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与社会

第九章 大学与社会

对中世纪大学与当时社会之间的关系,我们一直没有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这一研究的工作量是不言而喻的。如果用于这项研究的文献资料不够系统和过于分散,那么,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不完整的和暂时性的。由于大学是广泛范围区域性差异的产物,因此,只要试图将大学放在某个社会政治环境下进行考察,就必须研究多种社会形态。意大利、法国南部以及伊比利亚半岛显著的法治及功利社会风气与法国北部和英格兰高等教育界盛行的更加思辨的知识氛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后来,这些相对复杂的社会转而与宗教改革前苏格兰潜在的无政府主义和半开化的社会形态又截然不同。甚至只有在进行了细致的区域研究后,才能针对与社会交流给大学带来的问题提出最为谨慎的答案。更有甚者,也只有在对一定数量的代表性大学的本科生教育进行分析并做出有意义的分类后,才能用统计学的方法来估算中世纪大学作为服务机构为不同地区的世俗和教会职业做出的贡献有多大。只有在这个时候,我们才可以判断出大学离早期的“技术性机构”差距还有多远。当时的大学是各个行业主要的职业学校,而提供学术理念是很少的一部分,对于这种观点似乎是没有多少疑问的。

中世纪大学受到最普遍抨击的原因之一,是它所提供的知识教育与社会的实际需求相脱离。过去,人们有一个普遍的看法,即大学是培养大量没有直接的职业价值或社会价值的雄辩家。换句话说,毕业生需要在世界观上重新定位和再进行基本教育后才能使他们适应世俗的或教会的职业。但是,让西方的中世纪社会继续把有限的剩余财富长时间用来供养这些在象牙塔里过着虚幻生活的社会寄生虫,那确实是不实际的。中世纪大学教育除了曲高和寡的教育层次外,其他教育都被认为是对社会有用的,提供了与社会运行密切相关的广泛的知识技能。[1]中世纪大学的学生所接受的最基本的辩论训练,有时被认为是一种呆板的心理训练活动,而成为知识发展的障碍;而且,退一万步说,这些教育都是与社会不相关的。完全有可能的是,在中世纪后期,以亚里士多德理论为基础的逻辑辩论在学校中受到了过度的崇拜,从而倾向于不鼓励各种形式的新的和充满活力的探究活动。[2]但是,如果说后来辩论的作用是给欧洲人的智力发展带来某种阻碍(虽然这种阻碍最终在人文主义的有益影响下得到了消除的话),那么,在中世纪的大部分时期里,逻辑方面的良好训练以及辩论的技艺对于大多数职业活动来说都是宝贵的准备。在一个以法制为导向的社会里,到处都充满着各种权力和特权的竞争,而这些权力和特权都是由各个层面的权威机构所赋予的,并受到拥有者小心翼翼的守护。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学毕业生的辩证和辩论技能有着广泛的使用空间。在这样一个法律地位论争的泥潭里,只有借助大学机构训练出来的严谨的思辨能力,才能取得并维持物质上的收获。因此,大学毕业生都会受到世俗和教会机构的青睐而聘用他们担任职位,因为这些大学毕业生的辩论才能可以用来应对复杂的行政管理事务以及诉讼的需求。在外交领域,同样的精妙辩论才能也受到追捧,大学毕业生,特别是那些攻读民法和神学的毕业生,在严谨的商业谈判以及起草协约文件中尤其受到偏爱。对于掌握了辩证法和修辞技巧的毕业生而言,服务于宣传部门也是很好的机会。欧洲大学所培养的部分文学漫画家是为世俗和教会当局准备辩论材料的能手。[3]欧洲的法律大学,特别是意大利和法国省级大学的毕业生,很快地就进入皇家、帝国和教廷部门,充当顾问、法官和意识形态立场的鼓吹者。[4]通过招聘这些毕业生,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渗透到欧洲管理机构的方方面面。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大学在形成以法学原则为基础的欧洲各种组织结构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代理人的作用。那些以神学和哲学为主的大学同样为社会生活做出了贡献,尽管其作用不是很明显。[5]它们对抽象概念的分析以及对永恒性和普遍性的关注,为各种思想提供了一个移动的背景,成为不断审视人类和道德价值观,考察政治科学的原则和正义的性质以及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的其他道德和法学原则的必要条件。法律大学所关注的是当代社会的秩序问题,这种社会的秩序以保守的、扎根于当前现实的某种根本的静态世界观的法律条文为基础;而神学和哲学大学则更加关注社会正在发展或应该发展的方向问题。这种将实证与抽象、辩证唯物与形而上学相结合的做法,是中世纪大学生活的一个补充方面。也正因为如此,它与社会秩序及其创造力形成了直接的关联。

大学容易受到正在变化的社会和专业需求以及社会引发的新的反应的影响,这使得大学不得不随时准备进行课程调整来应对。通过意大利的“studia”(讲习所)和英国以牛津大学为代表的大学的例子,可以说明这种情况。

在西方,在罗马帝国解体后的几百年里,对修辞学的需求并不旺盛。[6]的确,修辞学在加洛林时代有过一段短时期的复兴,但是不久,这种复兴就在逻辑学革命的影响下而黯然失色。然而,在意大利,由于那里的法学占据着主导地位,修辞学一直保持着旺盛的活力。13世纪和14世纪早期,意大利的大学就是修辞学研究和教学复兴的中心;而在英格兰,修辞学的研究与教学依然是低水平的和高度功利化的。

13世纪时,修辞学是不同相关学科的集合名词。构成古典修辞学艺术的雄辩术作为公民、教廷和帝国事务中一个重要特征,在13世纪的意大利再次觉醒。12世纪和13世纪的意大利社会和政治组织对于这一雄辩术的复兴,尤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意大利市镇当局的半独立地位、毫不示弱地对共和制的拥护以及参与帝国和教廷政治等,都导致了对雄辩平台的广泛需求。一些为市镇官员甚至大学教师准备的雄辩范文的专用手册,佐证了在意大利社会渗透于大学生活早期的修辞学的巨大影响力。意大利的大学也为这种雄辩修辞学的需求作出了努力,而写作修辞学或书信写作艺术是大学所承担的专业责任。

书信写作艺术(散文写作艺术)或公函写作艺术作为一门书信写作的学科,以及根据严格的程序规则衍生出其他形式的文学写作形式,至少可以追溯到11世纪后半期蒙特·卡西诺的奥伯里(Alberic of Monte Cassino)[7]的著作。[8]但是,直到公函写作艺术成为那些在教廷、王室以及教区部门工作的教士不可或缺的一门训练技能之时,它才在意大利大学的文学院中被提升到主导的地位。[9]

在公函写作艺术的发展过程中,教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这一点由教廷事务跨国界的性质所决定。教廷事务跨国界的性质要求一个遍布各地的拥有训练有素的书记员的服务架构以及最为严格的事务流程。起草官方文书的过程必须格外小心谨慎,因为一个错误或可被利用的漏洞都会给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因为社会的权力源于书面的每一句话。手头的工具就是书信写作以及与书信写作相关的旁枝末节。教廷对受过书信或文书技艺训练的毕业生的需求,是与整个欧洲帝国和王室对行政管理人员的需求相一致的。在当时的欧洲,民法深受人们的欢迎。尚未有证据表明,公函写作在意大利的“studia”(讲习所)里取得过专门的学科地位。尽管波康帕诺(Buoncompagno)[10]和吉多·法巴(Guido Faba)[11]这样高水平的导师对这门科目的提升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书信写作从来没有完全与文科课程相脱离。正是由于意大利大学与社会职业需求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文书技艺似乎已获得了半独立的学科地位,首先是1250年在博洛尼亚大学,后来是在其他“studia”(讲习所)。[12]

意大利大学的文书写作课程是在文学院的环境中进行的,并未受到法学的直接影响。[13]尽管如此,比起欧洲北部大学的文书写作课程,意大利大学的文书写作教学更强调实务法律。在意大利的几个讲习所里,学生可以获得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文书写作训练,近乎于专业水平。[14]一般地讲,这要通过跟随一位有经验的文书当学徒,至少需要2年时间才能完成。[15]大学里的许多文书写作技艺教师本身就是市镇当局的文书和文书行会的成员。[16]虽然没有设立有关文书写作的学位,但是,文书从业的许可证是在大学里完成这类课程后颁发的。文书写作技艺在大学生活中的纯学术领域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中占据着一个过渡性的位置。

在英格兰,文书写作技艺并未作为一门正式的课程进行讲授,无论是公函写作还是文书写作,都没有形成单独的科目。尽管如此,在牛津大学,与这些科目紧密相关的课程仍以一种较低的水准和半正式的形式进行讲授。与欧洲大陆相比,英国社会并没有产生对文书需求的任何动力。民法作为习惯法的对立面,在13世纪的英格兰并没有得到多少发展,直到14世纪早期才经历一个复兴阶段。因此,文书职位是很有限的。但是,在13世纪,可以看到文书的身影,而到14世纪时已有为数不少的文书[17];他们主要受雇于教会法庭和私人商业机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服务于世俗政府的管理部门。现有的文献资料表明,从较早时期起,牛津大学就开设了一些与专业文书工作密切相关的课程。

牛津大学最早提到书信写作的文献,是大约1313年颁布的与文法有关的大学法令。该法令表明,书信写作知识是一个文法教师所必备的条件。[18]在1432年的法令中,牛津大学开设了“有用的科目”(useful subjects)揭示出某种涵义。[19]该法令的目标是惩戒性的,旨在对学生学习写作艺术、公函写作、文法以及英国法庭的契约和程序的描述等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20]这些学生攻读正规文科课程的可能性不大,这是因为他们被描述为“只研修文法的学生”(scholares competenter in gramatica solummodo)。这意味着,牛津大学考虑到了那些上大学接受快速填鸭式课程以便为商业生涯做准备的学生。1432年的法令所列举的科目表明,学生将接受某种应用性课程教育,而这种应用性课程教育与书信写作和文书写作有关,且是在较为简单和单一的层次上进行的。由此可以认为,这类课程是与公共文书写作的要求无关的,但却给了学生一定的法律原则基础,使他们了解到一些文书行业程序的做法。[21]从不完全的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出,这类性质的科目在13世纪早期的牛津大学似乎是作为基础课程开设的:从约翰(John)统治时期保留下来的一个法律公式汇编(legal formulary)与起草书信和其他文书有关。而且很有可能,这类应用科目一直在牛津大学保留着,直到15世纪才逐步消亡,但消亡的具体原因不详。

从亨利三世统治初期开始,牛津大学有一些教师专门从事“有用科目”的教学。这些科目可以直接用来解决商业管理中的实际问题。[22]这些课程的教师并不一定有学位,但可以讲授章程、遗嘱和书信的起草以及产权转让、记账、法庭实践和纹章术(heraldry)[23]等。[24]尽管如此,他们在牛津城设立了学校并接受牛津大学的管理,而后者明确承认这些学校是大学扩张的组成部分。在讲授这些实用课程的教师中,最为知名的教师是托马斯·桑普森(Thomas Sampson)[25]。他于1350年至1409年在牛津大学教书。从他保留下来的书信范本和契约公式汇编中可以看出,托马斯·桑普森似乎一直是书信写作的教授者,尽管会计和产权转让也是他的专长之一。在15世纪早期,西蒙·欧(Simon O.)[26]和威廉·康斯米尔(William Kongsmill)[27]依照桑普森的模式从事教学,取得了卓著的成就。或许,许多参加这些实用课程的年轻学生从来都没想要大学的学位,而是到大学来学习商业管理快速课程,为的是在平民家庭或教会谋得一个低微的职位。其中的一些学生可能是因遭遇不幸或为减少损失以及获得一个不太需要付出过多心力但却“实用”的执照,而放弃文科课程去转修这类实用课程。在托马斯·桑普森的一封信中,曾提到一名从文科课程转来的学生为了去贵族家庭当差而学习这些实用课程的例子。[28]在牛津大学,这种功利性课程的目标不是培养一个完成所有课程的毕业生,而是为商业管理诸多方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知识基础,而且这样的训练时间一般都不超过6个月。[29]

在中世纪的牛津大学,开设的大学推广课程的内容形成了大学较为严谨的学术性领域与社会事务的实用领域之间的一个汇合点。牛津大学的做法代表着英格兰式的对其本土社会需求的一种特别反应(有关剑桥大学这一方面的资料尚不清楚,故无法加以比较)。即使意大利的“studia”(讲习所)在这方面做得蔚为壮观、后劲十足,但是,将牛津大学的这一点拿出来进行比较,那还是很有意义的。似乎极有可能的是,类似的大学推广课程在欧洲北部的其他大学也出现过[30]。当然,对于这些边缘地区的中世纪大学,还有很多领域有待于去研究。

大学对职业压力的反应或源于内部的重组(如意大利的大学),或源于大学的扩张(如牛津大学),两者都凸显了中世纪大学作为服务机构来满足不同阶层社会需求的基本角色。从理论上来说,中世纪大学面向所有的申请者开放:它是一个公众聚集的地方,送学生上大学是一种金融投资,期望着实际的回报。对于那些按照功利模式来铸造大学的人而言,把各种社会技能纳入到大学里是一种看得见的现实利益。在知识天平的另一端,一代一代的学者试图赋予教育以更高的目的,辛勤的学术研究是为那些渗透于整个社会的专业竞争力量提供矫正理论。他们通过论著寻求保持教育的广泛性,使之生机无限;倡导教育是一个终身的过程和一种完善人性的手段。无论是谁谈到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圣维克多的休、博韦的文森特(Vincent of Beauvais)[31]抑或无数的人文主义作家,他们的共同立场是把教育当作一种武器来反对与知识生活休戚相关的物欲横流的社会。[32]他们所制定的详细而复杂的教育课程,除了那些非凡的人之外,其理想化程度对一般人来说是难以完成的——要求人们拥有普遍的知识和理解力,这超越了任何教育制度的理性目标。但是,其最终的效果却是有益的——对教育目标的质疑和界定,崇高的目标与普通大学课程和普通学生抱负所体现出来的经验主义之间的预期反差等,使得欧洲知识生活的一隅并没有因为存在降低大学的目标(将之转换为职业性质的需求)而受到污染,并能保持不变和决不妥协。

有时,赋予教育以崇高目标在大学里有着具体而有意义的表现。这可以从英国大学的状况中得以证明。剑桥大学圣凯瑟琳学院(1437年)的创建人罗伯特·沃德拉克(Robert Wodelarke)就是这样一位开明人士。他试图赋予具有长远意义而非着眼于当前功利倾向的教育理念以实际的存在价值。[33]对于沃德拉克来说,他与15世纪剑桥大学其他学院的创建人一样,关注英国社会的基本状况——其根深蒂固的诟病深深地困扰了那个时代,因此,15世纪剑桥大学的学院运动就其明显的动机而言,旨在齐心协力来治愈这种时代的弊病。[34]然而,由于行动所涉范围过于狭窄,其效果充其量只能看作是一种姿态。但是,正如有些人所认同的那样,如果社会的改造依赖于大学的引领,那么,世俗学院就可以在营造学术氛围方面有所作为。正是基于这种理念框架,罗伯特·沃德拉克的学院具有很高的历史研究价值。

在15世纪的某些人看来,当时英国社会弊病的主要原因是教会缺乏精神引领之人。[35]在中世纪后期,英国的教会结构变得日趋复杂,不断增加的法庭及官员庞杂混乱,而他们代表主教行使着职权。到了15世纪,主教的教区事务大多都是由主教代表来执行的。实际情况往往是,主教成了一个遥不可及的远离教区的达官贵人,很少在教区露面。对15世纪主教职位的分析能够看到,物质主义因素在教会统治集团上层盛行的程度。[36]金钱价值似乎决定了主教管辖区的分配。那些获准管辖的较富裕的主教和那些多数情况下被吸纳参与国家事务的主教,占了15世纪主教职位的大部分比例。在教会管理中,要想成功地获得职位,最重要的是要有教会法学位,或有民法学位,或两者兼而有之。[37]作为一个极度富有且机构庞杂的组织,中世纪后期的教会吸纳了大量人员充当法官和管理人员。大学对此需求做出的回应是,培养大量的法学毕业生在教会统治集团内担任职位。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民法与教会法学部是最大的高级学科部。这说明人们都意识到,法律教育所展示出的前景,即可以在教会中找到一个利润丰厚的职位。

显而易见,在整个15世纪的英国,在教区内几乎没有主教在精神上指导世俗教士和普通居民。只有为数很少的主教是大学的神学家。在英国大学攻读神学的人大多是宗教教派的成员,而非世俗教士。在15世纪的教会中,获得很高职位的世俗神学家的人数是很少的,而且世俗神学家要想在教会机构中获得快速提升一般也不会去攻读神学学位。一些批评人士,例如牛津大学的校长托马斯·加斯科因,就强烈抨击这种似乎只偏爱法律上的灵活性而忽视宗教热情的做法,认为它培养的牧师与其说适合精神引领不如说是更适合法律的诉讼制度,这一担忧在某种程度上也得到了大学的回应,越来越多人开始不满于教会机构中这种明显的功利倾向。这些批评显然也来自于为教会官僚机构提供人员配置的部门。尽管在15世纪初期大学毕业生的晋升困难重重,但是,这些困难似乎在1450年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已经减少了,几乎已找不到没有神职俸禄的毕业生了。最近,对15世纪后期和16世纪初期英国教会教士的分析表明,在精神领域教会不断吸纳法学专业毕业生只是一个小小的收获:因为很大一部分领圣俸的毕业生似乎都是不在职位的教士。[38]因此,对于那些认为无论教会在对外法律形式上所体现的能力有多大而在精神方面依然是萎缩的人而言,毕业的世俗教士状况是最重要的。少数大学人士的观点逐步将这种精神上的贫困既看作是15世纪大学困境的体现,又看作是当时社会弊病的主要原因。

如果说学院运动代表着某种激发英国社会精神价值的努力的话,那么,15世纪剑桥大学的学院运动则与这种努力密切相关。这一目标或许就体现在罗伯特·沃德拉克的圣凯瑟琳学院计划的核心内容上。沃德拉克与该学院的其他创建者似乎都认为,必须遏制大学里法学课程的泛滥,具体手段就是减少功利课程的内容,增加提升精神层面的教育内容。按照学院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也意味着,要减少法律院士的职位,而相应地增加神学院士的职位。这一格局可以清晰地反映在15世纪剑桥大学所创建的国王学院、女王学院以及耶稣学院里。圣凯瑟琳学院所表现出来的这一反应,是明确而强烈地反对法学在英国大学里的主导地位。该学院的科目仅仅限于哲学和神学,没有一个院士或自费生是学习教会法或民法的。沃德拉克的学院是学派分裂的一部分,旨在推动一种不关心利益回报或社会成功的教育理念,并使其成为15世纪剑桥大学各学院制度的一部分。[39]国王学院、女王学院和耶稣学院都在不同程度上认同这一理念,具体体现在对神学和哲学的极大关注以及对法学或医学教育条件的严厉限制上。对于凯瑟琳学院而言,由于学院不招收本科生,因此,这一理念以其最纯粹的形式融入学院的各个方面,对法学或医学不作任何妥协。

沃德拉克的创建计划在当时被看作是15世纪剑桥大学更为普遍的学院运动的一个插曲,标志着深思远虑的和半隐修院式的教育理想的部分回归,而其核心是排斥世俗的功利价值观,鲜明地强调一种学习的“精神提升”概念。[40]这一特殊的英国例子很好地展示了功利原则和非功利原则之间的冲突,而这一冲突对于大多数教育体制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了解中世纪欧洲教育也是非常关键的。15世纪剑桥大学的学院运动是这些反复出现的(尽管是短命的)限制功利倾向的努力之一,尽管一般而言在中世纪教育层面这种功利倾向通常占据着主导地位。大学是否可以成功地或有意识地按照纯职业指导思想来运作,这些都吸引着罗伯特·沃德拉克及其同行的注意力,也吸引了后来人的注意力。由于圣凯瑟琳学院只能培养少数神学毕业生,因此,可以理解的是,即使与其他拥有类似专业课程的学院一起努力,其对大学以外的实际影响还是微不足道的。沃德拉克本人并没有对其学院院士的任期做任何限制,也没有特别急切地放纵自己的院士于世俗世界里,更没有特别关心院士在具体的教会环境中可能带来的任何微乎其微的永久影响。但是,这不是根本的目的。相反,如果大学要培养具有足够能力以及足够数量的毕业生去提升世俗教士的“精神水准”的话,那么,其目标是改变教育舆论的氛围,为教育的发展方向树立一个榜样。诸如沃德拉克这样的学院创建者和教育家不太可能担当起这些任务,他们只能期望别人遵循他们指引的道路前行,惟其如此,他们的“橡子运动”(acorn movement)可以在大学里长成一棵参天橡树,对更广泛的社会产生显著的影响。

罗伯特·沃德拉克的教育理想是以对哲学和神学纯理论的孜孜追求为中心的,因此,在一个大学逐步倾向于满足社会职业需求的环境里,他的教育理想因缺乏足够的实质内容而难以维系。但实际情况是,不断有学者在深入思考社会的教育健康问题,并且通过论著或行动,将非功利性的教育案例融入到构成大学生活知识基础结构的各类思潮之中,以此来阻止功利思想在大学里获得毫无争议的永久地位。

在很大程度上,少数中世纪进步的教育理论家和教育家们的教育思想是12和13世纪知识生活构造自我形象的延伸。从12世纪起,特别是在阿伯拉尔将其具体化后,学者作为个体的概念(如同一位教士一般)得到普遍的认可,人们摈弃了某种遗传的社会出身背景和思维方式,非常认真地选择了从事学者的职业,即一种除非竭尽全力否则难以做好的职业。[41]12世纪的学者教士(the scholar clerks)作为广泛的教会团体的成员,开始将自己与社会上的骑士阶层(the knightly class)相提并论。[42]完美的教士典型和完美的骑士典型形象是在社会进步中可比较的领域互为对手的象征。这些领域是那些精力充沛、能力超群、志向远大的年轻人的战场。从理想的角度讲,这种教士与骑士的竞争在放纵派游吟诗人的眼里已被赋予了神话的外衣,常常被描述为公然的情敌。尽管教士和骑士的身份被视为社会中反差很大的社会阶层,但是,阿伯拉尔及其同代人将军事术语融入学术语言。对阿伯拉尔而言,辩论术就是弹药库,论点就是武器,辩论就是战斗——这就如同年轻的骑士在具有竞赛性质的知识论战中攻击了他以前的教师。[43]这种用军事比喻包裹的学术生活,达到了使知识呐喊具有一种与军人职业同等尊严身份的效果。

12世纪时,一个有担当的学者寻求一种世俗生活环境里的知识参与,这种知识参与是在城市生活令人振奋和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得以进行的。[44]学者的职业与体力劳动和耽于贫困的职业是不相容的,因为学者职业不能受到世俗社会的普通工作的损害。就如骑士、牧师或教士的职业一样,学者所追求的职业也有其鲜明的特征,学者的工作是在人文环境或宗教因素允许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研究和教学,并在遵守严格的职业操守的前提下从事这一职业。[45]专业学者的职业是从高水平的专业活动中以及通过发挥其智力特别是理性探究的能力获得自己的尊严。这些理念在13世纪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尤其受到某些托钵僧的挑战,不包括圣托马斯·阿奎那(St.Thomas Aquinas)[46],这些托钵僧们致力于建立完整的基督教社会的职业模式,而这与鲜明的学者职业模式是相对立的。[47]然而,到了15世纪,这种独立的自我管理的学者职业力量逐步衰退了,至少在欧洲北部的大学,人们逐步减少了对单独职业地位的关注,而开始把注意力转向与时代生活相融的政治和宗教领域。[48]随着中世纪后期大学自治地位的衰落以及大学成员逐步融入资产者和贵族社会,专业学问(professional scholarity)的理念被大大地淡化了,即便不是法律上的但也是事实上的淡化。15世纪,大学教师因为从事商业活动而把教学包袱扔给代课教师,由此造成其缺课率非常高。由于商业利润和社会晋升的诱惑造成大学人才的流失这一状况,得到了大众不得不参与人文主义运动这一现实的证明。在这种充满人文主义文化、更为舒适和奢华的环境里,诸如专业的严谨性、细致的分析区分以及以独立的专业学问而拥有的自豪感等传统的大学价值观都逐步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文化进步中心,尽管并不是那么正式,但已在大学框架外诞生了。

随着中世纪后期的大学更深一步融入贵族社会,以往学者与骑士之间的分离成了不合时宜的理论推测,并被社会两个阶层趋同一致的理论所代替。学问(learning)和骑士精神(knighthood)同等的地位不再被视为相对立的力量,而是社会互补和相互依赖的支柱,并在14世纪以其具体方式表现出来。[49]到了1300年,精英贵族(aristocracy of merit)的概念已经生根,并且专指社会上的律师,包括那些从事实际法制活动的人和在大学里讲授法学的人。正是由于律师在社会中的实际权力,而且这一权力自然而然地得到当局的认可,那些著名的学识渊博的律师和从业的法官被赋予有价值、专业技能以及诸如法律领主(seigneur es lois)、法律爵士(chevalier es lois)或法律骑士(chevalier en lois)等头衔,使其具备与盔甲骑士同等的荣誉身份。[50]巴尔托鲁斯(Bartolus)[51]本人作为一名伟大的评论家就获得过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Ⅴ)授予的骑士称号,并持有波希米亚王国(Bohemia)的徽章。[52]那种认为教育使人高贵和知识精英已构成一个特殊的社会贵族阶层的想法正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例如,彼得勒斯·雷布福斯(Petrus Rebuffus)[53]在其有关学术特权一文中,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诠释:“学者获得知识后被认为睿智和能够理解高贵的学识……”(页边上写着:“人们认为学术知识能使人知名。”)[54]尽管这些知识贵族(intellectual nobility)可以或应该获得与其在社会中的合适作用相匹配的特权,但它不是享受一个具备贵族血统的人所拥有的特权:“……尽管他们也许能获得高尚的知识,但这不是由他们高贵出身所创造的特权……”[55]知识是不能与贵族血统划等号的,但是可以与社会上的军事阶层并驾齐驱。

有关知识阶层与骑士阶层的划分,大约在1347年至1365年间,巴黎大学一位不知名的德国学生所写的一篇教育论文似乎给出了进一步的论证。[56]在这篇论文中,该作者认为,在那些合法建立的获得教会特权或帝国特权的“studia”(讲习所)里,教师都被封为“骑士”(milites fiunt),冠以“科学领主”(domini scientiarum coronantur)的称号,并受到世俗和教会统治者的应有尊重。教师的特权都是从这些人那里获得的。[57]接着,作者对拥有真正骑士身份的教师和那些在未受到教皇或帝国授予特权的大学里任教且缺乏骑士尊严的教师进行了对比:认为前者类似于能力强且值得赞许,但尚未授予骑士徽章的贵族。[58]该论文还对知识等级和骑士等级做了更加细致的划分。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了知识职业和骑士职业同等价值的主题在14世纪受到人们关注的程度。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12世纪社会崇高的学者职业的形成与后来几百年里教育家对其所认同的角色基本上有着连续性,尽管有时这一连续性被勉强维持着。然而,正是有着这一连续性,推动教育发展以及倡导学术独立的理念才得以延续。大学稳步参与社会事务,与有组织的职业生活结构逐步相连,以及普通学生为求学所跋涉的世俗道路,这意味着,大学作为满足世俗政府、教会、法律、商业以及贸易需求的职业中心的公众形象开始受到欢迎。

大学被看作是社会组织延伸的一部分,这可以从其学术团体所获广泛的自由特权来加以衡量,还可以从是否以公众福祉理念为基础来衡量。[59]大学除了为其成员赢得基本的特权,获取受保护的教会地位和世俗管辖权外,其成员还拥有各种与学术生活方面相关的权利和特权。在很大程度上,这些特权都是法国和意大利的评注家构想出来的,同时也是受到了罗马法和教会法以及《真正的惯例》的启发。[60]据说,在住宿方面,当时也有不少有趣的保护措施。例如,法国的民法专家吉利莫斯·德·库内奥(Guiliemus de Cuneo)曾指出,如果学者们缺少住处[61],就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住所,这也证明了学者行业所需要的公共住房比起一个私人业主所能提供的数量要大得多。尽管大学努力确保寄宿舍舍长遵守严格的法定管理,但是,追踪实际的有关计划可以看出,法定强制性住宿的例子是很难得的。而且,这类公共住房里的学生有很多的书籍,而房东不大可能以没收他们的书籍来代替租金。[62]另外,法学家认为,由于在一个舒适的环境里读书更有可能取得良好的成绩,因此,在大学学院区域内或学生寄宿舍周围,任何的骚扰情况如噪音或异味等都必须消除。这就意味着,有可能拆除一个不受欢迎的工匠铺子,尽管有关这一点在法律上还有很大的争议。[63]同样,人们认为,学者的特权应该延伸涵盖到学者从大学到住处来回的路上。如果他想回家,无论何种原因,那就应该允许他休学5年时间;如果他还想再延长一段时间,那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就行。[64]

这些特权以及其他特权都是一般理论意义上的,而这些特权的应用在中世纪大学则依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明显不同。但是,这些特权确实提供了一个洞察社会满足大学以及通过其法律代理人所表述的公共住房的观念(即一般性的法律观点),这似乎表明,萌芽状态中的知识阶层几乎被作为一件昂贵的商品来看待;而一件价值昂贵的商品,对其给予最大的保护和支持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总之,中世纪大学培养既具有专业素养又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即大学毕业生形成中世纪社会的一个劳动贵族阶层(an aristocracy of labour)。他是观念的提出者,也是引领社会活力的那些人的不可或缺的支持者。中世纪大学的毕业生奉献的是训练有素的大脑,影响着政治观点和塑造着教会政策。在意识形态冲突的领域,作为中世纪社会的基本元素,它为大学培养出那些有创新能力的毕业生提供了空间。然而,中世纪大学的大多数毕业生担任的职位似乎更多的是现存社会的专业人员,而不是革命式的思想和行动的发起者。从13世纪开始,大学就是中世纪欧洲公共辩论有争议的政治和意识形态问题的传播舞台;而且,大学作为一个学术共同体的的观点是不可小觑的。

[1]有关这一主题,伯威克(F.M.Powicke)撰写了一篇概括性强且引发深思的文章,参见《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三所大学的中世纪生活方式和思想》一书中“教会与社会环境下的中世纪大学”一章(The Medieval University in Church and Society),第198页之后的内容。

[2]参见拉什达尔的论述,《中世纪的欧洲大学》,第3卷,第453—454页。

[3]参见鲁本斯坦(N.Rubenstein):《帝国法庭上的政治语言》(Political Rhetoric in the Imperial Chancery),《中世纪》(Medium Aevum),第14期(1945年),第21页之后的内容。

[4]厄尔曼:《中世纪的治理和政治原则》,第199—200、280、290页。

[5]厄尔曼:《中世纪的治理和政治原则》,第290页之后的内容。

[6]有关中世纪的修辞学,参见鲍德温(C.S.Baldwin):《中世纪的修辞和诗歌》(Medieval Rhetoric and Poetic),纽约,1928年;以及摩菲(J.J.Murphy):《14世纪时期牛津大学的修辞学》(Rhetoric in Fourteenth-Century Oxford),《中世纪》,第34期(1965年),第1页之后的内容。这篇文章对14世纪前修辞学发展的情况进行了很好的总结。

[7]蒙特·卡西诺的奥伯里(?—1088),罗马天主教会主教。——译者注

[8]参见哈斯金斯:《中世纪文化研究》,第171—173页。

[9]有关意大利和法国大学的公函写作艺术和书信写作教学,参见佩托:《中世纪大学的文科课程》,第67页之后的内容。

[10]波康帕诺(1165或1175—1240后),意大利学者、文法学家、历史学家和哲学家。——译者注

[11]吉多·法巴(1190—1243),意大利散文艺术风格的创始人,博洛尼亚大学修辞学教授。——译者注

[12]佩托:《中世纪大学的文科课程》,第67页之后的内容。

[13]参见哈伊纳尔(I.Hajnal):《中世纪大学的写作教学》(L'Enseignement de l'écriture aux universités médiévales),第二版,迈泽伊(L.Mezey),布达佩斯,1959年,第153页。

[14]哈伊纳尔:《中世纪大学的写作教学》,第153页。

[15]哈伊纳尔:《中世纪大学的写作教学》,第154—155页。

[16]哈伊纳尔:《中世纪大学的写作教学》,第155页;也可参见哈伊纳尔:《关于中世纪大学的写作教学》(A propos de l'enseignement de l'écriture dans les universités médiévales),《抄写室》(Scriptorium),第11期(1957年),第3—16页。

[17]参见切尼(C.R.Cheney)最新的研究成果:《13世纪和14世纪英国的公证人》(Notaries Public in England in the Thirteenth and Fourteenth Centuries),牛津,1972年,相关部分。

[18]参见《牛津大学早期法规汇编》,第20页。

[19]《牛津大学早期法规汇编》,第240页。

[20]《牛津大学早期法规汇编》,第240页。参见理查森:《中世纪牛津大学的商科教育》(Business Training in Medieval Oxford),《美国历史评论》,第46期(1940—1941年),第259页之后的内容;也可参见理查森:《15世纪的牛津大学教师》(An Oxford Teacher of the Fifteenth Century),《约翰·赖兰兹图书馆目录》,第23期(1939年),第436页之后的内容。

[21]参见切尼:《13世纪和14世纪英国的公证人》,第7页。有关意大利大学的公证手册与牛津大学该课程之间的相同内容,参见摩菲:《14世纪时期牛津大学的修辞学》,《中世纪》,第34期(1965年),第15—17页。有关这一职业教育的性质,一般参见哈伊纳尔:《中世纪大学的写作教学》,第二版,第5章,第154页之后的内容。

[22]理查森:《中世纪牛津大学的商科教育》,第275页;也可参见潘廷:《一篇中世纪有关信函写作实例的论文——源自赖兰兹图书馆拉丁文手稿,编号:394》(A Medieval Treatise on Letter-Writingwith examplesfrom the Rylands Latin MS.394),《约翰·赖兰兹图书馆目录》,第13期(1929年),第326页之后的内容。

[23]纹章术是西方一门研究纹章的设计与应用的职业、学问或艺术。——译者注

[24]理查森:《中世纪牛津大学的商科教育》,第261页;《牛津大学早期法规汇编》,第169、172页。

[25]托马斯·桑普森(1517—1589),英国清教神学家。——译者注

[26]西蒙·欧,15世纪早期牛津大学教师。——译者注

[27]威廉·康斯米尔,15世纪早期牛津大学教师。——译者注

[28]参见《影响牛津大学历史的法令汇编,1204—1420年》两卷本,萨尔特、潘廷和理查森主编,牛津大学历史学会,新辑第4—5期,1942年,第2卷,第407页。

[29]《影响牛津大学历史的法令汇编,1204—1420年》两卷本,牛津大学历史学会,新辑第4—5期,1942年,第2卷,第372页。有关牛津的文法学校和商科教育,参见奥姆(N.Orme):《中世纪的英国学校》(English Schools in the Middle Ages),伦敦,1973年,第75—77、190页。

[30]参见哈伊纳尔的观点,《中世纪大学的写作教学》,第二版,第177页。虽然哈伊纳尔的观点有时有些夸张,但由此判断当时唯独牛津大学例外,这也是不可能的。

[31]博韦的文森特(约1190—约1264),多明我会修士。著有中世纪百科全书《巨镜》(Speculum maius)一书。——译者注

[32]参见《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元逻辑”》(麦加里译),以及麦加里:《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元逻辑”中的教育理论》(Educational Theory in the Metalogicon of John of Salisbury);有关圣维克多的休的教育思想,参见思莫里:《中世纪的圣经研究》,第86页之后的内容;以及参见佩尔、布鲁奈特和特伦布莱:《12世纪复兴运动:学校与教育》,第218—229页。也可参见加布里埃尔:《博韦的文森特的教育思想》,《中世纪教育史教材与学科》,第4期。

[33]参见科班:《起源:罗伯特·沃德拉克和圣凯瑟琳学院》,引自《圣凯瑟琳学院1473—1973》,第1页之后的内容。

[34]科班:《起源:罗伯特·沃德拉克和圣凯瑟琳学院》,引自《圣凯瑟琳学院1473—1973》,第12—13页。

[35]接下来三个段落的内容源于科班:《起源:罗伯特·沃德拉克和圣凯瑟琳学院》,引自《圣凯瑟琳学院1473—1973》,第13—18页。

[36]参见斯托里(R.L.Storey):《15世纪的教区管理》(Diocesan Administration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圣安东尼学堂期刊》(St.Anthony's Hall Publications),第16期(1959年),尤其是第3页和第4页。

[37]斯托里:《15世纪的教区管理》,《圣安东尼学堂期刊》,第16期(1959年),第22页;也可参见兰德(J.R.Lander):《15世纪英格兰的冲突和稳定》(Conflict and Stability in Fifteenth England),伦敦,1969年,第125页。

[38]参见希思(P.Heath):《宗教改革前夕的英国教区牧师》(English Parish Clergy on the eve of the Reformation),伦敦和多伦多,1969年,第82页。

[39]科班:《起源:罗伯特·沃德拉克和圣凯瑟琳学院》,引自《圣凯瑟琳学院1473—1973》,第22页。

[40]科班:《起源:罗伯特·沃德拉克和圣凯瑟琳学院》,引自《圣凯瑟琳学院1473—1973》,第22—23页。

[41]参见雅克·勒戈夫(J.Le Goff)的论述:《中世纪大学对自己本身的认识有多少呢?》(Quelle conscience l'université médiévale a-t-elle eu d'elle-même?),《关于中世纪人们对专业认识的文集》,《中世纪论文集》,第3期(1964年),第15—17页。

[42]有关教士与骑士相比较的话题,参见雅克·勒戈夫:《中世纪的知识分子》(Les intellectuels au moyen age),巴黎,1957年,第39—40页;杜比(G.Duby):《封建社会文化模式的传播》(The Diffusion of Cultural Patterns in Feudal Society),《过去与现在》,第39期(1968年),第3—10页;克拉森(P.Classen):《12世纪的高级学校与社会》(Die Hohen Schulen und die Gesellschaft im 12.Jahrhundert),《文化史档案》,第48期(1966年),第155—172页。

[43]雅克·勒戈夫:《中世纪的知识分子》,第17页;杜比:《封建社会文化模式的传播》,第10页及注释。

[44]雅克·勒戈夫:《中世纪的知识分子》,第18页。

[45]参见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Les universités au moyen âge),第193页。

[46]托马斯·阿奎那(约1225—1274),中世纪欧洲神学家和经院哲学的主要代表。——译者注

[47]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193页。

[48]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196页。

[49]雅克·勒戈夫:《中世纪的知识分子》,第145页;弗奇尔:《中世纪的大学》,第185—186页。

[50]卡泽勒(R.Cazelles):《菲利浦·瓦洛华统治时期君主制的社会与政治危机》(La societé politique et la crise de la royauté sous Philippe de Valois),巴黎,1958年,第292—293页。

[51]巴尔托鲁斯(1313或1314—1357),佩鲁贾地方的律师和法学教师,14世纪中叶意大利北部由一批著述民法(罗马法)的法学家组成的注释派或评论派中最杰出的人物。——译者注

[52]伍尔夫(C.N.S.Woolf):《萨索费拉托的巴尔托鲁斯:其在中世纪政治思想史中的地位》(Bartolus of Sassoferratohis position in the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剑桥,1913年,第3页。

[53]佩特鲁斯·雷布福斯(1487—1557),法国法学家,先后在蒙彼利埃大学、布尔日大学和巴黎大学任教。——译者注

[54]佩特鲁斯·雷布福斯:《大学、学院、大英图书馆以及所有那些感兴趣并乐于相助的人的特权……》(Privilegia UniversitatumCollegiorumBibliopolarumet omnium demum qui studiosis adiumento sunt...),法兰克福,1585年,第155页。

[55]《大学、学院、大英图书馆以及所有那些感兴趣并乐于相助的人的特权……》,第158—159页。

[56]有关原文及译文,参见桑代克:《中世纪的大学档案和生活》,《哥伦比亚大学文明档案》,第38期(纽约,1944年),第409页之后的内容(原文),第201页之后的内容(译文)。

[57]桑代克:《中世纪的大学档案和生活》,《哥伦比亚大学文明档案》,第38期(纽约,1944年),第419页(原文),第215页(译文)。

[58]桑代克:《中世纪的大学档案和生活》,《哥伦比亚大学文明档案》,第38期(纽约,1944年),第419页(原文),第215—216页(译文)。

[59]参见厄尔曼:《皇帝腓特烈一世“真正的惯例”——中世纪的解读》,《欧洲与罗马法:纪念保罗·科沙克尔的研究》,第1卷,第117页。

[60]参见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16页。

[61]厄尔曼:《皇帝腓特烈一世“真正的惯例”——中世纪的解读》,《欧洲与罗马法:纪念保罗·科沙克尔的研究》,第1卷,第117页;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13页。

[62]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14—15页。

[63]厄尔曼:《皇帝腓特烈一世“真正的惯例”——中世纪的解读》,《欧洲与罗马法:纪念保罗·科沙克尔的研究》,第1卷,第117—118页;基布尔:《中世纪的学术特权》,第15—16页。

[64]厄尔曼:《皇帝腓特烈一世“真正的惯例”——中世纪的解读》,《欧洲与罗马法:纪念保罗·科沙克尔的研究》,第1卷,第1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