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国际合作机制】
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机制的规定。
【条文理解】
跨境贸易依赖于数据的流通,其中包含了个人信息的流通,而数据的流通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因此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和挑战。本条明确了我国作为当今世界上的互联网大国,应当深度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深入参与到全球的个人信息保护之中,在国际合作上应该设立科学的合作目标、建立可持续的合作机制,与其他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层面的信息保护规则和标准与国际接轨与平衡。一方面,提升我国在跨国数据流通及其相关贸易中自身的合规能力和竞争水平,为我国的跨境数据自由流转提供土壤,增强其他国家数据流入我国的信任和信心;另一方面,我国只有主动掌握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成为数据空间的规则制定者,才能在全球网络空间发展中占据先机,不断提升我国在网络空间的国际影响力。
从公民权益和国家安全角度看,个人信息问题的作用和影响范围不单单是数据层面的,它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密切相关,个人信息保护对国家长期的稳定和安全具有战略性意义。同时,推动国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的互认互通,与全球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相接轨、协调,才能够为我国跨境贸易的安全、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从中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由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差异,使得数据流通壁垒阻碍跨境贸易。要消除数据流通壁垒,还需要协调各国的保护水平差异和数据利益,增强全球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协调。因此,积极参与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协商和政策协调之中、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国际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适用指南】
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当前国际形势,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传播中国声音、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数据空间领域中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有效的执行机制的建立,抓住推动形成国际数据治理体系的机遇,推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在国际关系中发挥作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从国际经验切入而设计法律制度,起点高、视野开阔、思路清晰、规则明确,因此为我国参与国际对话和国际数据治理规则制定,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3]
一、国际法律和规则的适用
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主体在其他国家境内设立的数据控制者或者处理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行为,应遵守相应国家法律。当符合本法第三条的规定时,国外企业也应当遵循本法的规定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在全球尚未形成统一的跨境数据流通规则的情况下,应通过双边协议、多边协议等方式,积极与其他国家、地区在法律、监管和技术等方面合作,共同建立新时期跨境数据流通的国际标准和相关规则,保障跨境数据流动的可行性和公平性,降低由于规则差异给跨境数据流通监管带来的成本和风险。
中国应构建促进国家网络安全、企业公平竞争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协调发展的新型数字贸易规则。
保护、提升国内数据龙头企业的国际话语权,逐步推动国内、国际标准的建立,能够提升自身在跨国数据流通及其相关交易活动中的合规能力和竞争水准,利用数字产业竞争优势主导数据流向。
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法律协调机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吸收了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经验和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等立法和实践经验,内容既与国际接轨,也不乏中国特色。在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信息主体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的规范方面引入了较先进的理念,同时结合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实际情况,作了创新的、适应性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