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四十九条 【死者 个人信息保护】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的规定。

【条文理解】

关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不同国家存在不同规定,且互相之间差异较大,目前尚未在全球形成统一意见。[15]事实上,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过程中,关于是否规定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究竟如何规定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均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历经反复。2020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其实并未规定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202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指出:“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社会公众提出,民法典中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参照上述内容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由其近亲属行使。”[16]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便增加了一条:“自然人死亡的,本章规定的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由其近亲属行使。”该条规定便对近亲属于死者的个人信息权利进行了明确。然而,这条规定同样引发了不同意见。8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再次做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规定发布如下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对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死者的近亲属行使相关权利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并尊重死者生前的安排,建议对上述规定再作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17]最终公布的法律文本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此次意见基本一致。[18]

草案的发展实际上反映了观点的不同,其中既包含是否规定的争议,亦包含如何规定的难题。可以看出,最初草案并未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则将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权利在死亡后转移给近亲属行使,这实际上赋予了近亲属以较大的权利。这样规定便引发不同的观点,在最后的法律文本中便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述,以限定近亲属权利行使的边界,并突出对死者生前安排的尊重。

毫无疑问,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有必要的。实际上,早在2014年便有关于侵犯死者个人信息的相关报道。[19]民法典对于死者的权益保护便有明文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之规定,便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精神上相契合,均代表对死者合法权益的尊重。

但问题在于,对于这种保护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草案二次审议稿引发广泛讨论,关键在于直接将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之权利在其死后转移给近亲属行使,这样的做法便存在不妥之处。个人信息保护虽与隐私权有所不同,但同样暗含隐私保护之意。死者个人信息处理完全交由其近亲属,实际上同样构成对死者个人信息的不尊重,乃至于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因而,近亲属对于死者个人信息处理之权利,同样需要有明确的边界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最终便对此做出三点限制:其一,目的限缩在“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其二,类型上限定在“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其三,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便在于,“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即如果死者生前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有明确的安排,以死者的安排优先。毫无疑问,最终正式法条体现了折中的艺术,既赋予近亲属处理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又以死者生前意愿为先,以达到合理保护死者合法权益的衡平。

【适用指南】

一、权利主体的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并未规定“近亲属”的范围,由此便带来了适用的疑问。更为关键的问题是,我国目前法律上对于“近亲属”存在不同的规定。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0],而刑事诉讼法则将近亲属的范围限定在“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1]。比较而言,采纳民法典的范围更为恰当。全国人大法工委新闻发言人曾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修改过程中,特别强调与民法典的衔接。[22]更有学者指出,“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民事权利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民法典的特别法”[23]。故而,在“近亲属”问题上,既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进行明确说明,便应当以民法典之规定为准。

实践中,还会出现存在多个近亲属且彼此利益冲突的问题。另外,民法典对于近亲属行使权利的顺序进行了规定,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未对行权是否存在顺序进行规定。对于此种问题,则需要司法部门在实践中针对个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根据近亲属就此问题的利益进行权衡从而作出判断。

二、权利行使的目的要件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近亲属行使权利的目的进行了限制,即“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那么,究竟何为自身合法、正当的目的则成为实践中的问题。通常而言,面对他人侵犯死者个人信息,近亲属行使有关的权利以保护死者个人信息,这种目的自无疑问;或者近亲属获取死者部分信息以用于祭奠、纪念,这种目的亦无不可。但近亲属如果要用死者个人信息达成某种商业目的,则需要进一步的分析检验。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文所述,衡量近亲属的这种正当合理的目的之时,也应当考虑对死者相关隐私权益的尊重。

三、权利的行使与其界限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近亲属行使权利的类型限定在了第四章所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此项规定即意味着近亲属行使权利不会超越个人对其个人信息所具有之权利,此乃逻辑之必然。另外,考虑到最终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其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本条上的重大不同即在于“死者另有安排的除外”,因而死者生前对其个人信息如有安排,应当从其安排;如无安排,则尊重近亲属依据本条所享有的权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