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 保监发 〔2007〕 44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股票投资管理, 改善资产配置, 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 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及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决定调整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有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传统保险产品申购的金额, 由不超过该保险机构投资者上年末总资产的10%, 调整为不设申购上限。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申购的金额,仍按不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总额的规定执行。取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 (二) 款的规定。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从事委托投资股票业务, 并按照有关规定, 根据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风险承受能力和受托机构投资能力, 确定投资股票的比例。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执行股票投资比例规定。申购上市公司新股等非主观意愿或其他特殊原因, 超比例投资的, 应当向有关机构及时报告, 说明理由并恢复到规定比例之内。超比例投资期间只能卖出不能买入该支股票。托管银行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 (试行) 》的要求, 监督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运作行为, 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超比例投资等违规问题。
四、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加强内部控制, 完善管理制度, 严格决策程序, 规范操作流程, 严禁发生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投资同一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较高、交易价格异常、反向交易频繁或交易数量较大等问题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向委托机构和监管机构报告。
五、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坚持审慎原则, 切实加强风险管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 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改善资产配置, 防范市场风险, 确保资产安全。中国保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 明确风险责任, 规范运作行为, 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建立稳健、透明、有序的市场秩序, 依法查处违反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的行为,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玩忽职守、管理不善、以权谋私, 造成重大失误或引发重大风险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