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学术团体
如果将知识分子看作是一个整体,人们首先可以将他们分为两部分,即获得资助的人和未获得资助的人。一般而言,人们对学术共同体中获得资助的人的了解远多于那些未获资助的人,这是因为那些在固定机构中过着稳定生活的人的相关文献资料通常要比那些居无定所、生活无着落的人多。正因为如此,研究学术团体所遇到的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就是难以了解那些大批居住在大学城客栈或寄宿舍里未获得赞助的学生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
那么,中世纪时期典型的本科生是真正意义上的贫困生吗?难道中世纪时期普通的学生必须靠乞讨、借债或偷窃来完成其大学学业吗?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款来确保贫穷不会成为获得能力的最终障碍呢?能够用于探究这些基本问题的主要文献资料之一,就是当时大量优秀学生的信件。这些信件是专业导师(dictatores)的范文汇编以及写作手册内容的组成部分。[1]即使大多数学生信件不是一手资料,但也是由信函写作专业人士所撰写的范文。这些固定老套的写作意味着,其内容通常代表着普通学生所遇到的日常问题。从这些信件汇编中可以看到,当时最为常见的主题是缺钱[2],大多数相关的“苦难”,也都源于缺钱的困境。考虑到写作艺术中的修辞润色效果,从这些信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学生遇到的食品、衣物、寝具、书籍、羊皮纸等的短缺问题。他们抱怨天气寒冷、经常生病、有时被抢走仅有的一点钱或受到贪婪房东的勒索,甚至在与市民发生争吵后被投入监狱等。[3]如果承认中世纪的学生经受着一定程度的贫困和不安全感的话(按照20世纪知识分子容忍的程度,这种贫困和不安全感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人们在全盘接受所有这类信件资料时,至少会产生疑问。这一疑问会对学生贫困的概念有着直接的影响。随之而来会产生困惑,因为贫困常常是在没有充分注意到缓解因素的情况下提出的。如果某个学生在给亲戚或赞助人的信函中诉说缺钱,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他已穷困潦倒或发生类似的情况。因此,必须记住,中世纪时期常常会出现货币短缺的现象。[4]如果货币短缺又恰逢歉收年份和物价飞涨,那么,学生就会发现自己的生活一时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但是,也绝不会到贫困煎熬的地步。除了需要在中世纪时货币流动的大环境下考察学生缺钱问题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可以解释学生为何暂时缺少钱。一种原因可能是因为家长或赞助人不愿意及时提供接下来的款项,想通过延迟一段时间来鼓励学生抑制个人浪费,避免养成大手大脚花钱习惯;还有一部分原因或者是因为亲戚收到了学生行为不良记录和学习缺乏进步的通知使得他们延缓提供进一步的经费支持;或者是因为家里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相关资金;[5]更或者是因为如果学生住在大学的寄宿舍里,可能是由于寄宿舍舍长管理经费的规定而手上没有现钱。文科学生的收入经常都是交由舍长管理的,而舍长有意识地收紧学生的支出。[6]这样,尽管学生信件的主要特征是要钱,但是,手上经常缺少现金并不一定意味着大多数学生过着真正贫困的生活,而可能只是经济上的暂时困境而已。那种认为典型的中世纪学生都过着在生存边缘挣扎的日子的观点,现在普遍不被人们接受。大多数学生都属于中间社会阶层[7],他们的经济状况或许反映了处于中等社会地位的特点。
这一点还可通过一些大学详细的数字得到证实。从1425年到1494年,在巴黎大学的英国—德国学生同乡会里获得学士学位的1535人中,以伯萨(bursa)为单位(即每个学生支付一周生活开支的金额)[8],只有270人(占17.58%)没有支付任何伯萨,被列为贫困学生;719人(占46.84%)支付了最低水平的伯萨;413人(占26.91%)支付了中等水平的伯萨;133人(占8.67%)支付的伯萨属于富裕阶层才有的支付水平。[9]这样,贫困学生和富裕学生只占学生总数的26.25%,剩下的73.75%的学生所支付的伯萨在最低水平到中等水平之间。其他大学的情况也大致相同。例如,从1377年至1413年,在维也纳大学录取的6579名学生中,只有1629人(占25%)被视为贫困学生;在莱比锡大学,从1409年到1430年,这个比例只有19%[10];在弗赖堡大学,从1508年至1514年,大约17%的学生被视为“贫困”学生。[11]对于中世纪的大学而言,这些样本数据都具有相当的一致性,说明大多数学生有能力为他们一周的开支或食宿支付合理的费用,绝不是徘徊在贫困线上的人。当然,毫无疑问,他们也不得不紧缩开支,并且经常会遇到经济紧张的时候。然而,在中世纪的大学里,却有相当比例的真正的贫困学生,他们大多都是文学院里的年轻成员。他们当中最穷的学生住不起寄宿舍,付不起讲课费和毕业仪式开支,或满足不了学术着装的严格要求。贫困学生似乎在欧洲北部大学里要多,特别是德国的“studia”(讲习所),而欧洲南部大学里贫困学生则少得多,这是因为欧洲南部大学的文学院规模较小,其学生比较富裕。[12]15世纪维尼翁大学的录取名单表明,贫困学生的比例很小[13];而在意大利的大学里,学院数量不多,这说明大多数学生是有能力支付他们的食宿开支的。历史悠久的大学终于正视了贫困学生这一问题,通过制定各种方法帮助有能力的学生克服从入学到毕业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例如,在中世纪后期,英国—德国学生同乡会的记录就记载了当时的一种习惯做法,就是为那些贫困学生提供生活保障。如前所述,从1425年至1494年,由英国—德国学生同乡会提供帮助的贫困学生为17.58%。[14]在中世纪后期的奥尔良大学,也有类似的为贫困生提供财政资助的做法。[15]在欧洲大学里,似乎广泛流行着的另一种做法是:由生活较为富裕的学生赞助一名贫困学生攻读学士或硕士学位(当然,是否接受资助由贫困学生决定)。[16]而且,贫困学生常常希望通过做仆人或当市镇当局的公务员来增加自己的收入[17],这使人联想起“靠自己的劳动读完大学”的故事。总之,历史悠久的大学开始似乎是通过一系列的消极措施来解决贫困学生问题的,后来又采取组合式的特别措施和更加规范的分配制度来应对贫困学生的问题。
中世纪后期的大学更倾向于从一开始就采取系统的方法学习以往积累的经验。在德国,由于大量的文科学生无力到其他“studia”(讲习所)求学,因此,更加剧了这一贫困问题。德国的大学针对所有真正贫困的学生做出深思熟虑的安排,出色并慷慨地应对贫困问题,即贫困学生被单独作为一类学生来对待,在他们学术生涯的每个阶段都给予了特殊的考虑。[18]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文学院为他们制定了免除各种费用的法规,例如,免除录取、讲课和正式仪式的费用,免受学术着装规定的限制以及免受必须在寄宿舍居住规定的限制等。[19]大学正式仪式的费用通常是免除的,但是,由任课教师举行的非正式仪式需支付的费用则出现了困难。这些任课教师举办非正式仪式是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他们也往往不愿意免费给贫困学生上课:然而,在多数情况下,这一问题能通过折中的方式得到解决。[20]就学位的费用而言,大学可能会要求被豁免的学生在他们收入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偿还学院费用的办法(好几个偿还的例子被记载下来)。[21]一些德国大学,例如,弗赖堡大学、爱尔福特大学和维也纳大学,都为贫困学生提供了廉价的客栈或寄宿舍[22];而在其他大学,他们是作为仆人住在富有教师家里的。[23]后面一种做法非常普遍。1507年,在因戈尔施塔特大学,根据法令学生都不能被看作是“贫困”学生,除非他有一份做仆人的工作。[24]贫困的标准通常是以低收入的上限来界定的,但是,大学与大学之间还是有差异的。在因戈尔施塔特大学,学生必须提供由他的家乡城镇签署的证明信来证明他家境贫寒。[25]学校也会定期对学生的“贫困状况”进行审核,而其财政义务也会根据学生境况的变化加以修改。[26]
因此,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在15世纪的一批大学里,制定了广泛的立法制度,以确保有才能的学生不因缺钱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这种开明的态度到底在历史悠久的大学早期阶段实施到何种程度尚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它们做出了努力来应对这一问题,尽管是迟来的努力。
相对于在生活线上苦苦挣扎的本科生,社会天平的另一端是富有的贵族。一般而言,贵族成员直到15世纪后半期才开始真正成规模地进入大学,尽管从15世纪早期开始,欧洲南部大学里已有了小规模的贵族团体。这些贵族团体似乎与贵族生活的模式更加趋于一致,而这一点在欧洲北部大学里则不然。然而,直到中世纪后期,欧洲南部的“studia”(讲习所)才能称得上是贵族的中心。为什么15世纪后期和16世纪的大学开始接受贵族子弟?对此,我们目前并不完全清楚。但是,如前所述,大学断断续续地将人文学科引入大学课程,这对于一个并不把教育看作是职业生涯准备的社会阶层而言,无疑更具吸引力。[27]在15世纪,贵族学生在欧洲大多数大学里形成了自己人数不多但很重要的团体。[28]例如,德国的大学越来越将它们的财政支持依赖于世俗贵族阶层。它们以契约的形式努力吸引这类学生到大学来。作为对额外经费支持的回报,在大学里学习的贵族阶层成员都被赋予一系列学术特权和豁免权,但贵族学生一直都没成为大学的中心部分,这是因为贵族学生往往住在单独的房间里,拥有自己的仆人。作为一个社会团体,世俗贵族阶层的出现表明,学术团体的分层更加明显,富人与穷人间的隔阂更为加深,这一点到中世纪结束时已成为大学历史上一个鲜明的特征。
这种社会经济的划分在中世纪后期的任课教学人员中,也可见一斑。例如,对15世纪帕维亚大学情况的研究表明[29],30%至50%的教师每年的收入不到50个金币(florins),而这样的收入并不比当地一位干体力活的工匠的收入高出多少。毫无疑问,教师们就需利用各种方法来增加自己的收入。他们被免除了城市社会其他成员应缴的税赋。尽管如此,这种收入水平尤其在文学院教师当中相当普遍,与城市阶层所拥有的报酬相比,他们的这点薪酬是远远不够的。比这些低收入的文科教师高的是一些年收入在50到200个金币的教师。这些教师的收入或许相当于一个市镇中层官员的收入。大约有20%的教师年收入在200至600个金币,可以与市镇当局高层官员并肩。只有5%的教师,主要是知名的法学家和医生,其收入可以达到600至2000个金币,能够过着奢侈的生活。显而易见,对于帕维亚大学大多数教师而言,教学的薪酬是微薄的,似乎比早期意大利“studia”(讲习所)的教师的收入低得多。中世纪后期大学运动的发展使得欧洲大学的教学人员日益增多,从而也使得许多在各大学之间来回穿梭讲课的教师赚钱的能力下降了。但假如报酬少了,在社会声望方面还是有所补偿的,因为有些人的社会声望就像高的收入一样有价值。在15世纪的鲁汶大学,最初教师的平均收入介于150至200个金币,后来降低到100至150个金币。这说明报酬的平均值仅仅是中等收入而已。[30]如果一部分收入来自教会的神职俸禄(如在巴黎大学),那就更难估算当时教师的平均收入了。但是,可想而知,从担任最低圣职职位的教师到拥有各种谋生手段并过着富裕生活的教师,他们收入之间的差距一定会很大。[31]在德国的大学里,富裕的有薪酬的任课教师与无薪酬的任课教师之间拉开了差距,这对于大学体制也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32]由于需要拥有一批稳定的教学人员,所有的学院都设立了有薪酬的教师职位。而用于这一目的的经费常常都是由当地贵族或城市当局捐赠的。这使得这些世俗权威有了干预大学事务的筹码。有薪酬教师的特权地位在许多德国大学的管理机制中得以体现。其结果导致了众多无薪酬文科教师的权力转移至占据着大多数有薪酬教师职位的高级学院教师的手中。渐渐地,无薪酬的教师被挤出了管理职位,他们很难再根据传统的从巴黎大学复制而来的任课制进行谋生。相反,有薪酬教师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一些人甚至融入到城市有产阶层的社会生活中。他们与当地的统治家族密切合作,并以此来帮助其对德国大学实施世俗控制。到了15世纪末,德国的大学分层严重,不仅涉及到学生群体,而且也涉及到教学人员。社会和经济上的明显分歧摧毁了学术团体行动的能力,从而使得德国的大学在面对外部权威控制时显得非常软弱。
因此,作为一种普遍的趋势,在中世纪后期的大学里,社会和经济上的反差似乎愈加突出。大学成为日益浓厚的重商主义的牺牲品。在激烈竞争以谋求更好的有薪酬教师职位的过程中,在由高收入的教师组成的精英团体从利益上卷入城市生活的社会和商业大漩涡中,唯利是图的风气愈益体现出来。早期的学术团体凝聚力是在其成员为共同利益而抗争中形成的,也是在不太明显的经济差异的氛围中得以巩固的,如今则慢慢受到了侵蚀。大学则走向分化,降低了其采取有效的统一行动的能力。
在大学里获得赞助的人员中,学院的院士们逐步在14世纪和15世纪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欧洲的学院多样化情况在第六章已有所论述,然而,要做出结论性的总结显然是比较困难的。但是,总的来说,学院院士所从事的都是高级学科课程的教学,在学术团体中属于地位较高的成员,尽管按照更广泛的社会标准,他们在经济上的地位并不是太高。一个院士职位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处于一个可以接受的生活水平,而且还有额外共享的舒适便利条件,这为院士们简朴的日常生活管理体制增添了趣味。
院士从学院基金中获得每周的津贴来支付他们的食宿费用。大多数学院将这种津贴制调整为按比例增减费用,设定最低和最高的限度,这一限度还可根据时下粮食价格的波动来进行调整。[33]这意味着,设立津贴制是为了确保院士们的食宿开支,使之与变化的价格水平之间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关系。在14世纪英国的大多数学院里,每位院士标准的生活津贴水平是每周1先令,但通常为了与上涨的粮食价格相对称,都会预先做好提高这一标准的准备。[34]例如,在牛津大学的奥里尔学院,如果一夸脱麦子在牛津市或周围地区卖到10先令或以上价格,那么,津贴的最高标准是1先令3便士。在牛津大学的新学院,在物资短缺时,津贴可能会增加到1先令4便士。一旦1蒲式耳麦子在牛津或周围市场上的价格超过了2先令,津贴就会增加到1先令6便士。[35]巴黎的一些学院规定的标准更是五花八门,但是,按比例增减的原则似乎在本质上与英格兰是一样的。[36]提供院士们生活费用,是为了减少院士过度使用个人财政资源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在这一点上,人们必须这样假定:中世纪的一个院士拥有某种独立的收入来源,他需要这种收入来支付他所购买的超过和高于所获津贴水平的食品和饮料等奢侈商品的开支。在一些学院里,当物资极为短缺,学院所发放的基金不足以满足由此引发的极高的给养水平时,院士就必须在危机期间从自己的个人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贴补。例如,在14世纪巴黎大学的阿韦玛丽亚学院,这一做法在法定条文中就有具体的规定。[37]
由于缺乏足够的具体资料,因此,我们只能猜测个人收入的可能来源。那些作为任课教师的院士通过在大学学部讲课获得一部分收入。一些院士除了拥有低于规定的最高限度的院士职位收入外,与此同时还通过担任圣职取得一部分收入。[38]与学生的情况一样,一些院士能够从亲戚或赞助人那里获得财政资助。尽管中世纪学院的院士的个人收入并不多,而且14世纪和15世纪英国的几所学院的院规都规定了“收入的上限”为5英镑(由不同的收入构成)[39],但很可能,大多数院士并不是完全依靠学院创建者的捐赠。然而,在一些较为富裕的学院里,更多的个人收入储备或许是必要的。
这种情形在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里尤甚。在这所皇家创建的学院里,津贴制并未依照按比例增减的方式实行;相反,学院通过直接财政拨款的形式给每位院士每周1先令2便士的固定费用,而院士不得不从他们自己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补足因物价波动造成的差价。[40]在整个1382—1383年和1443—1444年期间,国王学堂院士每周的平均生活开支介于1先令2.5便士至2先令3.5便士,平均为每周1先令8.5便士。[41]这是一笔很高的生活费用,相当于学院普通教师生活的奢侈水平。国王学院的院士每周必须从个人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贴补固定生活津贴(1先令2便士)与实际生活费用支出之间的差额。通过对过去54年的调查,国王学堂的院士每周要支出的款项平均为7.75便士至1先令1.75便士,即每年需支付的款项是1英镑14先令至3英镑。[42]这些包括了购买奢侈品或法定价格商品的费用通过价格指数已进行了“修正”。[43]因此,显而易见,在这样生活奢侈的学院里(college de luxe),院士必须拥有足够的收入来源才能支付自己的基本账单,如果他要充分参与学院的集体活动,那这笔收入更是不可缺少的。或许,国王学堂提供给院士的生活水平介乎14和15世纪时一般类型的学院水平和当时富有贵族家族的较为奢华的水平之间。毫无疑问,国王学堂属于后者。
埃姆登博士提供的文献资料表明,1424年,牛津大学一所学堂人均每周的生活开支大约是6.5便士,即一天低于1便士。[44]同年,每位国王学堂的院士平均支出是1先令9.75便士,即一天低于3便士。[45]这个案例相对来说颇具代表性,因为在1382—1388年和1443—1444年,人均每周生活支出是1先令8.25便士。如果牛津大学这所学堂1424年提供的数字有代表性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推断出,国王学堂的平均生活支出是当时学堂或寄宿舍通常支出费用的大约三倍。如果涉及到学习法律学生的学院,这一结论毫无疑问就必须进行修正,因为在这类学院里,食宿费要比那些专为大多数未成年学生设立的学院的食宿费高得多。一般认为,在1450年,一个生活在学院里会精打细算过日子的本科生的总支出一年不超过大约50先令。[46]但是,由于有关学院经济状况的文献资料现在很少,因此,我们难以得出确切的结论。
在第六章里,已对学院成年自费生群体进行了部分论述,相关内容在此不再赘述。在学院里生活的自费生和半自费生的生活开支似乎是相当大的。因为无论是自费生还是半自费生,除了必须支付在校的全部费用以及购买其他生活用品的费用外,没有任何补贴的自费生或半自费生还必须支付住房租金或食宿费用。在国王学堂,通常一个单间的租金是每年6先令8便士,而一套两居室的租金是13先令4便士(其中一间或许用来做书房)。[47]偶尔,他们也会找到一个年租金10先令的单间,但只需要支付三分之一的租金。[48]与其他学院收取的费用相比,这些根据房间的数量、大小和质量来确定的租金标准并不过分。14世纪后半期,当约翰·威克利夫(John Wyclif)[49]和尼古拉·赫里福德(Nicholas Hereford)[50]以自费生的身份住在牛津大学的女王学院时,学院向他们收取了20先令的年租金。[51]在奥里尔学院,托马斯·加斯科因(Thomas Gascoigne)[52]于1449年获得终身免费的房间之前,他似乎已经以每年20先令的租金支付了20多年。[53]根据1392年牛津大学的大学学院司库账目记载,那一年的房间租金从6.8先令到20先令不等。[54]在对牛津大学自费生的一次普查中,萨尔特(H.E.Salter)[55]引述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固定房屋租金的例子,分别是10先令、13.4先令、16先令和20先令。[56]除了租金开支较大外,许多自费生还雇佣了仆人,仆人的生活费用至少相当于自费生生活费用的一半。[57]有关国王学堂的相关详细数字表明,自费生的生活开支大约是院士平均生活开支的三到四倍。[58]尽管国王学堂的开支水平并不典型,但是,自费生与院士3∶1或4∶1的开支比例可以反映出较为普遍的态势。自费生和半自费生晋升至院士的例子也不少[59],但是,这种情况到底普及到什么程度尚不确定。然而,根据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在一部分自费生中似乎存在着学术迁移的现象,但是,这些都是偶然的事件,在这个把学院创建者与一群混杂的特许的房客分开的相当坚固的大墙内,不时发生违约现象也是不足为怪的。
进入中世纪大学的学生平均年龄或许一直都被估算偏低了。的确,在一些大学城里,有证据表明,很多男孩子只有8到15岁,但是,并不是他们所有的人都一定要学习文科课程。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来到大学城是来学习文法基本知识的,目的是为学习文科课程做准备。[60]他们要么在城里的文法学校里接受教育,要么如同14世纪和15世纪的巴黎大学一样,在大学的学院里接受教育(但不是在大学里)[61],尽管大学逐步开始对这类文法教育进行某种程度的监督管理。[62]在这些学生中,那些显示出没有多少学习能力的人将会被淘汰,不会再有机会学习大学的课程。然而,如果他们的文科基础很好,那么,这些13或14岁的年轻人就可能被文学院录取。由罗伯特·德库康颁布给巴黎大学的1215年法令规定,禁止任何人在21岁之前讲授文科课程,而在完成文科学业之前,他必须至少学习6年。[63]从中可以推断出,学生进入文学院的年龄可能是13岁或14岁。1252年巴黎大学英国—德国学生同乡会的法令要求那些文科学业结业(即等于获得了文学学士学位)的学生年龄至少应该在19岁,并已经学习文科4—5年时间。[64]这预示着14岁是最小入学年龄。但是,这些只是静态的考察,而在课程期限上各个大学之间的差异较大,甚至在同一所大学里课程时间也不一样。例如,14世纪时,在巴黎大学,作为学士学业结业的最低年限降低到14年。[65]在中世纪后期,有一种普遍的趋势,那就是缩减修完文科课程所需的年限。[66]在这些充满变数的情况下,很难就文学院学生的年龄得出一个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有时,可以从学院的院规中获得些许信息,因为院规都会规定最低的入学年龄。在英国,国王学堂从14世纪初期就开始招收本科生院士,其1380年的院规规定,录取学生的最低年龄是14岁;[67]在新学院,最年轻的本科生要到他完成了第15年的学习才能被录取。[68]但是,这些都是最低的年龄,而入学的平均年龄会大一些。这或许是由于中世纪本科生的入学年龄比20世纪的本科生入学年龄差别要大得多,但是,15岁到17岁是欧洲北部大多数“studia”(讲习所)学生的文科入学年龄。如前所述[69],欧洲南部学习法律的学生年龄偏大一些,他们当中许多人入学时已经20多岁,有些人甚至30多岁。
中世纪的大学没有正式的入学条件,尽管有些学院会举行自己的口头考试。[70]对所有学生的唯一要求是其拉丁文水平足以应付大学听讲的需要,因为讲座和学术练习都是用拉丁文进行的。他还需要在大学管辖区内用拉丁文进行交流。到中世纪后期,根据院规在学堂或学院讲拉丁文是强制性的。假设一个普通学生能够跟上课程并学到有用的知识,而且在生活上拥有必要的财政支持,那他获得学位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当时,有大量的学生辍学,这一辍学比例远远高出现代大学所能容忍的比例。或许学生辍学都发生在早期阶段,当时本科生中充斥着很多不适应学院严格生活的学生和懒汉。由于中世纪大学里没有人为的缓冲措施来保护这些缺乏天资或能力的学生,因此,很自然,为了整个学术团体的利益,必须把这些学生清除出去。在中世纪的大学,人们普遍认为,学术团体不必愧疚也没有责任去引导素质差的同伴踏上无把握的获取学位的求学之路。大学的管理体制是严厉的,标准是冷酷无情的,学生必须表现出某种献身精神,才能完成他们所从事的宝贵事业。尽管学生无须参加笔试来获得学位,但是,在他的本科学习生涯中,每一个节点都会受到严格的评价。人们可以说,授予学位是以对学生表现的总体评价和日常评价为基础的。按照每门课必修课时数的原则,本科生必须完成规定的每门课讲座的课时数量,必须详细知道和理解规定的上课内容。而且,学生还必须掌握课程不同阶段所规定的一系列复杂的联系,来证明自己是一个教学从业者。最终,学生还要接受冗长的起考察作用的口试。中世纪大学有关获取学位的各种法定条件五花八门,很难将中世纪的学位标准与20世纪的学位标准联系起来。另外,人们还必须考虑到当时广泛采用的为学生授予(dispensation)或颁发(grace)学位的做法。这是一种便利灵活的方法,学生可以在没有履行每个方面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取得学位。[71]实际上,学生可能会因为个人生活的压力而中断学习,并且在某门学位课程上耗时超过了规定的最长期限,与现代大多数大学的学位程序相比,中世纪大学的学位获得程序显得更加繁琐麻烦。但尽管如此,在人们的印象中,任何一种用来培养擅长逻辑分析、智力超群、思维缜密且经过长期实践和口才考核的学位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操作难度很大的制度。
本科生必须参加的讲座分为普通讲课(ordinary lecture)、额外讲课(extraordinary lecture)或粗略讲课(cursory lecture)。[72]文科在普通讲课和额外讲课两个层面的区别,在于教学的方法和教师的声望。普通讲课是大学法令规定的正式讲课,由任课教师在每一讲课日(dies legibilis)的最佳时间——通常是早晨开讲。在这些教师的普通讲课时间段里禁止开设其他课(例如由学士举行的讲课),以此确保注册学生不会缺席大学主要的正式教学课程。在普通讲课领域,教师是至高无上的:作为教师行会的一员,他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人员,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讲课而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他的任务不仅是详细讲解教科书,而且针对教材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判断。在文学院,不管出现任何情况,参加普通讲课的学生都必须每天复习教师讲课的内容及一周时间里所讨论的要点。教师一般每次只进行一门课程的普通讲课:如果碰巧任课教师不能完成该课程的讲授,而且又找不到另外一位教师来代课,那么,在特殊情况下,会让一名学士来完成这项任务。相反,额外讲课或粗略讲课通常都是由一名学士在一位教师的监督下进行的,尽管教师自己偶尔会主动针对某个课文内容讲几句。与文科普通讲课所需的专业技能相比,额外讲课所需的专业技能要低一些,一般包括直接朗读、解释和总结正式的课文。粗略讲课对学生是有益的,因为这样的讲课可以帮助学生熟悉课文,使他能应对普通讲课过程中出现的复杂问题。在法学院,讲课内容的安排差别很大,如普通讲课与额外讲课之间的差异。在民法方面,根据1317年颁布的博洛尼亚大学法令,《法典》(Codex)和《旧法编》(Digestum Vetus)是普通讲课上朗读的内容,而《基本法》(Infortiatum)和《新法编》(Digestum Novum)是额外讲课上朗读的内容。在教会法方面,《教皇格列高里九世敕令和教令汇编》(Decretum and Decretals of Gregory Ⅸ)是普通讲课上朗读的内容,而《克莱门书》(Clementines)和《第六卷册法令汇编》(Liber Sextus)是额外讲课上朗读的内容。在奥尔良大学和其他“studia”(讲习所)里也有类似的划分,尽管依据博洛尼亚大学的基本划分还出现了许多其他的划分方式。1339年蒙彼利埃大学的法令规定,只有普通讲课才收取听课费,而这种收费无疑是考虑到了教材的因素。
除了听课外,学生还必须参加公共辩论,每位教师每周都必须在每一个辩论日(dies disputabilis)下午举行一次公共辩论。[73]尽管教师在早晨的普通讲课上已讨论过教科书上的问题,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都不是辩论的问题(quaestioners disputatae)或学业结业辩论的问题(quaestioners determinatae),而仅仅是教师讲课中推理的延伸——正式的、庄重的教师辩论,即公开或庄重的辩论(the disputations ordinariae or solemnes)需要一些单独、公开举行的辩论。在文科学生中,这些辩论通常有两大类:一类是论歧义句(de sophismatibus)或论难题的辩论(de problemate),包含逻辑方面的内容;另一类是论问题的辩论(de quaestione),涉及数学、自然科学、形而上学以及“四艺”学科领域的相关内容。作为获得学士学位的前提,高年级文科学生必须参加教师辩论。
在文学院,学士实际上是教师的学徒,处在学习教学技艺的阶段。他不能单独任教,只有在一位教师的指导下才能讲课。由于他还不是教师行会的成员,因此,他还没有资格在公共辩论中裁定问题(即提出问题最终的解决办法):裁定问题的权力是教师的职权,而学士只能参与裁决的过程。然而,在欧洲北部“studia”(讲习所),学士在粗略讲课和辩论方面以及在构成教学机构一部分的各种学术训练方面的意义重大,特别是在任课教师每年难以维持的情况下。尽管每一位新的文科教师有义务任教大约两年(必要的任课制)时间,但是,那些具备必要能力和财政资源的人通常都会在完成强制性任课期限后继续在高级学科部里学习。尽管没有人反对教师在高级学科部学习的同时继续在文学院讲课,但是,由于时间分配问题使得两者同时进行的难度很大。攻读神学、法学或医学的人员必须参加一系列完整的普通讲课和额外讲课、辩论以及其他学术活动,因而很难再有闲暇时间让文科硕士继续按部就班地为文学院的学生进行普通讲课:似乎很少有文科硕士能够将开设这些讲课与在不同高级学科部的学习任务统筹起来。在14世纪的牛津大学,一种普通的做法是让文科硕士在完成必要的任课期限后进入高级学科部学习,同时与文学院断绝教学上的往来。[74]在这种情况下,学士的辅助教学角色自然是不可缺少的。
中世纪大学的本科生没有多少人得到许可进行娱乐活动,来发展身心和强健体魄。[75]对大学而言,将教会消极的自我节制树立为榜样,或许就是企图压制组织化的轻佻浮荡行为。这里所展示的心灵空虚是大量的违纪问题的反应,也是大学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但是,心灵空虚在某些领域的过度反应并不是造成严重骚乱的关键因素。各种形式的赌博、靠碰运气决定胜负的游戏,甚至包括西洋象棋[76]、跳舞以及其他许多室外体育活动,都被视为可能严重干扰学习的根源,甚至会引发骚乱,因此,上述活动都是被禁止的。[77]一些音乐娱乐活动也是有限制的,条件是附近的学生没有受到影响。在大多数学院和学堂,饲养宠物诸如狗、雪貂、猛禽以及其他鸟类也是被禁止的。学生只有到了教会节日、同乡会或学部赞助人的纪念日时,才能享受到适度的身心放松。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场合,他们的行为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对于住在学院的学生而言,偶尔的唱歌娱乐活动还是被允许的。[78]在15世纪后期和16世纪,有时也上演一些拉丁戏剧。[79]不过,也有一些人认为,尽管集体娱乐受到限制,但个人锻炼活动对于久坐不动的学习生活还是有益的,而且的确是必需的。例如,1315年,巴伦西亚的一位医生在给他在图卢兹大学读书的两个儿子的信中,规定了详细的锻炼身体、保持卫生和健康饮食的计划。这封信表明,学生应该关心自己的身体以及智力教育。[80]
大学法令和学院院规对非学术活动的限制,在学生群体中引发了强烈的自由主义反响。所有的中世纪大学都存在着过度的酗酒、赌博、放荡、骚乱以及犯罪的现象。[81]学生常常卷入与市民的纠纷之中,有时导致伤害甚至死亡。尽管很多学院和大学管控的寄宿舍的建立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学生违纪行为的发生,但是,在整个中世纪期间,学生群体依然不断出现类似于当代城市社会发生的暴力和反复无常的放荡行为。中世纪的大学和学院当局通过竭力抑制学生生活的兴趣爱好以及同学情谊,而不是对学生的兴趣爱好加以引导使之成为建设性的和放松的娱乐形式,这就犯了集体性的判断错误,对他们所指导的学生群体产生了有害的分裂影响。
如前所述[82],中世纪大学学生每门课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来自相关的、被认可的教科书。教学通过两种基本的方法进行:一是诵读(lectio)或阅读(Lectura),即对规定的教科书进行阅读并讲解;二是辩论(disputatio),正式辩论(以及非正式辩论)分为几种类型,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通常围绕着某个由权威提出的问题进行辩论。[83]无论是对教师还是学生来说,辩论都是很有意义的:辩论使得教师更深一步地探讨在讲课过程中没能认真讨论的难题,同时辩论使得学生有机会检验自己在听讲课过程中掌握的技能是否有所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学生必须掌握一些被认可的规则,并在教育过程中处于一个被动的角色——即强调死记硬背。但是,在学堂或学院举行的辩论和非正式辩论中,学生有更多的空间来独立表达自己探究的思想。尽管要讨论的中心问题通常都可以有权威的答案,但是,针锋相对的辩论、正反双方的逻辑辩论也会使辩论者进入一个摆脱某个特定权威进行自由表达思想的境界。最终,对正式辩论的总结,即解题(determinio),偶尔会体现出某种与创造性探究相关的思想。即使许多学生太年轻,难以主动参与正式的辩论,但是,他们作为观众见证了一次智慧发现之旅,而这样的经历可能超越了由权威主导的教育框架中僵硬教条的教育。在举行公开辩论(disputation de quolibet)的过程中,这些解放思想的机会发展到极致。公开辩论是一个在不考虑权威的前提下对提出的任何议题进行辩论的场合,涵盖了许多与当时的教会和政治相关的问题。这样的辩论名气很响,面对所有人开放:辩论没有固定的议程,任何人都可以为辩论提出任何议题。公开辩论为那些智力受挫的人们提供了必要的疏通机会,而这种智力受挫是由那种以尊重权威为导向的教育体制所造成的。在辩论中,各种各样的议题都被触及,令人印象深刻。例如,在巴黎大学,辩论的议题包括教会和政治的话题,如对圣殿骑士(Templars)的镇压等。[84]尽管公开辩论在神学院特别突出,但是,在法学院、医学院以及文学院也会举行。例如,14世纪的牛津大学就明文规定了文学院公开辩论的事项。[85]
如同现代大学一样,中世纪大学的学科被划分为当时认为是合理的科目,每个科目可以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修完。教师和学生的智能主要与传授和接受一定的知识内容有关,但与今天所理解的研究无关。与20世纪更为传统型的大学学生一样,中世纪大学学生关心的还有轮流义务讲课制。那种普遍认为中世纪大学学生在启蒙运动兴起之时可以自由地追求智力启迪的观点,并不是由严厉的法规条文催生的。这些条文在学生求学的“障碍赛”中详细地管控着每一个阶段。的确,中世纪大学学生可以自由中断或延长他们的学业,但是,经济上的压力如此之大,以至于他们不得不遵守大学的规定,并努力尽快地完成学业课程。如果学位被视为通往安全的通行证,那么,普通的学生在懵懵懂懂地追求日益扩大的认知能力过程中是不惜投入自己的精力的。
13世纪时,大多数学生买不起所学的教科书,因为手抄本的价格过高,而且即使买得起也不愿意花费这么大的代价;其结果是,学生主要依靠大学学部教师对教科书的朗读和讲解。这种情形从13世纪后期开始有所改善,因为发明了更加便宜和实用的手抄本生产方法,并获得了大学的支持以及之后的严格控制。[86]这种系统是在对样本(exemplar)多份复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样本是在教学中使用的教科书和评注的准确摹本。每个样本分成若干部分,通常每一部分为4张(8页),与教科书的各个部分相对应。因此,几位誊抄员可以同时抄写同一个样本,每个人抄写不同的部分。这种系统可以使学生租借或购买正在讲授的教科书中相对廉价的某一部分手抄本。教科书较为自由的流通,不仅减缓了学生幽闭恐怖症式地对教师每个词的依赖,而且也减轻了对学生记忆力的压力,使得学习可以在更为轻松和单独的环境下进行。不过,这种复制系统只是起到了暂时缓解的作用,尽管它是一个不错的系统。但是,仍有很多学生无力充分享受它的益处;这一问题只有通过印刷术的出现以及大学和学院图书馆的更快发展才能加以解决。
如果普通的学生希望在获得第一学位后继续学习,而可以利用的资源又不多,那么,他有两个选择:一是取得学院院士职位;二是获得一份不重要的圣职之后接受主教的选派继续在“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攻读学位。由于学院只招收为数不多的硕士生,而且许多大学又没有太多的学院,因此,大学毕业生对圣职的竞争极为激烈。实际上,拥有资助已成为欧洲大学学生的追逐目标,一些人在就读本科期间就开始商谈在教会谋职的事项。一个年轻的大学学士向教廷申请圣职获得批准的可能性很小。然而,如果他与其他人一起提出申请并获得大学当局的认可,那他的机会就会大增。
据目前所知,最早的大学请愿书名册卷宗是14世纪的第一个25年里由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送交的。[87]从1340年至1440年,巴黎大学准备名册35次(尽管并不是所有名册都送交教廷),而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在1340年至1400年间也准备了不少名册。在大分裂期间及之后,有的名册也来自法国的省级大学,西班牙的萨拉曼卡大学、莱里达大学和佩皮尼昂大学以及德国的大学。然而,送交名册并不是常规的例行公事:送交名册是不定期的[88],常常是在特定的时刻(如新的教皇登基)才送交。在巴黎大学,官方签发的名册都由有教师身份的人申请,有时代表着其他团体利益的半官方的特殊名册也会一并送交。这些团体包括神学学士、教会法学士以及文学学士。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将硕士、学士和高级学科的学生名字都列在一个名册上,通常按照资历顺序从神学博士往下排序。在德国的大学里,名册的制定较为民主。而在法国的省级大学的名册里,学士和本科生要多一些。然而,德国康斯坦茨大公会议后,送交教廷的名册数量呈现下降趋势。这说明更多的人反对教皇委任圣职,认为这一做法与世俗主权国家强烈要求的权力越来越不相符。教皇尤金四世(Eugenius Ⅳ)登基后,大学集体申请圣职的行动实际上就停止了。
大学的名册还要与强大的平民和教会个人的申请名册进行竞争。在英格兰,大学还需要考虑到《圣职法》(Statute of Provisors),这使得送交名册成为一件难办的事情。[89]或许,相当一部分大学学者从这些集体申请中获得了具体回报,即使他们所申请的第一志愿圣职或职位未能如愿。当然,在15世纪初期,大学对大学圣职申请体制走下坡路的不安就表明,获得的回报一直都是值得的。
[1]参见哈斯金斯的开创性研究,《中世纪文化研究》,第1章,第1页之后的内容。
[2]哈斯金斯:《中世纪文化研究》,第1章,尤其是第7—14页及注释。
[3]有关学生可能合法或非法遭拘禁的频率,参见13世纪、14世纪和15世纪巴黎大学的详情,引自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4章、第5章、第6章。
[4]参见雅各布:《中世纪英国大学的职员:生活费问题》,《约翰·赖兰兹图书馆目录》,第29期(1946年),第304页之后的内容至第306页。
[5]有关学费滞纳的各种原因实例,参见哈斯金斯:《中世纪文化研究》,第14页之后的内容;雅各布在《约翰·赖兰兹图书馆目录》的第307页上刊登了一封信,其内容是:学生因行为不端,校方拒收学费。也可参见《影响牛津大学历史的法令汇编,1204—1420年》(Formularies which bear on the History of Oxford,1204—1420)两卷本,萨尔特、潘廷和理查森主编,牛津大学历史学会,新辑第4期和第5期(1942年),第2卷,第360—361页。
[6]雅各布:《中世纪英国大学的职员:生活费问题》,《约翰·赖兰兹图书馆目录》,第29期(1946年),第306—307页;也可参见萨尔特:《1424年的牛津学堂》,引自《献给普尔的历史论文集》,第422页。较为成熟的法律学生或许能够管理自己的财政。
[7]参见拉什达尔的论述,引自《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3卷,第408页。
[8]加布里埃尔:《1425—1494年期间巴黎大学的英国—德国同乡会》,引自加兰迪亚:《中世纪大学史研究》,第176页。有关牛津大学的学位费用是以每周生活费开支的标准来收取的实例,参见《1448—1463年间的大会登记册》,牛津历史学会,新辑第22期,1972年;参见潘廷的论述,《牛津大学的生活及其档案》,第23页。
[9]加布里埃尔:《1425—1494年期间巴黎大学的英国—德国同乡会》,引自加兰迪亚:《中世纪大学史研究》,第186—187页。
[10]所引用的数字,参见加布里埃尔:《1425—1494年期间巴黎大学的英国—德国同乡会》,引自加兰迪亚:《中世纪大学史研究》,第187页。
[11]弗莱彻:《中世纪德国大学内部的贫富状况》,引自《中世纪晚期的欧洲》,第433页。
[12]参见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173—174页。
[13]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174页。
[14]加布里埃尔:《1425—1494年期间巴黎大学的英国—德国同乡会》,引自加兰迪亚:《中世纪大学史研究》,第186页。有关巴黎大学资助贫困生的情况,参见博伊斯:《中世纪巴黎大学的德国—英国同乡会》,第164—167页。在当时的巴黎大学,那些并非“贫困”而只是暂时缺钱的学生在没有支付滞纳的学位费用的情况下获得学位是非常普遍的,而拖欠的学费一直等到其经济条件改善后才补上。《中世纪巴黎大学的德国—英国同乡会》,第90—94页。
[15]参见《1444—1602年日耳曼地区财政官有关古奥尔良大学的审计簿》(Les livre des procurateurs de la nation germanique de l'ancienne univeristé d'Orléans1444—1602),第1卷,第一部分,里迪瑞克霍夫(C.M.Ridderikhoff),莱顿,1971年,序言部分第19页,正文第2、7、11页。
[16]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3卷,第144—145页和第144页及注释2;有关巴黎大学的非正式学业结业(sub-determination),参见博伊斯:《中世纪巴黎大学的德国—英国同乡会》,第96—100页和附录2、第184—185页。
[17]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3卷,第408—409页及注释。
[18]弗莱彻:《中世纪德国大学内部的贫富状况》,引自《中世纪晚期的欧洲》,第410页和423页之后的内容;弗莱彻:《布赖斯高地区弗赖堡大学贫困生登记簿》(The Liber Taxatorum of Poor Students at the University of Freiburg im Breisgau),《中世纪教育史教材与学科》,第12期,巴黎圣母院,印第安纳,1969年,第5页。这一宝贵文献揭示了有关贫困生的法律条文在弗赖堡大学的执行情况。
[19]弗莱彻:《中世纪德国大学内部的贫富状况》,引自《中世纪晚期的欧洲》,第423页之后的内容。
[20]弗莱彻:《中世纪德国大学内部的贫富状况》,引自《中世纪晚期的欧洲》,第427—429页。
[21]有关弗赖堡大学的情况,参见弗莱彻:《中世纪德国大学内部的贫富状况》,引自《中世纪晚期的欧洲》,第431页、第434—435页;以及上述引用的《布赖斯高地区弗赖堡大学贫困生登记簿》一书中第6—7页。
[22]弗莱彻:《中世纪德国大学内部的贫富状况》,引自《中世纪晚期的欧洲》,第425—426页;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3卷,第405—406页。
[23]弗莱彻:《中世纪德国大学内部的贫富状况》,引自《中世纪晚期的欧洲》,第425页。
[24]弗莱彻:《中世纪德国大学内部的贫富状况》,引自《中世纪晚期的欧洲》,第425页。
[25]弗莱彻:《中世纪德国大学内部的贫富状况》,引自《中世纪晚期的欧洲》,第424—425页;斯特灵-米肖:《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最后二十五年的大学发展史》,第11届国际历史学家代表大会《报告》,第1期,斯德哥尔摩,1960年,第119—120页。
[26]有关弗赖堡大学认定贫困生的程序,参见弗莱彻:《中世纪德国大学内部的贫富状况》,引自《中世纪晚期的欧洲》,第433—434页;《布赖斯高地区弗赖堡大学贫困生登记簿》,《中世纪教育史教材与学科》,第12期,第6页。同样,在巴黎大学,如果贫困生将来的经济状况允许,校方也希望他们能够偿还被免除的学费。博伊斯:《1425—1494年期间巴黎大学的英国—德国同乡会》,引自加兰迪亚:《中世纪大学史研究》,第166—167页。
[27]参见斯特灵-米肖:《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最后二十五年的大学发展史》,第11届国际历史学家代表大会《报告》,第1期,斯德哥尔摩,1960年,第120页。
[28]有关德国大学世俗贵族的地位,参见弗莱彻:《中世纪德国大学内部的贫富状况》,引自《中世纪晚期的欧洲》,第410—413页。
[29]有关这项有益的研究,参见扎内蒂(D.Zanetti):《15世纪帕维亚大学的教师薪酬》(A l'Université de Pavie au ⅹⅴesiècle:les salaries des professeurs),引自《年鉴:经济、社会和文明》(Annales:Economies,Sociétés,Civilizations),第17期(1962年),第421页之后的内容:所考察的历史时期为1387年至1499年。有关货币的说明,参见第424页;也可参见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174—175页。
[30]参见帕克特:《15世纪鲁汶大学教师的薪酬》,引自《鲁汶大学研究》,第2期,利奥波德维尔,1958年,第1页之后的内容。
[31]参见弗奇尔的论述,《中世纪的大学》,第175页。
[32]有关德国大学随后的论述,参见弗莱彻:《中世纪德国大学内部的贫富状况》,引自《中世纪晚期的欧洲》,第413—423页。
[33]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139—141页。
[34]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140页。
[35]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140页:《牛津大学学院院规》,第1卷,第3章,第15页;第5章,第38—39页。
[36]参见阿韦玛丽亚学院的安排。该学院创建者休班特的约翰规定:在物资匮乏时,院长和牧师在征得学院董事的同意后,可以从社团的基金中拿出部分经费用于学院的额外开支。加布里埃尔:《阿韦玛丽亚学院》,第223页。
[37]加布里埃尔:《阿韦玛丽亚学院》,第361—362页。
[38]有关“收入的上限”(income ceilings)是否与英国和巴黎大学的学院院士职位薪酬一致的问题,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146页及注释1。
[39]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146页及注释1。英国大学的学院创建者规定了相对统一的收入许可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院士;而法国大学的学院创建者一般只规定了一系列法定的标准,依据学术地位依次发放。参见加布里埃尔:《14世纪大学的学院制》,第90页。
[40]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129页之后的内容。
[41]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139页和表五(插页)、第16栏(对面第126页)。
[42]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135、137页。
[43]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134页之后的内容。
[44]埃姆登:《中世纪的牛津大学学堂》,第194页。
[45]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表五(插页)、第6栏(对面第126页)。
[46]参见雅各布:《中世纪英国大学的职员:生活费问题》,《约翰·赖兰兹图书馆目录》,第29期(1946年),第312页。
[47]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268—269页。
[48]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269页。
[49]约翰·威克利夫(约1330—1384),英格兰神学家、哲学家,宗教改革运动的先驱之一。——译者注
[50]尼古拉·赫里福德(?—约1420),英国神学学者,英国宗教改革运动的支持者。——译者注
[51]威克利夫1365—1366年间租借两个房间支付40先令;1374—1375年间和1380—1381年间,他支付了20先令。赫里福德1380—1381年间租借一个房间支付20先令。参见麦格拉思(J.R.Magrath):《女王学院》两卷本,牛津,1921年,第1卷,第122页及注释;也可参见霍奇金:《女王学院》,《维多利亚郡史》(牛津),第3卷,第133页。
[52]托马斯·加斯科因(1404—1458),中世纪英国神学家和大学管理者,曾在牛津大学担任两届副校长和两届校长职务。——译者注
[53]参见《奥里尔学院教务长的花名册,1446—1661》,第370页。
[54]卡尔:《大学学院》,第49页。
[55]萨尔特(1863—1951),牛津大学历史学家。——译者注
[56]萨尔特:《中世纪的牛津大学》,《历史》,1929—1930年第14期,第100页。
[57]有关国王学堂自费生的仆人,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270、271、273页和第279页及注释4。
[58]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271页。
[59]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263—264页;参见科班:《起源:罗伯特·沃德拉克和圣凯瑟琳学院》,引自《圣凯瑟琳学院1473—1973》,第20页。
[60]参见雅各布:《中世纪英国大学的职员:生活费问题》,《约翰·赖兰兹图书馆目录》,第29期(1946年),第308页;也可参见加布里埃尔:《14世纪巴黎学院的预备课程》(Preparatory Teaching in the Parisian Colleges during the Fourteenth Century),引自加兰迪亚:《中世纪大学史研究》,第97页之后的内容。在巴黎大学的阿韦玛丽亚学院,招收的文法学生年龄都在8—9岁。加兰迪亚:《中世纪大学史研究》,第98页。
[61]加布里埃尔:《14世纪巴黎学院的预备课程》,引自加兰迪亚:《中世纪大学史研究》,尤其是第97—101页。
[62]加布里埃尔:《14世纪巴黎学院的预备课程》,引自加兰迪亚:《中世纪大学史研究》,第99—100页;也可参见牛津大学有关文法教学的规定(14世纪早期),引自《牛津大学早期法规汇编》,第20—23、169—174页。
[63]参见《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第20页。
[64]《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第202页。
[65]加布里埃尔:《14世纪巴黎学院的预备课程》,引自加兰迪亚:《中世纪大学史研究》,第100页。
[66]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462—464页及注释。
[67]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59页。
[68]《牛津大学学院院规》,第1卷,第5章,第7页。
[69]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61页。有关博洛尼亚大学学术生活的各个方面,参见扎卡尼尼:《13至14世纪博洛尼亚大学师生的生活》,引自《小说档案馆》,第5卷,日内瓦,1926年,第1章,相关部分和重要文件的附录,第141页之后的内容。
[70]参见加布里埃尔:《14世纪巴黎学院的预备课程》,引自加兰迪亚:《中世纪大学史研究》,第100页;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342页;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59页。
[71]参见潘廷在《1448—1463年间的大会登记册》一书中的论述,牛津历史学会,新辑第22期,1972年,第21—22页。
[72]有关文科的常规讲座和特殊讲座,参见韦希普尔(J.A.Weisheipl):《14世纪早期牛津大学文学院的课程》(Curriculum of the Faculty of Arts at Oxford in the early fourteenth century),《中世纪研究》,第26期(1964年),第143页之后的内容以及150页之后的内容;有关法学院,参见科茵(H.Coing)新近出版的专著:《近代欧洲私法史的起源及文学手册》(Handbuch der Quellen und Literatur der neueren europäischen Privatrechtsgeschichte),第1卷,慕尼黑,1973年,第71—72页。
[73]有关这些教师的辩论,参见韦希普尔:《14世纪早期牛津大学文学院的课程》,《中世纪研究》,第26期(1964年),第153—156页。
[74]韦希普尔:《14世纪早期牛津大学文学院的课程》,《中世纪研究》,第26期(1964年),第166页。
[75]有关这一话题,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3卷,第419页之后的内容。
[76]参见《牛津大学学院院规》,第1卷,第5章,第48页。
[77]这是一段很笼统的论述,但实际上每所大学和学院之间的情况差异很大。
[78]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222页之后的内容及注释。
[79]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227—229页。
[80]该信函刊登在桑代克所著的《中世纪的大学档案和生活》一书中,《哥伦比亚大学文明档案》,第38期(纽约,1944年),第154—160页。
[81]有关选取的案例,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3卷,第427页之后的内容。
[82]参见桑代克:《中世纪的大学档案和生活》,《哥伦比亚大学文明档案》,第38期(纽约,1944年),第166—167页。
[83]有关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课程和教学方法的论述,参见莱夫:《13世纪和14世纪的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第116页之后的内容;有关辩论的类别,参见同书,第167—174页。也可参见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60—63页。拉什达尔所著的《中世纪的欧洲大学》一书(第1卷至第3卷)就课程和教学内容提供了大量信息。
[84]莱夫:《13世纪和14世纪的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第172页。
[85]韦希普尔:《14世纪早期牛津大学文学院的课程》,《中世纪研究》,第26期(1964年),第182—185页。
[86]参见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63—64页。有关多份复制系统,参见德斯特雷(J.Destrez):《13至14世纪帕西亚大学手抄本》(La Pecia dans les manuscrits universitaires du ⅹⅲe et du ⅹⅳesiècle),巴黎,1935年。有关牛津大学的图书出版业,参见波拉德:《中世纪的牛津大学与图书出版业》(The University and the Book Trade in Medieval Oxford),引自《关于中世纪人们对专业认识的文集》(Beiträge zum Berufsbewusstsein des mittelalterlichen Menschen),《中世纪论文集》,第3期,1964年,第336页之后的内容。
[87]参见沃特(D.E.R.Watt):《大学职员与申请圣职名册》(University Clerks and Rolls of Petitions for Bebefices),《反射镜》,第23期(1959年),第213页之后的内容至第214页:这一段的很多内容引自该篇文章。有关大学的花名册,也可参见雅各布:《大分裂期间英国大学的圣职申请》(Petitions for Benefices from English Universities during the Great Schism),《皇家历史学会会报》,第4辑,第27期(1945年),第41页之后的内容,以及《论中世纪后期英国大学职员的晋升》(On the Promotion of English University Clerks during the later Middle Ages),《基督教会史杂志》(J.Eccles.Hist.),第1期(1950年),第172页之后的内容。
[88]拉什达尔在其所著的《中世纪的欧洲大学》一书第1卷第555页上认为,巴黎大学准备名册是一年一度的事务,这是不对的。
[89]雅各布:《中世纪英国大学的职员:生活费问题》,《约翰·赖兰兹图书馆目录》,第29期(1946年),第319—3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