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洛尼亚大学:学生型大学

第三章 博洛尼亚大学学生型大学

人们发现,作为最早大学之一的博洛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Bologna)最初是由平民创建的,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平民学习罗马法及其今后生计的需要。基于此,那种认为中世纪的大学体系都是教会垄断和控制的产物的观点,显然完全是站不住脚的。直到12世纪40年代,教会法作为保护牧师、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在博洛尼亚大学作为一门学科才得以牢固确立;与之相同的还有罗马法。但是,在这两门法律学科确立之前,博洛尼亚人的“讲习所”基本上是平民性质的,主要体现在其成员的组成和办学的指导思想方面。[1]这一方面是因为在西罗马帝国衰亡后的几百年里,城市生活一直延续着,从而使意大利北部的教育模式也得以延续,并凸显出城市和平民化的特征,即教育内容以文法和修辞为主,也经常会转向培养实际的法律技能,例如法庭诉讼和法律文件的汇编等。[2]另一方面,11世纪和12世纪欧洲城市生活的振兴,为意大利北部城市里那些受过罗马法训练的平民带来了广阔的就业机会;这一日益高涨的专业需求还导致了从罗马到阿尔卑斯山地区,特别是拉文纳(Ravenna)、帕维亚(Pavia)和博洛尼亚(Bologna)等中心城市教育活动的繁荣。

但是,除了上述专业需求促进了意大利北部平民的教育生活外,从11世纪后期开始,授职权之争(Investitute Contest)带来的辩论纷争,有力地推动了平民的智力发展。由于罗马法是当时最容易获得的应对教皇僧侣统治的思想武器,因此,这一法律体系自然就成了平民创造萌芽期政治理论来驳斥教皇执政思想的渊源。[3]然而,实践证明,罗马法本身由于基础过于狭窄,理论性又过强,因而,难以成为反对僧侣统治制度的有效武器。而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和完善,僧侣统治制度已到了高度成熟和强大的阶段。[4]然而,意大利北部的“讲习所”的平民学者在早期为形成一种有关世界秩序的平民观点所做的努力,奠定了未来可能发展的智力基础,这一基础为意大利的大学运动创造了先决条件。正是在这样一个专业和辩论活动极为活跃的背景下,人们自然会问:为什么是博洛尼亚的学校而不是帕维亚和拉文纳的学校赢得了早期的声望,成为欧洲最早的组织完善的大学呢?人们可能首先要提出地理的因素。显而易见,博洛尼亚所处的地理位置极为优越,位于意大利北部的交通枢纽,有大量的人员往来,包括那些定期聚集在那里准备去罗马的朝圣者。[5]由于伦巴蒂(Lombardy)平原几个世纪以来一直都是阿尔卑斯山北部的商人和带着拜占庭商品的意大利商人的重要的商品交易中心,因此,博洛尼亚大学从早期起可能就经历了社会和经济世界大一统的洗礼。

尽管地理优势对博洛尼亚学校的发展非常有利,但是,这还不可能成为关键的因素。人员和学术专业化的因素在决定早期的“公共讲习所”的地位方面的意义往往比环境因素要大得多。一个高度流动的学术社会不会特别在意地点问题,因为在社会流动快的环境里,人们往往不想禁锢在一个地方,面对不变的师生;只有当大学以某种特殊的方式逐步建立起来,地点的选择才会成为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优先考虑的因素。而诸如是否有足够的住宿面积、足量的食物供给、适宜的气候以及可以获得财政资源和合理稳定的环境等因素,总是最后进入决策的过程。[6]博洛尼亚的法律学校似乎是从私人的教学机构发展而来的。这些私人机构是由一些著名教师组成的,他们使博洛尼亚大学实现了从以文科教育为主向罗马法专业教育的过渡。[7]或许博洛尼亚大学超越其他意大利法律学校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中世纪中期最著名的法学家伊尔内留斯(Irnerius)[8]曾于1116年至1140年在博洛尼亚大学教书。因为正是伊尔内留斯运用阿伯拉尔的《是与否》一文中所采用的批判分析法,对查士丁尼(Justinian)[9]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进行了全面的注释,成功地为研习民法的学生提供了一种将既有的罗马公法(public Roman law)和罗马私法(private Roman law)综合为一体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掌握两者更加容易。[10]因此,罗马法律的基本条文以适合专业学习的形式得以呈现,并成为高等教育明确界定的领域;罗马法以准课程基础的形式出现,与伊尔内留斯作为一位拥有超凡能力的教师是密不可分的。这确立了博洛尼亚大学作为民法研究中心的声望,汇聚了来自欧洲遥远地区的学生在那里研习。罗马法在博洛尼亚大学教学中的稳固确立,显然并未受到其带来的理论上的模棱两可的困扰。对查士丁尼而言,他在《法律全系》(Omnem)中曾寻求将法律教学限制在一些罗马的“皇家”(civitas regia)城市中,例如,罗马、君士坦丁堡和贝鲁特等。[11]13世纪早期,博洛尼亚大学的法学家们却刻意回避了这一问题,因为他们坚持一种传说,即狄奥多西大帝(TheodosiusⅠ)[12]曾授予博洛尼亚城为“皇家”城市的地位,而且这一历史诠释在阿佐(Azo)[13]和约翰尼斯·巴塞努斯(Johannes Bassianus)[14]时期曾经非常流行,并为奥多弗雷德斯(Odofredus)[15]所佐证。[16]从那时起,博洛尼亚就被视为是至高无上的皇家城(nutrix et mater legentium)。而这一观点更被现实所强化:由于政治和宗教的分裂局面,君士坦丁堡和贝鲁特的法律学校被迫关闭了,因而实际上对西欧产生的重大影响已不复存在。[17]

从12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通过引入与罗马法律思想相悖的主要学术思想,即教会法科目以及其后来的迅速发展,博洛尼亚大学浓厚的平民性质得到了充分验证。这一发展的主要标志是教士格雷田(Gratian)[18]的法典编纂成就。格雷田是博洛尼亚圣费里斯(San Felice)隐修学校的一位讲授教会法的教师。他于1140年前后完成的《教令集》(Concordia Discordantium Canonum,即the Decretum)为教会法的教学起到了辅助作用,这就如同伊尔内留斯通过提供方便的综合法使罗马法讲授起来更加容易一样。[19]伊尔内留斯或许曾有一个名叫佩波(Pepo)[20]的若隐若现的前辈。[21]正如他曾帮助博洛尼亚成为12世纪罗马法律学科的主要研究中心一样,格雷田同样使博洛尼亚大学成为几乎与之齐名的教会法研究中心。因此,天主教会依赖于大批博洛尼亚大学培养的精通宗教法规的人,而其中最优秀的人就会因为对教会法贡献颇多而成为教会统治制度中的中坚力量。在博洛尼亚大学建立后的两个世纪里,有相当多的教皇本身就是法学家,其中有几位还在博洛尼亚大学或其他一些公共讲习所担任法律教师。[22]

显然,1158年11月,由皇帝腓特烈一世(Frederick Ⅰ)在龙卡利亚(Roncaglia)颁布的敕令《真正的惯例》(Authentic Habita)一书[23]是博洛尼亚大学学者乞求的结果,后来这一敕令被编入《查士丁尼法典》(Codex)并得到教会的确认。《真正的惯例》一书通过中世纪一段时间法学家们灵活的诠释,远远超越了其最初的含义,逐步获得至关重要的学术意义。由于针对《真正的惯例》一书而不断积累的法律诠释最终导致了学者特权(privilegium scholarium)的形成,并与早已建立的教会特权并驾齐驱。[24]从这一方面看,《真正的惯例》一书逐步被视为“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起源和源泉,就如同《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是英国人自由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一样。但是,当《真正的惯例》于1158年首次颁布后(还有一种可能是《真正的惯例》草稿在1155年就已流传),腓特烈一世的敕令还有一个更为具体的目的,那就是:在格雷田的《教会法汇编》发表后,博洛尼亚大学的教会法研究的发展势头强劲,这对罗马法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而且,由于促进罗马(民法)法律学科对于有效地反击教皇僧侣统治制度主要宣传者——霍亨斯陶芬王朝(The House of Hohenstaufen,1138—1254)的政治意识形态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为那些非博洛尼亚籍的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足够的保护。这些聚集在博洛尼亚求学的学生数量很多,从法律上讲他们作为外来人不受城市法的保护。[25]攻读教会法的神职人员已经受到了教会法的保护,但是,研习罗马法的平民学生却没有这些受保护的特权。[26]基于此,腓特烈一世试图通过《真正的惯例》,给予那些长途跋涉来到一个学术中心学习罗马法的外来学者以更大程度上的安全保护,使其在大学所在城市里免受羞辱或如债务拘押等不法行为。为此,《真正的惯例》规定:那些对学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和那些没能使赔偿生效的官员都会被处以重罚。随着时间的推移,《真正的惯例》一书的适用范围涉及到所有学科的平民学者。[27]帝国的恩赐给予“所有的学者,尤其是那些教授神圣的(世俗的)法律的人们,他们都是来求学的朝圣者”,这并不是什么新的发明,因为旅行安全在《查士丁尼法典》中就有规定。[28]后来的法学观点赋予这一条款新的意义,即前往讲习所的学者免交过路费,尽管这一规定在《真正的惯例》中并没有找到。

霍亨斯陶芬王朝的思想深深地蕴含在这部法典中[29],它明确指出,学习罗马法将使人们服从于上帝和皇帝。一种观点认为,皇帝是上帝的臣子或仆人,皇权直接源于上帝,而非通过教会这个中间人赐予的。这种帝国统治权的立场是这部法典所传达的中心思想,也必然使我们领悟到一种昭然若揭的利他主义动机,这部法典的出台正是源于这一动机。腓特烈一世想以此说明他基于民法(罗马法)且凌驾于教会法的世俗统治观念。

《真正的惯例》所赋予的最为宝贵的特权之一,是增加了学者对司法权威的选择。[30]当一位学者受到起诉时,他可以选择自己的老师或当地的主教作为法官。对市法官的司法选择依然不变,这是因为《真正的惯例》并没有剥夺其司法管辖权,而只是多了一种司法选择。到了14世纪,学生的校长成为第四种司法选择。一段时间以来,《真正的惯例》的条文似乎不仅适用于涉及学者的刑事案件,而且还适用于涉及学者的民事案件。后来,《真正的惯例》的条文仅限于民事诉讼案件。[31]牧师身份的学者在讲习所受主教的管辖。[32]尽管腓特烈法令颁布的主要目的是与其心目中的罗马法学者有关,但是,一般法学界的观点都认为,该法令的颁布不仅对其他学科真正的学生有益,而且对他们的随身仆人、抄写员、书商以及各行各业为教育人员服务的人们都有益。这一权益的延伸基于《真正的惯例》里的规定:帝国的保护包括有关学者的新闻报道。[33]《真正的惯例》的这些司法安排逐渐拥有了某种普适性,并成为大学当局在整个中世纪时期管理学生权力的依据。随着时间的推移,主教插手大学事务的权力逐渐被削弱了,教会对大学的管辖权也转交给了大学法庭,而后者则成为审理学术案件的正常法庭。

《真正的惯例》对于12世纪中期的博洛尼亚大学组织结构的发展并没有副作用。尽管腓特烈一世的敕令是对博洛尼亚局势的反应,但是它只体现在一般意义上,无论是博洛尼亚大学还是其他学术中心都没有具体提及其组织结构的发展。人们可能会猜想,1189—1191年间,教皇克雷芒三世签发的一封教皇信件中所想到的一个相当松散的教师和学生行会,很可能就是《真正的惯例》颁布时博洛尼亚大学的特征;[34]但是,即便如此,1158年的皇帝敕令并未明确认可博洛尼亚大学,这也是事实。或许,从《真正的惯例》中获得的最为明确的权利,就是允许学生自主选择教师来作法官,从而使得教师对自己学生行使的司法管辖权得以稳固加强。或许,博洛尼亚大学的教师在早期并不想成为一个正式独立的团体。学术流动(academic mobility)的习惯根深蒂固,那种建立永久机构的想法并不能轻易加以改变。《真正的惯例》留给博洛尼亚“studium”(讲习所)的是一个结构松散的由教师个人和学生组成的社团,依靠着少之又少的统一组织延续着。

人们不能轻而易举地重新构建博洛尼亚大学所萌发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但是,他们可以将注意力转移到某种新的政治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上。这些组织形式是对意大利北部帝国统治逐渐失效的反应,如浴火凤凰般重生。建立在后罗马帝国制度基础上的德国皇权,由于授职权之争而被大大削弱了。授职权之争给包括博洛尼亚在内的意大利的几座城市带来了浩劫和内战。在这种几乎是无政府状态下,建立相互保护的联合团体,如校友会(Tower Society)和兄弟会(confraternities),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为了应对日益恶化的局势,最为重要的集体反应形式是市镇。[35]市镇源于城市或更为广大的地区,是针对地方权力的真空而迅速出现的一种自发组织,体现出民主和反封建的性质。最初,它是保护其成员的联合团体,但后来逐步担负起管理特定区域的责任。正是在逐步兴起的博洛尼亚市镇的影响下[36],博洛尼亚的学校得以合法聚集,并以此建立了讲习所。初期的大学组织形式受到了周边环境因素的影响。因为一方面是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想努力建立必要的保护组织;另一方面是博洛尼亚市的市民想寻求通过市镇这一形式取得集体防护,两者之间形成了默契。[37]

学生全面接管大学管理的模式,是由一批学习法律的学生倡议而建立的保护组织演变而来的,这也是欧洲最早的大学特别突出的特征。[38]人们考察12世纪后半期意大利北部学生生活的状况时,很容易理解学生组织权力的变迁。理解博洛尼亚这所学生型大学兴起的关键在于当时盛行的意大利公民权的观念。这一观念作为国家的宝贵财产逐步被市镇的发展所肢解。[39]作为一名公民理应享受人身和财产的保护,然而,一个没有公民权的人由于缺乏法律安全保护,在城市法面前则很容易受到伤害。从欧洲各地汇聚到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都是合法的外来人员,因此,这就使得博洛尼亚教育机构的未来处于一种风险之中。在当时这个见证了城镇、手工艺和商业行会蓬勃发展的社会里,学习法律的学生自然会抱成一团建立自己的保护组织或“universitates”(称之为“大学”的组织)。后来,这一组织又分化为一个个同乡会团体,并推选自己的代表作为领袖。[40]

起初,在博洛尼亚大学学习法律的学生并没有共同的组织,仅仅与个别的教学博士(teaching doctors)[41]有协约。[42]后来才组建了行会(societates),即通过集体负责其成员相关的债务而成为合法的松散的团体组织。[43]在这样一个早期阶段,对学生来讲,教师与生俱来的权威丝毫没有撼动。[44]但是,在这种不稳定的团体发展成为更高级的学生行会组织形式时,这种简单的师生关系发生了彻底的改变。学生行会建立的目的,在于行使更为有效的保护措施以抵御潜在的危险。

正如人们所看到的,在12世纪,学生与教学博士的关系是和睦的,有着抵御被市镇当局吞噬的共同利益。然而,1182年,市镇当局试图强迫教学博士作出承诺,在2年时间里不许他们在博洛尼亚大学以外从事任何教学活动。[45]起初,这一做法获得了部分成功。但是,从1189年始,市镇当局又强迫教学博士发誓:他们的教学只限于博洛尼亚大学,并拒绝帮助那些到意大利其他地区学习的学生。[46]市镇当局希望借此手段可以将大学永久性地安顿于博洛尼亚城里,同时从大学那里获得经济上和声誉上的好处。[47]其实,这样的誓约只是一种确保教学和学生稳定的手段。市镇当局的誓约政策成为博洛尼亚局势的重大转折点。相对于市镇而言,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教学博士们被逐步剥夺了独立的社会地位。[48]如果当时有一个强势的教师团体的话,博洛尼亚本地的教师和外来教师就可以共同抵御市镇当局在管辖上的侵蚀,那么,这个“studium”(讲习所)很可能走的就是一条完全不同的道路。但是,由于教学博士无法充当学术自由的保护者,这一守护的重任就落到了学生团体身上。学生们预计,一旦与市镇当局发生冲突,教师由于自身的利益必定会与市镇当局站在一起。在这种情形下,大约在12世纪末,可能是1193年前后[49],外来学习法律的学生提出一项动议,授予自己的团体“学生大学”(universitas scolarium)的地位。之后不久,学生大学开始行使管理教学博士的权力。[50]早期由个别学生与教师之间达成的协议,现在被有组织的激进的学生行会所替代。学生行会的权力很大,并迫使教师服从其成员的管理。到1204年时,可能已经自行组成了4个学习法律学生的行会[51];而且,截至13世纪中期,这些学生行会进一步合并成两个社团,一个是由意大利半岛的学生组成的山南联盟(universitas citramotanorum),另一个是由非意大利学生组成的山北联盟(universitas ultramotanorum),每个联盟都推选了自己的学生领袖。[52]应当说,学生型大学如果没有引起市镇当局过度直接的对抗,它还是能够存在下去的。但是,在13世纪的早期,学生型大学与市镇当局的关系逐步紧张起来。这种全面的敌意氛围导致学生1204年向维琴察(Vicenza)迁徙,1215年又迁移到阿莱佐(Arezzo)。[53]1217年和1220年,市镇当局试图强迫学生领袖作出保证,禁止学生离开博洛尼亚到其他城市学习。[54]但学生领袖拒绝服从,原因是这样的誓约将会剥夺大学的学术自由,威胁到学生组织的独立合法地位。但是,在经过一段混乱的时期之后,学生请求教皇进行干预,最终双方达成妥协:[55]表面上市镇当局得到学生代表的承诺,然而实际上这一承诺并没能阻止讲习所的学生往外迁徙的行动。从另一个方面看,持续的学生骚乱与学生卷入政治斗争有关,甚至包括与皇帝腓特烈二世(FrederickⅡ)的冲突。[56]学生骚乱迫使市镇当局采取更加怀柔的政策,根据1250年的城市法案,市镇当局大体承认学生已确立的地位,特别是学生领袖的管理权,但条件是这一权力不包括学生可以将讲习所搬到其他地方去。[57]1252年和1253年,学生型法律大学的校规分别得到了市镇当局和教皇的正式承认。[58]截至1245年(或许是1241—1242年),根据城市法,外来学生也得到了重要的被保护权利[59],即外来学生也享有公民权的好处;同时,也被免除了一些城市税赋。[60]

在13世纪的最初几年里,法律教师的地位是不稳定的。起初,他们没有共同的组织,无法以此使学生行会保持中立地位。事实是,许多教师都是博洛尼亚公民,他们已经拥有了足够的法律保护权,因此,在建立教师行会方面其态度大致是有保留的。追溯起来,13世纪中期,一个由法律教师组成的大学开始崛起,其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61]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在12世纪后期,就出现了一个雏形的教学博士行会。这样的行会是规范考试程序和获得教师资格所必须的;但是,或许是由于这是一个习俗社会,尚未发现可靠的文献资料来证明这一推论。然而,无论这一组织多么弱小,13世纪的教学博士组织能够使得教学博士们保持举行考试和进入专业圈子的权力,尽管它很少能够改变学生们近乎垄断的管理大学事务的权力。事实上,把教师从学生行会中排除在外[62](尽管也可能有例外),始终并非是学生一定要作出的决定。但是,教师们从一开始就对学生行会组织表现出了对立的情绪。[63]这部分是人为的因素造成的:学生行会的存在对教师在大学的主导地位产生了威胁。原本是一个具有凝聚力的学术共同体,现实情况却是学生与教师的分庭抗礼,以至于后者的天平朝着市镇当局倾斜。

尽管12世纪的教学博士们能够控制住考试程序和进入专业团体的关口,但是,尚未有任何证据显示其是否真正颁发过教学证书。颁发教学证书权力一直都是由教会当局控制的。[64]无论情况如何,教会对教学证书的监督权是由教廷于1219年6月28日设立或确认的。当时,洪诺留三世曾颁布敕令:任何人在博洛尼亚大学从事教学活动都必须首先获得由博洛尼亚教区副主教颁发的教学证书。敕令还要求副主教对任教申请人进行全面考察。[65]有一种可能是,该敕令的主要一点是关注到被人忽视的严格的考试制度。[66]副主教支持严格考试的目的,在于防止那些不合格的博士或有损博士头衔声誉以及将会误人子弟的那些人从事教学活动。还有一个截然不同的解释是,教皇敕令的中心意思是通过将博洛尼亚大学纳入到教会体制之中,并以此为契机与巴黎大学联合来终结教学博士们“无拘无束的自由”生活;同时,使博洛尼亚大学过上北欧那种浸透着教会教育的生活。[67]从平衡的角度看,这或许是一个过于戏剧化的观点,并未考虑到教会以往可能对大学事务施加的影响。尽管如此,1219年的敕令明白无误地强调了博洛尼亚大学以往可能存在的与教会的联系,规定了博洛尼亚大学在教皇权力范围内的地位。博洛尼亚教区副主教逐步被称为大学的校长(chancellor);而且,尽管这是一个并不重要的人物,但他却占据着与博洛尼亚大学相似的社会地位,如同巴黎圣母院天主教堂的祭司占据着与巴黎大学教师行会相似的地位一样。除了1270年的一次争端外[68],副主教与博洛尼亚大学的师生关系似乎一直是很友好的。

刚开始的时候,博洛尼亚大学的法律学生行会基本上是互惠的团体,也是慈善的团体,其主要目的是根据城市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成员,形成反对敌对派别的防御机制。学生行会这种互助友爱的性质,通过行会法令以及学监对德国同乡会的态度充分地体现出来。德国同乡会是“山南联盟”这所山南大学组织中最享有声誉的同乡会。[69]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运动在一开始时并未打算获得对大学及其教师的主导权。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一个循规蹈矩的青年学生开始时总会按照某种固有的思想来管理大学事务。关于一所大学理想的管理模式是什么,尚未有现成的蓝图规划可循。针对这一问题,学生们可能从来就没有讨论过。但是,当他们发现自己处在一个微妙的且有时又是绝望的境地时,他们争取权利的行动就在情理之中了。为了生存的需求,得到某个行会的支持是无法避免的,这就激发了学生争取谋求自己在大学内部讨价还价的实力的平台。一旦达到这一目的,一旦有了组织的支持,则权力的势头就难以规避。在整个13世纪,学生的状态从被动到主导,最终使他们获得了管理大学事务的权力,也因而在历史上被形象地称之为“学生第一次掌管权力”。由于缺乏文献证据,因此,这一时期学生掌握管理权力的历史细节难以串联在一起。然而,总体来说,学生主导大学的尝试源于学生与其教师之间以及学生与市镇当局之间的对抗。

无论是市镇当局还是教师,都在挑战学生所声称的组成一个合法团体的权利、选举自己的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法规以及拥有独立的合法地位。学生型大学的理念违背了教学博士们的职业内涵。[70]一种普遍观点是,学生自身并不构成一个职业;而且,事实上也没有选举自己的代表或制定法规的合法的权力。学生仅仅是教师的学生(discipuli),理论上等同于学手艺的学徒;正因为如此,学生本身也缺乏职业地位。上述观点是由博洛尼亚大学知名的法学家约翰尼斯·巴塞努斯(Johannes Bassianus)、阿佐、阿库修斯(Accursius)和奥多弗雷德斯提出来的。例如,奥多弗雷德斯曾经指出:“那些从事职业的人选举法官,但学生却没有职业,因此,他们不能选举法官。”[71]从逻辑上来说,将学生的地位等同于工匠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却忽视了他们所处环境中的物质差异;学手艺的学徒在经济上依赖于其师傅,而在大学的环境里情形则完全颠倒了过来:任课的教学博士成了学生的财政囚徒。教师不情愿给学生行会和大学管理权事实上的承认,只会加剧学生的好斗性;将学生代表的管理置于市镇当局的管辖之下的长期努力,只会挑起学生的激烈反应而最终被迫放弃。[72]随着市镇当局的对抗短时间濒临崩溃,教学博士们在大学的组织结构中只能默然同意,因为他们很明显是在这一环境中被雇佣来作为学生仆人的。

这里有必要明确的是,在博洛尼亚大学里,很大一部分学习法律的学生年龄比我们现代大多数大学生的年龄要大。据知,他们的平均年龄在18岁至25岁之间,还有一部分学生30岁以后才进入大学学习。[73]许多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在攻读大学科目之前都已接受了高级文科训练;[74]而且,可以肯定的是,有相当一部分为就读博洛尼亚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曾担任过教会职务或政府职位。[75]学习年限可能是5年至10年或以上(如果因流动而中断,那学习年限则更长)。这种状况进一步体现了学生团体的成熟特性。在13世纪,有不少学生是平民,这也反映了12世纪40年代博洛尼亚的学校在确定教会法地位之前,其生源几乎是清一色的平民学生特征。这些平民学生有的很富有,带着随从住在租来的房子或公寓里,给城市社会带来了明显的影响。他们很多人都来自社会休闲阶层,是富有的资产者子弟;或如德国同乡会档案中所记载的,许多德国学生是贵族家庭的后裔。[76]因此,可以说,在博洛尼亚大学学习法律的学生中相当数量的学生是一些拥有社会经验、乐于担当社会管理职责且家境殷实的年轻人。他们大都社会地位较高、年龄较长,而且其中有些学生曾参加过社会商业活动,所以,一旦时机成熟,上述这些条件是他们获得管理权力的有利条件和平台。

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努力形成自主权利归属于学生团体的大学。[77]从理论上说,博洛尼亚大学相当民主,但是,正如下面所提到的,日常的管理事务都逐渐集中在一个个由学生领袖和助手构成的小型执行委员会里,他们都是被推选出来的同乡会代表。教学博士在13世纪大部分时间里都是学生的雇员,每年由学生选举一次[78],并依靠学费作为其在大学任教的收入;[79]学生一般在10月份每学年开始前几个月选举他们期望的老师。[80]选举后,被选出的教师必须发誓,听从学生领袖对所有影响“studium”(讲习所)生活的事务管理。[81]学生对教师的管理相当严厉,从团体角度来看,这种严格管理甚至达到了半专制统治的程度。

博洛尼亚大学现存最早的法规都是1317年制定的,1347年进行了补充。[82]如前所述,这些法规分别于1252年和1253年得到市镇当局和教皇的认可。1317年颁布的法令是由14名学生组成的委员会起草并在教会法专家约翰尼斯·安德烈(Johannes Andrea)的帮助下完成的。但是,这一法规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法规,与1432年制订的法规极为相似。有理由相信,1317年的法规完整地反映了13世纪学生管理制度的发展过程。也许,这些法规与其说是用来描述14世纪早期博洛尼亚大学的权力分配状况的,还不如说是用来诠释13世纪博洛尼亚大学运行状况的更为贴切。因为到了1317年,在市镇当局的干预下,学生主导大学的情况几经激烈博弈,最终大学恢复了教师型大学所拥有的部分特征。例如,1405年建立的文科和医科大学其所颁布的法规就很好地佐证了上述说法。

在学生管理的体制下,尽管教学博士们经邀请可以作为观察员参加大会,但他们在大学教职员大会上并没有投票权。然而,所有的教师都必须遵守由学生大会(student congregation)通过的规章制度。学生参与教学的管理也是令人印象深刻的。博洛尼亚大学教师的生涯随时处在被罚款的焦虑状态之中,如果一位教师上课迟到1分钟或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下课,那他就会被处以罚款;事实上,如果出现后者的情况,学生可以毫不犹豫地离开教室。[83]在每学期开学前,学生与教学博士将就课程教材以及全年授课的方式达成一致。[84]在博洛尼亚大学,教材分成若干个章节或要点,每一章节都必须在14天之内讲完,这也意味着教师必须在学期规定的日期内讲完教材的要点。如果他没能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就会受到重罚。[85]可以有些夸张地说,13世纪博洛尼亚大学的教学活动是由学生依据定量和定性的标准持续不断地进行评估的。一位教师如果忽视难点或没能对大纲所有的部分给予同等的关注,他也会因其缺乏讲课的专业技能而被处以罚款。[86]而且,如果教师省略了某些讲课内容而对一些重要和深层次的内容闭口不讲,那么,学生有权要求他返还学生的部分或全部的学费,至于返还多少则取决于教师忽略内容的多少。[87]教师必须在学期初到学生指定的城市银行里存入一笔钱,作为其教学行为的保证金。一个由学生主持的评估法庭将授权从这笔保证金中扣除因教师违反大学法令而被罚的款项。如果罚款的金额超过了第一笔保证金,那教师还必须在银行存入第二笔保证金。[88]拒绝执行这项规定是徒劳的,因为如果某位教师不支付罚款,那他就无权收取学费。这样,教师在大学任教的收入就会减少。在任何情况下,一位不服从法令的教师都会妥协,因为学生的罢课机制与学生型大学的具体运作是密切相关的。即使在正常情况下,规定每位教师的常规讲课必须至少有5名学生听课,额外讲课至少要有3名学生。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教师未能达到这一要求的,则被视为没上课或者付一笔额定的罚款。[89]学生的整个管理制度还受到一个秘密控告制度的支持,即秘密推选4名学生对教师进行暗中监视,并要求对教师该受到罚款的违规行为(诸如糟糕的讲课方法、没能讲完教材要点或没有开展足够的辩论等)进行报告。[90]学生领袖有权根据至少2名学生的控告,即“教师未能遵守法令应被罚款”而采取相应的行动。

几乎所有教师的行为都必须得到学生的认可。例如,在上课期间,如果某位教师想离开博洛尼亚大学几天,他必须先征得其学生的同意,然后得到学生领袖以及管理人员的许可。一旦请假得到批准,教师必须在银行里存入一笔保证金,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校。[91]学生可以以教师违反公共学术道德为由,控告那些擅自离校的或有违规行为的教师。可以想象,在这样一个教师必须对学生管理机构负责的情况下,无法分清一位教师的公共生活和个人生活之间的界限。在博洛尼亚大学,可以确定的是,学生的管理机制已侵犯到了与教师的公共身份没有多大关系的个人生活空间,而学生似乎并不关心在法定制度下的这些强人所难的行为。

那么,大学教师为什么甘于忍受这样的学生管理呢?教师拒绝学生型大学的合法性,然而却又愿意去充当学生的帮手。即使我们认为学生管理的实际状况并非法定模式所描述的那样死板,但是,教师却愿意在这样一个几乎难以忍受的大学环境里任教,其中的缘由有待解释。

教学博士们屈从于学生权力的关键因素在于:在欧洲南部,学生拥有管理权是因为学生掌控了教师的经济命脉。在教师职位薪酬制之前,大多数教师的教学收入依赖于学生的学费。[92]学生一旦罢课,学费这笔收入就会失去,因此,它就像一把悬在大学教师头顶上的达摩克里斯剑,不断地提醒着教师(其经济利益的来源)。其结果是,学生与教师的金钱关系决定了权力分配的格局。针对学生管理的不利因素,人们也不得不产生这样的想法:一位出色的教师在像博洛尼亚大学这样学生人数众多的大学里可以从学生的学费里获得相当可观的课酬。[93]尽管正如奥多弗雷德斯所形象论证的那样,学生并不总是非常情愿地支付教师的薪酬。[94]作为一个群体,大学教师安居乐业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许多人会在一所大学教一两年,然后,又流动到另一所能提供更好薪酬的大学去教书。他们当中似乎很少有人会把在大学教书当作永久的职业,因此,教师常常会在学术职业和非学术职业之间分配其精力,例如,在做教师的同时兼任作市镇当局的特使。[95]教师从一所大学迁徙到另一所大学或在大学之间和更大的市镇之间流动是很容易的,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教师为什么能够在某一段时间忍受学生的管理。然而,在中世纪的意大利,那些担任过公职的人,例如某些重要的市镇官员、从属官员、执政官以及司法官员,并不认为接受严格的管理是一种耻辱,而仅仅认为是一种合理的责任。[96]同样,作为大学的教师来说,因其有知识和专业特长而获得自身的权威和尊重;但是,作为某个被选举出来的官员,在学生行使对他们的信任权时,教师就必须对学生负责,这就如同他们在公共行政部门的同事那样必须对普通公民负责。

到了14世纪中期,博洛尼亚的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在13世纪最后25年里[97],博洛尼亚市镇当局建立了教师职位薪酬制,学生逐步失去了聘用教师的管理权。到1300年时,薪酬制教师职位成为博洛尼亚大学的组成部分。有一段时间,学生继续挑选教学博士来讲课,而由市镇当局支付薪酬;后来这一做法被市镇当局以直接任命教学博士的方式而取代,尽管学生依然有权提出教师候选人。然而,到了1350年,几乎所有的教学博士都由市镇当局聘用和支付薪酬。14世纪后半期,市镇当局对讲习所事务有着几乎是垄断的管理权。[98]学生领袖的权威被大大削弱了[99],学生的层层管理制度最终变成了一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在15世纪,学生型大学继续行使着某些对外事务的管理权,例如,博洛尼亚大学对相关书商、放款人和货币兑换商等事务的管理。[100]然而,由教学博士们主导的学院却硬性控制了大学一些实质性事务,包括讲课的构成及安排、讲课内容和教学的方法以及学位授予的条件等。[101]

在博洛尼亚以及博洛尼亚模式的学生型大学里,管理权更倾向于集中在几个长期任职的执政官员手中,而非像巴黎大学模式那样管理权在所有的教师手中。即使是在博洛尼亚大学由学生主导大学事务的全盛时期,理论上的民主管理模式也被这样一种观点所抵消,即由学生领袖及其助手组成的小型执行委员会或议会起到了日常行政管理中枢机构的作用。这些学生领袖及其助手都是由同乡会推选上来的代表(德国同乡会称之为“学监”)。在重大问题上,会召集全体学生来投票表决;但是,正是由于涉及到很多的学生,这一程序极为繁琐,要召开一次全体大会难度很大。反观巴黎大学,其教职员大会经常举行,教师行会的成员都会定期和踊跃地参加。其结果是,巴黎大学的教师对管理机构延续性的依赖并不是很大,行政人员的流动性比博洛尼亚大学要快得多,尽管巴黎大学行政管理人员的任期从13世纪后期始慢慢延长了。总的来说,博洛尼亚大学展示的是一个框架清楚的管理体制,每个层面的行政管理人员都会接受具体严格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最大限度的公信力。然而,尽管采用了极端的学术民主模式,但博洛尼亚大学的管理机制从有效权力的分配上来说却显得头重脚轻,权力过于集中。相反,巴黎大学及其他后来成立的大学在管理形式上采取了不过于教条和多样化的方式。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权力被分配到整个管理体制的各个层面,形成的是一种真正的民主过程,尽管它有些步履蹒跚。

同乡会的执政机制被广泛地融入到中世纪的大学体制之中,博洛尼亚大学或许是这一体制的具体体现。[102]起初,同乡会主要由非博洛尼亚市学习法律的学生团体组成,是学生早期为了共同自卫而自发形成的同乡会组织发展而来的,而且在13世纪早期就已有了稳定的形态。所以说,这些由外地学习法律的学生组成的学生行会,正是发端于这些早期的同乡会组织。到了13世纪中期,这些同乡会组织形成了两大社团——山北联盟和山南联盟。每个联盟都有自己的学生领袖和助手。作为学生型大学的组成部分,同乡会成立之初的宗旨是集体防御及为其成员谋福祉。正如前面所述,只有当法律学生行会主宰了大学的事务后,同乡会才成为表达基层学生有关教学和管理事务意见的渠道,当然希望这些意见通过同乡会代表和助手在学生全体大会上作为提案提出来讨论。[103]即使如此,除了由非博洛尼亚市的学生通过其同乡会参加大会体现某种程度的民主外,在学生权力达到顶峰时期,大学真正的管理目标即决策权并不在同乡会手中,而是在由学生领袖及其助手组成的执行委员会手中。尽管博洛尼亚同乡会为疏导学生不满的情绪提供了一个平台,或许该平台在某种程度上对大学制定政策有所帮助,但是,同乡会的主要意义不仅仅是互助友爱,而在于它还是大学行会的根基或基层单位的代表。[104]如果博洛尼亚大学同乡会建立的宗旨不是给普通学生一个参加大学管理的基本机会,那么,这个自治团体的会议、两个法律学生同乡会的全体大会[105]以及后来的文科和医科大学的全体大会就不能在实质上扩大学生直接参加管理的实际程度。因为召开这样的全体大会会带来诸多行政上的不便,所以,除非不得已的情况,就不会采取这一方式。由于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必须征得学生领袖及其助手的同意[106],因此,立法的动议案都牢牢掌握在执行权力的人的手中。尽管每位学生成员都有权在这些大会上发言和投票,但是,新的提案很少,因为所制定的法律有效期为10年。[107]根据1432年的法令,这一期限延长到20年[108],即使提出一个临时的法律更正案,大会仅仅是同意拿出详细提案先请学生领袖及其助手批准,然后,再由大学成员组成的提名委员会讨论通过。[109]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个普通学生而言,全体大会只是一个他获得有关讲习所管理和教育生活信息的渠道而已;但是,尽管他可以在这些大会上发言并且秘密投票(用选票,或白豆和黑豆)[110],大多数决策权依然归执行委员会。肯定地讲,这种大学自治团体往往看上去是一个相当无能的大会、一个被动反映议会管理的组织。

假如说非博洛尼亚市的普通学生并未直接参与讲习所的管理而只是受到学生管理大学理念启发的话,那么,他的同学(即博洛尼亚市的学生)则完全被排除在这种管理过程之外了。尽管作为城市的公民,博洛尼亚市的学生可能会获得某种从属地位,但却被剥夺了加入行会和同乡会成员的资格。[111]被排除在外的原因,在于他们归市镇管辖(市民所必须遵从的),而接受这一管辖是与学术保护和特权不相符的。就博洛尼亚大学学生的管辖窘境,大学的行会和市镇当局都采取了强硬的立场。这是因为他们无需对学生领袖发誓,所以,博洛尼亚市的学生并未获得在大学全体大会上的表决权,也没有资格担任大学的管理人员。即使有学生在博洛尼亚居住了10年或更长时间而获得了博洛尼亚市籍,他以前在讲习所的权利和特权都将被剥夺。[112]事实上,任何不接受大学的管理而转向市镇当局的管辖,其学生的特权都将被剥夺。[113]学生行会坚定地认为,他们的成员必须置于学生领袖唯一的管辖之下。市镇当局的态度在1245年的法令中被奉为神明:禁止博洛尼亚市的学生向学生领袖宣誓效忠,否则将被剥夺财产并逐出博洛尼亚。[114]然而,博洛尼亚市的学生有义务宣誓不伤害大学,这样他们的名字可以列在专业注册簿里。[115]

双重的学生制度使得博洛尼亚市学生不仅毫无管理权,而且几乎不被视为大学的成员,这可能进一步强化了讲习所的分裂性质。事实上,到了14世纪,尽管两所法律学生大学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但却几乎融为一体,拥有共同的法规和共同的全体大会。[116]然而,在13世纪后半期当这个拥有4个同乡会的文科和医科大学形成时,也宣告了新的大学的诞生。除了所有的学生自1219年起从他们共同的校长博洛尼亚副主教那里领取学位这一事实外,这所新大学与前面的法科大学并没有法律上的联系。[117]起初,法科的学生领袖试图对这所文科和医科大学行使管理权;但是,1316年,医科的学生领袖的独立地位得到法科大学和市镇长官的承认。[118]“studium”(讲习所)这种机构上的分裂由于教学博士们主导的文科和法科联合学院的独立发展和后来出现的神学院而进一步加剧。1364年前,当神学学科在博洛尼亚大学建立之时,神学教学主要放在与讲习所毫无官方关系的托钵僧隐修院学校里进行。[119]在这段时间里,巴黎大学和英国的大学以及从1359年开始[120]的意大利佛罗伦萨大学对神学学科的发展掌握着垄断权,博洛尼亚大学学习神学的学生不得不进入其中的一所大学学习才能毕业。尽管博洛尼亚大学建立了神学科,但是,在将神学科整合成为大学学术生活的主流学科方面却并无多大起色,因为尽管世俗子弟可以入学或成为教师,但教学和学科的设立依然是教会主导的议题。其结果是,由神学博士组成的学院依然与其他博士学院和学生型大学井水不犯河水,并在博洛尼亚主教的管理下运作。或许,正好适合一所以法律为主导建立的大学现状,博洛尼亚“studium”(讲习所)是一所受不同机构管理并由一系列独立组织所构成的大学,从整体上看它没有一个类似巴黎大学校长(rector)或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校长(chancellor)式的核心人物。无论是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领袖、博士们的学院,还是作为校长的博洛尼亚副主教,他们既不是讲习所团结的象征,也没有表达团结的意愿。在这样的“studium”(讲习所)里面,每个组成部分都比整体更为重要。

博洛尼亚大学学生领袖的管辖权源于行会法规赋予的权威,而行会法规是学生行会的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强迫非博洛尼亚市的学生向学生领袖直接宣誓效忠上,当然,德国贵族和讲习所的博士们除外。[121]根据罗马法,通过选举学生领袖,学生的行为如同已有的行业和职业那样,有权成立自己的团体并由自己推选出来的领袖进行管理。作为学生行会的主要执行官员,学生领袖可以毫无顾忌地对违法行为执行规定的惩处,包括一定额度的罚款,剥夺作为学生或博士的权利,直至开除。学生领袖未能按照行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将会在任期结束时[122]受到专门任命的市政官的调查和处理。学生领袖有权审理涉及当事双方都是大学成员或大学行政人员的案件。另外,学生领袖还有权审理涉及当事人一方为学生的民事案件。[123]但是,市镇当局拒绝在原则上让步,结果是当大学法令与市镇法令在某些观点正好相左时,就会出现持续不断的冲突。[124]直至15世纪,学生领袖还获得了审理某些涉及大学生为当事人的刑事案件。学生领袖的管辖权不仅包括行会本身,而且还包括大学的行政人员、抄写员、(书籍)装订工、(书稿的)装饰者以及其他在不同职位上为大学服务的手艺人。[125]还包括租借房子给大学成员的房东们。[126]这一扩大的管辖权是通过禁令或罢课权来实现的,大学通过行使这些权力来惩处那些违反法规条令的人。

法科大学的学生领袖每两年选举一次,往往采用一种间接选举制度,即蜡版记票或投票方式选举。[127]从13世纪后期开始,他们由各个同乡会按照固定轮流的方式推选,德国同乡会拥有每五年推选学生领袖的特权(1432年它失去了这一特权)。[128]学生领袖必须是神职人员,这样他们可以对神职人员身份的学生进行管理;还必须未婚,不许传播任何宗教信仰;有5年学习法律的经历,年龄至少25岁。[129]选举文科和法科大学校长的程序是相似的。校长都应该是比较有威望的人,但直到15世纪,他们的开销很大一部分是自己支付的。行政职位的经济负担导致人们都不愿意担任这样的职位[130],而且接受这样的经济安排是合适的候选人的必备条件。[131]因此,行政职位经常都由一个出生贵族家庭的成员担任。[132]由于经济的困难以及学生权力在博洛尼亚大学的衰弱,从14世纪开始,就有将两所法科大学的校长职位合二为一的趋势。[133]到1500年时,这一趋势成为了一种规定。中世纪后期,随着学生实际管理权力的终结,校长职位在博士学院逐步成为一个受人尊重的、真正有权威的职位。

博洛尼亚“studium”(讲习所)的历史,突显出中世纪学生所处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既动荡不安又四分五裂。可以说,合作是常态,而冲突则是多数中世纪社会包括大学的个别状态。[134]当这一判断应用到博洛尼亚大学时,就显得模棱两可了。因为在13世纪和14世纪,讲习所经受着长期的教学停顿和迁徙活动,其间还派生出几所新的大学,例如,1204年的维琴察大学、1215年的帕多瓦大学和1246年前后的锡耶纳大学,而1343年的比萨大学在很大程度上也归功于1338年博洛尼亚人的迁徙。究其原因,这种间断性的听课及后来教学博士和学生群体的迁徙,或源于与市镇当局的直接冲突,或源于市民骚乱使得安静读书变得很难,或源于对教皇政策的不满。尽管这样的情况不常发生,但有两次分别发生在1286—1289年和1306—1309年,由于教皇对城市的禁令,讲习所之后被迫关闭了3年。[135]这么长时间关闭是不多见的。尽管如此,讲习所在13世纪和14世纪至少有13次被中断教学,有大约6次因瘟疫而停课。[136]这些情况也可能还是最少的,因为有些教学中断可能未记录在案。无论如何,这些事件代表的仅仅是冲突的爆点,说明笼罩着博洛尼亚学术团体的潜在紧张和敌视发展迅速,大学时刻准备着以迁徙作为自己防御的手段。学术上的挫折、经济上的困境以及社会上的混乱所引发的代价,生动地表明了中世纪时期意大利的学习机构极不稳定的状态。为学术自由而战,是一个令人沮丧的长期斗争。大学必须保持永远的警惕,这是因为被授予的地位可能会在将来某个时候得不到市镇当局的承认。因此,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冲突与和谐的并存在形成欧洲最早的“studium generale”(公共讲习所)的过程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1]参见W·厄尔曼:《中世纪的治理和政治原则》(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第一版,伦敦,1961年,第228页。

[2]参见伊尔赛:《法国及外国的大学史:起源与现状》,第1卷,第78—80页;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08—111页;诺尔斯:《中世纪思想发展史》,第158页。

[3]W·厄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史》(A History of ThoughtThe Middle Ages),鹈鹕丛书(Pelican Books),1965年,第118页。

[4]W·厄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第118页。

[5]伊尔赛:《法国及外国的大学史:起源与现状》,第1卷,第78页;诺尔斯:《中世纪思想发展史》,第159页.

[6]例如,地理位置是决定在佩奇(Pécs)建立一所大学的重要因素(1367年颁布的准许创建大学的教皇敕令)。参见加布里埃尔(A.L.Gabriel):《中世纪的佩奇大学和波若尼大学》(The Mediaeval Universities of Pécs and Pozsony),法兰克福,1969年,第15页之后的内容。关于创建大学一般所需的前提条件,见克拉森(P.Classen):《中世纪最早的大学改革与大学的兴起》(Die ä ltesten Universit ä ts-reformen und Universit ä tsgründungen des Mittelalters),《海德尔堡年刊》(Heidelberger Jahrbücher),第12期(1968年),第72页—80页。

[7]参见海德(J.K.Hyde)新近的论著:《中世纪早期的博洛尼亚大学》(Early Medieval Bologna);鲍德温(J.W.Baldwin)和戈德思韦特(R.A.Goldthwaite)《大学政治:从中世纪后期至现代早期的个案研究》(Universities in PoliticsCase Studies from the Late Middle Ages and Early Modern Period),巴尔的摩,1972年,第21页。

[8]伊尔内留斯(约1055—1130),意大利法学家。——译者注

[9]查士丁尼(483—565),拜占廷帝国皇帝。——译者注

[10]关于伊尔内留斯和博洛尼亚大学,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4章,第87页之后的内容;伊尔赛:《法国及外国的大学史:起源与现状》,第1卷,第85—86页;坎托罗维索(H.Kantorowicz):《罗马法评注家研究》(Studies in the Glossators of the Roman Law),剑桥,1938年,第2章,第33页之后的内容。

[11]参见海德:《中世纪早期的博洛尼亚大学》,第27页。

[12]狄奥多西大帝(347—395),罗马帝国皇帝。——译者注

[13]阿佐,中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译者注

[14]约翰尼斯·巴塞努斯,12世纪意大利法学家,据称是阿佐的老师。——译者注

[15]奥多弗雷德斯(?—1265),意大利法学家。——译者注

[16]参见海德:《中世纪早期的博洛尼亚大学》,第27页;也可参见W·厄尔曼:《皇帝腓特烈一世“真正的惯例”——中世纪的解读》(The Medieval Interpretation of Frederick I's Authentic Habita),《欧洲与罗马法:纪念保罗·科沙克尔的研究》(L's Europa e ildiritto RomanoStudi in memoria di Paolo Koschaker)米兰,1954年,第1卷,第101—114页及注释3。

[17]厄尔曼:《皇帝腓特烈一世“真正的惯例”——中世纪的解读》,《欧洲与罗马法:纪念保罗·科沙克尔的研究》,第1卷,第115页。

[18]格雷田,教会法学创始人。——译者注

[19]关于格雷田和博洛尼亚大学,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4章,第126页之后的内容;伊尔赛:《法国及外国的大学史:起源与现状》,第89—90页。

[20]佩波,11世纪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第一位法学教师。——译者注

[21]关于佩波,参见坎托罗维索和思莫里(B.Smalley):《一位英国神学家眼中的罗马法:佩波、伊尔内留斯和拉尔夫·尼格尔》(An English Theologian's view of Roman LawPepoIrneriusRalph Niger),《中世纪及文艺复兴研究》(Mediaeval and Renaissance Studies),第1卷(1941—1943),第237页之后的内容。

[22]W·厄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第119页。

[23]关于《真正的惯例》,参见厄尔曼:《皇帝腓特烈一世“真正的惯例”——中世纪的解读》;凯普勒(F.Koeppler):《腓特烈·巴巴罗萨与博洛尼亚学校:评“真正的惯例”》(Frederick Barbarossa and the Schools of BolognaSome Remarks on theAuthentic Habita”),《英国历史评论》,第54期(1939年),第577页之后的内容;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43—145、180—181页;丹尼弗尔:《中世纪至1400年大学的诞生》,第45页之后的内容;伊尔赛:《法国及外国的大学史:起源与现状》,第1卷,第90—91页;海德:《中世纪早期的博洛尼亚大学》,第32页之后的内容;伯威克(F.M.Powicke):《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三所大学的中世纪生活方式和思想》(BolognaParisOxfordThree Studia Generalia in Ways of Medieval Life and Thought),伦敦,1949年,第149—157页;基布尔(P.Kibre):《中世纪的学术特权》(Scholarly Privileges in the Middle Ages),美国中世纪学会(Mediaeval Academy of America),伦敦,1961年,第10—17页;详见马罗尼(A.Marogniu)对厄尔曼教授解读的批判性论述《有关“真正的惯例”的诠释》(A proposito dell'Authentic Habita),引自罗西(G.Rossi)主编;《阿科尔西尼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tti del convegno internazionale di studi Accursiani Accursiani),米兰,1968年,第1卷,第99—112页;也可参见厄尔曼教授的回复,《阿科尔西尼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06页之后的内容。

[24]参见厄尔曼的文章,《阿科尔西尼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03—104页。

[25]关于帝国出台《真正的惯例》的动机,最令人信服的解释见《阿科尔西尼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04页之后的内容。

[26]《阿科尔西尼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尤其是第104页,第106—107页。

[27]在这个问题上,厄尔曼教授从法学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参见《阿科尔西尼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32页;也可参见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11页及注释28。

[28]厄尔曼的文章,《阿科尔西尼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10—111页。

[29]厄尔曼的文章,《阿科尔西尼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尤其是第108—110页。

[30]关于这一点,参见《阿科尔西尼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23页之后的内容。凯普勒(《腓特烈·巴巴罗萨与博洛尼亚学校:评“真正的惯例”》,第604—605页)认为,除去法律这一部分,腓特烈的特权是1155年授予的,而且为了应对博洛尼亚日趋恶劣的形势,1158年又增加了这些法律条款。但是,1155年授予的特权的相关证据仍有待补充。

[31]参见厄尔曼的文章,《阿科尔西尼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25—126页;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80页。

[32]关于这一点的看法,参见厄尔曼的文章,《阿科尔西尼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30—131页。

[33]参见厄尔曼的文章,《阿科尔西尼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53—154页。

[34]教皇责令该信函必须每年向教区学校的学生们宣读。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48页及注释2。

[35]关于意大利北部市镇的特征,参见海德:《中世纪早期的博洛尼亚大学》,第24—25页。

[36]该城镇似乎延续到1116年才消亡。相关证据论述参见海德:《中世纪早期的博洛尼亚大学》,第29—32页。

[37]关于双方各自需求保护的论述,参见海德:《中世纪早期的博洛尼亚大学》中的相关内容。

[38]中世纪的学生权力是《中世纪早期的博洛尼亚大学》第7章第163页之后的主要内容。有关博洛尼亚大学学生权力情况的部分论述,选自艾伦·B·科班:《中世纪的学生权力》,《过去与现在》,第53期(1971年),第28页之后的内容。

[39]参见拉什达尔的论述:《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50页之后的内容。

[40]关于城市行会对学生型大学可能产生的影响,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61页之后的内容;索贝利(A.Sorbelli):《博洛尼亚大学史》(Storia della Università di Bologna),第1卷,博洛尼亚,1944年,第154—156页;海德:《中世纪早期的博洛尼亚大学》中的相关部分。

[41]当时,在博洛尼亚大学从事教学的都是一些博士,因此,其教师地位在英文版中都以“doctor”一词称之,中文均译为“教学博士”。——译者注

[42]关于博洛尼亚大学师生之间的合约,参见萨维尼(F.E.von Savigny):《中世纪罗马法史》(Geschichte des mischen Rechts im Mittelalter),第二版,海德尔堡,1834—1851年,第3卷,第254—260页;也可参见斯特灵-米肖:《13至14世纪博洛尼亚大学及其罗马教会的法令在瑞士地区的影响》(以下引述简称为斯特灵—米肖:《博洛尼亚大学》(L'Université de Bologne),第26页。

[43]参见罗西对行会的分析,引自《大学与市镇》(Universitas Scolariume Commune),《有关博洛尼亚大学历史的研究与回忆》(Studi e memorie per la storia dell'università di Bologna),(以下引述简称为罗西:《研究与回忆》(Studi e memorie)新辑第1卷,博洛尼亚,1956年,第175、186—187页。也可参见斯特灵-米肖:《博洛尼亚大学》。

[44]罗西:《研究与回忆》,第175页。

[45]萨维尼:《中世纪罗马法史》,第4卷,第312—314页。

[46]罗西:《研究与回忆》,第189页;斯特灵-米肖:《博洛尼亚大学》,第27页;12世纪后期和13世纪早期博洛尼亚市镇当局强迫博洛尼亚大学教学博士履行誓约的例子,引自萨迪和法托里尼(M.Fattorini):《11世纪至14世纪博洛尼亚主教区的著名教师》(De Claris Archigymnasii Bononiensis Professoribus a saeculo ⅹⅰ usque ad saeculum ⅹⅳ),第二版,阿尔比希尼(C.Albicini)和马拉格拉(C.Malagola)、博洛尼亚,1888—1896年,第2卷,第26—27、31、33、240页。

[47]参见罗西:《研究与回忆》,第181页。

[48]参见斯特灵-米肖:《博洛尼亚大学》,第27页以及他的《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最后二十五年的大学发展史》,第110—111页。

[49]罗西:《研究与回忆》,第191页,引述高登兹(A.Gaudenzi)的结论。

[50]有关学生大学发展研究最好的成果之一是由罗西完成的,参见《研究与回忆》中的相关内容。

[51]参见拉什达尔的论述,《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54—156页。

[52]关于博洛尼亚大学的同乡会,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54—161、181—183页;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The Nations in the Mediaeval Universities),美国中世纪学会,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1948年,第1、2章。

[53]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69—170页。

[54]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18—19页。

[55]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19—20页。

[56]关于博洛尼亚市镇与腓特烈二世的关系,参见弗戈蒂尼(G.de Vergottini)的相关研究,引自《博洛尼亚大学、罗马帝国与教皇》(Lo Studio di BolognaI'ImperoiL Papato),《研究与回忆》,新辑第1期,第19页之后的内容及相关部分。

[57]罗西:《研究与回忆》,第189页及注释2;斯特灵-来肖:《博洛尼亚大学》,第27—28页。1245年博洛尼亚市镇法令虽然禁止学生宣誓服从学生领袖指令脱离博洛尼亚,但却承认外籍学生选举学生领袖的权力。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72页;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7页。

[58]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24页。

[59]有关这一复杂问题的论述,见罗西:《研究与回忆》,第219—220页;也可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72页;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8页。

[60]基布尔提供了很多有关非博洛尼亚市籍学生获得市民权利和豁免权的资料,参见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2章,第18页之后的内容;也可参见厄尔曼:《皇帝腓特烈一世“真正的惯例”——中世纪的解读》,第113页。

[61]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45页之后的内容。

[62]见海德:《中世纪早期的博洛尼亚大学》,第40页;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58页及注释3。拥有博洛尼亚市籍的教学博士(属于大多数人)事实上都不是大学的成员。

[63]教学博士对学生团体的敌视表现在1215年在博洛尼亚大学公布波康帕诺(Buoncompagno)的《古修辞学》(Rhetorica Antiqua)当中。参见罗西:《研究与回忆》,第187页及注释4(在第188页上)。

[64]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一书的编辑们所添加的附注,第1卷,第231—232页。

[65]“……如若未进行全面审查,是不能获得许可证书的……”洪诺留三世颁布的敕令收录于萨迪和法托里尼:《11世纪至14世纪博洛尼亚主教区的著名教师》,第2卷,第15页;也可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586页。

[66]马纳科达(G.Manacorda)的观点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231页。

[67]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221—223页。

[68]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222页。

[69]参见弗里德兰德(E.Friendlander)和马拉格拉(C.Malagola)主编:《博洛尼亚大学最早德国同乡会大事记》(Acta nationis Germanicae universitatis Bononiensis ex archetypis tabularii malvezziani),柏林,1887年。该法令汇编(1497年)的印刷版本第1—15页;相关论述起始于1289年,第35页之后的内容。也可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59—161页。

[70]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64页。

[71]萨迪和法托里尼:《11世纪至14世纪博洛尼亚主教区的著名教师》,第1卷,第93页及注释1。有关这次学术辩论,参见萨维尼引述的中世纪民法律师的评注,引自《中世纪罗马法史》(Geschiche des Römischen Rechits im Mittelalter),第3卷,第21章,第174页及注释a;罗西:《研究与回忆》,第191—192页,以摘录的形式论述了巴塞努斯、阿佐和奥多弗雷德斯的观点。

[72]萨维尼:《中世纪罗马法史》,第3卷,第175页。

[73]斯特灵-米肖:《博洛尼亚大学》,第81页,以及《博洛尼亚大学及瑞士地区接受罗马帝国统治的初期》(L'Université de Bologne et la Suisseà l'époque de la première réception du droit romain),《研究与回忆》,新辑第1期,第561页。

[74]《研究与回忆》,新辑第1期,第561页。

[75]斯特灵-米肖:《博洛尼亚大学》,第81、89—90页,以及《研究与回忆》,新辑第1期,第556页;也可参见弗戈蒂尼:《博洛尼亚大学、罗马帝国与教皇》,《研究与回忆》,新辑第1期,第88页之后的内容以及第93—94页。早在1218年,博洛尼亚的巴塞罗那主教座堂就有教士在主持。1220—1221年间,拉蒙·德·托雷拉斯(Ramon de Torrelles)(至少在1233—1235年间就是一位领唱人)是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参见桑斯(J.Miret i Sans):《加泰罗尼亚学者对13世纪博洛尼亚的研究》(Escolars Catalans al Estudi de Bolonia en la ⅹⅲa centuria),《巴塞罗那皇家文史学院学刊》(Boletin de la Real Academia de Buenas Letras de Barcelona)第8卷(1915—1916年),第137—143页,第147页。有关来自西班牙主教学校主要有杰隆纳(Gerona)和维奇(Vich)主教学校的教士、牧师和神职人员更多的例子,参见《博洛尼亚法律文库》(Chartularium Studii Bonoiensis)十卷本,博洛尼亚,1909—1936年,第5卷(1921年),第1575期、第1576期;第7卷(1923年),第2372期;第10卷(1936年),第3999期。林汉(P.Linehan)也在其论著中提到13世纪博洛尼亚大学的西班牙学者,《13世纪的西班牙教会和教廷》(The Spanish Church and the Papacy in the Thriteenth Century),《剑桥中世纪生活和思想研究》,第3辑,第4卷,剑桥,1971年,第78页、第139页及注释3、第289页及注释4。

[76]有关博洛尼亚大学平民学生的情况,参见斯特灵-米肖:《博洛尼亚大学》,第123—124页,以及第552、556、562页。有关德国学生的情况,参见《博洛尼亚大学最早德国同乡会大事记》中的相关内容。

[77]拉什达尔重现了博洛尼亚大学的组织特征,参见《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4章,尤其是第176页之后的内容。

[78]参见1317—1347年间颁布的法令。该法令制定了学生推选教师担任讲座职位的程序,引自丹尼弗尔和埃尔勒主编:《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第3卷,柏林,1887年(拓印版),第40期,第304—308页;以及马拉格拉主编:《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Statuti delle università e dei collegi dello studio Bolognese),博洛尼亚,1888年,第36—38页。也可参见文科和医科大学法令(1405年),拓印版第1卷,引自《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第257—259页。迄今未发现13世纪保存下来有关法令的文献资料。

[79]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208页;也可参见波斯特(G.Post):《中世纪大学的教师工资和学生学费》(Master's Salaries and Student-Fees in the Mediaeval Universities),《反射镜》,第7卷(1932年),第192页之后的内容。

[80]文科和医科大学的教学博士每年五月推选一次。引自《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拓印版第1卷,第257页。法学的教学博士推选安排大致相同。

[81]有关法律教学博士向学生法学领袖宣誓的论述,参见《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拓印版第3卷,第42期,第308—310页;也可参见《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拓印版第34期,第247页。

[82]有关博洛尼亚大学法令,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73—174页。被引述的相关版本见注释69。

[83]《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拓印版第3卷,第44期,第313—315页;《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第41—43页(法学),拓印版第41期,第253—254页(文科和医科)。

[84]《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拓印版第3卷,第101期,第379—380页。

[85]《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拓印版第3卷,第44期,第313—315页;《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第41—43页(法学),拓印版第41期,第253—254页(文科和医科)。

[86]《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拓印版第3卷,第45期,第316—317页;《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第43—44页(法学)。

[87]《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拓印版第3卷,第105期,第387—389页。

[88]《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拓印版第3卷,第44期,第313—315页;《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第41—43页(法学),拓印版第43期,第254—255页(文科和医科)。

[89]这与城市法令相一致。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96页。

[90]《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拓印版第3卷,第22期,第284页;《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第23—24页(法学),拓印版第48期,第270页(文科和医科)。

[91]《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第3卷,拓印版第48期,第323页;《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拓印版第47期,第109—110页(法学)。

[92]参见波斯特:《中世纪大学的教师工资和学生学费》,《反射镜》,第7卷(1932年),尤其是第192页之后的内容。教学博士有时借钱给其学生,收取很高的贷款利息。参见萨维尼:《中世纪罗马法史》,第3卷,第257页。

[93]有关博洛尼亚大学的情况,见斯特灵-米肖:《博洛尼亚大学》,第44页。

[94]“……学生都不想按时交学费,因为他们只想学习,不想交钱;所有人都想学习,但没人想付学费。”(奥多弗雷德斯)参见萨迪和法托里尼:《11世纪至14世纪博洛尼亚主教区的著名教师》,第1卷,第166页;萨维尼《中世纪罗马法史》,第3卷,第21章,第254页及注释c;波斯特:《中世纪大学的教师工资和学生学费》,《反射镜》,第7卷(1932年),第192页及注释4。

[95]参见海德有关帕多瓦大学法律教学博士的论述,引自《但丁时代的帕多瓦大学》(Padua in the Age of Dante).曼彻斯特,1966年,尤其是第125、147页。有关14世纪后半期佛罗伦萨大学的教学博士任期,参见布鲁克(G.A.Brucker):《佛罗伦萨及其大学——1348—1434》(Florence and its University13481434);拉布(T.K.Rabb)和西格尔(J.E.Seigel):《近代早期欧洲的行动和信念》(Action and Conviction in Early Modern Europe),普林斯顿,1969年,第231页。有关博洛尼亚大学教学博士的校外活动,参见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49—50页、第50页及注释、第154页、第155页。

[96]参见海德:《中世纪早期的博洛尼亚大学》,第41—42页。

[97]1220年,博洛尼亚市镇当局曾计划引入薪金制,但没有实现。海德:《中世纪早期的博洛尼亚大学》,第44页。

[98]参见罗西:《公共大学的学者》(Universitas Scolarium e Commune),第239页。

[99]罗西:《公共大学的学者》,第240页。有关从1350年始学生权力的丧失,参见莱布拉斯(G..Le-Bras):《博洛尼亚大学:中世纪的学术权力王国》(BologneMonarchie médiévale des droits savants),《研究与回忆》,新辑第1期,第16页。

[100]参见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49页。

[101]参见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49页。

[102]有关博洛尼亚大学的同乡会,参见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57页及注释4。

[103]有关同乡会代表的助手,参见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10—14、43—46、49—50、52—57、59—60、63页。

[104]参见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63—64页,以及第1章和第2章的全部内容。

[105]即山南联盟和山北联盟。——译者注

[106]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83页。

[107]《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拓印版第3卷,第20期,第281页。

[108]《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第76—77页(法学)。

[109]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89页。

[110]有关博洛尼亚大学的投票程序,基布尔提供了许多令人振奋的文献资料,参见《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2章。

[111]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57—158页。

[112]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8页。

[113]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8页。

[114]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8页;也可参见丹尼弗尔:《大学的兴起》(Die Entstebung der Universit ä ten),第1卷,第144页及注释338。

[115]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8—9页;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58页及注释1。

[116]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76页。

[117]有关文科和医科大学,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233页之后的内容。

[118]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13页。

[119]有关博洛尼亚大学的神学学科,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250—253页;以及埃尔勒:《博洛尼亚大学神学院最古老的法令》(I più antichi statute della facoltà teologica dell'università di Bologna),博洛尼亚,1932年。

[120]参见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2卷,第50页及注释1。

[121]关于教学博士向学生领袖的宣誓方式,引自《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拓印版第3卷,第42期,第308—310页;《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第39页(法学)。有关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领袖,参见扎卡尼尼(G.Zaccagnini):《13至14世纪博洛尼亚大学师生的生活》(La vita dei maestri e degli scolari nello Studio di Bologna nei secoli ⅹⅲ e ⅹⅳ),《小说档案馆》(Biblioteca dell'Archivum Romanicum),第5卷,日内瓦,1926年,第1章,第9页之后的内容。

[122]《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拓印版第3卷,第8期,第263页;《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第11页(法学)。

[123]有关学生领袖的法律权力,参见《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拓印版第3卷,第5期,第264—266页;《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第7、10、12—13页(法学)。

[124]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78—179页、178页及注释5;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51页。

[125]有关文具用品和图书贸易的立法,参见《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拓印版第3卷,第19期,第279—281页;《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第7、20—21页(法学)。

[126]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79页。

[127]《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拓印版第3卷,第4期,第258—259页;《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第8—9页(法学)。

[128]《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拓印版第3卷,第5期,第259—260页;《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第9页(法学)。

[129]《文学史与基督教会发展史档案》,拓印版第3卷,第2期,第256—257页;《博洛尼亚大学及其学院法令汇编》,第7—8页(法学)。

[130]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47页。在寻找有意愿担任学生领袖职位候选人的过程中,帕多瓦大学遇到了类似的困难。参见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74页及注释100(一段辉煌的个案历史)。

[131]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86页。

[132]基布尔:《中世纪大学的同乡会》,第47页。

[133]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186页。

[134]参见伯威克:《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三所大学的中世纪生活方式和思想》,第167页。

[135]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34页。

[136]停课和(或)迁徙分别发生在1204年、1215年、1222年、1258年、1286—1289年、1291年、1301年、1306—1309年、1312年、1316年、1321年、1338年、1376和1377年。布拉格大学的停课时间分别发生在1348年、1349年、1372年、1399年、1400年和1401年。数字源自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2章;拉什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1卷,第5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