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牛津大学
在整个12世纪,欧洲的教育中心从修道院转移到了主教学校,从而使世俗教育更加符合日益城市化的社会需求。由于巴黎大学是主教学校运动的直接结果,因此,人们也进而希望见到类似的英国大学运动。但是,巴黎大学的模式并未在英格兰生根开花——没有一座天主教城市产生一个持久的“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尽管可能有几座城市只差一步之遥。[1]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是在没有大教堂的城镇里建立起来的。或许,与欧洲大陆相比,主教学校运动在英格兰并没有开展得那么深入。很长时间以来,修道院生活主导着英国社会,比起欧洲大陆的大教堂,英国世俗的大教堂一直都不怎么富裕,影响力也不大。因此,它们在教育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要小得多。在英国教育中,要想分离并归类出一个确定的主教学校阶段作为从修道院过渡到大学发展的时期,是并不容易的。
传说,牛津大学是由阿尔弗雷德大帝(Alfred the Great)、查理曼大帝或从特洛伊来的流亡者建立的,都是一种易受欺骗的古董式学术研究的产物,很久以前就以神学领域为滋生的土壤。同样传说,剑桥大学是由亚瑟王(King Arthur)在公元531年建立的,或是由一个身份不明、年代不确定的西班牙王子坎塔伯(Cantaber)创建的,当然这也没有多少真实性。[2]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如同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一样,并没有具体的成立时间,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形成的。一个12世纪的观察者如果将牛津或剑桥选为未来英国大学的落脚点,那一定是见识超人的。因为在12世纪,有各种各样的教育中心,而一个成熟的公共讲习所可以从它们当中产生。例如,林肯的主教学校到12世纪时已接近发展成为一个公共讲习所。[3]到了1176年,林肯的主教学校似乎已拥有了法律中心的声誉,因为根据布洛瓦的彼得(Peter of Blois)[4]的信件,林肯的主教学校与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一起成为法律研究中心;然而,到了12世纪末,神学可能已经赶上或超越了法律而成为主要的学科。埃克塞特同样对学习神学和法律的学生具有吸引力。[5]赫里福德特别令人关注,根据赫里福德教士西蒙·杜·弗雷内(Simon du Fresne)的诗歌(约1195年至1197年),那里不但在教所有“七艺”的科目,而且还教泥土占卜(geomancy)和法学科目。[6]约克的学校颇有知名度,而根据1183年威廉·费兹史蒂芬(William Fitzstephen)[7]的描述,伦敦的学校似乎专长于文科,包括书面修辞和口语修辞。[8]据称,北安普顿一时已被看作是“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至少在亨利二世(HenryⅡ)统治时期短暂存在过。那时,它的地位与牛津大学一样重要,甚至可能更加重要。[9]但是,无论如何,这些学校最终都未发展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大学。到12世纪末,牛津大学在教育上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领先地位,并发展成为唯一的一个永久性的公共讲习所。
拉什达尔认为,牛津大学的学术领先地位尤其应归功于1167年从巴黎大学迁来的英国学者和学生。这次教师和学生的迁徙[10]缘于贝克特争论(Becket Controversy)[11]过程中的一个偶然事件。拉什达尔指出,在这之前,尽管有个别教师在牛津大学教书,但还没有证据表明当时牛津大学不只一位教师在那里教书。而在大量教师未确定在那里教书之前,牛津大学还不能被视为“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但是,有证据表明,1167年后不久,牛津大学有几位教师在从事多个学科的教学活动,并且吸引了周边广大地区的学生前来学习。为此,拉什达尔得出结论:牛津大学作为一个公共讲习所的真正开端,可以追溯到从巴黎大学迁来的师生在牛津城安顿下来之后。
拉什达尔的观点的依据,首先基于当时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在流亡过程中于1167年写的一封信。在这封信中,约翰谈到了根据占星预言所实现的事件,包括从法国驱逐外来学者等;其次基于亨利二世(HenryⅡ)颁布的一系列针对贝克特跟随者的法令,其中包括英国的教师往来欧洲大陆必须获得皇家的许可,享有圣俸的英国教士想要保住自己的收入就必须在3个月内返回英国等条文。[12]拉什达尔认为,英国的学者,包括一部分1167年从巴黎大学回来的学者,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在巴黎大学学习并享受俸禄的英国教士为了保住自己的俸禄而返回了英国。尽管有关享受俸禄教师的敕谕日期难以确定,但是,拉什达尔认为,这一敕谕或许就是1167年的法令(在很大程度上的推测),并且这也是索尔兹伯里的约翰信件中提到的学者大批离开法国的主要原因。这一观点遭到了各方的质疑,而认为拉什达尔似乎夸大了12世纪中期在巴黎学校学习的英国享受俸禄教士的数量[13]:1167年颁发的有关学者返回英国的敕谕并未在贝克特争论中任何的具体事件里获得有力的佐证(因为争论事件可以在一个特定时期来说明这个问题)。另外,拉什达尔也过于轻率地假定,大多数返回的学者都被牛津大学接受了,或许有学者在其他一些城镇短暂停留后并没有分散地去英格兰各地的学术中心以俸禄为生,而是回到了牛津城。但是,即使牛津大学吸纳了所有迁来的学者,这件事本身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有关的数量或许不足以明确提升牛津城学校的学术地位。为了证明牛津“studium”(讲习所)的起步是那些从巴黎大学艰难跋涉而来的学者形成的结果,拉什达尔低估了这一渐变过程的内涵,认为牛津大学正是通过这一过程获得了大学的地位。拉什达尔对牛津大学1167年突然明显地跃升为学术中心的印象深刻,并将这一发展归结为某种外在的原因。在大学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有很多的例子说明公共讲习所的形成是因为学者迁徙而造成的,因此,拉什达尔认为,牛津大学正是早期大学实例的最好验证。(这或许是欧洲大学历史上最早的因学者迁徙而形成大学的例子)尽管牛津大学在形成过程中有过一些调整,但是,其组织结构大部分都是模仿巴黎大学的模式。由此,拉什达尔开始质疑大学循序渐进发展的模式,并假设牛津大学是由1167年迁徙到牛津城的学者通过全部照搬和引进巴黎大学的机构特征而建立的。[14]
拉什达尔的观点尽管在引发人们关注牛津城的学校由于迎来大批从巴黎大学迁来的学者而获得迅速发展方面极有参考价值,但是,如果考虑到12世纪众所周知的英格兰教育生活的各种变化,这一观点似乎就显得过于极端,而难以符合实际情况。尤其是,他的观点并没有注意到北安普顿学校的发展情况。在巴黎大学大批学者外迁之后的一个时期,北安普顿似乎已发展成为一个临时性的公共讲习所。理查森所列举的一系列证据[15]有力地说明,在亨利二世统治期间,北安普顿的讲习所一度接受林肯主教的管辖,使得牛津城的学校相形见绌。与牛津城的学校相比,亨利二世使北安普顿的讲习所成为其女儿西班牙王后的宠儿。[16]然而,从1193年起,由亨利二世支持的教士被派往牛津大学,而理查森在解释这一现象时提到了北安普顿学者的不安全感。由于国王理查一世(Richard Ⅰ)没有参加十字军东征,北安普顿的学者受到了来自敌对城市的威胁,后来一些学者迁徙到相对安全的牛津城,这次迁徙的日期大约是1192年。[17]如果理查森的观点准确的话,那么,这说明1167年巴黎大学大批学者外迁本身并不能使牛津城的学校转变成为超越所有其他的“studium”(讲习所)。因此,牛津大学或许是更为渐进发展的结果,北安普顿学者的迁徙是牛津大学形成的基石,而并非拉什达尔坚持认为的巴黎大学大批学者的外迁是牛津大学建立的主因。这是牛津大学在整个12世纪持续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牛津城的学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有利的地理位置。[18]的确,牛津城虽然并不是主教区所在地,但是,它的战略位置很重要。牛津城处于北安普顿与南安普顿之间英格兰王国中部的中央地带,是通往伦敦、布里斯托尔、贝德福特、伍斯特和沃里克等几个重要城镇道路的交汇点,往南部海岸的道路也很便利。因此,牛津城四通八达,可以通往英格兰大多数地方,从欧洲大陆过来也很方便。1100年前后,亨利一世(Henry Ⅰ)在离牛津城不远处建立了伍德斯托克皇宫。随着1121年圣弗里德维茨修道院和1129年奥森尼修道院的建立,牛津城开始受到来自政治和教会的影响。我们无法找出多少令人信服的证据,以表明在牛津城的学校与圣弗里德维茨修道院、奥森尼修道院、城堡中的圣乔治世俗教士教堂或其他宗教组织之间有着某种联系。[19]如果它们之间当时存在着某种联系的话,那么或许教师和学生早已置于某个教会住持的管辖之下了。但是,前来领导学术行会的校长(chancellor)是教师自己推选的人,是教师中的一员,他行使着从林肯主教那里获得的代理权,而根本没有依靠牛津城中任何一个宗教组织。也没有证据表明,教师以前是归某个当地教会管理的,后来获得了自由。
12世纪上半期,尚没有具体的证据表明牛津城有大学组织机构;但是,有确切的证据说明,牛津城的学校能够吸引具有国际声望的学者加盟,能提供至少是不定期的法律和神学讲座。[20]最早有文献记载的的教师是西奥博尔德斯·斯坦彭西斯(Theobaldus Stampensis)[21],他于1117年前(或许早在1094年)便开始在牛津城授课,而之前他似乎是在法国的卡昂任教。根据奥森尼修道院编年史记载,罗伯特·普伦(Robert Pullen)[22]这位曾在巴黎大学给索尔兹伯里的约翰讲过课的教师,于1133年开始在牛津连续教了5年神学;蒙默思的杰弗里(Geoffrey of Monmouth)[23]从1129年至1151年居住在牛津城;牛津城教区副主教、圣乔治修道院院长沃尔特(Walter)是杰弗里的赞助人,他自己也是一个小有名气的学者;罗马法学家威卡利亚(Vacarius)可能也于1149年在牛津城讲授过民法。最早有关牛津城的学校拥有几个学科以及大批学者和学生的具体证据出现在吉拉德·坎布伦塞斯(Giraldus Cambrensis)[24]的描述中,他在1185年前后面对聚集的学者朗读他的《爱尔兰地志》(Topographia Hibernica)一文,据说这一活动持续了3天。1190年前后,牛津城的学校被一位当时在牛津读书的佛里斯兰(荷兰)的学生描述为一个“社团”(studium commune)。在“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这一术语获得专业的准确含义之前,“studium commune”是作为几个交替使用的术语之一[25],因此,在当时似乎可以肯定地说,牛津已被看作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讲习所,以文科、法律和神学为主。这一点,因12世纪末在牛津拥有不少知名学者,包括莫利的丹尼尔(Daniel of Morley)和内夸姆的亚历山大(Alexander of Nequam)[26]等这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而得到进一步验证。这些学者为这个新生的“studium”(讲习所)带来了知名度,从而有助于稳定其在英格兰教育生活中的突出地位。
很显然,牛津大学形成的日期是在12世纪。拉什达尔关于巴黎大学大批学者外迁的观点必须放在更广阔的环境中加以考察,而牛津的讲习所产生的过程是缓慢而又渐进的。考虑到北安普顿学校的情况,我们必须谨防过早地将牛津大学看作是英格兰的主要学术中心。目前已知的是,牛津的学校并未有组织地去依赖牛津城中任何的宗教机构。从这一点看,牛津大学与博洛尼亚大学较为类同,而与巴黎大学的情况则有差异。
从一般意义上讲,巴黎大学的体制为牛津大学的建立提供了示范。尽管如此,它们之间仍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这与牛津大学的本土发展有一定的关系。它们之间最根本的差异是校长(chancellor)的地位。第一次提及校长一职是在教皇使节、图斯库卢姆大主教尼古拉斯(Nicholas)1214年授予牛津教师的裁决书中。[27]该裁决书为1209年大学关闭后重新开启其校门铺平了道路。这一特许状与1200年由菲利普二世颁发给巴黎大学师生的特许状是一脉相承的。同巴黎大学的情况一样,该特许状界定了大学成员的教会地位,给予他们一种相对于对平民管理的受保护地位。该特许状中3次提到了大学校长一职,尽管校长一词如此表述出来,但并不清楚校长一职是否已经存在而只是空着,或者是否依据该特许状正在设置,或者是否这只是将来某个时候准备实施的目标。[28]总之,这一措辞表明,校长职位是一个新的官职,而林肯教区的主教可能不久后会为教师任命一位校长。现在还不得而知,第一任校长是何时任命的,但很有可能是教师杰弗里·德·卢西(Geoffrey de Lucy)在1214年6月27日和1216年8月的某个日子成为校长的。他是牛津大学最早的校长之一,甚至可以说是第一任校长。[29]人们不能忽视1201年提到的“牛津学长”(magister scolarum Oxonie)的说法[30],这可能意味着牛津学长是牛津大学校长一职的早期形式。[31]无论是什么样的情形,有一点可以确信,校长一职在1209年前(在1209年至1214或1215年期间,牛津大学停办了)就已有了设立的先决条件,并且到1216年8月时就已设立了。[32]林肯教区主教威尔斯的休(Hugh of Wells)曾明确禁止一位早期的校长罗伯特·格罗斯泰特(Robert Grosseteste)使用“校长”(cancellarius)的头衔,只允许他用“学长”(magister scolarum)的称谓。[33]这或许是在涉及到校长一职的独立地位问题上,林肯教区主教与教师行会之间发生严重管辖权争执的前兆。
起初,英国大学的校长都是由林肯教区和伊利教区主教选派的官员来担任的,他们行使委派主教的管理权。[34]然而,在早期的时候,校长开始由教师推选,然后仅仅是将候选人提交主教确认即可。[35]这样,教师进行着实际的选举(被视为是主教的“提名”),而主教则保留着法律上的任命权力。因此,校长从一个远离教师的高高在上的官员很快变成大学教师中的真正的一员——一个教师行会自治的拥护者和化身。主教并没有过度地去干预“studium”(讲习所)的日常管理,但这并没有取消他这样做的合法权力。尽管校长是教区主教的代理人,但是,主教有权在他认为合适的时刻取代校长行使权力。在英格兰,大学为自由而抗争主要集中在主教顽固坚持确认校长候选人的权力方面。经过旷日持久和激烈的斗争,牛津大学于1367年获得了这一斗争的胜利。当时,乌尔巴诺五世(Urban Ⅴ)免除了主教的确认权力。1401年,剑桥大学也赢得了类似的免除权力。1395年,牛津大学获得了完全不受教会管辖的权利,而剑桥大学于1432年依据巴恩威尔斯大审判[36](Barnwell Process)的裁决获得了与牛津大学一样的权利。[37]在整个抗争过程中,英格兰的大学校长们领导了大学摆脱教会控制的运动,并且通过这样的做法进一步加强了校长和行会之间的凝聚力。正是由于英格兰的大学校长和教师行会达成了一致且在维护和主张大学利益方面发挥了领导作用,最终使得英格兰的大学校长一职与巴黎大学的校长一职之间泾渭分明。与之相反,巴黎大学的校长则远离教师行会,偶尔似乎还成为巴黎大学发展和走向自治的主要绊脚石,英格兰的大学校长们则充当了大学和外界教会当局之间的缓冲器,并集中体现了学术团体的独立愿望。正因为如此,也因为没有出现权力真空,所以,在英国不具备出现一个单独的教师行会首领的动因。尽管文科在英国大学的管理中地位显赫,但是,它也没有机会取得与巴黎大学所获得的相等的主导地位。[38]
英国的大学校长们所行使的权力,要比巴黎大学校长或博洛尼亚大学学生领袖多得多。[39]英国的大学校长一职是一个独一无二的官职,它集广泛的精神、民事和刑事管辖权于一身,使这些英国的大学校长拥有了比他们的欧洲大陆的同行更加集中的权威。精神上的管辖权源于教区主教,后来变为校长法庭的教会权力,因为校长法庭是依据教会法规来审理案件的。通过该法庭,校长可以对师生行使一定的司法管辖权,这就犹如“常规审判”(iudex ordinaries)或犹如副主教管理教士的权力。这些管辖权包括:纪律教育、道德教育以及在其管辖区内死亡的大学成员的遗嘱认证等。由于可以剥夺教师的学术特权、取消教学证书和逐出教会等,因此,校长的地位变得更加威严。依据一系列王国授予的权力,校长还有权审理许多涉及到学生和市民的复杂案件;作为一个住校的大学主管,他像一个现代大学的执行校长,最终要负责监督讲习所的教育和行政生活的方方面面。
英国大学与巴黎大学在制度发展方面的另一个本质不同在于,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同乡会的作用相对不是很重要。[40]依据巴黎大学的示范,英国大学的教师同乡会是在文学院中产生的,尽管有关剑桥大学同乡会的证据不多。但是,英国大学同乡会的发展时断时续。因为在英国这样一个与外界联系不多的环境里,对于这类集体防御组织的需求比起在一个大都市生存的大学来说远没有那么迫切和必要。起初,牛津大学也有4个同乡会(效仿巴黎大学的做法,但证据并不充分),但是,由于来自英伦诸岛之外的学者数量很少,基于岛内地理位置的划分,以英国北部和南部划分的两个同乡会的格局基本确定下来:一是来自奈内以北的教师[41]构成北方人或波利勒斯人同乡会;二是来自奈内以南的教师构成南方人或澳大勒人同乡会。(苏格兰人属于北方人同乡会,而包括威尔士人、爱尔兰人以及外国的学者则属于南方人同乡会)牛津大学的同乡会似乎并没有太多的自治地位,也没有选举学生领袖来领导自己的组织,它们对学术事务的影响力并不大。或许,只有在同乡会发生骚乱和同乡会之间出现纠纷时,英国大学的同乡会才会与巴黎大学文学院的同乡会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处于彼此竞争的学术团体之间打群架行为成了牛津和剑桥街头的顽疾,但是,这与巴黎大学同乡会之间的不和并没多少相似之处。1252年,在波利勒斯人与爱尔兰学者之间激烈的争执后,签订了一份煞费苦心的调和协议,由此可见牛津大学同乡会骚乱程度之一斑。[42]由于经常发生此类的冲突而且冲突不断升级,结果是,1274年牛津大学所有的同乡会通过合并方式而全部被取缔。但是,即使对同乡会实施压制后,南北分歧依然是牛津大学生活中的一个基本特征,种族不和一直延续至16世纪。从更积极的意义来看,大学试图通过确保南北同乡会之间在大学管理机制的大多数层面拥有相同的代表权利,以使地方区域相互排斥的情绪理性化。例如,埃姆登(A.B.Emden)[43]曾指出,至少在1509年前,在两个学监中,总是一个北方人和一个南方人;多达34名大学官员的任命(但不包括校长、棒持(bedels)[44]或注册官)都受到这一地理观念的影响。[45]这一长期的政策生动地表明,中世纪的大学是通过疏导种族忠诚和偏见进入建设性的轨道来包容它们的,从而避免种族的歧视。
因此,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牛津大学的同乡会,似乎也包括剑桥大学的同乡会,只不过是巴黎大学同乡会苍白的仿制品而已。它们在大学机制中的作用并不大,由于它们没有持续存在的理由使自己拥有持久的生命力,因此,最终因在学术环境里没有多少与上层建筑的相关性而逐步萎缩了。
通过对牛津大学同乡会的压制,2位学监与校长一起全身心地投入到大学的管理之中,而学监编制在巴黎大学是4位。[46]学监管理的内容众多,这使得他们成为大学日常生活中无所不在的人物。他们负责执行大学的公共事务,包括召开全校大会、制定校长的工作日程、监督学位授予活动、制定课程表、执行大学的纪律以及管理“studium”(讲习所)的财务等。由于校长和学监的手中集中了如此多的大学事务,由此可以说明一个事实,即牛津大学与巴黎大学不同的是,高级学院并不是竞争力很强的独立组织,也意味着重要的全校大会在牛津大学承担了许多巴黎大学高级学院和同乡会所担负的事务。牛津的讲习所因而更加集权化,管理更加单一,而不是巴黎大学的联邦式的管理机制。
牛津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任课教师和非任课教师大会或全体大会,由各个学院的硕士和博士组成。[47]作为大学的最高立法机构,全体大会有权制定、废除和修改法令,并根据需要召开全体大会。由于牛津大学的自治机构运作相当不便,因此,大学的日常管理是由任课教师大会或少数教师大会来负责的,该大会是由各个学院实际任教的硕士和博士组成的。该大会不能制定法令,其功能是将大学的法令应用于个别案例,在必要时加以解读。该大会保留下来的最早有日期的条例是在1278年。[48]该条例与学位、颁发学位、法定豁免以及选举程序等事务有关,而且经常使用。[49]第三种大会称之为文科教师大会或“黑衣大会”(congregatio nigra),体现了“studium”(讲习所)里文科教师在数量上占据优势。该大会先把文科教师的特权诉求形成习惯,并在立法提案中针对这些诉求单独加以斟酌商议,然后才送交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即任课教师和非任课教师大会进行讨论。[50]至于黑衣大会有多重要以及多长时间开会都不清楚。到了15世纪,少数教师大会主要由任课的文科教师组成,并在处理大学事务方面取得了与全体大会同等突出的地位;这或许能说明中世纪后期文科教师大会逐渐衰落的原因。
如果将牛津大学制度看作是巴黎大学制度稀释的翻版,那显然是简单化了。因为牛津大学校长的地位和作用、同乡会以及高级学院与巴黎大学这些人员和机构的作用有着很大的不同。由于缺少主教学校原有的根基以及牛津大学偏狭保守的学术声誉,因此,至少这两个因素使得牛津大学的发展体现了地方性的特征。的确,经过一些重大的调整,牛津大学复制了巴黎大学的学科课程和学位体制,但是,这并不足以降低牛津大学制度发展的特色。
正如博洛尼亚大学是以法律为主要科目、巴黎大学是以逻辑和思辨神学为主要科目一样,13世纪前半期,牛津大学在数学和自然科学领域享誉整个欧洲。牛津大学的自然科学是以大量新的亚里士多德的文献为基础的,在1150年后的大约一个多世纪里,这些文献陆陆续续传入欧洲。[51]如前所述,12世纪的英国人一直都在大张旗鼓地发掘科学文献,而且他们在数学和自然科学领域开创性的进步为新生的牛津大学找到了一个安身之地。12世纪的英国科学传统在牛津大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因为牛津的讲习所并未受到教皇在13世纪初期禁止巴黎大学讲授新亚里士多德论著禁令的影响,这一禁令的目的在于保护巴黎大学作为思辨神学的最重要堡垒的纯洁性。而且,牛津大学所设科目并未见到多少思辨或辩证的痕迹,也没有阻止牛津大学对“四艺”科目日益浓厚的兴趣。[52]罗伯特·格罗斯泰特现在被认为是牛津科学运动的主要代表人物[53],曾于1235年至1253年担任林肯教区的主教,但显然也是牛津大学早期的校长。他对大量的新的亚里士多德论著的翻译以及将之吸纳为中世纪科学研究的两个具有恒久价值的程序原则奠定了基础,即一是把数学作为一种描述和解释手段应用于科学;二是强调观察和实验是检验一个特定科学假设的基本方法。这些原则改变了以往用相当随意的方式来研究科学数据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用综合的数学探究方法来研究物理现象,以观察、假设和实验验证三个步骤循环为基础。作为牛津大学方济各会的第一位讲师,格罗斯泰特将他的兴趣和方法传授给了人数偏少的方济各会教士。这些人在1250年确定了牛津大学在数学和科学知识方面的趋向。然而,13世纪后期,牛津大学这一学术中心却被削弱了,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修道士有周游列国的习性,开始在牛津大学的学术生活中逐步增加了以巴黎大学为基础的神学内容和研究方法;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巴黎大学与牛津大学之间经常的教师交往,对于英吉利海峡两岸更加追求知识的标准化产生了很大影响。[54]尽管如此,在14世纪的牛津大学,数学和科学研究依然常常与神学研究在更高的层面上融合在一起,托马斯·布雷德沃丁(Thomas Bradwardine)[55]以及默顿学院其他院士的学术生涯足以证明这一点。
一般而言,英国的大学受到的神学和政治纠纷的影响比起巴黎大学来要少得多,巴黎大学因而成为欧洲的学术缩影。[56]例如,与托钵修道会的争执在巴黎大学进行得如火如荼,但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却反应平平;从主教控制下获得自由的斗争在牛津大学属于较为温和的一种,但巴黎大学就要激烈得多。在剑桥大学,则更是风平浪静。“大分裂”(Great Schism)[57]对英国大学的直接干预无法与巴黎大学所处的纠结相比。尽管近来有资料表明,剑桥大学卷入的程度比以往想象的要深得多。[58]英国大学的生活节奏比起欧洲大陆要慢得多,也不容易因欧洲大陆出现的某次危机就会脱离原有的轨道。从13世纪到16世纪,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从英国君主制的持续支持方面获益匪浅,有必要时也从教廷那里获益良多。这种一定程度上的安全环境使得牛津大学得以平稳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