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学院运动

第六章 欧洲的学院运动

中世纪大学的学院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过去,学院史实际上经常是对学院创建者所制定的院规的某种评价,对其校友生平的纵览,以及对其建筑风格的描述而已。[1]这项工作有时是由学院的一位前任成员来承担的,而该成员可能是一个历史研究业余爱好者。由于学院注定要在欧洲北部一些大学里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它们值得获得更多的重视和研究。不幸的是专业历史学家有偏见地忽视学院研究带来的后果。这意味着,大量的文献资料一直从“虔诚的祭奠”(pious memorial)的研究角度着手;而且,在该研究领域,各种历史的变革力量却经常被忽视,而这种变革力量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重大事件及其走向。其结果是,诠释学院史的思路处处都受到狭隘研究的影响。以这种狭隘的研究方式呈现给人们的学院史,有点像一种自娱自乐的行为或一个祭祀神龛的仪式,而未能很好地利用比较文献资料,这更使学院史研究陷入一个大杂烩的泥潭中,阻碍了某种可靠的综合研究模式的形成,最终给对学院的研究带来了伤害。

中世纪大学的学院应该受到以往与修道院或男爵世家一样的密切关注,才是唯一正确的途径。因为建立这些学院是对那些攻读法律、神学和医学等高级学科学生的主要的世俗支持;而且,这些学院与托钵僧团一起,在大学里庇护了一代代有才华的和最有创造力的人才。或许,这些人才就是那些最具有潜在的社会和专业价值的学生。我们在合理地评价大学作为中世纪社会中的一个功能实体的场所之前,必须先去了解更多的有关为学生提供庇护的学院的情况,而不是像我们现在这样只专注于中世纪大学而忽略对学院的研究。只有对学院组织和生活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从更微观的角度去考察和思考,我们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去评价大多数攻读高级学科的学生,至少是北欧大学的这些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而且,还必须强调的是,学院初期的作用相对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其后来的发展对历史悠久的大学(如巴黎大学、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发展方向和性质等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因为在中世纪后期,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的学院继承了“大学学院”(university schools)公共授课的体制,而这一体制由于不明原因逐渐退化了。学院作为一个自给自足的教育单位的出现,完成了教学中心逐步分散到各个学院的运动,这是英吉利海峡两岸世俗学术生活中引人关注的焦点。从这个阶段起,对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历史的研究就与对学院运动的研究密不可分了。同时,几乎可以毫不夸张地说,14和15世纪的大学如果不是因为它们拥有稳定的和富裕的学院的话,那德国和苏格兰的几所大学可能早就不存在了。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去促进对学院的研究。对学院的研究应该获得与它们的历史作用相称的地位,而不是像平时那样受到漠视和草率的对待。

中世纪的世俗学院不仅仅是学堂或寄宿舍的高级版本。学院最成熟的形式是一个自治的、自我管理的和合法的实体,拥有稳固的捐赠以及自己的院规、特权和共同印章。[2]但是,许多学院,特别是欧洲大陆的学院,却与这个定义有着相当大的距离。例如,如果一个社团被剥夺了增加新成员的权力或完全监督自己行政和治理事务的权力,那么,它的法人地位将会受到严重的限制。有很多的例子表明,巴黎大学和法国一些省级学院的创建者将学院的保护人地位和对学院的最终管理权都给予了外部的机构,例如,大主教、主教、某个宗教机构的首脑或大学董事会成员等。[3]显而易见,中世纪大学的学术学院包含了各种类型的学院,从英格兰的自治、自我管理以及通常拥有土地的学院类型到法国和意大利的常常是机构简陋的学院,后者实际上只是为学生提供居住场所而已。这些各种类型的学院虽然差异很大,但具有一个共同的因素,那就是,它们都是依靠教育捐赠而建立起来的。学院受捐赠的地位决定了它与学堂或寄宿舍的不同,在大学内部建立起一个永久而又稳定的生存环境。正是这一捐赠因素,为上层的、高度组织化的和富裕的社团,如牛津大学的默顿学院、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或巴黎大学的那瓦尔学院等,与那些在学院层面最末端的、数量众多的和原始的住宿性质的学院之间建立起了联系的纽带。

尽管学院运动的主要动因是大学的世俗需求,但是,贬低这一欧洲规模范围内的行动背后的精神和慈善动机将会对人产生一种误导。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学院是牧师会主持的教堂发展的分支,而牧师会主持的教堂都是由世俗教士组成的,它们拥有附属的文法学校和唱诗班学校。学术性学院与牧师会主持的教堂之间的区别是其功能的侧重点不一样:世俗教士学院的主要利益是宗教为上,教育次之;而对学术性学院而言,不言而喻,这一情况正好相反。尽管如此,许多世俗教士学院都积极参与到小教堂的建设活动中。一般而言,大学学院的创建者,无论是国王、女王、高级神职人员和政治家还是平民贵族的富有的成员,都把建立一所学院看作是一项慈善的和虔诚的事情。学院会修建起一个永久的神龛以纪念他们的善举,并举行弥撒为他们以及他们亲属的灵魂祈祷。也就是说,学院的院士有义务承担起礼拜堂牧师的责任。还有一些学院显然是用来作小礼拜堂的而不是为了其他的用途。例如,在英国剑桥大学的国王学院[4]和圣凯瑟琳学院以及牛津大学的女王学院、新学院和众灵学院里,院士或学生都要履行很繁重的礼拜堂职责[5];相反,剑桥大学国王学堂[6]的院规则对院士们的宗教义务安排得很少。[7]但是,个人的捐赠动机与创建者的愿望经常合二为一,其目的是进行一项具有长期的、重要影响的有意义的事业。欧洲第一批学院创建者是在12世纪后期和13世纪初期的巴黎大学产生的。他们创建学院的动机就是为了减轻贫困生的困苦。[8]一篇写于1230年至1240年的题为《论学生的纪律》(De disciplina scholarium)论文在大学里被广泛传读。该论文提倡,大学教师要担负起责任,以确保贫困不成为学生学业进步的障碍。[9]在学术界,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有必要去承担关心学生社会和经济福利的责任,而这是掀起并持续推动巴黎大学建立学院高潮的主要的思想动机。从仅仅想到学院为贫困生提供住宿场所到后来形成的更有积极意义的作为一个“学术中心”(academic centre)的理念,使来自某个特定地区或特定学习阶层的学生和睦相处,促进知识交流。[10]13世纪学院的创建者所期望的模式,是建立一个体现精神的、道德的和学术卓越的基督教团体,为实现自己的理想捐赠个人财富是一种相当诱人的精神投资方式。

建立学院的慈善动机依然是中世纪时期持久不变的主题,但是,慈善动机转化为具体的目标是随着变化的社会和知识环境而变化的。一般来说,13世纪的学院制主要是促进文科和神学学科的发展,而14世纪和15世纪的学院制则为民法和教会法提供了更大的舞台。[11]尽管此时在巴黎大学,法学的中心地位由于1219年教皇洪诺留三世禁止讲授民法而被大大地削弱了。在百年战争期间,无论是在法国还是在英国,一些学院创建者所关心的是动员学院的力量去填补世俗教士队伍出现的巨大空缺,并确保为教区提供合格的教师。[12]当人文主义价值观渗透到大学时,15世纪后期和16世纪初期的学院创建者们逐步在他们的社团中反映了这种不同的文化。对于不同时期和不同地方的中世纪学院创建者而言[13],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在他们心中最为重要的是将主观的精神表达与客观的教育目标相融合,这也是学院运动最坚定的目标。

巴黎大学被认为是大学学院制的起源之地,因为学术性学院的类型在巴黎大学比任何地方都兴起得早。巴黎大学第一批学院创建者的共同目标是为贫困生提供免费的住宿,因为这些学生没有能力支付食宿费用。据说,欧洲最早的学院是迪克斯—惠特学院,于1180年在巴黎诞生。[14]这个非常初级的学院是巴黎圣母玛利亚医院发展的产物,称之为“圣灵医院”(Hotel-Dieu),位于巴黎圣母院的附近。过去的习惯做法是,在这所医院里为“贫困的教士”开设一个房间。而在1180年,一个名为伦敦的乔西尤斯修士从耶路撒冷朝拜回来后买下了这个房间,并将它捐赠给18位贫困的修士永久使用。这是学院的一个最为初级的形态。除了规定教士的宗教职责外,显然没有其他有关内部管理或院内财政方面的规定。实际上,只要有捐赠,这个机构就完全可以合情合理地称之为“学院”。尽管如此,这所学院是中世纪在巴黎已知的大约60或70所学院中最早建立的一所学院[15],也是所有欧洲大学的第一所学院。

类似性质的学院很快就接连不断地建立起来,例如,圣托马斯学院、圣奥诺雷学院和圣维克多学院。到13世纪中期,巴黎的大街小巷散布着各种捐赠的学院,这些学院当时在体制上并未与巴黎大学有多少联系。[16]巴黎的早期学院的创建者们似乎并未规定学习科目和学术职责,就像迪克斯—惠特学院一样,几个这样的慈善社团都非常类似于中世纪的医院;而且,其中的一些学院最初并不只限于资助学生,也为那些不在大学学习的修士提供住宿便利。据目前所知,多数的早期学院建立的目的,要么是扶助那些学习文法的学生,要么是扶助那些已完成了文科训练并开始学习文科课程的年轻人。按照现代的说法,他们都是高中生或大学本科生。

在欧洲学院史上,出现的一个全新的发展是路易九世(LouisⅨ)的专职牧师罗伯特·德·索邦(Robert de Sorbon)[17]于1257年至1258年间建立的索邦学院。[18]这所学院的一个新特点是,学院是为那些已获得文学硕士并准备攻读繁重的神学博士学位课程的毕业生规划建立的。正是索邦学院这所只有文学硕士毕业生的学院,后来造就了巴黎大学,为巴黎的学院和英国的学院之间建立了重要的联系。关于这一点,下文将详细论述。

我们可以认为,在1300年前,巴黎城里建起了大约19所学院[19];而到了14世纪,这个数字大约翻了一番,至少是37所学院。14世纪是西欧的学院大扩张的时期。[20]在15世纪时,建立了大约11所学院,但必须强调的是,这些数据或许并不完整;因为巴黎的学院情况并不稳定,有几所学院可能只是昙花一现,匆匆就消失了,而没有留下任何的文字记载。在14世纪巴黎城里学院建立的高峰时期,几乎每种社团都有其代表的学院。如前所述,一些学院是专为文法学生筹划的,一些是专为攻读文学学士课程的学生修建的,还有几所学院是专为文法教师和文学院教师建造的。有的学院只接受文学硕士毕业生,主要是攻读高级学科的课程;有的学院是混招的,如那瓦尔学院,本科生和文科硕士毕业生生活在一起,攻读不同层次的课程。我们也不应该忽视,在巴黎还有许多专为外国学生建立的学院。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由瑞典和丹麦主教座堂全体教士为资助其同胞而建立的学院,例如,乌普萨拉学院、斯卡拉学舍、林科平学院和达契亚学院。[21]为苏格兰和德国的学生以及其他民族学生建立的学院使得巴黎的学院呈现出多民族的色彩。而且,还有可能的是,有几所省级学院(provincial college)与巴黎的特定的学院(particular college)保持着联系。其中的一所学院是由奥伯特·德·吉格尼考特(Aubert de Guignicourt)根据1345年法令为攻读文法的学生在苏瓦松建立的。[22]1349年,奥伯特设立了一个奖学金,专门为他的学生到巴黎的拉昂学院攻读高级学科提供资助。[23]这些省级学院作为生源输送站到底为巴黎的学院输送了多少生源,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一般而言,中世纪巴黎的学院的主要特征是丰富的多样性、某种程度的不稳定性、多功能性以及喧闹作乐的特性。[24]

从体制角度来看,巴黎的学院与英国的学院差别很大。[25]一般而言,英国的学院都是自我管理和民主选举的社团。除了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为特例外,学院的院士都有权决定增选院士职位以及竞选院长职位。[26]学院所有重大事项都是经所有院士投票,并由多数选票决定的。学院的管理权交由学院院长及一个由院士组成的小型委员会。这些独立的社团对自己的自治地位极为珍视,将外部教会或大学当局的干预权降低到最小程度。然而,在巴黎,有代表性的学院都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其最高的管理职权大多来自外部一个或多个权威机构。例如,索邦学院的管理是由巴黎教区的副主教和教区秘书室的教士、神学博士、法律和医学学院的院长、大学的校长和学监负责。[27]巴黎学院内部事务的日常管理除了接受外部管理外,通常是委托学院内部的官员负责,而外部权威机构则负责学院的任免权,即任命学院院长,增补院士空缺职位或安排学生住宿。学院的财产经常是全部或部分由外部管理。巴黎的学院和英国的学院的另一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接受大学监督的程度。因为在巴黎,大学通过副主教、学部或同乡会获得了对学院体制相当大的控制权,这体现在内部管理、免除不满意的人员、财产事务或任命的主管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学院生活不足等方面。无论是以副主教的身份还是以某个同乡会的身份作为代表,大学具有巡视学院的权力。没有理由认为这就是篡夺了学院的自治权,因为大学经常被学院的创建者自己或他们后来的代理人授予了大量的干预权。[28]为了维护纪律并设法解决因捣乱斗殴和其他不安定因素而产生的大量问题,求助大学的帮助可以使学院的自治更容易妥协。

如同英格兰的学院一样,15世纪前巴黎的学院在大学里只为少部分学生提供食宿。13和14世纪,大部分学生要么住在由大学的任课教师监督管理的济贫院里,要么与住在被学生称之为“严格执行纪律的人”(Martinets)的市民家里。起初,学院是不管教学的,至少从严格意义上说,教学是属于学部和同乡会负责的事务。[29]但是,如果说学院最初在巴黎的“studium”(讲习所)和英国的大学中所处的地位相对而言无足轻重的话,那么,到了宗教改革时期,其性质已完全变了。

很有可能的是,在巴黎的学院里开展教学活动的日期要比英国的学院早。[30]这是因为本科生从一开始就是众多巴黎学院的组成部分,而英格兰大多数学院在15世纪前是不接受本科生的。以学术训练和雏形的讲座制度为形式的学院教学,被认为是对大学各学科任课教师教学的补充。但是,随着作为不领奖学金成员的本科自费生(pensioner或commoners)[31]以及前来求学的非寄宿生开始进入学院学习(14世纪时还只是部分,而到了15世纪其数量猛增)[32],学院不得不扩大教学的设施规模,并最终超过了大学的公共讲座制度。例如,在15世纪,教会法课程在巴黎的几所学院粉墨登场。[33]尽管教会法学院的反应很焦虑并试图阻止这一发展,但到了16世纪,这一学科课程在学院里深深扎了根。[34]事实上,比起大学的一些学部[35],许多学院的环境更为舒适,学术气氛更为热烈,这一点是不容轻易忽视的。由于越来越多的任课教师被招入学院,学院就变成了“studium”(讲习所)的教学中心。到16世纪时,大学的学部被大大削弱了,它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作为某些正式活动,如学业结业和学位授予仪式的工具。[36]

在巴黎的学院和英国的学院,教学分散对各自所在的大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从那时起,大学的各个组成部分比大学的整体要重要;而且,大学除了作为一个组织通过校长颁发学位以及通过由学部教师组成的社团完成颁发学位的过程外,几乎已经衰亡了。然而,教学分散运动在巴黎的传播并没有在英国那么大。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教学都由大多数学院的导师代理了,无论学院是大是小,其情况都是一样的。而在巴黎大学,本科生教学逐步都集中在几个规模较大的学院里。它们的差别或许在于:巴黎的学院之间在财政和作用方面有很大不同;英国的学院之间在这些方面差别要小得多。巴黎众多处于学院层面末端的简陋的寄宿舍,根本就没有能力聘请额外的教师来应对大规模的校内教学任务。规模较小的学院(以及没有任何资助的济贫院)最终迫不得已选派它们的学生去听规模较大的学院举办的讲座。这些大的学院有能力聘用足够的任课教师,能在整个教育领域里招收自费学生。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甚至一些小的学院通常也提供一些小规模的教学,并利用它们附近的较为富裕学院的资源作为补充。但是,总体而言,英国避免了巴黎的“两级学院制”(the two-tide collegiate system),即大多数学院在教学上都依赖于少数知名的学院。到15世纪末,巴黎能够提供完整文科教学的学院数量已减少到18所,大约是当时已知存在的学院的三分之一。[37]与文科发展情况相同的是,巴黎大学的神学学科逐步集中在一些机构里,如宗教学院以及世俗的索邦学院和那瓦尔学院。[38]中世纪后期,在巴黎这种两级学院制的教育体系里,从发展来看,或许在使用教室和资源方面比起英国那种相当独立的且封闭式的学院制更为有效。到了15世纪,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巴黎大学为了规范起见,在教学从大学过渡到学院的过程中,在学院和大学任课教师的相对地位上却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混乱。但是,早在1500年前,学院的讲座似乎已经取得了公认的、与大学各学部的“普通”讲座同等的地位。[39]这在以往都是大学各学部开设的主要课程的教学内容。尽管都是由学院院长提名的,但是,学院的任课教师还是要由大学学部来任命或免除。从这一点来看,大学依然在转变的教育体制中保持着监督职责,这一职责似乎延伸到具有检查学院教学质量的权力。[40]在巴黎,大学对学院进行控制这一点上与英国的情况形成了另一个不同之处:英国的学院大都发展成了一个个教学孤岛,来自大学的干预非常少。

巴黎的学院在法国大革命爆发时受到了压制,而且大学再也没有回到学院制的体制。巴黎学院史这种混乱不堪、斑驳陆离的性质,反映了这所伟大的中世纪大学动荡不定、危机四伏的状态。但是,英国的学院制却体现了有序和保守的特性,反映了英国的大学环境更为寂静、稳定和与世隔绝。如果说巴黎的学院匆忙建立起来只是权宜之计的话,那么,所有的英国学院建立之初就是为了永久存在。有太多的巴黎不同学院的院规尚未公布于众,因此,迄今为止,对巴黎学院史提出一个确切的观点是不可能的。最近出版的一本有关奥顿学院的三个中世纪院规的学术论著[41]中,已促使我们对在巴黎由红衣主教皮埃尔·贝特朗(Cardinal Pierre Bertrand,约1280—1348)建于1341年的这所学院赋予更加重要的地位,而这在以前是存有质疑的。在这本书中,该书的作者令人信服地指出,1341年的院规和1345年的院规(1491年的院规主要涉及到纪律事务)都被14世纪和15世纪巴黎的几所学院作为范本来使用。这正好说明一点,即巴黎学院史领域还有大量院规有待发现。与巴黎的学院相比,英国的学院是在英国大学生活中较晚出现的现象。当学院真正出现时(而且一直持续到15世纪后期),除了极个别的学院外,大多数学院主要是为拥有特权的少数硕士院士建立的,而本科生进入学院的时间则相对晚一些。如果不理解这一点,那对英国大学史的认识就将是模糊的。英国的学院绝对不是属于与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同时代的产物。学院一开始就不是大学体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它们也不是一开始就招收、教育和训导本科生的。

最初,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并没有多少、甚至根本就没有财产,可以说是一群教师及相关的学生住在他们所能住的租借来的房屋里。一般而言,学生能够居住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在一家客栈找到住处,或租借市民私人住房居住;二是如果他很有钱,就可以为自己和随从租下一幢房子,但这种情况在当时的英国似乎不太常见;三是对于那些家境贫寒的本科生来说,还有学堂或寄宿舍[42],即经常由大学的文科教师从城里的房东那里租借一套有一定租期的房子。[43]租借这套房子有双重目的,为学生提供住宿以及有限的教学场地,仅获得很薄的利润。学堂或寄宿舍成了所有学生常见的住宿形式,但最贫困生或最富有的学生以及最不善交际的学生除外。[44]学堂或寄宿舍也是大学当局最支持的一种住宿方式。因为大学所面临的长期问题是如何控制和管教分散在整个城市里的那些毫无约束的学生。首先,是让每一个学生都必须在一个特定教师花名册上登记自己的名字,而这位教师举办的普通讲课是他们在学部中必须参加的;然后,教师就可以随时保护、管教和约束该学生的行为。[45]但是,事实证明,大学的这种个人管理制度是无效的,因为教室能提供的仅仅是一段短暂的和偶尔的管教时间。大学当局逐步意识到,大学可以通过给本科生所居住和学习的房屋颁发许可证的形式,来实施更大力度的管理。[46]这样,维护学生良好行为的责任重担就从教师的肩上转移到学堂或寄宿舍的舍长身上。随着学生人数的大量增加,这些寄宿舍开始逐渐接受绝大多数的本科生。通过这种手段,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对这些潜在的、不稳定的社团增强了一些管理能力,比较成功地遏制了13世纪所特有的经常性的学生骚乱、暴力和谋杀等泛滥。然而,显而易见,尽管学堂和寄宿舍成功地吸纳了大量的本科生,但它们为硕士生所能提供的有限生活条件,对于解决宗教改革前大学社团所面临的最为紧迫的问题几乎是无济于事或毫无办法的。

在一个没有国家资助研究生奖学金的年代,一个生活窘迫的文学学士或文学硕士想留在大学里继续攻读法学、神学或医学等高级学科,在经济上常常是不可能的。问题在于攻读高级学位的课程期限很长。例如,在剑桥大学,神学博士学位从学生第一次进入大学起需花大约16年时间才能获得。[47]由于高级学科课程期限长、费用高,因此,在13世纪和14世纪,迫切需要为那些有能力在获得第一学位后继续攻读学位的世俗学生提供住宿和财政支持。这是英国中世纪的学院最初存在的理由,同时与欧洲第一所只招收硕士生的世俗学院模式(即索邦学院)有了本质上的联系。此外,建立这些学院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英国大学的高级学科的发展:建立这些学院不是提供普通的文科教育,而是提供一个与特定专业需求相关的高级学科教育,为那些智力超群的学生提供一个深入研究某个特定学科领域的机会。每所学院的生活条件根据学院创建者的兴趣或偏好而有所不同。牛津大学率先于1264年建立了默顿学院,使其成为宗教改革前英国“研究生”(graduate)学院的原型。[48]接着是1280年前后建立的大学学院和1282年创建的巴利奥尔学院。[49]而在剑桥大学,在13世纪,只有由伊利教区主教休·德·巴尔夏姆(Hugh de Balsham)于1284年建立的彼得豪斯学院。

典型的英国中世纪学院是一个根据民主原则建立的、自我管理的院士共同体。除了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外[50],根据院规,1500年前建立的每所学院的院士都有自己选举院长(warden,master,president或provost)[51]的权力。尽管这类选举经常需要得到一个外部权威的确认,例如教区的主教或大学的校长,但即使如此,通常会有特别的规定,外部权威的确认也只是走形式而已。[52]同样,大多数英国学院院规的条文都有解除不称职院长的内容。具体条款因不同学院的院规而异[53],但是,有一点基本上是相同的,即为管理目的而建立一种组织结构机制,而且可以通过学院院士将它运作起来。选举学院院长以及解除其职位,都是一些不可更改的法定权力。这些权力归属于一个委员会,即一个由学院董事会所有成员组成的集体组织,构成了中世纪自我管理的英国学院社团拥有的三个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之一。第三个权力是学院成员增补的权力。法国的学院那种将任免权置于外部机构的做法至少在英国的三所学院里一度有所反映,但并不严重。[54]约翰·德·巴利奥尔(John de Balliol)[55]的遗孀德沃尔吉拉(Dervorguilla)1282年为巴利奥尔学院制定的院规,将学院的院长和学生置于两个外面的代理人监管之下,一个是方济各会修士,另一个是世俗文科修士。[56]尽管他们的权力逐步被削弱了,但是,代理人(后来称之为院长)的地位一直延续到15世纪末。而且,根据1507年颁布的新院规,不免除他们的职位。同样,彭布罗克(Pembroke)伯爵夫人玛丽·德·瓦伦斯(Mary de Valence)在她为剑桥大学彭布罗克学院制定的首个院规中,将该学院置于每年选举一次的两个外部代理人的管理之下。这两个人拥有有限的巡视权,并被授予接纳新选出来的院士的职责。但到了15世纪后期,再也没有见到这些代理人的身影。[57]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彼得豪斯学院。伊利主教作为学院的创建者为自己保留了学院的任免权;然而,在1338年,这一权力中有一部分转给了院长和院士。[58]从这些具体的做法中可以看出,很明显,法国的学院对英国的早期学院发展的影响都只具有过渡的性质,而且极不受欢迎,不久就抛弃了巴黎的学院“外部管理”的特征,取而代之的是本国默顿学院内部自我管理的模式,即院士拥有增补成员的权力。从宗教改革前英国学术历史的大范围看,可以认定,在任免权安排方面,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是最后一所与法国的学院相一致的学院。因为从1317年前后建立国王学者社团(Society of the King's Scholars,该社团于1337年成为独立的学院,即国王学堂)到该学院于1546年被解散,任免权完全由英格兰国王掌控,他通过御玺诏书形式任命每一位院士和院长,这样就阻止了学院朝着完全独立的法人社团的方向发展。[59]

尽管中世纪英国学院的最终自治权归某个机构或社团的院士所有,但是,其日常行政事务通常都是由院长和一个由选举出的院士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负责的。在大多数学院社团中(尽管不是全部),这样的组织结构使得大多数院士无论在学院的任期有多长,在聘用期间某个时候都可以在学院事务中发挥作用,不管其作用有多大。例如,牛津大学女王学院的院规规定:除了院长、神学博士和教会法博士外,所有其他院士每周都要轮流担任学院事务的执事。[60]新学院也有类似的安排[61],剑桥大学的国王学院也是如此。[62]国王学堂(King's Hall)的院士民主“参与”学院管理的程度不可能如英国的普通学院那样广泛,但是,通过对一年一选的执事委员会的认真研究,可以发现[63],尽管执事的人选相对倾向于这个皇家社团里的高级成员,然而在该学院的整个历史上,人员的合理轮换防止了寡头统治的出现。一般而言,英国的学院都设法确保学院内外的行政事务由学院的广大院士平均分担。英国的学院院士从一开始就在制度上享有学院管理过程的参与权:学院院长的权力主要围绕着检查和平衡来展开,而且总的说来,院士似乎默认这种由学院创建者制定的契约式分享权力的形式,并根据实际经验不断发展和调整。[64]学院日常事务由人数不多的院士委员会负责处理,但是,如果涉及到大笔的经费支出、困难问题或难以定夺且对社团生活产生深刻影响的事务,那就要召开学院会议,通常所做的决定必须获得多数院士的同意。将最后的威慑手段(即学院大会)与行政官员选举的操作原则结合起来,这就确保了这种负责任的管理体制在大多数中世纪英国的学院中深深扎下根。

相对于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师生人数,对学院在中世纪的英国大学里所占据的地位而言,可以通过考察14世纪欧洲的学院运动的高峰期的一些详细数据来加以评价。

在14世纪,剑桥大学8所学院的院规设置了总计137名院士的职位,具体分布如下:[65]彼得豪斯学院14名、迈克尔豪斯学院6名、国王学堂32名、卡莱尔学院19名、彭布罗克学院24名、冈维尔学院20名、三一学院20名和圣体学院2名。然而,除了国王学堂、迈克尔豪斯学院、圣体学院,或许还有彼得豪斯学院外,根据实际拥有的院士人数,这些法定的院士职位数都是不确切的。卡莱尔学院的院士人数或许从来未超过13名,冈维尔学院平常的院士人数似乎一直是4名,而三一学院的院士人数大致相同,甚至更少。在14世纪中期,彭布罗克学院只有大约6名院士,到了15世纪初才达到9名。把这些实际院士人数加上国王学堂、迈克尔豪斯学院、圣体学院以及彼得豪斯学院的法定职位数,更为准确的总数记载应该是大约80个院士职位,这是14世纪剑桥大学的学院所提供的院士职位。这个院士职位数高于1379年前牛津大学所提供的院士数量。根据计算,在1379年新学院建立后院士职位数翻一番之前,牛津大学6所世俗学院总共只提供了63名院士职位。尽管在英国大学里住校教师的数量始终莫衷一是,没有最终的答案,但是,从上述数字可以清楚地看出,学院里的教师数量可能只占大学全部教师中的很少一部分。由于牛津大学的规模在14世纪有了扩大,并且剑桥大学的学院设置了大量的院士职位,由此可见,剑桥大学的学院院士与大学住校教师之比一定比牛津大学的这一比例要大。因此,在1379年前,剑桥大学的学院在“studium”(讲习所)占据的地位似乎要比牛津大学的学院地位突出得多。

根据这些修正的院士职位数字,国王学堂在14世纪时似乎提供了剑桥大学大约40%的学院院士职位。对于一所学院而言,这么高的院士比例还是值得人们注意的,而这一比例只有牛津大学的默顿学院能与其比肩。在1379年前,默顿学院拥有牛津大学总计约63个院士职位中的30个还多,很显然,无论是国王学堂还是默顿学院,每所学院所拥有的院士职位几乎是所在大学的院士职位总数的二分之一强。实际上,国王学堂当时是剑桥大学学院中规模最大且最有声望的学院,直到15世纪后半期,它在“studium”(讲习所)的地位才被国王学院赶上。一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在牛津大学的新学院建立之前,国王学堂和默顿学院是英国最为成功的大规模实现世俗学院理想的样板。默顿学院的声誉缘于它的院规成为“研究生”学院的原型以及它持续培养出许多知名的学者;国王学堂则因其皇家血统和特性、它的办学规模以及与国王和朝廷的特殊而持续的关系而与众不同。

1379年,威克姆的威廉(William of Wykeham)[66]创建了牛津大学的新学院,就其规模(即院士职位数)[67]和建筑的宏伟及布局而言[68]——这近似英国学院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该学院超越了以往任何一所学院。过去,威克姆经常被看作是英国第一所招收大量本科生作为学院永久组成部分的学院创建者而闻名。[69]但是,现在人们知道,从14世纪初期开始,国王学堂已为定期招收本科生做好了准备,而这些本科生将成为该学院社团整体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70]这样,通过使整个教育领域从事研究的大学学者(从本科到博士)联合在一起,国王学堂使它自己成为最早的混合型学院社团(the mixed collegiate society)的原型,这也成为宗教改革后英格兰学院的主要特征。人们一直强调的是,依照默顿学院招收“研究生”的思路建立起来的大学社团,导致了以学院为家的高级硕士生成员与分别居住在寄宿舍、客栈或私人住宅中的大批本科生之间的分道扬镳。[71]更为重要的是,国王学堂和后来的新学院预示着一场大的运动的到来,通过这场运动默顿学院的传统被转变为16世纪时产生各种混合的或平衡的学院社团的途径。当然,把那些经过长时期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归功于一二个机构将是不现实的,而且无论如何,在很大程度上这都是在客观的经济和社会变革力量的作用下所产生的结果。

本科生从学堂或寄宿舍零零星星地转移到“研究生”学院,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场由宗教改革完成的运动。[72]学堂或寄宿舍的主要劣势在于,它们都是没有外来资助的团体,一旦超过了租借日期就没有了安全感。因此,它们是一些不稳定的单位,是一个因负责管理的舍长为了争夺自费本科生而进行不光彩的和唯利是图的竞争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学堂或寄宿舍试图用纪律来约束大学这些年轻而又任性的成员已证明是难以胜任的任务。人们逐步认识到,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是将这些本科生置于学院的管理之下,但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且,经济的压力迫使学院最终采取接受这些本科生进入学院的行动方针。15世纪后期和16世纪早期,通货膨胀的趋势迫使过去主要依靠固定租金获得收入的学院寻找其他办法来加强学院的财政。其中的一个办法,就是向本科生敞开社团大门——可以想象采取这一步引发了多少反省和后果。尽管如此,财政因素战胜了院士们躲进小楼成一统的情结,尤其是当他们认识到他们可以通过收取辅导费用来增加收入时,更是如此。尽管在牛津大学,学堂讲座(the lectura aularis)至少从14世纪开始就由舍长或他们的硕士生助理来举办[73],但是,许多学堂与学院相比并不具备辅导的条件,因为它们不仅有欠稳定,而且缺乏一支数量足够的、有长期合约的硕士生教学队伍。但是,学院最终依靠所能提供的辅导优势成功地吸引到大批稳定的本科生生源。

然而,人们既不能过早预言学堂或寄宿舍减少的速度,也不能夸大学堂或寄宿舍减少的速度。如果我们来计算一下牛津学院已知的详细数字,就会清楚地看到,学堂或寄宿舍的减少是渐进式的。[74]1444年,大约有69所学堂;1469年,大约有50所学堂;1501年,大约有31所学堂;1511年,大约有25所学堂;1514年,大约有12所学堂;1552年,大约有8所学堂。由此可以看出,学堂减少的主要时期是15世纪后半期和16世纪初期。在此期间,教学活动越来越集中在学院,其中几所学院兼并了若干学堂并负责接收学堂的成员。但是,即使学堂在大学生活中属于少数,但截止到16世纪中期,牛津大学保留下来的8所学堂在1550年前后所拥有的学生人数超过了200人;而与此同时,大学名下的13所学院所拥有的学生总数则少于450人。[75]

尽管至少在16世纪中期前,牛津大学规定,学生必须参加公共讲座的听讲,但随着学堂教学条件的改善,本科生逐渐不太愿意去听由大学各学部的任课教师开设的普通讲座[76],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英国“studia”(讲习所)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是大学主要教学方式的“公共教学任课制”(regency system of public instruction)逐步被搁置起来。对大学教学体制的最后一击,来自“学院讲座制”(college lectureships)的建立。[77]学院的院士或院外的院士受聘在学院内部开设特定课程的系列讲座,课酬由双方约定。这些得到资助的学院讲座尽管不总是公共性质的,但对大学所有前来听课的人开放的这种系列讲座大多是公共性质的,成了1479年至1480年牛津大学莫德林学院引入学院讲座制这个教学机制后英国大学学院制的一个永久的特征。[78]从此,几乎每所新建的学院都为开设讲座做好了准备。与此同时,多数历史较久的学院都修改了自己的院规,以适应这一新的发展趋势。[79]事实上,从伊丽莎白女王(Elizabeth)登基开始,学院或多或少已成为自成一体的教学组织。事实证明,大学为苦苦支撑的、行将衰亡的大学教学体制所做的努力是无效的。[80]一系列有利于学院的发展趋势已不可逆转。到了16世纪70—80年代,学院已经成为大学中有效的教学机构。

相对来说,有关1500年英国的学院教学组织情况研究的成果并不多。特别是很难梳理出导师制的发展轨迹,而且16世纪导师制在学院广泛开展时,只能对其略知一二。在学术团体中,资深成员帮助、鼓励和指导年轻的同伴是自然规律,这已成为英国的早期学院中的规程。例如,1270年默顿学院的院规规定:从高年级学生中选拔教师来辅导年龄较小学生的学业,规范他们的道德行为。[81]剑桥大学的彼得豪斯学院也实行类似的院规。[82]一般来说,资深院士有义务在道德层面教育和影响社团中的年轻成员,这是大多数英国的早期学院的普遍做法。可以看出,这里所展示的是最基本的导师制形式,即非正式的、免费的和只限于学院成员的教学方式。但是,随着威克姆在新学院中建立有薪酬的导师制,学院产生了一个新的特征,即从学院基金中划出一笔经费用来支付那些作为社团年轻成员导师的院士或高年级学生的报酬。[83]但尚无证据表明,这种导师制惠及到非学院成员。而且,也没有资料表明,威克姆新学院的本科生学费都付给了作为他们导师的院士或高年级学生。还有一点需要指出,对本科生财务的管理逐步成为学院导师的一项主要责任,而且最终也是英国完善的导师制的一个主要内容。

现在,还不清楚国王学堂是否曾有过威克姆的新学院意义上的有薪酬的导师制。但是,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从15世纪30年代开始,该学院就开始招收非本院的自费生。[84]已知的是,那些为从院外招来的学生作导师的院士,代表院方用学生的学费来支付所需的费用。这里所显示的一种安排是,几名院士以代理父母的身份来负责管理学生的财务。这种情况与当时对无人资助的学堂采用的最初的导师制的情况是一致的,但据知这种情况为数并不多。15世纪早期,至少在牛津大学的一所学院里,那些把舍长看作是自己导师或放款人的本科生都把财务交由导师来控制,导师还代表他们支付开销并逐项报账。[85]在英国的学院中,迄今为止国王学堂提供了最早有关这种导师组织形式的确切证据,即将学生的财务归于某个院士管理(即由导师负责),这成为宗教改革后一段时期英国的学院舞台上的一个主要特征。但是,在15世纪时,在国王学堂采用这种方式为学费而招收自费生作为正式学院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不可能的。[86]因为学院作为一个整体成为这一做法的推动力量是不可能的。尽管学院有可能鼓励这一趋向,但断断续续的证据表明,朝着这一趋向发展的动力源于希望用讲课报酬来增加收入的个别院士。根据后来相似的例子,可以判断,院士导师与家长或监护人达成私下协议,将学生交由导师照顾并转交一笔资金,在规定时间里以学生的名义开支。[87]前面所描述的情况表明,每一个硕士生院士都有可能成为导师候选人,只要有能力或意愿都可以招到学生。这意味着,指导学生已变成一个公开的竞争市场,而且院方也没有制定详细规定来限制指导学生的各项要求只能由几位院士负责。宗教改革后剑桥大学的相似情况表明,16世纪后半期,任何院士都可能成为导师,负责一个或更多的学生。[88]从15世纪30年代起,这基本上是国王学堂实行的做法。到了17世纪,这种灵活但又杂乱无章的导师组织形式就让位于更加集中的和学院控制的导师教制度了,但这依然是“牛桥”(Oxbridge)一景中的神圣标志之一。

国王学堂招收本科自费生(严格来讲是半自费生)是一个具有非常重要的教育意义的事件。随着学院从14世纪早期定期招收本科生并将他们完全纳入学院的成员中,学院的本科生成分从15世纪30年代因为有了自费生的出现而得到了加强并呈现多样化,这是非常可观的。有时,可以这样认为,招收本科自费生是韦恩弗里特(Waynflete)[89]主教于1448年在牛津大学建立的莫德林学院的创举。在创建者于1479年至1480年制定的院规中,有条文规定可以招收不超过20个自费生,并允许他们在导师的指导下自费食宿在学院。这些自费生都是达官显贵的子弟。[90]根据这种情况,可以得出结论:“从这一新的发展趋势来看,莫德林学院可以称得上是中世纪学院中的最后一个,也是现代学院中的第一个。”[91]但是,现在弄清楚的是,无论韦恩弗里特的“自费生”安排对于英国的学院生活影响有多大(仍有待考证),这些做法在15世纪早期的剑桥大学国王学堂里确实早已出现了。在本科自费生从15世纪起开始完全进入英国的学院之前,一般的自费生常常都是属于成熟的且具有硕士地位的一类人。[92]英国的大多数学院似乎都准备招收一定数量的、不依靠领取奖学金求学的学生。这样的学生可以称之为“准院士自费生”(ex-fellow pensioners),包括已经去职但仍然住在学院作为自费生支付自己食宿的院士。第二类人包括那些从未领过奖学金的、被招入学院的自费生或半自费生。自费生需要支付自己的全部食宿费用,而半自费生则只需支付较低水准食物一半的饮食费用。国王学堂的自费生分为两种不同的等级,即自费生和半自费生,这充分说明自费生分层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4世纪上半期。[93]对这些外来学生的称谓术语,在中世纪时期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的,甚至到了混乱不清的地步。在牛津大学的大学学院,可以找到“commensales”和“commorantes”(寄宿者)。[94]在奥里尔学院,“寄宿者”在15世纪被称为“commorantes”,在16世纪被称为“commensales”、“communarii”或“batellarii”。[95]在坎特布雷学院,“房屋租借者”被称为“commorantes”。[96]在埃克塞特学院和女王学院,用的是“communarii”和“commensaes”。[97]在默顿学院,“communarii”有着特殊的用途[98],而在伊顿学院,“commensals”是指有特权的自费生,享有免除学费的待遇,条件是他们需支付自己的食宿费。[99]在国王学堂,自费生的称谓各种各样,可以称之为“commensales”、“sojournants”、“commorantes”、“communarii”、“semicommunarii”以及“perhendinantes”。[100]最后一个称谓“perhendinantes”是剑桥学院的院规在14世纪和15世纪使用最为普遍的称谓,指的是“寄宿者”[101],但在同一时期,牛津大学的学院院规中没有出现过这一称谓。在剑桥大学基督学院1506年的院规中,“pensionarius”的称谓第一次取代了“perendinans”的称谓。[102]此后,在16世纪的院规中,“pensionarii”和“commensales”通常都在使用。[103]有可能的是,在16世纪剑桥大学的学院里,“pensionarius”使用得非常广泛,以至在宗教改革后都在使用这一称谓,来指那些不依靠奖学金的本科自费生群体。[104]

无论哪一种情况,准确地界定术语使用的确切意义并不是轻而易举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对这些寄宿者的了解只局限在他们的姓名、居住时期以及食宿收费标准。[105]在那些可以确认的自费生中,相当一部分人都是享有俸禄的神职人员,他们都是获得教会的许可来大学学习的,或许经常是在不久的将来获得教会的晋升。这类自费生要么攻读文科高级学位,要么攻读高级学科学位;但是,另一些人到大学来似乎仅仅是在志趣相投的气氛中从事“进修”课程的学习。学院院士的亲戚或朋友有时也来学院作为自费生小住一段时间,但是,其目的常常是交际而不是来学习的。在1500年之前的学院,偶尔也会有那些有着高贵血统的自费生[106],尽管他们作为一个群体或许直到16世纪才出现。

通过对15世纪国王学堂准院士自费生的考察[107],我们得出了对这一令人困惑的学术课题的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信息。大多数准院士一旦获得有俸圣职就空出了院士职位,其中一些院士后来获得了主教的许可在大学里学习数年。这类准院士自费生一年中大部分时间都住在学院里攻读学位课程。其他的准院士在国王学堂作为自费生期间还参与了教区的管理,担任诸如主教司铎、助理主教、副主教或他们的助手等职。关于准院士自费生在担任有俸圣职的同时是如何在学院和他们的职位之间分配时间的,我们所知甚少。研究发现,享有俸禄的准院士自费生并没有因长时间住在国王学堂里而忽视自己的生计:时间和精力在学院和生计之间是不能对等分配的,在某些情况下,自费生的身份只是在延续有俸圣职任职期间的一段过渡时间的落脚点。因为对于大多数准院士而言,作为自费生的生活并非目的本身,而被看作是一种方式,前任院士通过它可以在大学求学期间很方便地住在学院里,或者作为提供一个好的住处的途径,保留给那些热心从事教会管理的人偶尔使用。

一般来说,学院对招收外来学生是非常谨慎的。大多数学院的院规都很谨慎地强调,潜在的自费生是否合适以及是否可以信任。[108]因为学院院方必须防范那些可能会是学院的经济负担或可能把纷争带进学院的人进入学院。有时,有这样一种说法,即英国的学院把宗教改革前的自费生看作是增加它们收入的渠道。[109]毫无疑问,在英国大学里招收自费生背后的利润动机是千真万确的,巴黎大学也是如此。但是,从我们所掌握的有关诸如国王学堂和牛津大学的女王学院等的自费生制度具体的运作过程资料(并不是非常广泛的)来看,实际上不可能赢得很多的利润。[110]自费生制度管理的效率在学院和学院之间可能不尽相同。然而,平均来看,似乎招收成熟的自费生并不是有利的做法,最多只能获得很少的利润。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除了赚钱外,其他的因素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学院的创建者也逐步认识到,谨慎地使学院的生源多样化是有好处的。让院士居住在一个完全与世隔绝的环境里并不一定健康。适度地与更多的志趣相投的流动同伴进行精神和社会上的联系,只会带来开拓视野和有益健康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如罗伯特·沃德拉克(Robert Wodelarke)[111]认为的,自费生应该从一开始就成为15世纪70年代建立的剑桥大学圣凯瑟琳学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12]

研究中世纪英国和欧洲大陆的学院的成年自费生或自费生阶层,是深入研究英国学院的一个重要领域。自费生阶层是学院与更广泛的社会相互联系的主要桥梁之一。它是人们去探讨中世纪的大学与当代社会的结构相容不悖的方面的方法之一。或许,研究处于学术边缘的自费生的资料绝对还未到枯竭的地步。

中世纪学院特定的慈善功能有别于其典型的慈善性存在的理由,前者在历史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在英格兰,似乎在慈善方面并没有像巴黎的学院运动那样广泛。英国的几所学院的确为一些贫困孩子提供了有限的文法教育,这些学生要么住在学院里,要么住在城里。很明显,学院创建者普遍都有这样一种大致的观念,即应该在学院里提供某种具有慈善性质的文法教学。但是,这似乎一直是补贴性质的。如果比较各种院规,那人们对院规优先考虑什么就一目了然了。由此获得的总体印象是,有关指导年轻学生的条文经常都是事后补充上去的,或作为传统慈善的一种表示而已。必须强调的是,这些有关“文法”的条款只有在学院资金允许的情况下才有效,也就是说,正如我们可以随意界定的那样,文法的因素往往会因学院硕士生成员的需要而被牺牲掉。例如,彼得豪斯学院的院规规定,学院的慈善基金只可以资助二三个文法学生,条件是学院的财政状况允许。根据优异的学习成绩,他们可以继续待在学院里学习;如果学习成绩差,他们就会被学院除名。[113]同样,沃尔特·德·默顿(Walter De Merton)[114]也安排教师为学院创建者亲戚的一些失去双亲的贫困孩子上课:如果学院的经费充裕,他们将接受初级课程教育,其中最有潜力的孩子将可以获得正式学生的身份。[115]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剑桥大学的卡莱尔学院。该学院1359年的院规计划资助10名来自学院所属教堂教区的男孩:他们以不同于学院成员的方式生活在学院里,并接受歌唱、文法和辩证法等课程的教育,到20岁时,他们要么被拒绝,要么被赋予正式学生的身份。[116]

英国的学院总的情况似乎是,即使是最乐观的学院院规,为贫困男孩提供的文科教学也只有在学院财政许可的条件下才可以实施。还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除了默顿学院的做法外,这些学习文法的学生“领地”并不是学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是以一种慈善附属物的方式与学院团体有所区别。由于中世纪英国的大多数学院都难以维系自己学院全部的法定院士的生计,因此,衡量经费安排的孰重孰轻,这些“文法学校”的规模必然不会太大,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法定的条文在很大程度上或根本就不会执行。有关牛津大学女王学院的做法,有一个极端的例子或许可以说明这一点。该学院的院规允许为多达70名贫困孩子提供生活费用[117],但实际情况却是:“……在中世纪,受到资助的孩子人数很少超过一二个人;而在16世纪,则是三四个人。”[118]

如果说中世纪英国的学院的慈善性质的文法教学是在一个不被重视的情况下艰难地进行的,那么,在巴黎,对贫困生或受惠生(beneficiarii)的生活资助则要广泛得多。迄今为止,尚未对受惠生做过相关研究,但是,这种做法似乎是由索邦学院率先引入的,随后被巴黎许多后来建立的学院所采纳。[119]例如,阿韦玛丽亚学院资助了在学院里学习的2名受惠生和在另外一个寄宿舍里学习的6名受惠生,而这整个活动都得到了院士的大力支持。但是,阿韦玛丽亚学院的慈善活动[120]已不仅仅是资助受惠生了。该学院的创建者休班特的约翰(John of Hubant)[121]还为10名贫穷的老年妇女和10名贫穷的老年男性建造了房屋,并用学院的资源来赡养他们。另外,他还要求学院的院士给巴黎的穷人每日分发热汤和面包,捐献所有并非是完全必须的衣物和鞋子,而且每年去巴黎的监狱给犯人捐钱。这些规定背后的想法是,应该在知识群体与社会之间建立持续不断的、谦卑的交往。通过这种日常的接触,让学生意识到社会上那些穷人的需求。阿韦玛丽亚学院的实验或许并不能完全代表巴黎的学院的整体情况,但它表明,慈善理念在欧洲大陆的学院中获得了更为广泛的发展。而在英格兰,很久以来,慈善动机都是出于维护硕士生院士受资助质量的利益。假如在学院开设免费课程科目的方面可以扩大,那是应该鼓励的。因为在建立世俗学院的各种功利因素中,学院作为社会中慈善孤岛的地位是绝不会湮灭的。

尽管学院对巴黎大学、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它们却并未在意大利或法国的省级大学获得类似的体制或教育意义。总的来说,意大利和法国的学院起初主要是学生的寄宿舍,并很少作为教育单位。甚至由红衣主教吉尔·阿尔沃诺斯(Gil Albornoz)于1367年前后在博洛尼亚建立的宏伟的西班牙学院[122]也不被看作是一个教育机构,尽管该学院似乎开设了一些神学讲座。该学院建立的目的是招收30名西班牙或葡萄牙籍的学生,其中,8名学习神学,18名学习教会法,4名学习医学。[123]到了15世纪末,博洛尼亚所拥有的学院不到6所,而只有西班牙学院的影响时间比较长。直到1363年,帕多瓦才建立了第一所学院;而在16世纪前,所建的学院规模都很小。但是,它们对16世纪和17世纪的帕多瓦生活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种情况似乎与意大利的“studia”(讲习所)差不多。在法国的省级大学里,图卢兹大学、维达戈蒂埃大学(1243)、蒙特莱佐大学(1319)和维代尔大学(1337)等早期的世俗学院在欧洲学院发展历史上具有体制上的突出地位。[124]尤其是维达戈蒂埃学院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相当高级的世俗学院的样板。该学院的创建时间比巴黎的索邦学院早14年,比牛津大学和博洛尼亚大学的第一批学院早大约20年,比剑桥大学最早的学院早大约40年。在西班牙,除了一些知名的学院如1401年建立的萨拉曼卡学院(全称萨拉曼卡的圣巴尔托洛梅市长学院)外,其院规所体现的都是一所学生型大学的法令[125],在16世纪前的西班牙“studia”(讲习所)里,学院并没有什么突出的表现。

16世纪前,欧洲南部大学里的学院作用相对不大,这种现象是令人费解的。一般来说,与欧洲北部的学生相比,意大利、法国南部以及西班牙的学生比较富裕且成熟。这可能限制了大学早期发展阶段中的学院运动。或许,高度组织化的学生同乡会拥有很强的独立自主能力,形成了更为牢固的和永久性的财政和互助友爱的平台,而这是欧洲北部大学所没有的。这样,就减少了对一个更为强大的学院机构的需求。而且,在13世纪和14世纪早期的欧洲南部,学生管理大学非常盛行,表现在各个方面,这也给潜在的学院创建者带来了阻碍作用。对学生管理机构的投资很难成为一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南部大学所经历的有限的学院发展最终结果是教学博士重新夺回了大学的管理权。

作为大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任何的学院组织常常会折射出大学生活各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也正因为如此,它们是未来重要的研究领域。通过考察法国省级“studia”(讲习所),可以说明这一点。法国省级大学的学院很多,而且大多数学院都是由教会创建的,有一些学院是专门为宗教教派成员设立的。[126]教皇、红衣大主教和主教都赫然出现在学院创建者的名单上。如果学院是平民创建的,那该学院通常也是委托给一个教会组织或一个由教会和大学成员共同组成的机构来管理。即使我们对法国主教牢牢控制法国省级“studia”(讲习所)的动机一无所知,但是,通过对学院的研究,我们对教会主导大学的力量有了大致的了解。对法国省级大学的学院制最简单的评价,无疑是教会对大学控制的力度很大,这可能反映在整个法国省级大学组织结构的各个方面。法国的学院在争取大学自治和摆脱教会主导的斗争中发挥不了任何作用。与之相反,学院在各方面所起的作用则是竭力强调无处不在的教会权威,而且在大学赢得自由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学院一直作为教会最后一个主要的和令人窒息的堡垒而延续着。法国的学院更像是教会对大学态度的被动反映者;而在英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学院是教会权威渗透大学的程度的指示器。

一种观点认为,牛津大学的学院与法国省级大学的学院较为相似,而与剑桥大学的学院则不同。[127]这源于一种观点,即牛津大学的学院受到教会的影响比较大,而位于沼泽地[128]的剑桥大学的学院则不然。从13世纪到15世纪,牛津大学共建立了10所世俗学院,其中至少有7所是由教会创建的:5所学院是由主教创建的,1所学院是由大主教创建的,还有1所学院是由候任大主教创建的。同一时期,剑桥大学创建了13所学院,其中只有3所是由主教创建的,2所学院即冈维尔学院和戈兹豪斯学院是由出身卑微的修道院院长创建的。其余8所学院创建者包括2位国王、1位女王、2位富有的平民赞助人、爱德华二世(EdwardⅡ)的财政大臣、国王学堂的院长以及剑桥镇上的行会。而且,与巴黎的学院做法相同的是,牛津大学的学院创建者都将他们的学院置于教会的监督之下。[129]这与剑桥大学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剑桥大学,通常的做法是把巡视的权力授予大学的校长或执行校长,而不是教会当局。校方的干预权主要是围绕检查和评估而展开的,除非是碰到最为异常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学院的运作是不会受到干扰的。[130]从一开始,剑桥大学的学院就非常珍视他们的独立地位,与牛津大学的情况不同的是,他们对待大学和教会当局的态度是坚决将其拒之门外。

从学院的状况来看,人们可能认为,对于牛津大学的学院院士而言,教会的影响是一个始终存在的现实。而在剑桥大学,实际的教会控制几乎对学院院士的日常生活不会带来多大影响。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在学院制上的差异,可能会对英国大学争取大学自治斗争的力度产生某些影响。[131]剑桥大学争取自治权的步伐缓慢,并不一定是剑桥大学的教师惰性的结果。如果把学院的文献资料作为依据,似乎教会控制的问题在剑桥大学更多地体现在理论观点上,而牛津大学则不然。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剑桥大学的教师就是没有很强的动机来反抗仁慈的和遥远的主教权威,因为这种权威对大学的日常生活影响甚微。然而,可以理解的是,14世纪后期在牛津大学摆脱了教会控制而赢得自治权后,剑桥大学的教师也渴望获得伊利主教和坎特布雷主教的最后决断。这不仅可以使他们与牛津大学相一致,而且也可以使他们与欧洲大陆大学发展的主流相一致。但是,对剑桥大学而言,摆脱教会的控制从头到尾似乎只是一个让人感到麻烦的理论定义问题,实际操作起来既没有牛津大学的热情,也没有牛津大学的实质性内容。

通过对法国省级学院和英国的学院的讨论所得出的一个总的观点是,在考察大学的主要问题时,学院的情况是不容忽视的。学院不能起到大学生活缩影的作用,这是因为学院在各个方面都不具有代表性,但是,它们有时可以为我们深入洞察大学事务提供机会,而这从正式的大学档案中可能是得不到的。

在德国和苏格兰中世纪大学中,学院运动一个突出的特征是形成了一种组织体制,我们可以称之为“学院大学”(the college-university)。这是一种组织上的变更,即学院与大学实际上融为一个单一的实体。这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体制发展,因为它为北欧“studia”(讲习所)里永恒的教授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13世纪和14世纪欧洲南部的大学里,逐步实行了有薪酬的讲座职位。这产生了双重作用:一是减少了讲课教师在经济上对学生学费的依赖程度;二是提高了教授在校教学的稳定性,使得过去教师在大学之间来回流动以及在大学与社会兼职之间精力分散的情况大为减少。[132]北欧“studia”(讲习所)里出现了一批有薪酬的教师,这是后来发展的结果,但它们依赖必要的任课制来招聘教师是其弱点,因为任课制鼓励了教师的过度流动,促使大学倾向于招收年轻的和没有经验的教师。这种必要的任课制实际上是一种省钱的招聘教师方法,因为根据这一制度,每一位新的文科教师、神学博士或法律博士都必须承担教学任务约2年,即他们毕业的那年再延续一年。如果由此就认为北欧“studia”(讲习所)完全都依赖新毕业的硕士或博士充当教学师资,那就错了。除了“必要的任课教师”外,还有一些教师已在大学里任教多年。他们得到了学院的奖学金、教会的神权职位或由一个宗教教派的资助。尽管如此,这些“强制性”的任课教师成了北欧大学教学人员的核心,而且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中世纪后期。

拥有一批精力充沛的教学人员会有很多优势。教师会相互竞争以吸引足够的学生,因为学生的学费是他们维持生计的依靠。但是,一般来说,在一所缺少资助讲座职位的大学里,教书是无利可图的,这迫使许多年轻的任课教师一旦其义务讲课期限结束后就会到社会上寻求其他合适的工作。那些对教书职业不感兴趣的教师以及那些对强迫压下来的教学任务感到不满的、急切想找到一份薪酬丰厚的工作的教师,对大学越来越不满意,最终选择离开。毫无疑问,这对大学这个学术共同体而言,并不是什么大的损失。但是,由于经济所迫以及不安全感不得已离开大学去寻求一份大学外的职业而流失的很有潜力的教师,不仅是一种智力流失,而且也是最让人感到无奈的。随着南欧一些大学的有薪酬的教师职位成为常态,那种靠着教学人员自由流动所建立的、毫无计划可言的任课制的不足,越来越清晰可见。这促使中世纪后期在北欧创建的大学在其体制发展初期就开始改进其教学安排,并使其更加合理。

要获得更加稳定的教学人员可以有不同的方法。城市当局可以给教师直接发放工资,可以是短期的或长期的,也可以将当地教会神职人员的俸禄作为资助教师的一种办法。而越来越多的学院也可以起到增加教师的作用,以便使他们在一个学术中心任职相当长一段时间。[133]在一些大学里,各种资助形式如薪酬、俸禄和学院奖学金,或上述三种资助中的任何两种,都可以为长期合约的教师任教生涯提供组合的优越条件。这些有益的措施后来在北欧创建的大学中得到广泛的采用。同时,在其他学术中心,例如,维也纳大学、爱尔福特大学、海德尔堡大学、科隆大学、莱比锡大学、罗斯托克大学、鲁汶大学、格赖夫斯瓦尔德大学、弗赖堡大学、巴塞尔大学、因戈尔施塔特大学和图宾根大学等,也都可以看到这些措施的存在。在德国和苏格兰大学里,学院是遏制教学人员过度流动的主要手段。在14世纪后期和15世纪的德国大学机构里,学院创建的主要目的是为大学提供有资助的讲师职位。[134]许多学院的创建都是创建者最初计划的一部分,即使当初没有这方面的考虑,后来也都很快补上了。在德国的大学中,有一段时期学院和大学的教学活动并存,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渐渐开始模糊起来,因为学院和大学的教学逐步演变成由同一位教授来承担。[135]通过这一办法,德国大学拥有了一支固定的教学力量,而这支教学力量是通过将无资助的教师从所有有影响的领域中排挤出后留下来的。这种情况在15世纪的3所苏格兰大学中可见一斑。在圣安德鲁斯大学和格拉斯哥大学,最初是没有学院社团的。有人辩称,如果不是因为后来建立的学院,这几所苦苦挣扎的大学就会衰落和破败,因为它们没有足够的资助,而且因争抢学生的教师争执以及大学没能留住一些高水平的核心教师而造成严重的内部纠纷。[136]学院的创建在稳定大学地位方面贡献很多,并最终为大学提供了大部分的教师。[137]尽管在圣安德鲁斯大学和格拉斯哥大学,学院和大学之间的融合非常好,但是两者从来没有彻底合为一体;而在阿伯丁大学,学院和大学之间的融合一开始就是其创建者计划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38]从1494年至16世纪早期的几年里,主教埃尔芬斯通(Elphinstone)就把学院和大学看作是阿伯丁大学的基石,目的是为了避免在大学发展的初期阶段出现困扰新兴的圣安德鲁斯大学和格拉斯哥大学的缺陷和软肋。随着阿伯丁大学实验的成功,格拉斯哥大学后来也采取了学院和大学融合的办法。而在圣安德鲁斯大学,两者的融合程度略微弱一些。[139]阿伯丁大学成熟的学院—大学体制,后来在1499年创建的阿尔卡拉大学[140]似乎也获得了成功。这一模式是基于预先计划且符合逻辑的一种尝试,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有计划的综合大学的共同体,使其更具平衡和统一的师生比,而不是在某种偶然的发展状况下运作的大学模式。在中世纪后期,德国大学和苏格兰大学这种权力集中的模式与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和巴黎大学的权力分散的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长远来看,德国和苏格兰的“studia generalia”(公共讲习所)在组织结构上对它们所面临的内部不稳定和教师短缺等重大问题所做出的反应,导致了学院—大学模式的产生,结果证明,对持续到中世纪末及以后的大学发展来说,其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比英格兰和巴黎的大学各自的变革更为广泛。

20世纪从档案馆和大学档案中详细筛选出来可以参阅的中世纪学院文献资料,并没有人们想象得那样丰富。因为颇具倾向性的文献很多。皇家或主教赐予的创建特许状、教皇的敕谕、契据、公证文据等,是填补一所大学外部关系史不可或缺的文献资料。有了这些文献资料,历史学家们可以详细说明获得某块地及其扩建的各个阶段的情况,追溯学院与周围地主、机构和大学当局之间的交易。然而,这类文献资料只是偶尔有助于认识和了解某所学院社团内部的运作方式。正因为如此,学院史学家参阅了大量的中世纪的早期学院的院规。一些较大的学院的院规篇幅长且详细,可以收集到大量的信息。[141]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收集到的信息还是少得可怜,只能隐约勾勒出学院机构的大致轮廓;即使如此,也可能是不完全可靠的。早期的学院院规很容易带来误导,在很大程度上,它们只是学院创建者理想的宣言而已,并不是用于现实的运作程序。这是因为早期的大学(学院)缺乏足够的资助,致使这些经济窘迫的学院在院规法定条文和日常的现实安排之间左右摇摆,而走上一条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随着财富的增加,这些学院社团能够使自己的组织结构更加趋向于创建者最初的目标。但是,这往往是中世纪后期甚至宗教改革后期发生的变革。

只有当学院与有关的官方、法律和法定的文献材料以及大量的学院内部记录(如账目或财务清单)相得益彰、相辅相成时,我们才有可能对学院的组织和生活进行深入的研究。或许,从与欧洲的学院有关的文献资料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除了保存下来的极少几篇篇幅很长且内容价值宝贵的系列记载文献外,许多早期的学院文件都是零星的,以至于很难从中抽出具有一般价值的资料;二是许多学院的记录主要是与地产管理有关的,显然不能指望这些文献资料能为我们提供有关学院内部生活和学术团体自身的经济状况的信息。而在英国的情况是,我们必须依靠由诸如牛津大学的坎特布雷学院和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提供的主要有关学院内部事务的文献记载,来研究相关问题。[142]即使是这类长篇累牍的文献,所记载的资料也并不丰富。但是,我们只有依靠这些文献记载进行研究,才能使学院研究朝着最为有效的方向发展。在这方面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比较研究中世纪欧洲的学院体制、管理、经济和事务安排。当然,这不仅是一种理想,而且可以朝着既定的方向有所进展。然而,由于这方面的研究资料也很有限,因此,对学院的研究可能没过多久就达到了极限。而且,不得不依赖有限的流水账式的文献记载来进行研究,这会带来各种各样具有典型性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并不是容易解决的。例如,剑桥大学国王学堂的记载要详细到什么程度才代表了一种学院的标准呢?鉴于国王学堂的皇家血统以及它一直保留着源于宫廷风范这一事实,国王学堂所处的地位介乎于14和15世纪普通的学院社团与同时期向有利可图的贵族标准看齐的学院社团之间。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对以下各种学院事务取得一个统一的学院标准,例如,院士的生活费和服装开支、向非学院成员提供住宿的收益率、院内成员的工资标准、为院士配备私人仆人的负担开支、导师制的教学设施和学院讲师职位等。人们常常被迫将学院账目的研究发现与蕴含于相对稳定的学院院规的研究发现进行比较。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两者之间的可比性并不强,但是,它可能是迄今为止唯一的研究方式。即使我们手里有类似的账目来进行比较,但是,一旦做起来就会发现,由于资料分布不均,因而致使研究困难重重: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系列账目中,所揭示出的某个历史时期的信息内容却与某个研究领域的切入点相背离,而且又可以被另一类资料所取代。[143]因此,在比较系列账目时,资料的类别可能不是按照年代阶段来编排的。鉴于上述种种困难,在不同系列账目之间进行严格比较是一种难以把握的追求目标,而折中的方式可能是最终的解决方法。

仅仅把学院史囿于某所特定的大学是不够的;要获得最大的研究价值,就必须依据研究的规模和掌握的资料把学院史放在地区、国家甚至国际学术史的框架里来加以考察。学院史的主要价值在于,它为阐明影响中世纪大学生活的各种问题做出了贡献。这促使历史学家把考察中的特定学院作为研究活动的基点,而不是作为顶礼膜拜的对象。换句话说,研究应该超越机构本身。学院并没有因此而失去自己的身份,而研究所关注的重点是学院的特征。无论这些特征是大是小,它们都具有普遍的学术意义。这种研究方法与考察学院史的细枝末节是完全相符的:事实上,只有在全面分析所有可以获得的学院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有价值的东西。但是,在最后的呈现过程中,选择过程应该将什么是作者判断下的狭隘的东西与什么是更为广泛的引述的东西分开。由于学院是形成中世纪后期大学社会、道德和学术生活的主要影响力量之一,因此,学院应该成为研究的重点,而不是研究的边缘领域。

[1]参见潘廷的论述,《学院的档案:前页附注》(College muniments:a preliminary note),引自《牛津》(Oxoniensia),第1期(1936年),第140页之后的内容。

[2]参见加布里埃尔下的定义,《中世纪学院创建者的动机》(Motivation of the Founders of the Mediaeval Colleges),引自《中世纪知识分子形成的原因》(Beiträge zun Berufsbewusstsein des mittelalterlichen menschen),《中世纪论文集》,第3期,第61页之后的内容。

[3]例如,巴黎索邦学院的最高管理层是由巴黎教区的副主教、主教管区秘书室的教士、神学院的博士、其他两个高级学科学院院长、学生领袖以及学监组成的(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508页);1243年,维达·戈蒂埃(Vidal Gautier)在图卢兹创建的学院是由多明我会的主教和修道院的副院长负责管理的(福尼尔编:《自1789年创建以来法国大学的章程和特权》,第1卷,第517期);1319年,维达·戈蒂埃的两个兄弟创建的蒙特莱佐学院是由不同的大学和教会当局联手管理的(福尼尔编:《自1789年创建以来法国大学的章程和特权》,第1卷,第549期和699期)。

[4]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由英王亨利六世于1441年创建,延续至今。——译者注

[5]为剑桥大学院士制定的礼拜堂规定,参见学院的法令,《剑桥大学及其学院的文件汇编》(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University and Colleges of Cmabridge)三卷本,王室法律顾问团编,伦敦,1852年;有关圣凯瑟琳学院,参见《剑桥大学圣凯瑟琳学院文件汇编》(Documents relating to St.Catherine's College in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菲尔波特(H.Philpot)编,剑桥,1861年;有关牛津大学院士,参见《牛津大学学院院规》(Statues of the Colleges of Oxford)三卷本,王室法律顾问团编,牛津和伦敦,1853年;有关大学环境下的该礼拜堂主题,参见哈里森(F.L.Harrison)的精彩论述,引自《伊顿唱诗集》(The Eton Choirbook),《音乐年鉴》(Annales Musicologiques),第1期(1953年),第151页之后的内容。

[6]国王学堂(King's Hall),由英王爱德华二世于1317年创建,1546年解散。——译者注

[7]参见国王学堂的院规.引自劳斯·鲍尔(W.W.Rouse Ball):《国王的学者与国王学堂》(The King's Scholars and King's Hall)(非正式出版),剑桥,1917年,第65页。

[8]加布里埃尔:《中世纪学院创建者的动机》,引自《中世纪知识分子形成的原因》,《中世纪论文集》,第3期(1964年),第62页。

[9]加布里埃尔:《中世纪学院创建者的动机》,引自《中世纪知识分子形成的原因》,《中世纪论文集》,第3期(1964年),第62页。

[10]加布里埃尔:《中世纪学院创建者的动机》,引自《中世纪知识分子形成的原因》,《中世纪论文集》,第3期(1964年),第63—65页。

[11]有关中世纪巴黎大学学院教会法学者的招聘,参见加布里埃尔:《巴黎大学学院与教会法学者的招募》(Les Colléges parisiens et le recrutement des Canonistes),《圣典年鉴》(L'Année Canonique),第15期(1971年),第233页之后的内容;也可参见加布里埃尔:《14世纪大学的学院制》(The College System in the Fourteenth-Century Universities),引自厄特利(F.L.Utley)主编:《14世纪的激进运动》(The Forward Movement of the Fourteenth Century),俄亥俄州,1961年,第79—82页。

[12]参见加布里埃尔:《中世纪学院创建者的动机》,第69—70页和《14世纪大学的学院制》,第79—82页。

[13]有关英国大学的情况,参见柯蒂斯(M.H.Curtis):《1558—1642年转型中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Oxford and Cambridge in Transition 1558—1642),牛津,1959年,第70—72、105—106页以及相关内容;麦康尼卡(J.K.McConica);《英国人文主义者与宗教改革的政治》(English Humanists and Reformation Politics),牛津,1965年,第4章,第76页之后的内容;西蒙(J.Simon):《都铎王朝时期英国的教育和社会》(Education and Society in Tudor England),剑桥,1966年,尤其是第81—89页。

[14]该学院建立的特许状收录于《巴黎大学档案》,第1卷,第50期。有关该学院,加布里埃尔《巴黎圣母院主教座堂学校和初期的巴黎大学》一文中有论述,引自加兰迪亚:《中世纪大学史研究》,第39—56页。

[15]有关巴黎大学各学院的一个推测性清单,其中包括各教派建立的学院,拉什达尔在其《中世纪的欧洲大学》一书中有述,第1卷,第536—539页。

[16]有关这些早期学院的建立,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501页之后的内容。

[17]罗伯特·德·索邦(1201—1274),法国神学家,索邦神学院创始人。——译者注

[18]参见加布里埃尔:《罗伯特·德·索邦》(Robert de Sorbon),《渥太华大学学报》(Revue de l'Université d'Ottawa),1953年第23期,第473页之后的内容;以及格洛里厄(P.Glorieux):《索邦学院的起源》(Les Origines du Collège du Sorbonne),《中世纪教育史教材与学科》,第8期,印第安纳圣母院,1959年。

[19]该数字以及后面的数字都是以拉什达尔推测出的巴黎学院的清单为依据的,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27页及注释1。

[20]人们一直认为,14世纪的各个大学共建立了约87所学院,而在13世纪和15世纪只建立了约58所学院。加布里埃尔:《14世纪大学的学院制》,第82—83页。

[21]参见加布里埃尔:《中世纪巴黎大学的斯卡拉学院》(Skara House at the Mediaeval University of Paris),《中世纪教育史教材与学科》,第9期,印第安纳圣母院,1960年,第15页之后的内容。

[22]参见佩格斯(F.Pegues):《14世纪苏瓦松的奥伯特·德·吉格尼考特学院》(The Fourteenth-Century College of Aubert de Guignicourt at Soissons),《传统》,第15期(1959年),第428页之后的内容。

[23]佩格斯:《14世纪苏瓦松的奥伯特·德·吉格尼考特学院》,《传统》,第15期(1959年),第434页。

[24]参见拉什达尔的论述,《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501页之后的内容。

[25]有关巴黎学院的主要特征,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511页之后的内容;以及加布里埃尔:《14世纪大学的学院制》,第89页之后的内容。

[26]有关英国的学院,参见《14世纪大学的学院制》,第132页之后的内容。

[27]加布里埃尔:《14世纪大学的学院制》,第124页及注释1。

[28]有关这一点,参见对拉什达尔在《中世纪的欧洲大学》一书中论述巴黎学院的附笔,第533—536页;也可参见加布里埃尔:《14世纪大学的学院制》,第94页。

[29]有关巴黎大学同乡会的学术作用,参见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90—97页。

[30]参见加布里埃尔对14世纪巴黎大学和其他大学学院的辩论和课外活动阶段划分的论述,《14世纪大学的学院制》,第98—101页。

[31]剑桥大学的自费生英文称之为“pensioner”,而牛津大学的自费生英文则称之为“commoner”,两者的意思相同。——译者注

[32]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515页之后的内容。

[33]加布里埃尔:《巴黎大学学院与教会法学者的招聘》,《14世纪大学的学院制》,第242—243页。

[34]加布里埃尔:《巴黎大学学院与教会法学者的招聘》,《14世纪大学的学院制》,第243页。

[35]加布里埃尔:《巴黎大学学院与教会法学者的招聘》,《14世纪大学的学院制》,第242—243页。

[36]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520页(有关文科教学的评述)。

[37]有关巴黎大学的跨学院制,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528—529页。

[38]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528页。

[39]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530—531页。

[40]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531页。

[41]桑德林(D.Sanderlin):《巴黎大学奥顿学院的中世纪院规》(The Mediaeval Statutes of the Colleges of Autun at the University of Paris),《中世纪教育史教材与学科》,第13期,印第安纳圣母院,1971年。

[42]英国的大学在使用学术术语所指方面有所不同。在牛津大学,(通常)由硕士生舍长(graduate principals)管理并接纳自费生所居住的出租房屋被称之为指定学堂;在剑桥大学,这类出租房屋则称之为寄宿舍(hostel)。埃姆登:《中世纪的牛津大学学堂》(An Oxford Hall in Medieval Times),牛津,1927年,第43—45页。有关学堂主要特征的概述,参见萨尔特:《中世纪的牛津大学》,《历史》,第14期(1929年),第57—59页;潘廷:《中世纪牛津大学的学堂和学院:重建的努力》(The Halls and Schools of medieval Oxfordan attempt at reconstruction),《牛津研究丹尼尔·卡勒斯专辑》(Oxford Studies presented to Daniel Callus),牛津历史学会,新辑第16期,1964年,第31页之后的内容。有关剑桥大学的寄宿舍,也可参见斯托克斯(H.P.Stokes):剑桥大学的中世纪寄宿舍》(The mediaeval Hostel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剑桥大学古物学会(Cambridge Antiquarian Society),奥克塔乌出版社(Octavo Publication),第49期,1924年。

[43]牛津大学直到1432年才立法确立了寄宿舍舍长的研究生地位,参见《牛津大学早期法规汇编》,第243—244页。在大学发展的早期阶段,舍长(hall principals)一职似乎也可以由伙食管理员,甚至一些学生的仆人来担任,但是,这些人在1380年前后担任此职则是不可能的,参见《牛津大学早期法规汇编》,第182—183页。然而,从13世纪起,大多数舍长可能都是研究生,尽管也有部分舍长或许只有学士学位。

[44]1410年前后,牛津大学规定,所有学生都必须住在学堂里。1420年,根据亨利五世(Henry Ⅴ)的法令,这一规定得以确认,参见《牛津大学早期法规汇编》,第208—209、226—227页。这是大学希望消除“寝室执事”(Chamberdeacon)现象所采取的措施之一。所谓的“寝室执事”,是指那些居住在未经许可的房屋里,脱离了大学的管制并根据1410年的法令被归为白天睡觉,而一到了晚上就逛酒馆和妓院,企图抢劫和杀人的学生。

[45]参见1231年的法令,《牛津大学早期法规汇编》,第82页;有关这一议题后来的立法,参见《牛津大学早期法规汇编》,第60—61、83页。

[46]有关这一点,参见潘廷的论述,《牛津大学的生活及其档案》,第2—3页。

[47]伊丽莎白登基前,剑桥大学的神学博士最短学习年限似乎是16年。整个过程如下:从入学到攻读文学硕士:7年;从文学硕士到神学学士:5年;从神学学士到神学博士:4年。参见皮科克:《剑桥大学法规的考察》,附录A,第46期,注释1。

[48]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主教布里德波特(Bridport)于1262年在索尔兹伯里创建的德沃学院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英国的“第一所大学学院”。参见爱德华兹:《德沃索尔兹伯里学院》(College of de Vaux Salisbury),《维多利亚郡史》(威尔特郡),牛津,1956年,第3卷,第369—371页;详情见利奇(A.F.Leach):《温彻斯特学院史》(A History of Winchester College),伦敦,1899年,第86页。1279年,由索尔兹伯里主教座堂副主教和助理主教共同签发的一份许可证表明,当时的索尔兹伯里具备了一所“公共讲习所”或大学所需的大多数基本要素。参见爱德华兹:《索尔兹伯里的主教座堂》(The Cathedral of Salisbury),第3卷,第169页;以及《中世纪英国世俗主教座堂》,第194页。很显然,这所新兴大学并未持续办下去,而德沃学院一直延续到1524年才解散。在其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据说该学院有相当一部分院士都拥有牛津大学和其他大学的学位。有关该学院的详细情况,参见爱德华兹:《索尔兹伯里的主教座堂》,第3卷,第369—385页。

[49]尽管约翰·德·巴利奥尔学院的院士在1266年6月前才在牛津大学安顿下来,但是,学院作为法人团体的日期则从1282年颁布其第一部院规算起。参见戴维斯(H.W.C.Davis):《巴利奥尔学院史》(A History of Balliol College),第二版,由戴维斯(R.H.C.Davis)和亨特主编。

[50]有关国王学堂院长的地位,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148—149页。

[51]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学院院长的英文称谓都不太一样,但指向是一样的。——译者注

[52]根据众多的实例,参见斯坦普(A.E.Stamp)出版的迈克尔豪斯学院院规,引自《迈克尔豪斯学院》(Michael House)(非正式出版),剑桥,1924年,第46页;参见《三一学院院规》(Trinity Hall),引自《剑桥大学及其学院的文件汇编》,第2卷,第421页。

[53]参见卡莱尔学院和三一学院的院规,引自《剑桥大学及其学院的文件汇编》,第2卷,第128—129、426页。

[54]有关巴黎大学学院制对13世纪牛津大学学院的影响,参见海菲尔德(R.L.Highfield):《牛津大学默顿学院的早期花名册》(The Eearly Rolls of Merton CollegeOxford),牛津历史学会,新辑第18期(1964年),第67—68页。

[55]约翰·德·巴利奥尔(?—1268或1269),诺曼人出身的苏格兰权贵,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学院创建人。——译者注

[56]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3卷,第181页;亨特:《巴利奥尔学院》(Balliol College),《维多利亚郡史》(牛津),第3卷,第82页。

[57]阿特沃特(A.Attwater):《剑桥大学的彭布罗克学院》(Pembroke CollegeCambridge),罗伯茨(S.C.Roberts)编,剑桥,1931年,第9页;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3卷,第305页。

[58]巴特菲尔德(H.Butterfield):《彼得豪斯学院》(Peterhouse),《维多利亚剑桥郡及伊利岛史》(Victoria History of the County of Cambridge and the Isle of Ely),第3卷,里奇主编,伦敦,1959年,第335页。

[59]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150—151页。

[60]《牛津大学学院院规》,第1卷,第4章,第25页。

[61]《牛津大学学院院规》,第1卷,第5章,第42页。

[62]《剑桥大学及其学院的文件汇编》,第2卷,第533页。

[63]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181—182页。

[64]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168页。

[65]有关这一段以及随后的一段,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44—46页及注释。

[66]威克姆的威廉(1324—1404),英格兰主教和政治家,牛津大学温切斯特学院和新学院创建人。——译者注

[67]新学院是为院长和70位院士而建立的。《牛津大学学院院规》,第1卷,第5章,第2页。

[68]史密斯(A.H.Smith):《牛津大学新学院及其建筑》(New CollegeOxfordand its Buildings),牛津,1952年。

[69]史密斯:《牛津大学新学院及其建筑》,第16页。对威克姆作为教育改革家的论述,参见拉什达尔和雷特(G.R.Rait):《新学院》(New College),伦敦,1901年;里奇:《温彻斯特学院史》(A History of Winchester);波特(G.R.Potter):《14和15世纪的教育》(Education in the fourteenth and fifteenth centuries),《剑桥中世纪历史》(A History of Winchester College),第8卷,普雷维特-奥顿(C.W.Previte-Orton)和布鲁克(Z.N.Brooke)主编,1936年,第688页之后的内容;麦克马洪(C.P.McMahon):《15世纪的英格兰教育》(Education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England),转载自《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教育研究》(Johns Hospkins University Studies in Education),第35期,巴尔的摩,1947年。

[70]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53页之后的内容。

[71]史密斯:《牛津大学新学院及其建筑》,第16页之后的内容;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48页。

[72]有关这一段的论述,我要感谢萨尔特和埃姆登,是他们开创性的研究揭示了本科生逐步融入学院的原因。参见埃姆登:《中世纪的牛津大学学堂》,序言部分。

[73]潘廷:《牛津大学档案中的牛津生活》(Oxford Life in Oxford Archives),第36页。

[74]这些数字源于潘廷博士的研究成果,并在最近一篇由麦康尼卡针对卡尼(H.Kearney)的《学者与绅士:工业革命前英国的大学和社会,1500—1700》(Scholars and GentlemenUniversities and Society in Pre-Industrial Britain 15001700)(伦敦,1970年)一书的书评中全文发表,《英国历史评论》,第87期(1972年),第124页。卡尼有关学堂历史方面的论述具有误导性,并且其有关学院制发展的观点缺乏说服力。有关更为概括的论述,参见潘廷:《牛津大学档案中的牛津生活》,第10页。

[75]潘廷:《牛津大学档案中的牛津生活》,第10页。

[76]潘廷:《牛津大学档案中的牛津生活》,第36页。

[77]有关学院讲座制,参见潘廷:《牛津大学档案中的牛津生活》,第36—37页;柯蒂斯:《1558—1642年转型中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第102—105页;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院》,第80页之后的内容。

[78]《牛津大学学院院规》,第2卷,第8章,第47—49页;德诺姆-扬(N.Denholm-Young):《莫德林学院》(Magdalen College),《维多利亚郡史》(牛津),第3卷,第194页。

[79]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81页及注释3;也可参见潘廷:《牛津大学档案中的牛津生活》,第36—37页及注释16。

[80]有关这次几乎流产的运动,参见柯蒂斯:《1558—1642年转型中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第101页;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81—82页。

[81]《牛津大学学院院规》,第1卷,第2章,第12页;有关1220年前后牛津大学早期院外导师制安排的实例,参见潘廷:《牛津大学档案中的牛津生活》,第37页。有关英国导师制发展至20世纪的简要回顾,参见摩尔(W.G.Moore):《导师制及其未来》(The Tutorial System and its Future),牛津,1968年,第1章。然而,该书作者并未将其研究注意力延伸到剑桥大学。

[82]《剑桥大学及其学院的文件汇编》,第2卷,第12页。

[83]《牛津大学学院院规》,第1卷,第5章,第54页。

[84]有关这些自费生的情况,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67页之后的内容。

[85]参见埃姆登有关教师约翰·阿伦德尔(John Arundell)逻辑笔记重要性的论述。《中世纪的牛津大学学堂》,第193页。很有可能的是,学习法律的学生由于比文科学生较为成熟,通常由自己管理自己的开支。关于这一点,参见萨尔特:《1424年的牛津学堂》(An Oxford Hall in 1424),引自《献给普尔的历史文集》(Essays in History presented to R.L.Poole),戴维斯主编,牛津,1927年,第421—433页。

[86]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70页。

[87]有关17世纪牛津大学学院的此类安排,参见韦克林(G.H.Wakeling):《雷齐诺斯学院专题论文集》(Brasenose Monographs),第2卷,第1部分,牛津历史学会,第53辑(1909年),第11期,第14页。

[88]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71页及注释1。

[89]韦恩弗里特(约1398—1486),牛津大学莫德林学院的创始人。——译者注

[90]《牛津大学学院院规》,第2卷,第8章,第60页。

[91]德诺姆-扬:《莫德林学院》,第195页。

[92]参见萨尔特有关中世纪自费生的论述,《中世纪的牛津》,第100页。

[93]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275页。

[94]奥斯瓦德(A.Oswald):《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维多利亚郡史》(牛津),第3卷,第63页。

[95]潘廷:《奥里尔学院和圣玛丽学堂》(Oriel College and St.Mary Hall),第3卷,第120页;也可参见《奥里尔学院教务长的花名册,1446—1661》(Dean's Register of Oriel,1446—1661)一文引述的参考文献,理查兹(G.C.Richards)和萨尔特主编,牛津历史学会,第84期(1926年),第51、56、61—62页;有关“commonrantes”,参见《奥里尔学院档案》(Oriel College Records),沙德韦尔(C.L.Shadwell)和萨尔特主编,牛津历史学会,第85期(1926年),第52、55—56页。

[96]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3卷,第213页及注释1。

[97]萨尔特:《中世纪的牛津大学》,第100页。在14世纪后期女王学院的自费生中,有约翰·威克利夫(John Wycliffe)、尼古拉·赫里福德(Nicholas Hereford)、约翰·特里维萨(John Trevisa)等人。参见霍奇金(R.H.Hodgkin):《牛津大学一个600年的学院》(Six Centuries of an Oxford College),牛津,1949年,第27—38页。

[98]默顿的自费生似乎一直都是年轻人,他们靠着履行特定的职责来抵消在学院几年的生活费用。因此,这些自费生的生活都是依靠默顿学院的财政支出来维系的,而在其他学院,自费生常常是学院收入的来源。《1483—1521年默顿学院注册簿》(Registrum Annalium Collegii Mertonensis),萨尔特主编,牛津历史学会,第76期(1923年),第15—17页。

[99]麦克斯韦·莱特(H.C.Maxwell Lyte):《伊顿学院史:1440—1910》(A History of Eton College 1440—1910),第四版,伦敦,1911年,第19页;有关“commensales”相关法令条文的分析,见附录A,第582页。

[100]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260—261页。

[101]参见《彼得豪斯学院院规》,引自《剑桥大学及其学院的文件汇编》,第2卷,第27页;《女王学院院规》,引自《剑桥大学及其学院的文件汇编》,第3卷,第37页。

[102]《剑桥大学及其学院的文件汇编》,第3卷,第208页。“自费生或寄宿生”(pensionarius)一词是在16世纪第一个25年里出现在最早的冈维尔学堂的会计簿上。参见维恩(J.Venn):《早期的学院生活》(Early Collegiate Life),剑桥,1913年,第68—69页,书中列出了1513年“自费生或寄宿生”的清单。

[103]更多的例子,参见《1551年卡莱尔学院院规》,引自《剑桥大学及其学院的文件汇编》,第2卷,第164页;也可参见《1552年剑桥大学三一学院爱德华时期的院规》,三一学院图书馆,第16章,第0.6.7节,第20—21页。然而,“perendinant”一词有时被用作法令中一节的标题,参见《16世纪早期耶稣学院院规》,引自《剑桥大学及其学院的文件汇编》,第3卷,第120—121页。

[104]等同于牛津大学的自费生(commoner)。有关剑桥大学宗教改革后的自费生(pensioner),参见温斯坦利(D.A.Winstanley):《未改革的剑桥大学》(Unreformed Cambridge),剑桥,1935年,第200—201页。

[105]有关国王学堂的自费生和半自费生(非编外院士自费生)的论述,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尤其是第273—279页。

[106]有关国王学院的贵族自费生,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276—277页。诸如贵族寄宿生的其他例子,还有奥里尔学院的托马斯·阿伦德尔(Thomas Arundell)、女王学院的理查德·考特尼(Richard Courtenay)、巴利奥尔学院的威廉·格雷(William Gray)和乔治·内维尔(George Neville)以及大学学院的约翰·蒂普托夫特(John Tiptoft)。

[107]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266—268页。

[108]《迈克尔豪斯学院院规》,参见斯坦普:《迈克尔豪斯学院》,第44页;彼得豪斯学院、卡莱尔学院和国王学堂的院规,引自《剑桥大学及其学院的文件汇编》,第2卷,第27、136—137、534—536页;默顿学院院规,引自《牛津大学学院院规》,第1卷,第2章,第13页(1270年)、第26页(1274年);巴利奥尔学院、奥里尔学院、女王学院和新学院的院规,引自《牛津大学学院院规》,第1卷,第1章第20页,第3章第8页,第4章第18页,第5章第43页。

[109]参见卡尔(W.Carr)的论述,《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学院史辑》,伦敦,1902年,第49页;有关巴黎的学院,参见加布里埃尔:《14世纪大学的学院制》,第93页。

[110]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272—273页;霍奇金:《牛津大学一个600年的学院》,第28页及注释1。

[111]罗伯特·沃德拉克(?—1479),剑桥大学圣凯瑟琳学院的创始人。——译者注

[112]参见科班:《起源:罗伯特·沃德拉克和圣凯瑟琳学院》(OriginsRobert Wodelarke and St.Catharine's'),引自《圣凯瑟琳学院1473—1973》(St.Catherine's College 1473—1973),里奇(E.E.Rich)主编,利兹,1973年,第18—20页。

[113]参见《剑桥大学及其学院的文件汇编》,第2卷,第24—26页。

[114]沃尔特·德·默顿(约1205—1277),牛津大学默顿学院的创始人。——译者注

[115]《牛津大学学院院规》,第1卷,第2章,第6页(1264年)、第17页(1270年)、第36页(1274年)。有关中世纪的学院为近亲和较远的亲戚提供资助的文献,参见斯奎布(G.D.Squibb):《创建者的亲属:特权和家谱》(Founder's KinPrivilege and Pedigree),牛津,1972年,第1章。

[116]《剑桥大学及其学院的文件汇编》,第2卷,第140—141页。

[117]《牛津大学学院院规》,第1卷,第4章,第30页。

[118]霍奇金:《女王学院》(The Queen's College),《维多利亚郡史》(牛津),第3卷,第132页。

[119]参见加布里埃尔:《中世纪巴黎大学阿韦玛丽亚学院的学生生活》(Student Life in Ave Maria CollegeMediaeval Paris),《中世纪研究文集》(Publications in Medieval Studies),第14卷,印第安纳,1955年,第110—111页。

[120]有关详情,参见加布里埃尔:《中世纪巴黎大学阿韦玛丽亚学院的学生生活》,《中世纪研究文集》的相关部分;也可参见加布里埃尔:《中世纪时期巴黎大学的慈善活动:阿韦玛丽亚学院》(The Practice of Charity at the University of Paris during the Middle AgesAve Maria College),《传统》,第5期(1947年),第335页之后的内容。

[121]休班特的约翰,14世纪巴黎大学阿韦玛丽亚学院的创始人。——译者注

[122]有关西班牙学院,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98—203页,以及马蒂(B.M.Marti):《14世纪博洛尼亚大学的西班牙学院》(The Spanish College at Bologna in the Fourteenth Century);也可参见格洛(C.H.Clough):《红衣主教吉尔·阿尔沃诺斯,博洛尼亚大学的西班牙学院与意大利文艺复兴》(Cardinal Gil Albornozthe Spanish College in Bologna and the Italian Renaissance),《阿尔沃诺斯研究》(Studia Albornotiana),第12期(1972年),第227页之后的内容。

[123]马蒂:《14世纪博洛尼亚大学的西班牙学院》,第32页。

[124]参见福里(J.Faury)撰写的一篇很有启发性的文章:《13世纪图卢兹的院校》(Les collèges à Toulouse au ⅹⅲe siècle),引自普瓦维特(E.Private)主编:《13世纪朗格多克的大学:方诺账目》(Les universités du Languedoc au ⅹⅲe sièlceCahiers de Fanjeaux),第5期,图卢兹,1970年,第274页之后的内容。

[125]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2卷,第89页及注释4。

[126]有关这些法国的省级学院,参见科班:《主教对中世纪北欧大学的控制》,《基督教会历史研究》,第5期,莱顿,1969年,第1—16页及注释。

[127]有关这一段,参见科班:《主教对中世纪北欧大学的控制》,《基督教会历史研究》,第5期,莱顿,1969年,第18—19页及注释。

[128]原文是“Fenland”,意指“沼泽地”。剑桥大学最初就建立在一片平坦、潮湿的沼泽区里,现在属于剑桥郡的管辖区。剑桥郡辖区有五个非都市区,其中之一是芬兰区(Fenland District)。——译者注

[129]林肯的主教是奥里尔学院和林肯学院的巡视员;温彻斯特主教是新学院和莫德林学院的巡视员;约克大主教是女王学院的巡视员;而坎特伯雷大主教是众灵学院的巡视员。

[130]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87页。

[131]有关剑桥大学解放的主题,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20—21页。

[132]参见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3章。

[133]有关中世纪后期欧洲北部“studia”的资助讲师,帕克特(J.Paquet)撰写了一篇很有价值的文章《15世纪鲁汶大学教师的薪酬》(Salaires et prébendes des professeurs de l'université de Louvain au ⅹⅴesiècle),引自《鲁汶大学研究》(Studia Universitatis Lovanium),第2期,利奥波德维尔,1958年。

[134]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2卷,第283页。

[135]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2卷,第283—284页。

[136]参见汉内(R.K.Hannay):《圣安德鲁斯和格拉斯哥早期的大学机构:比较研究》(Early University Institutions at St.Andrews and GlasgowA Comparative Study),《苏格兰历史评论》(Scottish Historical Revue),第11期(1914年),第266页之后的内容;坎特(R.G.Cant):《圣安德鲁斯大学》(The Univeristy of St.Andrews),爱丁堡,1946年;邓洛普(A.I.Dunlo):《圣安德鲁斯主教詹姆斯·肯尼迪的生平和时代》(The Lifeand Times of James KennedyBishop of St.Andrews),《圣安德鲁斯大学文集》(St.Andrews Univesity Publications),第16期,爱丁堡和伦敦,1950年;美奇(J.D.Mackie):《格拉斯哥大学1451—1951》(The University of Glasgow 14511951),格拉斯哥,1954年;夸萨克(J.B.Coissac):《从圣安德鲁大学建立后直至1410—1560年改革成功的苏格兰大学》(Les universités d'Ecosse depuis la foundation de l'université St.Andrews jusqu'au triomphe de la réforme 14101560),巴黎,1915年,尤其是第1—6章;苏格兰(J.Scotland):《苏格兰教育史》(The History of Scottish Education)两卷本,伦敦,1969年,第1卷,第4章。

[137]有关这些早期的学院,除了前面注释中所引述的论著外,参见赫克莱斯(J.Herkless)和汉内:《圣伦纳德学院》(The College of St.Leonard),爱丁堡和伦敦,1905年;坎特:《圣萨尔瓦托学院》(The College of St.Salvator),《圣安德鲁斯大学文集》,第17期,爱丁堡和伦敦,1950年。

[138]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一书中对阿伯丁大学的论述,第2卷,第318—320页;雷特(R.Rait):《阿伯丁大学在苏格兰学术历史中的地位》(The Place of Aberdeen in Scottish Academic History),《阿伯丁大学评论》,第20期(1933年3月);麦克法兰(L.J.Macfarlane):《威廉·埃尔芬斯通》(William Elphinstone),《阿伯丁大学评论》,第39期(1961年春季);苏格兰:《苏格兰教育史》,第1卷,第30—32页;夸萨克:《从圣安德鲁大学建立后直至1410—1560年改革成功的苏格兰大学》,第123—125页。

[139]参见雷特:《新学院》,第108页;苏格兰:《苏格兰教育史》,第1卷,第32页。

[140]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2卷,第106页。

[141]参见索尔特马什(J.Saltmarsh)对剑桥大学国王学院长篇而又详尽的院规所做的精彩引用,引自《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维多利亚郡史》(剑桥),第3卷,第382—385页;也可参见琼斯(A.H.M.Jones)对新学院院规的引用,引自《新学院》(New College),《维多利亚郡史》(牛津),第3卷,第154—158页。

[142]参见《牛津大学坎特伯雷学院》(Canterbury College)三卷本,潘廷主编,牛津历史学会,新辑(1946—1950年);科班:《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

[143]有关引用对国王学堂流水账式的论述方面所出现的问题,参见科班的论述,《中世纪后期剑桥大学的国王学堂》,第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