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策略:网络直播失范行为的预防预警
得益于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直播成为新兴文化的象征。从“游戏主播”到“短视频博主”,越来越多群体涌入网络直播平台,越来越多的社会生活进入网络平台直播内容,也越来越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预防和预警网络直播失范行为成为推进网络直播良性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根据之前分析和相关文献研究,本部分从网络直播治理理念创新、法制法规完善、监管技术应用和主播职业管理四个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一)创新网络直播治理理念,构建协同治理体系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网络直播具有区别于传统行业的行为逻辑,需要创新性理念和模式。一是应厘清网络直播监管和网络直播治理两种理念的内涵及其区别。监管原是经济学概念,主要是指按照特定的规则或命令,对某类活动或事务进行控制。 (7) 而治理则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是一种民主式、参与式、互动式管理。 (8) 因此,针对网络直播乱象,政府部门应吸纳监管和治理的优势和特点,区分监管和治理界限,整合监管和治理手段,运用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方法,打造网络直播治理的新理念。二是以系统理念推进网络直播治理。作为新兴产业,网络直播是不同群体在新兴技术驱动下形成的全新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运用模式,包含了基础技术、社会公众、政府部门等。因此,需要秉持综合、系统、互动的理念,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构建网络直播治理的方法体系。三是多中心协同理念。多中心概念源于英国学者迈克尔·博兰尼(Michael Polanyi)的《自由的逻辑》。该理论认为,在自发秩序活动中,因为任务产生的多元性,也就形成任务的多中心性,人们在解决管理问题时,不能通过统一集中指挥来完成,而唯有靠相互调整的体系才能完成管理行为。 (9) 这就要求网络直播治理所涉对象和主体明确责任,厘清任务,建立以任务为中心的治理架构和体系。四是差异化管理理念。差异化管理体现为两个视角,第一是针对不同类型网络直播平台选择相应的治理方法、手段和技术,如文娱类直播平台的管理重点应该是内容审核,而对于直销平台则应强化对销售产品知识产权的审理等;第二是基于直播平台失范行为的分级管理,主要应根据直播平台以往示范行为分析,赋予不同直播平台相应的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进而给予管理权限,推进直播平台的自律。五是优化网络直播产业环境。网络直播产业环境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要鼓励多元资本进入直播业,其次是促进网络直播产业链的延伸, (10) 以此推进网络直播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化网络直播治理机制
互联网治理由于受到政府、市场、技术等多种因素影响和作用,被称为复杂系统工程。“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 (11) 目前,网络直播的相关法规及政策存在缺位和滞后现象;但在其完善过程中,应考虑治理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从如下角度逐步形成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1.建立由法律规制与行政政策为主体的法规体系
截至目前,涉及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制有近百余部,一是国家层面的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基础性法规,以及《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针对性的规定。二是地方层面的《网络电商直播常见法律纠纷处理指引》(广州市商务局)、《上海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上海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本市直播电商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上海市商务委)、《关于促进西藏直播电商发展的意见》(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动电商直播提质网红经济促进网络消费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商务厅),以及《沈阳市电商直播发展(网红经济)行动方案(2020—2022年)》(沈阳市人民政府)等。 (12)
但就目前已有法律法规来看,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需要解决如下问题:一是应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预防性,充分考虑立法和执法的社会背景和技术条件; (13) 二是注重法律法规建设的顶层设计,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的体系性; (14) 三是推进法律法规制定的开放性,吸纳治理对象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四是强化法律法规制定的针对性,如关于“娃娃打赏事件”的预防和制止等。
2.组建行业联盟,构建平台和主播的自律机制
行业自律是网络直播行业以内部规章制度来约束失范行为、增强公信力、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方式和手段, (15) 也是平台运营的逐渐规范化过程。 (16) 加强行业自律应从如下方面展开工作:一是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或联盟。行业协会具有非营利性、自律性、自治性、公共性或中介性的特点,可在政府和网络直播平台之间起到中介性作用,协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弥补政府和网络直播平台管理的不足,填补两者管理之间存在的空白,进而提升网络直播平台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17) 二是建立可操作性强的行业规范。自律公约或自律规范是对行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和约束,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网络直播平台应针对网络直播存在问题形成覆盖全面、系统有序、可操作性强的行业规范标准。 (18) 如2016年4月13日,百度、新浪、优酷等多家知名互联网公司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等。 (19) 三是建立法规政策的专家咨询体系。网络直播平台是技术与社会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请专业技术和法律规范精通的专家提供专业咨询。
3.鼓励观众举报和舆论监督,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网络直播的良性发展需要社会与公众的监督。一是建立观众举报机制,如“一键举报”制度,主要是建立有效的公众失范行为举报和处置意见反馈渠道,并根据举报信息的准确性给予相应奖励,以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 (20) 二是要提升公众监督能力,既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了解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更要具有强烈的正义感、是非观和担当意识;三是加强媒体监督,提升媒体舆论对网络直播乱象的关注力度和监督力度,重点在于三个方面:首先,要建立问题导向意识,以解决直播乱象问题为出发点,善于从舆情动态和公众反映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应对对策和处置措施; (21) 其次,要与媒体相联合构建社会舆论监督平台,扩大社会舆论监督面; (22) 最后,要创新社会舆论监督方式,强化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整合,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权威性和新媒体即时性的优势,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23)
(三)创新技术应用,提升网络直播治理能力
网络直播业是以新技术为基础和新技术为驱动的技术主导型产业。因此,通过创新、更新、整合和借鉴等手段和方法优化网络直播监管技术,是提升网络直播治理能力的核心要素。其主要路径和方法如下:
1.强化技术整合,优化内容审核与监测
内容管理是网络直播治理的难题和核心能力。在网络直播过程中,网络直播行为失范的主要表现就是直播内容的失范。对此,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也有明确要求。 (24) 具体来讲,对网络直播内容监测主要涉及两方面技术,图像识别技术和言语识别技术。
在图像识别方面,应结合分集技术强化视频标签化标注。视频标签化是视频分类的一种方法。标签化常应用于电影分级,根据性爱、暴力、毒品等在内的成人内容划分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受众群体。当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配套的电影分级制度,为网络直播视频标签化分类提供了有益经验。网络直播内容花样繁多,观众无法分清视频内容真假及其危险性,因此,就需要专业人士完成直播视频内容审核和分级加注标签。如2019年,山东枣庄两名女童受网络短视频内容的吸引,效仿视频博主,用酒精灯和易拉罐制作爆米花,结果不慎被严重烧伤,最终两女孩一死一伤,造成家庭和社会悲剧。 (25)
在言语识别方面,应运用语言学技术建立敏感词汇词典。由于言语数量巨大,且语言形式变化较快,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建立自己的语料库,归纳总结其中的“隐语”和“黑话”,形成自己的敏感词词典,以便进行网络直播内容巡查,阻断直播中的不雅交流,最大程度地防止敏感内容的传播。
2.制定内容管控标准,建立行为风险等级评估
首先,除了运用新技术强化网络直播内容审核外,也应借鉴国外经验和方法开展直播内容“分级——过滤”制度,构建内容管控标准,主要应从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良俗公德等方面,在主播行为(包括动作和言语两方面)、观众行为(包括动作和言语两方面)、互动行为(包括动作和言语两方面)和直播技术四个层面形成可操作性强的行为规范,可为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提供行为参照标准,也为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处罚提供依据,如2021年“斗鱼”直播平台新颁布的《斗鱼直播内容管理规定(2021修订)》等。 (26) 其次,依据上述标准和已发违规事件,建立直播内容管控的分级标准,可以从如下方面分为四个等级:I级,文化、教育、公益等适合所有年龄段观看的优质直播;II级,未成年人需要家长陪同观看的限制级直播;III级,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游戏或直播;IV级,包含色情、暴力、反动等内容的不良直播,即严禁级游戏或直播。 (27) 最后,根据上述直播内容分级标准,形成负面行为清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网络直播内容风险评估和预警模型,以建立网络主播的直播信用等级界定提供基础数据。
3.创新技术应用,建立网络直播的实时检测技术体系
网络直播所产生的海量数据已然无法单独由人工完成内容审核,必须以技术创新的方式提升网络直播治理能力,重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网络群体的发现和挖掘技术。网络主播吸引流量主要是依靠内容,内容能够吸引受众并建立社交圈子,形成所谓的圈层。在这样的圈子内部,很容易滋生违规乃至犯罪行为,如买卖违禁品等。因此,应借助社会网络分析技术(SNA)和方法,通过对弹幕和好友互动等信息的深度分析,挖掘所谓的“粉丝群体”,尝试开展圈层化管理。如涉黄直播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主要是部分主播并不借助直播平台发布视频,更多选择在社交平台进行发布,如微信和QQ等软件上,观众通过打赏得到主播的“认可”,获取所谓“生活联系方式”等。二是强化对易于诱发直播失范行为的软件和技术应用的监控和管理,如限制使用美颜软件和限制平台跳转等。三是实施对直播间或主播的流量监控。建立直播间或主播的流量记录,如果某直播间或主播的流量突然增多或出现异常变动,则需重点关注并进行深入核查。 (28) 四是借助人工智能提升监控技术。人工智能的分类算法可以自动分析和处理网络直播平台中的海量数据,以助于发现网民互动模式、直播间人气及交流内容等。如运用AI技术可以分析网络直播平台用户的消费与浏览记录,推算用户的信息,包括年龄、职业、偏好等,一旦出现近年来高发的青少年巨额打赏主播的情况,系统可以第一时间发出警告,有效制止打赏行为。 (29)
4.建立网络直播治理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从公共危机的生命周期理论视角来看,网络直播失范行为或事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失范前的预警和失范时的应急处置。网络直播失范行为的预警能力是指能灵敏、准确地昭示出风险前兆,并能及时提供警示。 (30) 预警能力的构建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建立行为信息分析系统,构建行为评估指标体系;二是建立信息监测体系,及时预测失范行为;三是建立预警警示系统,制定失范行为应急处置预案。网络直播失范行为的应急处置可以控制事态的发展和蔓延,减少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网络直播失范行为具有突发性,对其处置应调动一切可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良影响,保证处置的及时有效。同时,网络直播失范行为的发生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因此,在网络直播失范行为处置中,政府必须与多部门进行协调沟通,有效合理配置资源,积极快速对网络群体失范行为作出反应,实现对网络空间有效治理。同时,还应该注重信息公开能力建设,政府和直播平台应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满足公众知情权,引导舆论发展,避免失范行为的失控。 (31)
(四)主播管理:建立和完善主播管理制度
网络主播是在互联网直播活动中从事节目主持和观众互动等工作的新兴职业;按照直播内容可分为秀场主播、游戏主播、营销直播和其他直播等。 (32) 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国网络主播的账号累计已经达到了1.3亿个,直播用户规模超过6.17亿个,达到1930.3亿元的市场规模, (33) 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34) 作为网络直播行为主体,网络主播管理是直播失范行为治理的关键要素,网络主播的响应和参与程度也决定着直播失范行为的成败。根据文献调查和案例分析,网络主播管理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规范网络主播身份核查与准入制度
庞大的粉丝数量给予网络主播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如著名带货主播“薇娅”就拥有高达1.3亿的粉丝, (35) 使网络直播间具有公共空间属性,更使网络主播成为公共人物。但目前的网络主播准入规定则显得随意和简单,运用电脑下载直播 APP,完成平台注册,开通自己的直播房间即可成为网络主播,不受年龄、文化水平等限制。 (36) 因此,网络直播失范行为治理就有必要开展如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规范和完善网络主播准入制度。建立网络主播准入制度并不是为了限制网络主播的数量、自由,目的在于提高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强化对持证上岗的管理,以保证行业的良性发展。网络主播的准入应包括两方面内容:实名认证,以确保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基本测试,强制其了解法律常识。二是借鉴滴滴公司关于顺风车司机身份核查经验,对较有影响力的网络主播进行身份背景审核,对于涉毒、涉独、涉恐、涉暴等问题人员,应当限制其对网络直播平台的使用,防止直播平台成为犯罪工具,对社会安全带来隐患。三是建立网络主播入职资格证制度,参照消防、电焊、法律等行业做法,要求从业人员参加相应的考核,达到一定水平方可取得相关专业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许可证书。网络主播作为新兴的职业,应当建立准入制度和从业资格证制度,并由网络监管部门审核和管理。
2.规范网络主播职业培训制度
由于网络直播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仅对待从业人员缺少选拔和考核,而且对已经从业人员也缺乏相应的专业培训。因此,应对网络主播人员进行专业规范培训,一是关于互联网法律法规、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网络直播内容规范标准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二是关于主播从业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 (37) 通过上述培训和学习形成一套良性的引导机制,提升网络主播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规范意识。
3.搭建网络主播信息数据库
建立网络主播信息数据库以对网络主播实施动态管理。网络主播信息数据库主要涵盖三个方面数据:一是网络主播的注册信息库,采集网络主播的个人基础信息及背景信息,以加强实名制管理; (38) 二是网络主播的直播行为记录,采集直播中参与人员信息及互动行为信息等;三是网络主播直播行为评价信息,主要是观众评价和投诉、举报信息等。
4.运用大数据建立网络主播信用评级
基于上述工作,网络主播监管部门还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信用评级机制,通过历史监管记录形成信用等级评定,并作出相应处罚措施。一是对发布和传播违法违规内容的主播应降低其信用度,并根据其信用度采取整改或封禁账户等措施; (39) 二是建立网络主播日常行为评估制度,依此设立网络主播黑名单与白名单。对于失范行为频发或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进行公布。与之相对应,监管部门也应通过考评设立网络主播白名单,以营造一种积极向上和传播正能量的氛围,为网络主播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