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规定。
【条文理解】
对违反本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这是本法的亮点之一。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表述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建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在本法中明确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可以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条中增加相应规定。
对本条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本法”指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本条规范的对象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包括所有个人信息处理者,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为能够处理一定规模个人信息的大型企业。第三,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违法行为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此处“权益”不限于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应作广义理解,因为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可能最终导致侵害个人的其他人身、财产权益。第四,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方可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即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
【适用指南】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有公益诉讼制度。个人信息权益内涵丰富,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形态复杂多样,在个人权益遭受个人信息处理者不法侵害时,迫切需要通过公益诉讼的制度去规范相关违法行为,以强制个人信息处理者依法履行其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因此,新增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有其现实意义。
一、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条件
设定公益诉讼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在发生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行为时,单一主体往往很难主张权利;且从节约维权成本的角度看,单一主体都向法院起诉,在起诉的时间、起诉的法院、收集证据的成本方面,都会耗费巨大的精力和司法资源。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原告在诉讼中无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众多不特定个人的利益提起的诉讼。因此,只有那些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行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司法实践中,“众多”是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难点问题,一般认为,“众多”应指不特定公众;“众多个人的权益”应达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此外,公益诉讼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当既包括实际损害,也包括可能产生的损害,即基于预防原则,在侵害行为可能造成大规模侵权行为时,应当允许提起诉讼阻止正在进行的可能导致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危及众多不特定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并不以损害实际发生为前提。
二、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主体
(一)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网络侵害领域的办案重点,并对贯彻执行省级人大常委会专项决定提出要求。[5]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网信、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个人信息监管、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涉及快递、医疗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泄露个人信息问题;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互联网企业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并进行消费欺诈等问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通过技术软件、物业服务等不同手段非法获取并交易个人信息问题。除了依法打击行为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还将网络运营者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公益损害责任。需注意的是,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是重要的参考依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音乐视频教学类App存在违法违规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等情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该公司自愿对App进行全面整改,删除违法违规收集、储存的全部用户个人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承诺不再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对该App后续整改情况,检察机关引入第三方代表评估,通过合规检测后才允许其重新上架。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四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该规则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一般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三)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
本法并未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三、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针对不同领域案件,还可以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或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诉讼请求,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召回并依法处置相关食品药品以及承担相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三)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人民检察院为诉讼支出的鉴定评估、专家咨询等费用,可以在起诉时一并提出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需注意的是,目前仅规定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可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是否可提出惩罚性赔偿,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四条、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