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的概念
中世纪大学基本上是西欧社会本土的产物。古典文明并未锻造出相同的“产品”:这些拥有特权、由教师和学生组成的法人行会,拥有各自的法规、印章和管理机构以及固定的课程和学位授予程序。[1]高等教育中心,例如,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哲学学校(the philosophical schools of Athens)[2]、公元3世纪早期至6世纪中期盛行的贝鲁特法学学校(the law schools of Beirut)[3],或建于公元425年并时断时续一直运行到1453年的君士坦丁堡帝国大学(the imperial university of Constantinople)等[4],或许在某些方面(如大学机构的雏形和正规教学课程等)都已预示了中世纪大学的出现。[5]但是,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中世纪大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似乎没有某所学校完全照搬以往的模式;而且,人们发现,发展到12世纪末的大学与希腊、古希腊罗马、拜占庭或阿拉伯学校之间似乎也并没有任何有机的延续。无论大学的产生与希腊、罗马或阿拉伯精神生活的推动力有多少关联,具体的中世纪大学都是一个全新的起点,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满足扩大的城市化社会里职业教育领域的需求。
尽管可能在大学与古代社会的学校之间一直就没有真正实质性的延续,但是,某种虚构的联系还是以知识中心迁移(translatio studii)的形式而产生了,即知识中心被认为是从雅典迁移到罗马,又从罗马迁移到拜占庭,进而从拜占庭迁移到巴黎。[6]这一“知识中心迁移”的概念首先是在加洛林时代(Carolingian Age)出现的,后来随着大学的兴起,开始被广泛接受。大学当时被认为是学术强权的讲习所(Studium)的体现,如其所示,与其他两大强权:一个是精神上的强权——圣职主义(Sacerdotium),另一个是世俗的强权——帝王统治权(Imperium),并驾齐驱统治着基督教社会。[7]意识形态的理论认为,按照“知识中心迁移”说,大学是希腊、古希腊罗马和拜占庭学校的直接衍生物;从历史的角度来说,这种理论可能是站不住脚的,但这一理论或许有助于为大学在其最初的生存阶段确立自己的半独立机构的地位,从而摆脱教会或世俗的过分控制而努力抗争的行为起到了宣传的作用。[8]
与中世纪大学有关的术语和当代对其的定义问题,仍然是关于大学起源说的难点问题之一。“大学”(university)与知识的普遍性(universality)毫无关系,而且只是偶然地让拉丁语“universitas”一词指代了现有的术语称谓。[9]因为“universitas”一词在12世纪、13世纪和14世纪被广泛使用,所以,这一单词被用来指任何一类有着共同利益和独立法律地位的集合体或群体:即指某个特定的群体、手工艺行会或城市自治团体(municipal corporation)[10]。这一术语用在学术环境中,指的不是某个抽象的大学,或某个设施完备的实体,而是指某个由教师和学生构成的团体或由教师和学生依据某类特定大学所共同组成的团体。好像直到14世纪后期和15世纪,“universitas”(大学)才开始作为特指学术团体时便利的简写标签来使用[11],这就如同“collegium”(学院)、“congregation”(团体)或“corpus”(组织)等术语逐步获得与社会特定的团体相近的含义。
中世纪“大学”一词与我们的大学概念最为对应的词是“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12]在13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这一指向似乎并没有准确的专业或法律涵义。最初,对“studium generale”可能有一个完整的描述性的短语,“studium”(讲习所)含有学校的意思,有系统的学习设施;而“generale”(公共)既不是指所授科目的一般或普遍的性质,也不是指相关学生的数量,而是指吸引学校所在地区之外的学生的能力。然而,13世纪的一所学校究竟能吸引多少外地生才能被称为一所“generale”的学校,这却是一个很难回答和令人困惑的问题。是否某个学校声称自己是“公共”(generale)就一定非要从别国或其他地方甚至从一个限定更加明确的地方招收学生呢?而且,“公共讲习所”(studium generale)这一术语在13世纪上半叶并不常见。使用该术语最早的文字记载似乎与1237年建立的维切里大学(University of Vercelli)有关。[13]第一个使用“大学”(studium generale)这一术语的教皇敕令可能是1244年或1245年教皇英诺森四世(Innocent Ⅳ)创办罗马教廷大学(University of the Court of Rome)时颁布的。[14]到了13世纪后半期,这一术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直到14世纪,该术语才获得了准确的法律定义并成为一个不够准确的固定用语,通常用来指某所发展完善的大学。整个13世纪,下述几个术语显然与流行的“公共讲习所”(studium generale)具有相同的内涵,例如,“studium universale”[15]、“studium commune”[16]和“studium solempne”(或solemne,solenne)[17]。然而,到了13世纪,“studium”一词代替“studium generale”,而成为表述大学的最为常用的术语。13世纪上半期,不论是教皇还是非教皇文件中,都使用“studium”这一词来指当时的一些高等教育中心,例如,博洛尼亚大学(Bologna)、巴黎大学、牛津大学、帕伦西亚大学(Palencia)、维切里大学(Vercelli)、帕多瓦大学(Padua)、那不勒斯大学(Naples)、巴伦西亚大学(Valencia)和图卢兹大学(Toulouse)等。[18]13世纪后半期甚至更以后的时间里,“讲习所”(studium)一直被普遍使用[19]。13世纪时,在“studium”(讲习所)和“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也就是说,在后者拥有严格的法律定义之前,要改变这一术语的特性是不可能的。
《七编法》(Siete Partidas,1256—1263),即西班牙卡斯提尔(Castile)国王阿方索十世(Alfonso Ⅹ)的法典提供了有关“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一词的最早的解释之一。其中第31条款是有关大学的[20],即涉及教师的薪酬、教学法、大学纪律、学生生活组织、考试、许可证的授予以及管辖权事务等诸如此类的事务。该条款为“公共讲习所”的地位规定了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学校必须有教师讲授“七艺”之一的科目、教会法和民法;二是学校只有在教皇、皇帝或国王的授权下才可以建立。[21]这一尝试性的定义并未提及作为高级学科的神学和医学;从完全的普世教会的角度来说,国王授予“公共讲习所”一词的地位权利一般是不被接受的,而且,毫无疑问,西班牙统治者建立公共讲习所是即兴而为的,并未获得教皇或皇帝的协助。[22]后来的法律思想将这类机构归为“根据西班牙皇家谕令建立的公共讲习所”(studia generalia respectu regni),其条件是由地方统治者授予讲习所的特权,这在王国的疆域外是无效的。[23]尽管《七编法》中有关“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的定义由于在公元13世纪时很罕见而具重要的历史意义,而且尽管它可以作为早期针对大学有关世俗法律活动的重要例证之一,但是,它所提供的只是部分地区的和西班牙人的观点,因而无论如何都不是结论性的。作为13世纪后期和14世纪之前为数不多的当代对“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的描述之一,《七编法》里的定义让人有些失望。
显而易见,“公共讲习所”很多时候在13世纪时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只是到了13世纪末,它才开始获得一个准确的合法性。起初,该术语仅仅是指一所知名学校,可以从各地招徕学生,并且能够为其提供教学——不仅讲授文科科目,而且还讲授一门大学的高级学科,例如,法律(民法和教会法)、神学或医学。这类性质的机构存在的前提是,学校每年能够维持足够数量的教学人员。大约1200年,只有像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牛津大学以及萨莱诺大学这类学术中心机构才能够讲授高级学科课程,因此,其结果是只有少数大学才能被人们习惯称之为“公共的”(generale)。然而,随着意大利和法国根据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的原型建立的“讲习所”(studia)成倍增加,其中一些学术中心争取“公共讲习所”(studium generale)的地位就很自然了。似乎任何一所学校都具有“公共的”地位,但是,其地位能否被逐渐接受多半取决于习俗的力量。在提出法律的准确定义之前,一所学校是“公共的”(generale)还是“特定的”(particular),其最终的仲裁者取决于有见地的学者的观点。
一旦教皇和帝国行政当局通过特别立法僭取建立“公共讲习所”(studia generalia)[24]的权力时,就产生了一个全新的视角。1224年,由皇帝腓特烈二世(Frederick Ⅱ)在那不勒斯建立了第一所帝国大学,这也是第一所依据特定法令建立的大学。例如,1229年由教皇格列高里九世(Gregory Ⅸ)创建的图卢兹大学就是最早受教皇之命建立的;1224年或1245年,教皇英诺森四世在罗马教廷建立了一个“公共讲习所”(studium generale)。[25]这些机构的建立似乎印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建立“公共讲习所”的权力是教皇和帝国所特有的。[26]这一观念开始形成共识,并且,到了14世纪时广为流传。这一术语发展到后来,“公共讲习所”(studium generale)中的“generale”(公共)一词的内涵发生了根本改变。“公共”一词以前只不过是一个附属的描述性语言,是指学校吸引学生的能力,而现在,“公共”一词由教皇或帝国赋予了普世教会的含义特征,这在教皇方面尤为如此。如果“公共讲习所”(studia generalia)是人为杜撰的,并且又是从教皇或帝国执政当局那里获得一个普遍特征,有鉴于此,就有必要更加严密地界定或限定这一学术环境的特权。这里没有多少创新之处。作为其发展的一部分,最早的一批大学已逐步形成了某些实际的特权,其中最为重要的特权之一如同14世纪意大利法学思想家所界定的那样,作为“公共讲习所”(studium generale)地位的基本组成部分而包含在内。当今,许多中世纪关于“大学”一词的注解都是从这一界定发展而来的。
在整个13世纪,出现了两个特殊的概念。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概念逐步与“公共讲习所”(studium generale)一词联系起来。其中一个较为具体的概念是,在“公共讲习所”脱产学习的神职人员学习期间仍然有权享受圣俸。从12世纪开始,派遣神职人员脱产到学校学习的权利是由教皇和个别主教赋予的。1207年,英诺森三世(Innocent Ⅲ)曾试图将这一特权仅限于那些有一定声望和水平的学校,但并未具体说明这些学校是否是“公共讲习所”。[27]1219年,洪诺留三世(HonoriusⅢ)颁布教皇敕令(Super Speculam)[28],规定那些在神学学校从事讲授或研习神学的神职人员可以连续5年享受神职俸禄而不一定真正履职。[29]这一特权并不包括巴黎大学或任何其他“公共讲习所”,可能只适用于那些神学教学已达到相当水平的学校(studi)或学者(scholae)。然而,在13世纪中期,圣典学者、苏萨的亨利红衣大主教(Cardinal Henry of Susa)霍斯特西斯(Hostiensis)在其《教令大全》(Summa on the Decretals)一书中将教皇敕令中的脱产教学或研习(non-residence)条款解释为仅适用于“公共讲习所”(studium generale),而非专门的讲习所(studium specialis)[30]。后者似乎与特定的讲习所(studium particulare)同义。毫无疑问,霍斯特西斯的观点逐步体现了教会的普遍做法,即带神职俸禄的脱产教学或研习应该仅限于“公共讲习所”,以此作为维持神学标准和防止滥用教会俸禄的最佳防范措施。[31]13世纪中叶的几个案例表明,选派脱产教学或研习的人数是与“公共讲习所”的地位紧密相关的。英诺森四世在其创建罗马教廷大学(1244—1245年)的敕令中,明确赋予了享受神职俸禄的神职人员脱产的特权。[32]1246年,英诺森四世颁布一项敕令,授予摄政者在阿拉贡国王(King of Aragon)倡议建立的一个讲习所(studium)里脱产学习,这所学校位于巴伦西亚。[33]1260年,亚历山大四世(Alexander Ⅳ)承认智者阿方索十世(Alfonso the Wise)在塞维利亚(Seville)建立的一个研习机构为公共讲习所,这是一所研究拉丁语和阿拉伯语的学校,同时授予该校学生“脱产”学习的权利。[34]纳博讷(Narbonne)大学对这种“脱产”的特权给予了一种很有意思的注解。到1247年,在纳博讷大主教的恳求下,英诺森四世授予纳博讷大学的师生相同的“脱产”学习的特权,而以前这种权利只有公共讲习所的师生才能享受得到。[35]由于纳博讷大学当时并不是一个公共讲习所,因此,这更印证了选派教师脱产教学和研习被公认为是公共讲习所的特权,而且这一特权有可能被额外地授予某个知名的讲习所,即它还不是“公共”的。到了14世纪,选派享受神权俸禄的教会人员脱产教学和研习已成了公共讲习所特权性质的一个显著特征。
第二个与公共讲习所的地位有独特关系的是“普适教学权”(ius ubique docendi)[36]特权(也是在理论上才有的特权),[37]即毕业于公共讲习所的学位获得者,无需经过进一步考试就可以在其他任何大学任教。公共讲习所的教师拥有了在其他任何地方任教的许可证,从而使大学教师的自由流动成为可能,也使得欧洲范围内的学术界能够超越种族和地区去追求和传播知识。“拥有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这一共识,或许是自13世纪末以来公共讲习所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并且通常都包含在14世纪新建大学的特许状里[38],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如果说这一共识对欧洲中世纪大学还有着不少约束力的话,那就更让人质疑了。
“拥有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颁发“教学证书”(licentia docendi)[39]的垄断权力上。从12世纪起,主教学校的校长就在其限定的管辖区内行使这种权力。[40]但是,拥有学位授予权力的大学的兴起扩展了这一做法的权限范围,即从公共讲习所毕业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持有者同样可以获得通用的教学证书。就最早的大学而言,实际上,这演变成为某种法定的权限——即像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这样的高等教育中心所享受的特权。相对于不太有名的讲习所的毕业生,那些著名讲习所(学校)毕业的学生有着某种天然的优越感。但是,到1233年时,教皇格列高里九世(Pope Gregory Ⅸ)将“拥有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授予了图卢兹大学的毕业生时(图卢兹大学是受教皇之命建立的,拥有所有巴黎大学教师所享有的特权)[41],“拥有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被划分成为两种类型:即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的习惯类型的许可证以及新近授予的具有普世合法类型的许可证。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又出现了第三种类型,也就是官方授予的“拥有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除了上述几所知名大学外,其他学校都可以通用。例如,1255年,亚历山大四世(Alexander Ⅳ)授予萨拉曼卡(Salamanca)的公共讲习所毕业生在除了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之外的所有学校任教的权利[42];1332年,约翰二十二世(John ⅩⅩⅢ)把巴黎大学从“拥有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的条款中删除,而让卡奥尔大学(University of Cahors)取而代之。[43]从这些例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共讲习所的专业资格被限定为“拥有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
当大学体系处于教皇和帝国执政当局管辖之下时,如何将公共讲习所的专业地位和“拥有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摆在一个更加合理的基础上就带来了压力。相对于依赖官方文件和通用教学证书而获得“普遍”认同的公共讲习所而言,普通类型的大学的地位受到了影响。1289年,教皇尼古拉四世(Nicholas Ⅳ)正式承认蒙彼利埃大学(University of Montpellier)为公共讲习所,并授予其博士学位持有者“拥有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而蒙彼利埃大学在过去很长时间里一直被习惯看作是一所“公共的”(general)大学。[44]1291年至1292年,尼古拉四世颁布了两个敕令,正式授予历史悠久的巴黎大学和博洛尼亚大学“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45]1306年,根据教皇克雷芒五世(Clement Ⅴ)的敕令,奥尔良大学被授予图卢兹大学所享受的所有特权,包括“拥有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而奥尔良大学在13世纪中期前就被公认为(即被习惯看作)是一个公共讲习所。[46]就帕多瓦大学(Padua)而言,1346年,克雷芒六世颁布敕令,确认帕多瓦大学公共讲习所的地位及其所有特权。[47]然而,这一合理的实施进程完成得并不彻底。但是,尽管如此,也不是没有特例。例如,牛津大学似乎从来没有得到过官方认可的“拥有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尽管爱德华一世(EdwardⅠ)和爱德华二世(EdwardⅡ)曾恳请教皇授予这种特权,但是没有成功。[48]同样,昂热大学(University of Angers)虽然到了14世纪时,已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公共讲习所,但最终似乎也未明确获得教皇承认其“拥有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49]尽管这些例子无不说明日益集权化的大学体制中普遍存在着的不一致性,然而,毋庸置疑,到了14世纪,拥有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已成为公共讲习所最主要的法律上的标志,而一所学校若没有这种授予学位并赋予教学证书的资格,就被视为特定的讲习所(studium particulare)。[50]或许,在法国和意大利,还有这样聘用大学毕业生来讲授高于基础文科水平的课程的“特定学校”(particular)。某些学校甚至可能尝试把毕业生组织起来。但是,除非他们依据惯例或依照教皇(帝王)授予的教学证书,并拥有“公共的”(general)的地位,否则,按照14世纪的法律观点,这些讲习所就只能被归为“特定学校”。
如果认为“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为中世纪大学体制的运作提供了一个现实的模式的话,那就被误导了。大学教师组合的理想就是到欧洲的各个公共讲习所中自由任教,然而,这一理想却是很难实现的。尽管有关大学教师职业生涯的许多需求还有待挖掘,但是,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大学的地方性倾向于反对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中所隐含的超越民族界限的内涵。这里,人们必须记住的是,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是通过教皇或皇帝的敕令而人为地强加给大学的。因此,它是在回避公共讲习所之间在机构成熟度和社会认可度方面先天不平等的某种尝试。试图将各种公共讲习所变成一种理想的、具有共同特征的组织,这是一种呆板的想法。毫无疑问,早期设立的大学必定不愿意遵从那种降低其高等教育领头羊地位的制度的。1233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授予巴黎大学享有图卢兹大学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教师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并且为了平息巴黎教师的不满,还不得已做出保证——巴黎大学原来的一切特权不会受到教会的干涉。[51]巴黎大学教师的敏感反应并非无的放矢,因为获得图卢兹大学的特权预示着对最早大学垄断权利的逐步削弱,由此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的被授予具有普世教会合法性教学证书的公共讲习所。尽管早期设立的大学迫于压力通过寻求确认公共讲习所的地位和取得“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的方式作出理论上的从众姿态,但是,它们只会对预期的国际学术秩序给予有限的有效果的支持。
学位和教学证书相互承认的原则,即使在如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的那些主要的大学也行不通。14世纪早期,在这些主要的公共讲习所中,不断爆发一种类似于教学收费的冲突:除非这些毕业生参加其学校安排的考试,否则,各所大学都拒不承认和颁发任教证书给其他大学的毕业生。[52]巴黎大学与牛津大学之间的冲突是最好的例证,最能说明这种在当时似乎很普遍的现象。许多大学在允许其他大学的毕业生为自己的学生上课之前,都会坚持要求他们参加考试。例如,蒙彼利埃大学、昂热大学和奥尔良大学等都明文规定,所有从其他大学来的任课教师都必须参加学校安排的考试。[53]由于中世纪大学并没有笔试制度,通常学位的授予是基于两个相辅相成的基本条件:一是完成课程的要求;二是必须参加一系列公开或非公开的口试以及完成难度各异的作业。当时,并没有多少固定的标准可供一所大学据以评估另一所大学毕业生的水平,而且他们也不进行调查。“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或许在理论上强制推行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这一标准并不现实,而且这种状况似乎一直延续着。正如1321年奥尔良大学所强调的:“外国”的博士不受限制地进入一所大学,会给那些习惯于给自己在册学生上课的教师之间以及给那些只有为数不多的学生或根本就没有学生的教师之间带来尖锐的矛盾,引发不安定的因素。[54]说得更明确一点,那就是,在收入上的考虑也会妨碍通用的教学证书的实施。从13世纪开始,南欧的一些大学以及后来发展到北欧的一些大学都实行了有偿讲座制度[55],这一制度的发展对贯彻“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原则产生了两个主要影响:其一,学术流动的趋势受到了遏制,这是因为日益高涨的课酬诱惑使得教师在一个职位上一呆就是好几年;其二,当薪酬制度越来越稳固时,教书职位就不可避免地受限于少数大学毕业生。结果,对于许多人来说,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学生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其内涵仅仅成了有名无实的荣誉。一般而言,可以这么说,大学发展的方式并没有为实现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权利营造必要的环境。大学制度并不鼓励一个到处游历的学者群的存在;个别学者为了一定的目的从一个学术中心流动到另一个学术中心是可以的,但不是一群人不停地到处寻找任教职位和求学。实际上,到各地自由任教的概念对于大学历史而言有点偏离了主题。[56]尽管从13世纪后期开始公共讲习所的地位就有极为重要的法律特征,但是,它所获得的社会关注还是少得可怜。因为客观环境决定的是某种学术保护主义的模式而非自由交往流动的模式,而这正是中世纪欧洲大学制度所走出的一条道路。教皇和帝国行政当局在迫使大学遵从普世教会一致性方面的相对失败,充分说明了中世纪大学发展中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其特立独行的个性。
或许,对于公共讲习所的准确涵义到底是什么,当代的人们还没有达成最后的一致见解。制定一个法律定义来把所有可能的与这个棘手问题有关的变量都包含在内,并非是轻而易举的。“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这一术语在13世纪上半期出现时是模糊不清的,到了13世纪末开始具体化,而在14世纪才被赋予更为严密的法律含义。本质上,公共讲习所是由教师、学生或师生组成的行会组织,具有高度的司法自治权,具有选举其领导人和制定学校法规的权利,拥有统一的印玺。它还具有从广大地区招收学生的能力。除了讲授文科科目外,它至少还要教授法律、神学或医学中的一门高级课程,并拥有一批著名教师来满足不同的教学需要。从13世纪后期开始,讲习所(studium)似乎必须要由教皇或帝国行政当局确认其“公共的”(generale)地位。也许,有这样一种情况,某个城市当局或统治者会声称要建立一个公共讲习所,但却未征求教皇或皇帝的意见[57];然而,在14世纪,除非这所学校后来获得了教皇或帝国行政当局的认可,否则,该讲习所是得不到公共的地位的。与公共讲习所的地位相关的是一系列特权,包括两个最重要的特权:一是选派那些享受神职俸禄的教会人员到公共讲习所研习或讲学,而不必到岗履行自己的神职特权;二是拥有理论意义上的到各地自由任教的特权。这些特权赋予了大学某种有声望的光环,但并没有多少实际的好处。公共讲习所可以体现更多的特权,但是,必须明确区分公共讲习所(studia generalia)所共同拥有的一切权利与不是为公共讲习所的地位而授予的额外特权之间的差别。按照定义,公共讲习所所共同拥有的权利并不包括大学与外界当局建立的特殊关系。显然,欧洲的讲习所与外界机构的关系,不论是与主教、大主教、城市和王权的关系,还是与帝国的关系,都是多样复杂的。因此,不能将其变为一种简单的模式,也不能从公共讲习所这个一般意义的称谓上进行推断。例如,不受主教或大主教控制的自由,并不是14世纪公共讲习所的概念所隐含的权利;如果需要这样的自由,一所大学就必须获得教皇的明文授权。[58]
源于13世纪后期和14世纪欧洲大学所经历的理性化过程的系统文献资料,可以让我们深入了解教皇和皇权不得不应对的各种形势。如果一个人要通过教皇的法令来审视某些事项的话,那他会发现,教皇颁布的建立公共讲习所的信函或正式的敕令至少属于上述四类范畴之中的一种。[59]教皇的法令可以建立一个以前从未有过的公共讲习所[60];可以在一个古老衰落的、甚至消亡的公共讲习所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讲习所[61];似乎也可以建立一个新的与先前的学校没有什么关联的讲习所,尽管众所周知,在教皇法令到达之时,已有的一个讲习所正蓬勃发展[62];最后,可以有一个公共讲习所,根据教皇法令承认其原先的条文,接着在大学校长要求提高大学地位的请求下,教皇颁布法令进一步确认该大学的地位。[63]13世纪时,有几所学校申请成为一个为外界认可的公共讲习所,但后来它们却发现自己的学校丧失了一定的自由并被剥夺了公共讲习所的法律地位。位于里昂(Lyons)和兰斯(Rheims)的学校可能就属于这一类。[64]很难解释这些学校的发展为什么受到阻碍,但是,位于法国和意大利的一些小规模的学校过去一直是心照不宣或明白无误地被认为是公共讲习所,后来却由于自身衰败或某些其他原因而不再被认为具备了一所成熟大学的合格条件。所以说,上述情况实在是在情理之中,不足为奇。值得一提的是,这类学校的存在必定会使人们注意到将13世纪的公共讲习所看作是只包括那些最终获得官方认可的大学。
相对于公共讲习所而言,特定的讲习所的概念基本上是一个被经常使用的意思相反的词语。因此,在“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成为13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通用的术语之前,“studium particulare”(特定的讲习所)一词似乎还没出现。甚至在13世纪的后几十年里,该术语的使用频率也不高。国王阿方索十世(1256—1263)的《七编法》指出:一个特定的学术中心(estudio particular)可以由任何一个城市议会或主教建立起来,而建立一个公共学术中心(estudio general)则必须得到教皇、皇帝或国王的法令才行。[65]此外,再无进一步的解释。尽管有关公共学术中心的解释表明,与之相比,一个公共学术中心不具备由教师和学生组成的行会组织的功能,而且也远远不能提供与公共的(general)学校相比的教学设施,事实上一个特定的学术中心规模小的话可能只有一名教师。[66]而且,“estudio particular”(特定的学术中心)一词似乎并不指代任何特定的学校,仅仅指各类学校——即从小学到一个相对高级的教育机构。根据定义,特定的学术中心的招生能力也不大,而且大多数特定的学术中心只能满足一座城市或某个特定地区的需求。许多地方特定的学术中心似乎一直在把从事本地区神职人员的教育作为其办学的目标,但是,也有一些特定的学术中心可能在向大学体制方向调整。例如,在意大利的一些大学,学生们攻读法律学位而无须完成文科科目,这一现象非常普遍,因为学生们在进入大学之前就已经拥有了良好的文科水平。[67]在一些城镇或城市具有较高层次的特定的学术中心里,肯定能够获得合格的文科教育,或许还有一些法律内容的教育;其中一些学术中心逐步成为大学生源的学校也不鲜见。但是,对于那些置身于地方教育并且完成使命的众多学校而言,认为特定的学术中心只是作为依靠大学而存在的附属机构的观点,那肯定是不符合事实的。
“estudio particular”(特定的学术中心)一词并不被13世纪讲习所的创立者们所看好。要想找到一些学校建立时直接使用该称谓的例子并不容易;相反,学校的创立者,无论是城市当局还是主教教区,都喜欢用“讲习所”(studium)或其他什么词来指代学校。他们根据学校建立的专业功能来描述学校,例如,文法学校(scolae grammaticales)或文科学校(scolae artibus)。有时,这类学校并不具备一种明确的实体,只要有聘用的教师来讲授必修的科目就标志着该学校成立了。[68]这给人造成一种印象,即知名度不高的讲习所(studia)的创立者自己也不愿意用“studium particulare”(特定的讲习所)这一称谓;还有一种原因,那就是因为“特定的讲习所”这一术语的内涵低人一等,或是因为它在法律圈外并不受欢迎。
阐述中世纪大学的术语一直被某些非正常因素所困扰,这反映出法律权威在应对那场自发的、随意的活动时所采取的理性解释是不够全面的。在大学发展的初期,大学是一些非固定的建筑或外部标志以及财产留置权的行会组织等,而这些对于它们在20世纪的大学后继者们而言都是必备的。但是,如果剥去数百年积累的所有附属物,例如,臃肿的管理机构、财政事务、校舍以及其他转移了主要学术宗旨的影响因素,现代大学在本质上还是中世纪大学的直系后裔。在很大程度上,教师和学生依然是以团体协会的形式发挥着作用,学位的获得依然是某种竞争机制的最终结果,其标准和水平依然是教师行会的标准和水平,典礼仪式和专业术语等深刻地唤起了人们对中世纪历史的回忆。无论大学的规模和技术有多大差别,但是,从13世纪迄今,一些困扰着大学立法者思想和智慧的久而未决的核心问题依然存在。诸如组织结构和民主程序、校舍和学生纪律、课程、教学和学位授予、学生参与大学事务的程度、大学与社区的关系以及大学保持其独立性与校外当局的抗争等一些问题,这恰恰揭示了中世纪的公共讲习所与现代的大学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对20世纪大学机构的跨越,人们最终找到了源于中世纪原始形式的派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