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大学:教师型大学
与博洛尼亚“studium”(讲习所)的情况一样,巴黎大学组织体制的逐步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某种抗争的结果。如果这些原型大学在初期能够得到平稳的发展,不受外部权力的约束和骚扰,那么,可以想象,这些大学会悄无声息地投入到市镇当局或教会的怀抱。然而,对于团体和个人形成更加敏锐的学术自由观念来说,与外部令人窒息的权力进行抗争的困窘是有益的,因为学术自由观念是中世纪大学独立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基础。在欧洲北部,教会特别是主教参与大学事务成为这种抗争的焦点。这一冲突的压力提升了大学作为在精神领域和世俗领域之间形成某种独立的人文形象,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于中世纪早期大学与教会的关系,我们可以引述英国编年史中的一个类比例子,用以区分早期充满怨恨的“帝国”时期和后来更加具有建设性的“英联邦”发展时期,这样做是颇有裨益的。[1]中世纪后期的主教,或我们可以称之为“联邦”的主教,都逐步接受了这样的原则:一所大学的本质和核心是它的自治,尽管大学可以在丝毫不受外部权力影响的状态下持续发挥作用。但是,人们一般会认为,学术行会(academic guild)是某个处于教会统治之外的依法成立的自治实体。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主教的责任就是呵护早期的大学朝着更加成熟的和完全独立的方向发展。有很多例子表明,主教的帮助是大学生存下来的主要因素。例如,如果没有获得主教们给予的持续不断的开明帮助,15世纪苏格兰的大学得以生存下来是很难想象的。在15世纪,苏格兰的主教们并没有想过永久控制教会所建立的大学。相反,他们无偿地给大学捐赠财产并投入精力,为的是能够使大学行会有足够的资金和完善的组织结构,以此拥有完全独立的地位。从这一点来说,1413年建立的圣安德鲁斯大学、1451年建立的格拉斯哥大学和1494年—1495年建立的阿伯丁大学的主教们是那种宽宏大量和自由的教会观点的真正代表,而这种观点到了中世纪结束时已渗透到欧洲北部的大学校园之中。这与早期的教会态度形成鲜明的对比。因为在13世纪和14世纪,教会权威所施展的方向一直都是与大学行会法人独立的发展方向相对立的。这一动荡不安的帝国时代的特征体现了某种教会的观点,即倾向于将北欧的大学行会组织归入近似教会的“殖民地”,大学几乎是当地主教及其代表的私有财产。大学不再被看作是发展的组织;相反,它们被看成是教会的天然附属物,只是教会庇护下的有待破土而出的最高层级的教育工具。正因为如此,大学被整合于当时的教会组织结构中,并遵从某个永久教会组织的管理。大学这种被动的和停滞的角色与教师及相关学者的独立思想和期望是完全格格不入的。由此可见,在很大程度上,大学与教会的关系史是与大学从“帝国”时期缓慢过渡到“联邦”时期本身所经历的复杂环境和暴风骤雨般的困境相关的。
面对教会的主导地位,巴黎大学在欧洲历史上为争取大学自治树立了一个最早的和最戏剧化的典范。就巴黎大学而言,教会直接阻止大学行使自由的是巴黎圣母院的副主教和全体教士,而巴黎圣母院学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地处一个被称之为主教座堂区的封闭区域,是巴黎“studium”(讲习所)的前身。
在西堤岛(Ile de la cite)上主教学校读书的学生,起初住在巴黎圣母院教士的宿舍里,而早期的教师通常都是从他们当中挑选出来的。[2]这些学校都交由巴黎圣母院的副主教管理,由副主教行使主教授予的权力。随着学校的声誉越来越大,大量教区外的学生进入学校中来,这给主教座堂区带来了严重的骚乱。当主教和全体教士大幅度减少在主教区学校的学习机会时,学生就迁徙到塞纳河南岸的拉丁区(Latin Quarter)。[3]尽管这一学术中心的吸引力暂时从西堤岛离开了,但是,位于巴黎圣母院前这一块被称之为“前院”(parvis)的地块里的学校依然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在12世纪,巴黎的学校分布很散,而且经常是昙花一现,开办不久就关闭了。这些学校体现了在某种无政府状态下动荡不安的情绪,而这是那个时期知识进步最基本的先决条件。除了那些以神学为专业的主教学校外,在塞纳河桥边的周围还建起了不少其他学校,尤其以文法和逻辑专业的学校居多,例如,小桥(Petit-Pont)地区的学校;在塞纳河南岸的圣热内维埃芙教堂联合会周围,坐落于圣热内维埃芙山,也出现了一些与圣维克多修道院的律修会修士联合开办的学校。与老的修道院教区不同的是,圣维克多修道院开办的学校接收外来的学生。然而,12世纪后半期,圣热内维埃芙区大多数招收外来学生的学校都衰亡了。到了1200年前后,塞纳河南岸的多数学生又回到了西堤岛。西堤岛再次成为主要的教育中心。[4]然而,到13世纪初期,又出现了大批文科学生迁往塞纳河南岸的现象。这一事件引起了巴黎圣母院副主教和圣热内维埃芙修道院院长之间的争执。圣热内维埃芙修道院院长声称,他有权给他管辖区内的文科学生颁发教学证书。这个问题显然通过极不情愿的妥协得以解决。[5]在13世纪,还有另外一个渠道,即从教师行会可以获得文科教学证书,这说明教师行会在挑战圣母院副主教的权力时具有相当大的优势。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12世纪末期,巴黎出现了大学,这可以看作是巴黎城各类学校活动的升华,也是众多知名学者的重要学术成就的浓缩。这些学者们将巴黎大学推到了北欧学术活动的前沿。塞纳河南岸的学校通过许多诸如阿伯拉尔这样的教师的努力,使逻辑学科的地位上升到文科知识体系中的主导学科地位;由于圣维克多修道院的学校拥有诸如神学研究(mystical theology)和圣经注释(biblical exegesis)的精品学科,并有圣维克多的休(Hugh of St Victor)[6]及其门徒的讲解[7],因而对巴黎大学建立前夕巴黎的神学的学术地位做出了独特的贡献。在此,也不应低估圣维克多的休的教育思想。[8]尽管圣维克多神秘主义者们优先考虑的绝对是人性忏悔的一面,但是,他们也深深植根于人文学科并努力通过掌握世俗知识来为神学和祷告服务,即通过长期而又集中的准备性学习,人们可以经过一系列精心设立的阶段达到神秘主义状态中的辉煌境界。由圣维克多的休在其《大纲提要》(Didascalion)一书中制定的圣维克多派的教学大纲在知识范围上是理想的百科全书式大纲;但是,如果圣维克多派将知识组合成相关而又分层的类别,再将其精炼后体现在高等教育课程体系中,那么,无论是在较为初级的或是更为现实的层面使12世纪的主教学校得以发展,这都将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从理论上讲,人们会认为,巴黎大学是在逻辑和思辨神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果人们能从一批知名教师中推选出一位为巴黎大学增光添彩的人物来的话,那么,这位被选出的人一定是令人瞩目的阿伯拉尔。
然而,如果没有巴黎圣母院充当着稳定器的作用,巴黎大学是否能够成为现实还是一个问号。12世纪,在巴黎大学所经历的各种世事变迁中,巴黎圣母院最终提供了唯一的持久的组织框架,而正是围绕着这一框架“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才得以形成。塞纳河南岸的学校在把巴黎建成为一个教师的城市和一个接收充满朝气的国际学生的东道主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它们过度地依靠个别对学生具有吸引力的教师,在这方面,它们与众多的北欧学校是类似的,包括诸如沙特尔(Chartres)、拉昂(Laon)、兰斯、图尔(Tours)、林肯(Lincoln)、约克(York)和赫里福德(Hereford)城市的主教学校。这些主教学校由于一支难以预料的流动教学大军迁徙,而经历了动荡不定的命运。在巴黎的主教座堂区和圣热内维埃芙山上,阿伯拉尔的辩论才华使得许多有抱负的学生涌入这个城市;但是,这是一个过渡性的知识现象,对产生一个永久性的机构并不利。作为一个学术中心,巴黎有许多的优势可以享用。[9]按照中世纪的标准,巴黎是一个气候宜人的城市,环境优美,空间开阔,为大批聚集而来的教师和学生提供了便利的食宿条件。尽管中世纪的人口数量常常以不尽如意的推测方式来评估,而且教育人口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推测出来的,但是,根据当时的估算,巴黎学术圈子的人数至少占巴黎总人口的10%,而巴黎的总人口在菲利普·奥古斯都(Philip Augustus)统治时期介于2.5万到5万人之间;如果这些推测是可靠的话,那就意味着,在1200年前后,新生的巴黎大学拥有至少2500至5000名成员。[10]大学位于皇室领地说明其拥有的巨大优势,因为卡佩王朝(Capetian)的国王们都对促进巴黎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有着既得利益,他们很快地意识到其周边学术人口的价值,而且他们在早期就对这些人采取了和善且积极的态度。对于巴黎“studium”(讲习所)以某种学术自由的表现方式而出现和生存来讲,这种态度具有非凡的意义。
整个12世纪,形势的发展明显倾向于合力催生一个永久的学术中心:一批来自四面八方的教学人员,大批以四海为家的学生,优越的地理位置,法国王室的支持以及在欧洲享有盛誉的逻辑学科和思辨神学。回顾过去,似乎形势都必然地朝着创建一个“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的方向发展,但是,这必将会产生某种误导。如果没有巴黎圣母院的保护,那么,促使巴黎成为辩证法和神学的主要学术中心的知识活力也会消耗殆尽。[11]如果没有主教学校机制的凝聚力,那可以想象,巴黎将会与中世纪的城镇一样,其教学活动离发展成为一个高等教育机构只有一步之遥,结果是过早夭折。然而,在巴黎,尽管巴黎圣母院为新生的公共讲习所这个机构提供了保护伞,但是,大学也不可能仅仅限于是圣母院主教学校的延伸。事实上,新兴的大学已远远超越了主教学校,并且成为一所在类型上与产生它的母体学校截然不同的学校。
在12世纪期间,巴黎的学校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已逐步摆脱了教会的控制,其教师和学生更认同自己巴黎城市社会的身份,而不是已有的教会机构的身份。[12]这种趋势源于一种学术自由意识的觉醒,而这种意识被认为是与僵硬的教会控制不相符的。但是,无论如何,学术群体过于自由散漫,则很难与城市行业和专业生涯结为联盟,而在学术领域和非学术领域之间紧张与冲突不断的情况下,教师和学生逐步认识到:他们的利益依靠教会的监控和教会地位才能获得最好的保护。[13]卡佩王朝高兴地看到这一趋势的发展,因为教会担负着有效地内部管理巴黎学校的主要责任。教师和学生的教会地位可能是由1194年教皇切莱斯廷三世(Celestine Ⅲ)颁发的敕令[14]来授予并确认的。该敕令规定,凡是涉及到在巴黎的所有教师的世俗案件都必须在教会的法庭进行审理。更为具体的是,1200年,菲利普·奥古斯都的特许状[15]确认了教师和学生的法律论坛的特权;后来教皇又授予了各种特权,包括教皇格列高里九世1231年颁发的《知识之父》(Parens Scientarium)敕令等[16],都进一步增强了教会对教师和学生的保护力度。[17]然而,尽管这把保护伞对于赢得某种基本安全措施是很有必要的,这一点通过巴黎主教和圣母院副主教在地方层面显得更为突出,但是,学术行会要获得完全的自由法人地位,所面临的威胁也更加明显。
教会控制的关键,在于副主教代表主教行使教学证书的授予权或控制权。没有教学证书,教师从事教学就是非法的。1179年举行的第三次拉特兰会议(Lateran Council)上的教皇立法与主教学校有关,其宗旨部分是确保副主教可以免费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颁发教学证书。[18]这一立法是否将巴黎圣母院主教学校考虑在内,尚不能确定;但是,它特别涉及到巴黎教会副主教针对日益提高的教师和学生行会的地位问题,因为副主教对教学证书的垄断和控制及其在颁发教学证书上的勒索行为,是与教师们要求给每个符合要求并具备潜力的人免费颁发教学证书针锋相对的。这一冲突凸显了学术派和教会派在给予大学自主地位的问题上截然不同的立场。[19]
到了12世纪的第三个25年,巴黎的教师协会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已得到发展,并且可能之前已处于形成的进程中。[20]1200年菲利普·奥古斯都的特许状并未正式承认教师的法人团体地位,但是,却给予学生团体在与市镇当局打交道时具有教会的特权地位,并规定每个新上任的巴黎市长要在学生团体面前公开宣誓维护学生的特权。[21]1208年至1209年,教皇英诺森三世剥夺了教师作为一个团体的权利[22];但是,正如托马斯·贝克特(Thomas Becket)[23]和索尔兹伯里的约翰这些见证人所指出的,某个特别的拥有实际集体行动权利的教师团体很早以前就存在了。[24]到1215年时,教师行会和与之相关的学生行会已获得了法人团体的基本特征[25],即拥有选举领袖、通过代理人上诉以及制定管理法规的权力。1215年,由大主教代表罗伯特·德库康(Robert de Courcon)颁发给巴黎大学的教师和学生的法令[26],对于13世纪早期行会所达到的法人团体发展的阶段给予了最好的总结性评价。根据这些法令,教师们获得了制定自己法规的权利,并依法对谋杀或伤害学生的行为进行惩处或诅咒,获得了固定房租、服装、葬礼、讲座和辩论等权利,其条件是“studium”(讲习所)由此不能解散或关闭。这一规定非常清楚地确认了教师集体作为一个行会或一个教师与学生行会(universitas magistrorum et scolarium)的权利,也就是说,教师行会被赋予了为其成员制定法规并使其遵守的权力。
这些法令也标志着,教师行会与副主教关系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这些法令颁发之前,由教皇任命的一个裁决委员会曾于1212年至1213年作出裁决,试图限制副主教在某些重要方面的管辖权。[27]根据立法的规定,一是副主教必须给神学、教会法和医学科的申请者颁发教学证书,条件是该申请者得到了这些科目大多数教师的推荐;二是必须给申请者颁发教学证书,只要他得到了6位文科科目教师的推荐。尽管副主教仍然独立地向教师颁发教学证书,但是,他已被禁止向任何人勒索费用或服从宣誓,并且(据说)被剥夺了可以囚禁任何教师或学生的权力。1215年的法令总体上体现了这些条例,并规定副主教必须无条件或免费颁发教学证书。尽管教师有教皇的支持,但是,巴黎的主教和副主教并没有放松他们遏制大学日益增长的法人独立的努力。经过长时期艰难困苦的冲突和旷日持久的诉讼,1231年教皇格列高里九世的敕令《知识之父》,有效地打破了地方教会凌驾于教师行会之上的格局。[28]副主教的刑事管辖权实际上被取消了。在关于教学证书这个难题上,副主教必须给合格的申请人颁发教学证书;在申请人申请教学证书3个月内,副主教有责任向相关教师咨询有关该申请人的资格和品质:副主教禁止要求教学证书的获得者服从宣誓、警告以及支付酬金或作出承诺等。尽管与副主教的冲突持续了整个13世纪以及之后的一段时期,但是,回头来看,《知识之父》在确保巴黎教师的自治诉求、战胜主教和副主教消极而又狭隘的立场方面确实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
教皇与卡佩王朝一起被认为是形成巴黎教师行会自治地位的主要力量。这是由于13世纪初期教皇对教师的庇护以及后来又颁布了约束和控制副主教行为的敕令所致。但是,除了这两个通过立法和干预方式来支持教师独立行会的庇护人外,教师们在与副主教任意使用颁发教学证书的权力的争斗过程中,拥有了强有力的武器,即获得了入行任教的授予权,也就是说允许或拒绝申请人进入行会的职业权。即便是巴黎的教师,他们也并不总能阻止副主教给不合格的申请人颁发教学证书;但是,他们可以有效地通过拒绝接受其进入教师行会而将这类不合格申请人逐出行门之外。因此,被允许进入教师行会逐步成了那些已获(副主教颁发的)教学证书并渴望进入教师行会的教师们必备的条件。[29]需要强调的是,副主教与教师及相关学生由此形成两个完全不同的独立实体的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30],因为从巴黎出现“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之日起,副主教就被认为是它的领袖,尽管他与教师行会的准确关系我们尚不清楚。但是,随着副主教遏制教师行会发展的企图的失败,教师们成功地迫使其处于一个局外的和孤立的地位,副主教的权力逐步被削弱,而仅仅是讲习所(studium)名义上的领袖,保留了日趋正规的颁发教学证书的权力。
巴黎大学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文学院(faculty ofarts)的规模以及它在讲习所里逐步占据的主导地位。文学院是师生人数最多的单一组织,约占13世纪巴黎大学总人数的三分之二。[31]相比之下,高级学科的神学院、教会法(民法于1219年被教皇洪诺留三世禁止)学院和医学院的人数加起来则不多。[32]正因为如此,文学院的教师似乎总是带头与主教管辖下的副主教进行角力。1219年前,4个学院的教师是作为一个团体而行动的;1229年、1230年至1231年、1237年以及后来很多场合,他们也是如此。尽管如此,在1219年后,文学院的教师经常代表整个大学行事,开始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强大的法人团体,并最终成为讲习所里最强大的组织团体。[33]文学院与众不同的地方,在于其教师(还可以延伸到其学生)分为4个同乡会,即法兰西、诺曼、皮卡底和英国—德国(English-German)同乡会,每个同乡会选出自己的首领(Proctor)。[34]到1249年时,4个同乡会只有一个领袖,或许他就是当时文学院的院长(尽管这一职位直到1274年才明确其称谓),并凭借文学院人多的优势以及文学院在大学事务方面与副主教、教士抗争中的带头作用,成功地以教师行会的共同领袖的姿态出现。[35]
因此,到13世纪中期,文学院发展成为有4个同乡会并获得了完全法人地位的团体,拥有共同的首领或领袖;除此之外,就是高级学院(superior facculties)。可以想象,这些学院从13世纪早期开始就自己单独管理,例如,自己选择科目,推荐自己的候选人申请教学证书等。但情况似乎是,当文学院的组织结构发展到成熟阶段时,高级学院的组织结构依然处在初级阶段。正是由于这种结构上的差异,文学院的院长(rector)就成了整个大学最合适的代表。由文学院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全校大会,并与同乡会和高级学院一起管理大学的财政。在同乡会首领的协助下,文学院院长还受理大学里的很多诉讼,行使大学成员的民事审判权,执行大学的法令。
只是在文学院院长确立了其事实上的领导地位后,高级学院才在13世纪后半期逐步发展了其内部的组织机构,有了自己的院长(dean)、会议制度、制定法规的权力等。[36]文学院院长与高级学院院长之间的关系自然会很紧张;但是,文学院院长渐渐被作为大学领导而受到认可,到14世纪中期,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这一过程都完成了。然而,即使文学院院长的领导地位被广泛承认了,他也不可能去干预高级学院的管理事务。高级学院依然维持着其独立和自治的地位。“studium”(讲习所)只是四个学部的联盟而已,即在全校大会上,文学院的每一个同乡会以及三个高级学院中的任何一个学院都有各自的一票,必须获得7票中的多数才能对问题进行裁决。在这些程序中,文学院院长的作用只是限于宣布全校大会的集体意志,即文学院院长自己不能投票,而且他在整个过程中只是一个中立的主持人而已。因此,不能把文学院院长的权力看成是问题的关键,院长们的任职期都很短(1个月或6周,后来延长到3个月),并且直接接受全校大会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很显然,正是文学院院长才将复杂的大学组合在一起。文学院院长既是大学统一体的象征,又是大学统一体的体现。讲习所是由各种各样的部门组成的,包括低级的文科学院(它由4个同乡会组成,每个同乡会都有自己的首领和管理机构);高级学院(每个学院都有自己的院长和单独的组织机构);经常召开的具有法人独立地位的全校大会(由所有学院的教师组成);以及日常的讲课和辩论制度、复杂的大学管理和诉讼机制及众多的学院和学堂等。可以说,“studium”(讲习所)正如其过去所做的那样把各个学院很好地凝聚在一起。[37]
如前所述[38],在博洛尼亚大学这种学生型大学里,撇开其表面的民主形式,与巴黎大学派生出来的教师型大学相比,在现实生活中其权力的行使多集中在某个小型执行委员会手里。甚至在博洛尼亚大学以学生为主导、如日中天的时期,日常的管理机制也都是由学生领袖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及其助手来执行的。这些人由同乡会推选出来。由于在博洛尼亚大学这样一个人数众多的学生型大学里,召开法人团体大会很不方便(与巴黎大学经常举行全校大会相比),全校大会通常开得并不多,这促使教师行会的成员都能积极并定期地参加大学的管理事务。与博洛尼亚大学相比,巴黎大学的任职期都很短:院长们的在职任期从1个月或一个半月延长到后来的3个月[39],而同乡会的首领是每月选一次,后来又延长到2或3个月选一次。[40]在一个人员流动性很大的大学里,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就需要让行会中更多的成员担任管理职位,因此,对管理人员衔接的要求就不能太高。但是,博洛尼亚大学的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其权力的分布相对比较集中。尽管巴黎大学的组织机构与博洛尼亚大学严格的守法意识并无相似之处,而且在表达民主参与和管理方面的呼声远没有博洛尼亚大学那么高,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巴黎大学的民主程序渗透到了日常管理的各个方面,其在渗透的深度和广泛的程度上要远远超过博洛尼亚学生型大学日常管理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
同乡会的组合意义或许对于博洛尼亚大学的诞生要比巴黎大学的形成重要得多。在博洛尼亚大学,两个法学行会是从同乡会合并而成的,而这些同乡会都是讲习所主要的创新成分。在巴黎大学,来自相同地区的教师和学生自愿组成行会,这在12世纪后期和13世纪早期是有迹可循的。[41]无论这些松散的互助会是否为文学院同乡会的前身(特别是在1222年就提到的)[42],但因为我们现在还缺少这些组织从非正式向正式的机构过渡的文献资料,所以,都会产生一些问题。直到1249年才有准确无误的证据表明,文学院是由4个同乡会组成的:这一证据是在法兰西同乡会与其他三个同乡会(皮卡底、诺曼和英国—德国同乡会)之间签订的一项协议中发现的。该协议涉及到一次有争议的领袖选举,而签订的协议上分别盖有4个同乡会的印章。[43]与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同乡会不同的是,巴黎大学的教师同乡会既有外来的教师又有本地的教师。[44]尽管在神学院、法学院或医学院里没有同乡会,但是,攻读高级学科的文学院教师也被看作是同乡会的成员,直到他们获得了某一高级学科的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45]比文学院教师还低一级的学生是不符合同乡会正式成员资格的,他们似乎只有通过与任教教师联合的方式才被行会所接受,但是,他们没有投票和参与学院或同乡会大会讨论的权利。[46]与博洛尼亚大学的同乡会相对缺乏自治地位相比,巴黎文学院的4个同乡会都获得了高度的自治地位。博洛尼亚大学同乡会的身份地位只能借助法学行会获得部分的承认;而巴黎大学的每个同乡会都形成了独特的法人团体,拥有自己推选的管理人员和首领、法规及档案记录、财政、印章、学校、聚会地点和节日等。每个同乡会的独立性和荣誉感都培养了一种对本同乡会而非文学院(作为整体的大学)的忠诚感。这常常引起同乡会之间的恶斗,有时会发展到公开斗殴,严重时曾一度中断办学。通常,产生这些争执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在为同乡会各自招募成员的区域上发生冲突;二是在同乡会领袖的选举上发生争执。[47]在整个13世纪和14世纪,同乡会之间经常发生这样的纠纷,有时必须由教皇的使节或法国国王的干预才能解决。
巴黎大学的同乡会骚乱是法国省级大学中经常发生的事情,这使得行政当局和教会带着某种偏见来审视这些学术团体反复无常的表现,并且在某些地区尝试采取压制的行动。[48]但是,尽管有时候表面上看同乡会的骚乱时有发生且是自我毁灭性的,但它们仍然是中世纪学术机构中最为基本的组织之一,其原因或许在于这些同乡会在大学生活的最初阶段是满足师生团体心理需求最为直接的组织机构。在阿伯丁大学的学生同乡会中,这种存在的组织结构最为相似,其推选领袖的间接方式是符合中世纪的民主程序精神的。[49]
巴黎大学同乡会的首领与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领袖相比,前者更为强势。[50]在其管理职位上,他们不但要执行同乡会的条例和法规,而且还要执行文学院以及大学的条例和法规。因此,在将“studium”(讲习所)的各个部分组合成某种统一体方面,这些领袖都是关键的人物。从法律上来说,每个同乡会的首领可能都起着第一法庭的作用,并且与学生领袖一起来审理纪律案件和违法案件。同乡会首领负责召开同乡会会议,主持处理同乡会事务,代表同乡会参加文学院大会和全校大会。但是,在这些大会上,同乡会首领的作用仅仅是同乡会的代表,在这个意义上他是法人教师团体民主的代理人。例如,在博洛尼亚大学,同乡会的执行官员直接对同乡会大会负责;但是,在巴黎大学,同乡会由于其更加民主的性质及其更牢固的内部结构,与博洛尼亚大学相比,对被选举官员行使管理的力度及其成员个人参与民主的机会方面或许要大得多。
博洛尼亚大学同乡会与巴黎大学同乡会最显著的差别在于:博洛尼亚大学的同乡会在参与大学教学规范的力度方面几乎无所作为;而巴黎大学的每个同乡会都拥有自己的文科学校(主要位于塞纳河南岸的稻草街上),而且大多数文科学校都很集中。同乡会都会定期严格监督这些学校,[51]每年都会给这些学校选派态度认真的任课教师,上课的学费则由同乡会首领负责收取。直到15世纪后半期,这些学校开设的都是文学院的核心课程。然而,到1500年时,同乡会的学校逐步被学院所取代。到了16世纪早期,学院成了“studium”(讲习所)文科教学的中心。[52]同乡会除了管理各自的学校外,还统一被作为文学院的组成部分,制定有关文科课程的条例,例如课程内容、上课时间表、获得文科硕士学位的条件、颁发教学证书的安排等。上述种种条例都得他们预先审查。[53]而且,同乡会直接负责文学学士学位的颁发工作,规定必要的条件,推选考试官以及受理学位申请人的申请。[54]巴黎大学副主教并不关心学士学位的颁发,这项工作是在同乡会的管理下完成的。
至少直到15世纪中期,同乡会都是大学生活中的一种重要力量。但之后,它开始走向衰落。这部分是因为外地学生人数不断下降,而这种现象在14世纪后期已非常明显。百年战争[55]大大削弱了英国—德国同乡会:1383年,该同乡会只剩下几名成员;而到1438年时[56],记录中只有2位教师。外地学生人数减少,也是因为中世纪后期在法国的一些省份、德国、低地国家[57]、波希米亚、波兰、匈牙利、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苏格兰和西班牙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的大学。这些大学鼓励学者在自己家乡的国土上接受大学教育。结果是,巴黎大学逐步失去了作为一所国际大学的地位。这为15世纪大学实现服从君权控制形式的“国有化”奠定了基础。到1499年,当路易十二(Louis ⅩⅡ)颁布取消大学罢课权的法令时[58],“国有化”的趋势达到了顶峰。大学罢课权是教皇格列高里九世1231年在其《知识之父》的敕令中赋予大学的特权,等同于现代工会以罢工为武器。巴黎的“studium”(讲习所)从一个生机勃勃的国际大都市大学降为一个各个方面都萎缩的大学,使得同乡会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小。同乡会作为文学院内部一个基本组织的功能让位于一个变得越来越官僚化的角色,成为大学内部一个便于行政管理的单位。最终,根据1793年国民公会(National Convention)[59]的法令,取缔了同乡会。
这样,在13世纪和14世纪时,作为一种行政、教育和互助友爱组织,文学院的4个同乡会对巴黎“studium”(讲习所)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为文科教师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直接的平台(而教学人员中绝大多数是文科教师);正是通过文科教师,同乡会的利益被扩大到与之相关的文科学生,尽管其利益尚未知道有多大。同乡会在大学全体大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他们控制着全校大会的多数投票权(7票中的4票)和主席的席位。作为一个依法管理机构的实践者,巴黎大学同乡会为文科教师民主参与大学事务提供了宝贵的机会。在这一过程中,被推选的行政官员对其成员负责,而短期任职的期限规定也限制了权力的过度集中。
到了13世纪中期,巴黎“studium”(讲习所)已经取得了相当程度的民主管理和自治。外来势力的干预已被降低到最小程度,主教委派的副主教权力被最大程度削弱了,剩下的只是礼节上的职能。至此,法兰西王朝在推动大学的利益方面是善意的和积极的,特别是涉及到与市镇当局有关的事物时更是如此。与大多数大学一样,巴黎“studium”(讲习所)作为一个法人团体,曾寻求通过获得各种特权和赦免权来摆脱其他市民必须受到的约束和承担的义务,而且在这方面的努力获得了罕见的成功。尽管巴黎大学的教师摆脱了当地教会控制的枷锁,但是,他们仍然继续寻求教皇的保护,在这方面教皇曾经为确保他们的特权和自治地位做出很大的努力。然而,从13世纪开始,针对教师行会的地位出现了第二次巨大的挑战,这次挑战来自“studium”(讲习所)内部的托钵僧团(mendicant orders)[60],旷日持久的冲突使大学受到了极大的创伤,这表明当一些事情涉及到普世教会更为广泛的利益时,大学不能再依靠教皇对其根本利益给予必然的支持。
本质上讲,与托钵僧的冲突主要是围绕着这些修道士与世俗教师在讲习所里所占据的地位而展开的。[61]两个主要的托钵僧团——多明我会(Dominican)和方济各会(Franciscan)的教育活动是由各个层次的学校提供的。这些学校大多都是由多明我会教士发展而来,办学层次从初级到高级不等,讲授的科目也很广泛,包括文科、哲学和神学。据说,每个修道会都有一个分散的大学机构,主要满足本修道会多数成员的需求;但是,不可避免的是,巴黎大学神学的声誉使得各修道会都选派自己最有天赋的学生到巴黎大学去,在自己教会的教师指导下攻读神学学位。这里,没有人想把大学整合起来,修道士们想的是在讲习所内部有自己一块独一无二的飞地。他们只想与神学院联合,拒绝所选派的学生选读文科课程。他们认为,自己选派的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已在所在修道会的学校学过文科科目;而且,在修道会的这些学校里,文科课程的讲授可以避免大学课程所遭受的亵渎神明的污染。因此,当文学院一度在大学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时,修道士忽视文学学位的做法则破坏了行会法人团体的整体感。更有甚者,通过这一做法,修道士们因而避免了向教师行会宣誓以遵守大学法令。问题是,教师行会的权力是要求所有享受大学特权的人都要进行服从宣誓;但修道士似乎更希望行使成员的特权而不想服从教师行会的权威。修道士们关心的主要是自己的事务,而不是大学的问题;他们只希望服从自己上级的决定,而不是教师行会的指令。除了原则上的问题以及修道士在“studium”(讲习所)搞分裂的情况外,尤其是当世俗教师们开始感到自己的生计受到修道士活动的威胁时,双方的紧张关系就进一步加剧了。1229年至1231年期间,大学处于分裂状态。修道士们都留在了巴黎,起初是受格雷蒙那的罗兰(Roland of Cremona)[62]的管理,后来又由圣瑟尔的休(Hugh of St.Cher)[63]的管理。多明我会开办的学校开始招收世俗学生。1231年,当世俗教师回来后,神学院的第一个多明我会讲座依然保留着,这一格局为修道士和其他宗教修道会渗透并最终垄断控制巴黎大学的神学教学奠定了基础。圣杰尔的约翰(John of St.Giles)[64]和哈尔斯的亚历山大(Alexander of Hales)[65]等著名的世俗神学家都被吸引来加入修道士的队伍,而越来越多的学生喜爱修道士的学校而非世俗神学教师的学校。1254年,世俗教师只在神学院的15席讲座中占有3席。
1253年,教师行会要求所有学院的教师都要进行宣誓以服从并遵守大学的法令,参加教师行会命令的停止一切学术活动的行动,否则就要面临被开除的惩罚。[66]在1253年的罢课活动期间,修道士们拒绝服从,并依然留在巴黎进行教学;最后导致他们被大学开除,于是他们就向教皇英诺森三世申诉。在接下来的8年里,双方的争执逐步到了白热化的程度。1254年,世俗教师向教士和基督教社会的所有世俗学生发出了一封信[67],在信中世俗教师带着感情比较详细地阐述了自己的不平。此外,世俗教师们还控诉了多明我会教士表里不一、采取欺诈的手段取得了自己的讲座的行径。他们指出,除非对这些教士加以管理并迫使他们服从大学当局的管理,否则教士们会对神学院的世俗生活构成威胁。教皇英诺森四世一般都倾向于世俗教师的观点,但是,他的继任者教皇亚历山大四世(AlexanderⅣ)对教师行会的基本权力发起了全面攻击,试图剥夺教师行会13世纪前半期在教皇的支持下赢得的这些权力。他在1255年颁发的教谕《新的光明之源》(Quasi lignum vitae)是一篇为修道士行为进行全面辩解的檄文[68],其中,极少涉及对大学发展历程以及学术自由内涵的理解。根据该教谕,未来的罢课运动每个学院的人数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赞成才是合法的,这给了那些占神学院三分之一多的修道士们一个有效的否决权。而且,教皇以其愚昧的固执还宣布,副主教有权给任何他认为合适的人颁发教学证书,进而由教皇控制了神学院从各个修道会招生的权力。为了支持这些破坏教师行会自治根基的措施,亚历山大四世还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巧妙地利用其手中的权力广泛地干预大学事务,将大学作为一个被教皇的政策滥用的工具,而不是作为一个孜孜追求学术的独立团体。亚历山大四世在其在位的后期,微调了自己对大学的态度,幸运的是,1261年他死后,教廷的政策才有所松动。[69]尽管修道士们不再是文学院的成员(这并未给他们带来太多的问题),但是,他们已再次进入到大学的核心;多明我会被允许持有两个神学讲座席位,而其他修道会则各占一个讲座席位。大学的特权得到了全面的确认。到1318年时,世俗教师的力量得到了加强,促使修道士们宣誓服从大学的法规。修道士们在没有任何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宣誓服从,这样,关键的问题最终以世俗教师的胜利而得到圆满的解决。与修道士的争执在巴黎大学一直延续到整个中世纪后期,但是,这些争端并未完全呈现13世纪数量众多的冲突。[70]
对于13世纪的巴黎“studium”(讲习所)而言,大学与修道士之间的争执并不是一点益处都没有。这类争执后来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以更小的规模重现。[71]组织尽可能大的反抗力量与修道士进行斗争的需求,最终带来的是大学内部凝聚力的进一步增强。文学院作为讲习所中最大的权力组织机构得以进一步加强;神学院由于面临着修道士的压力,被迫将其风俗习惯变成书面的法令条文,并与文学院教师更加紧密地联合在一起。冲突的巨大代价(例如,经常向罗马申诉以及后来的诉讼)使得大学制定了一个内部等级税收制度以及其他征收形式,这反过来提高了大学财政主管的权威。尽管如此,教廷特别是教皇亚历山大四世本人已表明,大学的特权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学术自由也是瞬间即逝的资产,并非如校外组织(无论是教会还是中央集权王朝)的权力那样能轻易获得。
然而,巴黎“studium”(讲习所)与教廷的临时妥协并没有重现。从13世纪后期开始,大学逐步被法兰西国王所控制。[72]由于法兰西王室在性质上越来越集权化和神权化,教皇在法兰西的影响呈现出相应的衰微,大学也必然转向王室使其作为自己特权的守护神。随着大学失去了其国际性的特征,它开始趋向于依赖巴黎的最高法院,而不是教皇对大学案件的裁决。[73]1446年,查理七世(Charles Ⅶ)试图使这一发展得出某个合理的结论,即通过立法自动撤销所有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有争议的案件[74],而这一强制性的因素却让讲习所难以忍受。在14世纪,巴黎大学已经卷入了法兰西政治。大学代表参加了三级会议(States General)[75],有时(在大分裂期间)在一些政治问题上征求大学的意见,而且大学一般都会加入支持皇室政策的行列。但是,在15世纪阿马涅克派和勃艮第派之间的内战动乱期间以及依据特鲁瓦条约(Treaty of Troyes)设立的英国—法国“双君主”(double monarch)时期,大学扮演的角色则显得犹豫不决、左右摇摆,有许多决定其目的本身都是短期的权宜之计。在整个过程中,大学一直为维护其特权而焦虑,其奉行的一贯的和平主义政策并不是根据当时局势的政治现实而做出的,而是根据神学博士和教会法学家对传统神学观点的坚持以及战争对其学术自由和经济收入所形成的威胁做出的。[76]大学在15世纪政治环境中的软弱和失当,使得其本身易于受到王朝的控制。从皇家的观点来看,巴黎“studium”(讲习所)是15世纪时这个中央集权化的国家里某个不合潮流的怪物。因为大学远离民族主义情感和普遍关注的问题而高高在上,只关心甚至沉迷于自己的特权和法人社团的性质以及作为传统观念中基督教社会价值观守护神的作用。那种认为大学的特权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断言,不得不屈从于君主和神权政治的观点,即这些特权都是由王室的特许而授予的,并且须接受王室司法的直接控制。1446年,查理七世的检察官判决如下:“创建法人团体的权力归属这个王国的国王,而不是教皇或其他人,因为他是这个王国的国王,无须屈从任何人。”由国王建立大学并赋予其特权,这才是合情合理的。大学是他的产物,就必须尊重他、敬畏他和服从他。[77]随着大学在15世纪的发展,这是对大学和君主制之间关系的精辟概括。将大学置于皇室的严格控制下,通过查理七世、路易十一(Louis Ⅺ)、查理八世(Charles Ⅷ)以及路易十二对大学事务的不断的(甚至经常是鲁莽的)干预而得以强化。当1499年路易十二取消了大学的罢课权力时[78](该权力于1462年被教廷废除),巴黎“studium”(讲习所)失去了最后的讨价还价的平台。尽管巴黎大学的教师保留了其个人特权的精髓,例如,财政和服兵役赦免权等,但是,作为一个法人社团,他们已被剥夺了经过艰苦努力而赢得的自治地位。对大学的权力的否定不仅使得学术生活停滞和大批学者离开这座历史悠久的城市,而且最重要的是标志着,巴黎大学从一个令人痴迷的国际性大学、一个欧洲教师型大学的先驱变成了一个处处受到限制的国家机构、一个仅仅留下自身先前影子但又与中世纪后期更加稳定和更加地区化的大学模式相一致的大学。当对于建筑、物质以及国家声望等的评价高于学术自由以及自由自在并超越人为限制地追求学术时,大学进入了一个新的但或许不那么重要的发展阶段。但是,即使处于衰落的状态,巴黎大学仍是20世纪北欧的继承者们难以轻易模仿的一个学术场所。
[1]这段话的中心思想源于我的《主教对中世纪北欧大学的控制》(Episcopal Control in the Mediaeval Universities of Northern Europe)一文,《教会历史研究》(Studies in Church History),第5期,莱顿,1969年,第1—2页。
[2]有关主教座堂区的学校,参见加布里埃尔:《巴黎圣母院主教学校和初期的巴黎大学》(The Cathedral Schools of Notre—Dameand the Beginning of the University of Paris);加兰迪亚(Garlandia):《中世纪大学史研究》(Studies in the History of the Mediaeval University),巴黎圣母院,印第安纳,1969年,第39—44页。有关12世纪巴黎的学校情况,参见弗奇尔(J.Verger)的新著:《中世纪的大学》(Les universités au moyen āge),巴黎,1973年,第25页之后的内容。有关巴黎大学的起源,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271页之后的内容;丹尼弗尔:《中世纪至1400年大学的诞生》,第655页之后的内容;伊尔赛:《法国及外国的大学史:起源与现状》,第1卷,第53页之后的内容。
[3]加布里埃尔:《巴黎圣母院主教学校和初期的巴黎大学》,第42页。
[4]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277—278页及注释。
[5]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340—341页;加布里埃尔:《巴黎圣母院主教学校和初期的巴黎大学》,第52—53页。
[6]圣维克多的休(1096—1141),法兰西经院神学家,首创奥秘神学。——译者注
[7]参见思莫里(B.Smalley):《中世纪的圣经研究》(The Study of the Bible in the Middle Ages),牛津,1952年,第3、4章。
[8]关于圣维克多的休的教育思想,参见思莫里:《中世纪的圣经研究》,第86页之后的内容;也可参见佩尔、布鲁奈特和特伦布莱:《12世纪复兴运动:学校与教育》,第218—229页。
[9]有关巴黎城的名胜古迹,参见加布里埃尔:《巴黎圣母院主教座堂学校和初期的巴黎大学》,第40—41页和《12世纪期间在巴黎的英国教师和学生》(English Masters and Students in Paris during the Twelfth Century),第4—5页。详见鲍德温(J.W.Baldwin):《教师、王子和商人:吟唱者彼得及其阶层的社会观点》(Masters,Princes and Merchants:the social views of Peter the Chanter and his circle)两卷本,普林斯顿,新泽西,1970年,第1卷,第63—65页。
[10]鲍德温:《教师、王子和商人:吟唱者彼得及其阶层的社会观点》,第1卷,第72页;第2卷,第51页及注释52。
[11]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275—278页;加布里埃尔:《巴黎圣母院主教座堂学校和初期的巴黎大学》中的相关部分;莱夫:《13和14世纪的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第28页。
[12]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28页。
[13]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29页。
[14]《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引言部分及注释15;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291页及注释1;基布尔:《学术特权:罗马的渊源和中世纪的体现》(Scholarly Privileges:Their Roman Origins and Medieval Expression),《美国历史评论》,第59期(1954年),第543—551页。
[15]《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注释1。
[16]《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注释79。
[17]参见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29—30页。
[18]《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引言部分及注释12。参见波斯特的开创性研究:《教皇亚历山大三世,普适教学权和大学的兴起》(Alexander Ⅲ,the Licentia docendi and the rise of the universities),引自哈斯金斯:《中世纪史的周年纪念论文集》(Anniversary Essays of Medieval History),泰勒(C.H.Taylor)和拉蒙特(J.L.LaMonte)编,波士顿,1929年,第255页之后的内容。
[19]有关教师行会与巴黎主教和巴黎圣母院副主教的冲突,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304页之后的内容;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4章;莱夫:《13和14世纪的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第15—34页;加布里埃尔在加兰迪亚的《中世纪大学史研究》(第58页)中降低了副主教反对教师行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然而,并未引申出深层的观点。
[20]参见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31页。
[21]《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注释1。参见拉什达尔有关特许状的论述,《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294—298页;以及基布尔的论述,《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86—87页。
[22]《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注释7;莱夫:《13和14世纪的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第24页。
[23]托马斯·贝克特(1118—1170),12世纪中叶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的枢密大臣,后任坎特伯雷大主教。——译者注
[24]参见加布里埃尔:《12世纪期间在巴黎的英国教师和学生》,相关的内容。
[25]有关教师合法团体地位的发展,参见波斯特:《巴黎教师的社团——1200—1246》(Parisian Masterss as a Corporation,1200—1246),《反射镜》,第9期(1934年),第421页之后的内容。波斯特认为,教师型大学是1215之前教廷法定承认的最早的合法社团。
[26]《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注释20。有关这些法令,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309、357、440—441、450、471—472页;莱夫.:《13和14世纪的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第25—27、138—139页。
[27]《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注释16。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308—309页;莱夫:《13和14世纪的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第25—26页。
[28]《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注释79。拉什达尔针对该敕令进行了研究,参见《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338—340页;莱夫:《13和14世纪的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尤其是第31—33页;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95—96页。
[29]参见拉什达尔有关巴黎大学学位授予仪式的评注,《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尤其是第283—287、305—306页。
[30]参见拉什达尔的编辑们引为鉴戒的评论,《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306页及注释2。
[31]莱夫:《13和14世纪的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第52页。
[32]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315页。厄尔曼论述了菲利普二世为取得教皇禁止在巴黎大学讲授民法的敕令而产生的反抗帝国的动机,见《中世纪的治理和政治原则》,第199页之后的内容,以及厄尔曼:《洪诺留三世与禁止法学学科》(Honorius Ⅱ and the Prohibition of Legal Studies),《法学评论》(Jurisdical Review),第60期(1948年),第177页之后的内容。也可参见鲍德温:《教师、王子和商人:吟唱者彼得及其阶层的社会观点》,第1卷,第87页。
[33]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315页之后的内容。
[34]有关巴黎大学的同乡会,参见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1、3章;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尤其是第311—320、406—415页;莱夫:《13和14世纪的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第51页之后的内容。有关德国同乡会,参见博伊斯(G.C.Boyce)所做的宝贵研究,《中世纪巴黎大学的德国—英国同乡会》(The English—German Nation in the University of Paris during the Middle Ages),布鲁格斯,1927年。
[35]有关巴黎大学的院长,参见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1、3章以及相关内容;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尤其是第312—320、325—334、402—406页;莱夫:《13和14世纪的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尤其是第60页之后的内容;也可参见加布里埃尔:《1425—1494年期间巴黎大学的英国—德国同乡会》(The English—German Nation at the Univvrsity of Paris from 1425—1494),引自加兰迪亚:《中世纪大学史研究》,第170—172页。文科学生的同乡会与文学院并不完全相同,后者拥有自己的社团法令和管理机构,而且同乡会的活动占据着其大部分的事务。有关1274年直接承认学生领袖为文学院的首脑,参见《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第447期和第485期。
[36]有关高级学科学院的地位及其组织,参见拉什达尔的论述,《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321页之后的内容。
[37]参见伯威克的论述:《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三所大学的中世纪生活方式和思想》,第171—172页。
[38]参见伯威克:《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三所大学的中世纪生活方式和思想》,第3章。
[39]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106页。1266年,根据教皇使者西蒙·德·布里(Simon de Brie)颁布的敕令,学生领袖的行政任职延长至3个月,这一措施遏止了大学过于频繁更迭学生领袖而引起的骚乱。后来,3个月的任期成为惯例,沿用了300多年。
[40]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69页及注释28、注释29。在暑假期间,选举通常是不进行的。
[41]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16页。
[42]参见洪诺留三世的敕令,引自《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及注释45。教皇禁止学生“根据同乡会推选任何曾给他们带来伤害的人担任同乡会领袖”。(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翻译版,第17页)被推选为官员的性质仍不清楚。
[43]《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及注释187。
[44]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15页。
[45]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15页。
[46]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15页。
[47]有关巴黎大学的同乡会冲突,参见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21—27页。
[48]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185—186页。
[49]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183页;也可参见亚历山大(W.M.Alexander):《阿伯丁大学的四个同乡会及其欧洲背景》(The Four Nations of Aberdeen University and their European background),《阿伯丁大学研究》,第108期,阿伯丁,1934年,第5—6页。
[50]有关同乡会首领的许多资料,见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3章。
[51]有关对其学校监管的详细情况,参见1328年法国高卢同乡会通过的立法,《巴黎大学档案》,第2卷,第871期。
[52]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130—131页。
[53]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97—98页。
[54]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99—100页。关于英国—德国同乡会学士的详情,参见加布里埃尔:《1425—1494年期间巴黎大学的英国—德国同乡会》,引自加兰迪亚:《中世纪大学史研究》,第176—178页;也可参见《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第202期。
[55]百年战争,指法国和英格兰在1337—1453年间断续进行的长期战争。——译者注
[56]《中世纪大学史研究》,第108页。
[57]低地国家,指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译者注
[58]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225页;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430页;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168页。
[59]国民公会,指1792—1795年间的法国议会。——译者注
[60]托钵僧团,亦译托钵修会,是天主教僧侣团体之一,以云游布道、托钵乞食区别于其他修道院僧侣组织。主要有方济各会和多明我会(多米尼克)两大派。——译者注
[61]关于托钵僧的争论,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370—397页;莱夫:《13和14世纪的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第34—47页;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83—91页;也可参见摩菲(J.C.Murphy):《巴黎大学早期的方济各会“Studium”》(The Early Franciscan Studium at the University of Paris),引自《公共讲习所:关于埃斯特克·L·加布里埃尔的专题研究》(Studium Generale:Studies offered to Astrik L.Gabriel),多蒙科什(L.S.Domonkos)和施奈特(R.L.Schneider)主编:《中世纪教育史教材与学科》(Texts and Studies in the History of Mediaeval Education),巴黎圣母院,印第安纳,第11期(1967年),第159—203页。
[62]格雷蒙那的罗兰(1178—1259),多明我会神学家和早期经院哲学家,巴黎大学第一位多明我会任课教师。——译者注
[63]圣瑟尔的休(1200—1263),法国多明我会修士,红衣主教和知名圣经注释者。——译者注
[64]圣杰尔的约翰(约1180—1259或1260),多明我会修士和医生,担任过英国多明我会教会学校的校长。——译者注
[65]哈尔斯的亚历山大(约1170或1185—1245),英格兰神学家、哲学家。——译者注
[66]《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第219期。
[67]《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第230期。
[68]《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第247期。
[69]关于这次妥协过程的每个细节尚不清楚。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392—393页。
[70]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一书的编辑们所添加的附笔,第1卷,第396—397页。
[71]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一书的编辑们所添加的附笔,第1卷,第393—395页;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90—91页。
[72]参见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159—162、167—169页以及《百年战争结束后的巴黎大学》(The Universities of Paris at the End of the Hundred Years'War),引自《大学政治:从中世纪后期至现代早期的个案研究》,第47页之后的内容;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尤其是第425页之后的内容;伊尔赛:《法国及外国的大学史:起源与现状》,第1卷,第205页之后的内容。
[73]参见莱夫:《13和14世纪的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第49、71页。
[74]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213页。
[75]三级会议,中世纪法国的等级代表会议,参加者有僧侣(第一等级)、贵族(第二等级)和市民(第三等级)的代表。——译者注
[76]参见弗奇尔的观点,《中世纪的大学》中的相关内容。
[77]引自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翻译版),第61—62页;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168页。
[78]参见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90页及注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