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解释说明权】

第四十八条 【要求解释说明权】

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要求解释说明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

理解本条,核心是理解其与“算法解释权”之间的关系。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所进行的处理活动日趋多样而复杂,算法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然而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来说,个人可能常处于一种技术劣势的地位。有时,个人根本无法理解算法将如何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却只能被动接受算法生成的处理结果。这种现象不仅违背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透明、公开的原则性要求,而且也使得个人无法理性地行使自身所享有的决定权。在对这类问题进行反思的过程中,“算法解释权”的构想被提出并被学界所讨论。

所谓“算法解释权”,即个人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所使用的算法进行解释说明的权利。相较于一般的知情权而言,该权利的知情程度其实相对较低。即便是在学术讨论中,也鲜有学者主张个人可以依据该权利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公开完整的算法代码。学界主张设置该权利的理由较多。例如张凌寒认为该权利可以有助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矫正信息不对称、合理分配风险负担等。[13](https://www.daowen.com)

本条规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的章节名称即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其中第二十四条便涉及自动化决策问题。因而从文义解释及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所使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是使用算法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那么个人信息处理者则需要对其所使用的算法予以解释说明。也就是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际上确立了一种较“算法解释权”更加宽泛的要求解释说明权。

【适用指南】

一、在对该权利进行适用时应采取的进路

考虑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目前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该条文时,宜采取一种审慎的、功能主义的解释进路。

一方面,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适用该条文时应做到审慎。考虑到我国大量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过去并不需要履行该条文所指向的义务,因而在早期执法过程中,应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解释水平及解释程度持相对包容的态度。在起草相关指引或司法解释的过程中,也应当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形。尽管该权利的诞生有利于倒逼个人信息处理者对自身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重新进行梳理和调整,但要达到算法理性、算法正义的最终目标毕竟需要一个过程,难以一蹴而就。[14]与此同时,考虑到该权利容易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正当权益发生冲突,因而执法者或司法者在解释适用时,应充分考察相关领域的商业实践,进而判断个人要求解释说明权所能触达的解读范围及解读深度。

另一方面,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适用该条文时应坚持功能主义导向。个人解释说明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使得具有一般社会经验的个人,能够确实理解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基于这种理解,做出理性的决策。因而,只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所进行的解释,已经足以让个人产生这种富有意义的理解,就应当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已经充分尊重和保障了个人的要求解释说明权。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要点

在个人要求解释说明权已经进入我国现行法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者确有必要作出一系列调整,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有三点:其一,个人信息处理者要对自身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形成一套完整且易于理解的解读;其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在交互界面上披露这套解读;其三,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为个人设置问询渠道,供仍有疑问的个人提出相关疑问,并及时进行回应。个人信息处理者所生成的解读应当侧重四个方面的内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所使用的个人信息及其来源;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使用算法的环节及相关算法的功能;算法所评估的主要要素;个人信息处理者依据处理结果所会实施的行动。

除此以外,个人信息处理者还需要注意该权利与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解释说明权之间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的,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这一表述与GDPR序言第七十一条较为一致:个人要求解释说明的直接对象是最终的决策。而本条所规定的权利则指向生成最终决策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且个人行使本条权利的情形亦不限于自动化决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这些细节有所关注,做好相关合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