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权、补充权】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个人信息的请求更正权、补充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了个人对于个人信息的请求更正、补充权。更正和补充权向来被视为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一项基础权利。[8]此外,个人请求更正、补充权不仅有助于强化个人对于个人信息的支配和控制,也有助于个人信息发挥其真正价值,因为个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是保障其使用价值的重要前提。正因如此,赋予数据主体更正权和补充权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例如,《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查阅已收集的有关他或她的数据,并有权要求改正这些数据”。[9]GDPR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数据主体的更正权(right to rectification),即“数据主体应当有权从控制者那里及时得知对与其相关的不正确信息的更正。在考虑处理目的的前提下,数据主体应当有权完善不充分的个人数据,包括通过提供额外声明的方式来进行完善”。[10]
从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的体系性角度来看,本条所规定的请求更正、补充权是以本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个人查阅、复制权为基础的。因为只有在查阅、复制信息的基础上,个人才能发现信息处理者所收集、储存或处理的数据是否存在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形,进而请求对其进行更正或补充。
在我国法律层面,网络安全法与民法典曾就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更正权作出过相关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在重申个人的更正权的同时,进一步区分了个人信息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两种情形,并针对个人信息不完整的情形规定了个人的补充权,在逻辑上更为周密、严谨。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处理都是在具体情境下所完成的,因此判断个人信息是否准确、完整也必须结合具体的情境,即对于个人信息准确性、完整性的评估(特别是对于完整性的评估)必须基于数据处理的具体目的展开。这进一步体现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体系中不同权利之间的紧密联系。如前文对第四十五条的分析中指出,个人请求查阅、复制的对象应不仅限于个人信息本身,还应当包括信息的使用方法、存储环境、使用情境、传输对象等。唯有个人的该等查阅、复制请求权得到有效落实,个人才能结合这些因素综合判断其个人信息是否存在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形,并进而决定是否请求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和补充,其请求更正、补充权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适用指南】
本条适用的难点和关键点,在于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的理解。本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到更正或补充个人信息的请求后,具有对“个人信息予以核实”的义务。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例如在欧盟法律下,面对个人所提出的更正或补充个人信息的请求,数据控制者就其进行核实的行为更偏向于权利而非义务[11]。“如果更正的是类似于姓名的拼写、地址或电话号码等简单信息时,根据欧盟法律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无故或过度拖延。但是如果是涉及信息主体的合法身份或正式的交付法律文件所用的正确居住地等信息时,数据控制者可以有权要求信息主体证明所称信息的不准确,只是这种要求不得对信息主体施加不合理的举证责任,从而阻止信息主体纠正其数据。”[12]对比之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施加对“个人信息予以核实”的义务,旨在进一步提升个人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具体而言,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是一体两面的问题。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予以核实的义务,实际上对个人请求更正、补充权的行使有所影响。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具有参考价值,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更正政府信息记录,与个人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或补充个人信息,在制度设计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不同于个人行使查阅、复制权时的“请求”(不需要说明目的和理由,只需要表明查阅或复制个人信息的主张即可),虽然本条的规定没有要求请求人“有证据证明”,但是个人在请求更正或补充个人信息时,最好一并说明请求更正或补充的理由,或辅以相应证据。若非如此,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履行核实义务时,有合理理由认为该等更正或补充缺乏事实依据,则其拒绝根据个人的请求进行更正或补充的行为,就不应视为其侵犯了个人的请求更正、补充权。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核实应当有的放矢、恰当适度,否则可能在实质上构成对个人请求补充、更正权的侵犯。一方面,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核实严格程度,应当与该等信息的重要性、复杂性相匹配;另一方面,从程序上来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告知请求者拒绝更改或补充个人信息的理由和依据,并提醒其提交更改或补充个人信息所进一步需要的内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