) 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 (转下页注)第四条 保险公司股东自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 (不含20%) 之日起三年内, 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通过法院拍卖等依法进行的强制股权转让和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的股权转让除外。第五条 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 (不含20%) 的股东, 自以下情况发生之日起15日内, 应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二)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三)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出现不能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情形;(四) 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等重大变更;(五)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关联方对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 (不含20%) 的, 其中出资或者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要求。第七条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