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剑桥大学
众所周知,有关中世纪时期剑桥大学的资料与有关中世纪时期牛津大学已有的丰富资料相比,只有很少一部分被保留了下来。[59]即使如此,直到最近[60],剑桥大学的历史学家对自己大学的历史还是没有表现出应有的兴趣。其结果是,剑桥大学至少在1400年前的一段时期在欧洲的声誉很低,常常处于中世纪大学排行榜的末尾[61],而且在大学发展的总体描述中经常被一笔带过。中世纪英国的学术史经常都是通过牛津大学的眼睛来考察的,而剑桥大学则被认为是牛津“studium”(讲习所)的低一等的派生物,在每个重要的方面都是以其母体为原型的。然而,过去15年的研究似乎对这些传统的观点进行了必要的修正,表明中世纪时期的剑桥大学对于英国学术历史的若干重要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剑桥大学起源的证明文件是属于最不完整的那种资料。将这个讲习所看作是剑桥镇12世纪文法学校发展的产物并受到伊利、克罗兰德和巴恩威尔教区教士活动的资助和支持的观点,其猜测成分太多,可信度也不高。[62]到了1200年,仍然没有证据表明,在剑桥有一个处于初创期的高等教育的“studium”(讲习所)的存在;这所大学似乎是在1209年牛津大学罢课后一批牛津大学的师生迁徙到剑桥后才得以出现的。因此,人们必须承认,剑桥大学的建立主要是归功于牛津大学大批师生的外迁。[63]一些外迁的教师可能以前就是剑桥人或东英格利亚人,这就为剑桥在1209年被牛津大学部分流亡师生选为目的地提供了假设的原因。[64]还有相当数量的教师与伊利主教尤斯塔斯(Eustace)有联系,而且他们中间的一些人都曾在牛津大学任教过,这也为外迁师生选择剑桥提供了另一个原因。[65]显而易见,在牛津“studium”(讲习所)1209年至1214或1215年关闭期间,剑桥的学校建立了起来。到1225年时,已有了校长的记载[66],这表明教师和学生已在伊利主教区建立了一个与众不同的社团。教廷最早承认剑桥大学似乎是1233年6月14日教皇格列高里九世颁发给“剑桥的校长和大学师生”的特许状。[67]该特许状赋予剑桥基本的大学司法特权,而这种特权巴黎大学于1245年、牛津大学于1254年才获得。[68]因此,很显然,到了1233年,剑桥的讲习所就正式获得了社团的司法实体地位,并在校长的领导下运作起来。其校长在1250年或更早以前是由任课教师推选出来的。现存最早关于剑桥大学的校长和教师的立法记载是1246年[69];大学最早有记载的法令是1276年3月17日颁布的,剑桥大学很高的组织程度和先进的学术水平在法令中得到了体现。[70]
最近,贝内迪克特·哈克特(Benedict Hackett)博士在罗马的安吉拉图书馆发现了一份手写本,里面有很多未标日期的对开本,题目是《剑桥大学的组织条例》(Constituciones Universitatis Cantebrigiensis)。这对于了解13世纪剑桥大学组织发展的成熟度以及本土化的程度都有重要的意义。[71]哈克特博士认为,这份手写本是剑桥大学最初体制的唯一幸存的版本,人们由此可以重建其原始法令的条文。根据这些资料,他得出这样的结论:原始法令的条文编制于1234年至1254年期间。他提出,“截至1250年前后”是一个简便有效的时期。哈克特博士进一步认为,这些体制包含了一整套的法规,是中世纪大学的第一套大学规约。这些规约由13章组成,篇幅长短不一,内容涉及到大学的一些基本事务,例如,校长、院长(rector)、任课教师、棒持、评议会、司法程序、着装、纪律、寄宿舍和房屋租金、纪念捐赠者以及大学成员的葬礼等。特别有意义的是,还有一些有关招收攻读硕士学位学生的简短规章、有关讲座和辩论的条例以及学期制的章节等。遗憾的是,没有有关课程或规定教材方面的条例,只提到了文科、教会法和神学三门科目,但没有提及民法或医学科目的内容。
通过将这些体制与牛津大学以及其他13世纪“studia generalia”(公共讲习所)的早期法令进行比较,并追踪其截至16世纪的发展历程,哈克特博士收集到了大量的细节资料,描述了中世纪的剑桥大学在制度和学术方面的发展历程。剑桥大学在这些方面的发展充分说明,人们不能将剑桥大学的体制仅仅看作是一种派生结果,而必须把这个问题放在国际大学历史这个更大的范围里来考察。更有甚者,如果日期准确的话,那就使剑桥大学到13世纪中期已经是一个完善的、被习惯看作是公共讲习所的观点得到了印证。为此,哈克特博士增加了许多新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然而,尚不完全清楚的是,哈克特博士是否已证明了他的观点,即这些法令符合一个完整的成文法典,以及它是中世纪大学的第一部大学规约。[72]很有可能,剑桥大学拥有早期的法令,但同样也有一些或许仅仅是成文的习惯而已,只是后来获得了法令形式。然而,这份手写本由于缺少体现编写意图的前言,条文在一些关键方面上过于简练省略,存在着有关条文、法律、学术以及日期等紊乱的问题,以及安吉拉手写本没有官方身份,可能是私下委托制定等情况,这必然使我们对哈克特博士让人无法认可的结论心存疑虑。
人们普遍认为,教皇约翰二十二世(Pope John ⅩⅩⅡ)于1318年正式授予剑桥大学“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地位。[73]这种观点认为,在这之前,剑桥大学并未获得与牛津大学同等的地位,而牛津大学被习惯看成是“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的地位已有一个多世纪有余。但是,根据比以往使用的更为准确的资料来看[74],重新审视教皇约翰二十二世的敕谕可以清楚地看到,教皇的授权仅仅是确认剑桥大学是一个公共讲习所,并未在任何方面对其地位有任何改变。对于这所中世纪大学的历史而言,这一点具有非常重要的关系。因为它说明,教皇任何时候都没有授予,更不要说是正式授予剑桥大学以“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的地位,而只是通过教皇的确认加强了其地位而已。从这一点可见,至少在13世纪某段时期和14世纪早期,剑桥大学已经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被公认为是一个公共讲习所(studium generale),而不仅仅是地区性的大学[75](respectu regni)。这似乎是对哈克特博士的研究持支持态度的观点。由于剑桥大学并不是获得教廷认可的“general”(公共的)大学,因此,它肯定是根据习惯被认为是“general”(公共的)大学。所以,人们可能由此而认为,即使剑桥大学当时并没有像它的那个比自己更卓越、规模更大的英国同行一样在欧洲享有声誉,但它所享受的地位比牛津大学丝毫不逊色。的确,现在证明,剑桥大学与所有其他历史悠久的“studia”(讲习所)如巴黎大学、博洛尼亚大学、牛津大学、帕多瓦大学和奥尔良大学齐名,它们都是根据“一般习俗”(ex consuetudine)而不是通过教皇的立法获得了“studia generalia”(公共讲习所)的地位。有必要强调的是,作为对中世纪时期剑桥大学地位考证的补充,到15世纪初,剑桥大学似乎已经进入了欧洲知名大学的行列之中。为佐证这一点,我们可以举例说明当时的情形。例如,在1417年德国康斯坦茨大公会议(Council of Constance)结束之际,大主教们不辞辛苦地专门给剑桥大学发去一封函件,告知剑桥大学他们已推选了新的教皇。据目前所知,牛津“studium”(讲习所)并没有得到相似的函件。[76]
同样,在学院历史领域,剑桥大学也为英国的学术生活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第六章详细介绍了剑桥大学具有学术影响力的一些领域。在这方面,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具有双重的意义。除了在一些重要学术领域具有开拓创新的特征外,剑桥大学在中世纪时期英国的众多学术团体中表现得与众不同。[77]在剑桥大学校园内爱德华二世(EdwardⅡ)礼拜堂的扩建中,可以找到剑桥大学起源的印记。两百多年来,国王学堂一直作为国王个人色彩极为浓厚的场所:国王学堂的社团支出全部靠皇家经费维系,而且后面继任的国王都保留着国王学堂保护人的身份,每个院士和院长都是由国王任命的。这些与众不同的体制特征,使得国王学堂与所有其他同皇家有关系的英国学院有所不同。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国王学堂的社团在英国大学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它不仅产生了英国大学校园里的第一个皇家教师团体,而且开启了皇家与英国大学之间最早的体制纽带。这种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后来扩展到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所有的“皇家”学院。但是,正是由于同皇家的这种独一无二的关系,国王学堂依然是整个中世纪时期大学与朝廷之间这种关系的最后希望。作为对中央政府的教育支持,国王学堂的社团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为教会和政府部门提供教育人才的储备。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高级学科中,民法是国王学堂的主要学术重点:从14世纪早期,英国国王就开始扶持国王学堂的民法学科。他们的成功还可以通过这样的事实加以证明:国王学堂是剑桥大学培养民法人才的最重要的摇篮。在皇家的直接保护和鼓励下,国王学堂想在英国大学法律学科的永存和复兴运动中发挥其中心作用,这一运动产生的一部分原因是要满足对法律人才日益增长的需求,而这种需求源于百年战争和欧洲教会会议至上主义(European Conciliarism)等运动,还有一部分原因是要营造一种法律思想氛围,从总体上有利于王权更为浓厚的神权政治方向。进一步的研究成果也表明,国王学堂只是王权在中世纪的英国促进民法学科发展所资助的几个研究中心之一。
近来的研究方向一直是去修正和大部分地否定剑桥大学在13世纪和14世纪的传统形象。无论是从组织发展和本土化演变程度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法律地位或者学院发展的意义、吸引知名学者的魅力的角度来看,剑桥大学都是中世时期英国学术生活中的一股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