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和职责的相关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是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责任规定。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一是由其上级机关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公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参考《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应包含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机关。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涉及多领域、多部门,所处理的个人信息范围既有本单位人员信息,也有非本单位人员信息;各部门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目的亦不相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因此有必要对国家机关未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本条是对国家机关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法律后果的专门规定,此处“违法”既包括违反本法第二章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如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处理个人信息或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处理个人信息;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也包括违反本法其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规定(如未履行本法第八条有关保证个人信息质量的义务;未履行本法第九条有关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这里的上下级机关既包括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包括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比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也就是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其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为;也可以责令其领导的各工作部门改正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为。实践中,要求下级机关责令改正一般由职责范围相同的上一级机关作出,如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改正。根据本款规定,责令改正也可以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对有关国家机关作出,当中“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亦应是上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但与被责令的国家机关之间在组织关系上不一定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是“双罚制”在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承担责任方面的体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亦有此规定。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处分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是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履职的责任规定。根据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主要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而各项行政措施的执行均由相应工作人员负责完成。强调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恪忠职守,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因此,明确相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职行为的法律责任尤为必要,这也是其他带有行政监管内容的法律中较为普遍的规定。例如,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数据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适用指南】

一、关于责令改正

关于“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的作出方式、程序要求等,本法未予明确。实践中,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与被责令机关在组织上不具有领导或监督关系时,责令改正应当按照何种程序、方式作出,需待相关规定作进一步明确。

二、关于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我国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需注意的是,行政处分适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关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职责,一般表现为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或是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不管不顾。滥用职权,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徇私舞弊,强调为个人谋取私利或者为亲友私情实施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