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
(2017年7月6日 保监财险 〔2017〕 174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 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车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现就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树立科学经营理念, 强化合规主体责任。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 盲目拼规模、抢份额。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 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 开展不正当竞争。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费用预算、审批、核算、审计等内控管理, 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 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车辆使用费”等方式套取费用。
财产保险公司应强化手续费核算管控。对于保险销售过程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 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如实记入“手续费支出”科目。不得将在车险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宣传费” “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科目。
财产保险公司应做好车险费用入账和费用分摊工作。不得将费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险种、不同分支机构以及同一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 或以违规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调节。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不开展销售活动的, 不得在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列支销售类费用。总公司开展销售活动的, 应将销售费用分摊到保险业务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车险中介业务的合规性管控,履行对中介机构及个人的授权和管理责任。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支付或变相支付车险手续费。不得委托或放任合作中介机构将车险代理权转授给其他机构。
财产保险公司发现非合作机构假借合作名义开展车险销售活动的, 应及时在官方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等公开途径发表声明, 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未公开声明的, 财产保险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车险业务归属地的内部管控, 不得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车险业务的合规性管控。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 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报批和使用车险条款费率。未经批准, 不得使用口头约定、特别约定、补充协议、批单和退保条款等, 变相修改或拆分车险产品的责任范围、保险期限、权利义务和费率水平等。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或采取积分折抵保费、积分兑换商品等方式,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以参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机动车辆防灾减损、道路救援等服务, 应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目予以注明, 并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自主注册平台”进行登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就相关保险单样本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备案。
六、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 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零配件价格、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 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 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七、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不得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 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八、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不必要的索赔证明文件。应优化理赔资源配置, 保证理赔服务场所、理赔服务工具、理赔服务人员配备充足, 不断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
九、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对照本通知要求, 对车险业务经营活动中的管控漏洞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 制定整改方案, 扎实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同时, 应专门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车险内控管理薄弱环节, 找差距、建制度、补短板、堵漏洞, 建立依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
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依法组织制定、修订车险相关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 完善对会员单位车险市场行为的约束、管理机制, 建立对会员单位投诉举报的受理、核查制度。对于涉嫌违法的, 可提请保险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十一、各保监局应严格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 〔2017〕 34号)等系列文件精神, 结合《2017年车险市场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相关要求,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确保车险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应依法采取限制保险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机构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吊销保险机构业务许可证、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 从严从重从快进行行政处罚。
十二、各保监局发现财产保险公司存在套取手续费或其他费用用于商业贿赂, 以及其他贪污、挪用、侵占等行为的, 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发现财产保险公司在手续费科目之外归集、计量手续费支出, 违反税法的, 应及时向税务管理部门提供涉税违法线索。发现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借用、冒用保险公司名义违法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构成犯罪的, 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