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及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治安 管理处罚及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主要是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性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中的“本法”即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同时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是本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最后一条,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中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极为重要。

【适用指南】

实践中,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比如,行为人非法获取信息后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广告并进行出售;移动应用程序未经授权读取、存储用户相册信息后泄露。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的“依法”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程序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将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规制。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扩大个人信息相关罪名适用范围,提高量刑。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本条主要是对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非法购买学生信息出售牟利;非法买卖网络订单信息;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大量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等。

除本条规定外,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还规定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犯罪;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了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犯罪;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等。如果行为人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采用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通信秘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手段或者是在实施上述犯罪的过程中同时窃取、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则可能同时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和其他罪名,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一重罪处罚或者是数罪并罚。此外,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同时构成诈骗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

需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