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反制机制】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建立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歧视性措施对等反制机制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国内政策及立法
2021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批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在“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6]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为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及核心利益,维护我国国家、企业以及公民的正当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和国际正义,我国已在反制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多次宣布对有关国家的个人和实体实施相应的反制措施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https://www.daowen.com)
2020年9月,商务部发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这对保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个别外国实体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维护公平、自由的国际经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该规定与本条一脉相承,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及利益的重要武器。
2021年1月,我国商务部发布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该办法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长期以来,有国家推行单边主义,除禁止本国人与有关国家间的经济往来外,还胁迫其他国家企业和个人停止与有关国家的经贸活动。这些行为违反了主权平等等国际法原则,阻碍了国际贸易和资本跨国流动,破坏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单边主义,不当域外适用的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对中国企业的正常经贸交往造成了不利影响”[7]。显然,在当前的国际背景下,该办法在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6月10日,反外国制裁法获表决通过。该法有效提升了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二、对等原则
本条体现了对等原则在个人信息跨境保护领域的适用。作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对等原则的基础在于国家间的主权平等,目的在于保证国家之间的互相尊重与平等互利。其基本含义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在某一方面给予对方同等待遇,也被称为相互原则或互惠原则。在法律适用方面,对等原则已被多数国家纳入本国法律体系中,常见于国际条约、对外关系等领域的法律规范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对等原则可分为积极的对等与消极的对等,前者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平等的权利或优惠,如在对外关系、外国人待遇方面,往往体现为积极的对等原则;后者则是两国针对某一领域相互采取禁止或限制性措施,常见于对外贸易领域。
【适用指南】
从当前国际形势来看,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方面正面临着其他国家具有指向性的安全审查,因此企业在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方面的合规成本更高。具体而言,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建立内部合规审查制度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审查交易向对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或者审查是否具有相关风险。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注意根据我国相关立法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并确保保留或备份商务往来信函、尽职调查记录等重要资料与文件。
此外,不论是本条还是反外国制裁法,在歧视性限制措施的概念、具体范围、适用对象、程序、认定方式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概括。实务中,由于适用对等原则的主体主要为政府机关,因此主管机关将对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采取何种反制措施,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保证个人信息跨境的合法合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