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的自上而下特征

3.立宪的自上而下特征

鲁迅后来说:“中国太难改变了,即使搬动一张桌子,改装一个火炉,几乎也要血;而且即使有了血,也未必一定能搬动,能改装。”[25]但清季则朝野皆感外国立宪必流血,而中国不仅不流血,且上比下积极。当出洋考察五大臣被行刺时,夏曾佑就提出:“天下各国民人要求朝廷立宪,朝廷不许,致有种种凶险之举,此为国家之常事。而惟我国,则朝廷深欲立宪,而民人抛炸弹以止之,亦何其可怪之甚哉?”[26]夏氏指出了一个重要的差异,即中国立宪本是摹仿外国,其进程却与外国颇不相同——外国立宪多自下而上,中国立宪却表现出自上而下的特征。

这一特征,其实当年政治立场不同的各方面人士都已共同注意到了。革命党人汪精卫先就指出:“立宪事业,满洲政府实司其柄,自定宪法,以规律大权之行动,其势至强。”他更明言,这是满洲政府“自率己意,以定宪法,于国民何与焉?”[27]后来《民立报》的社论也指责,似这样没有国民参与的宪法,纂拟则不啻拟旨撰诏,颁布亦类同发号施令。[28]汤寿潜私下说:“以五千年相沿相袭之政体,不待人民之请求,一跃而有立宪之希望,虽曰预备,亦极环球各国未有之美。”[29]《东方杂志》则公开说,立宪诏书和改官制的上谕中都表述了“民格不及、程度不足”、“民智不足”之意;“质而言之,即谓下之自谋,不若上为之谋也”。[30]此虽可见婉转的指责,但仍指出了实质,即立宪本非“下之自谋”,而更多是“上为之谋”。如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稍后所奏陈的,历来“中法皆定自上,而下奉行”。[31]

所有这些人都看到并指出了一个共同点,即此时的立宪,是自上而下的。且正因是自上而下的,似乎还来得太容易。邓实在1904年还慨叹“革命难矣,而革政抑亦不易”。他很担心立宪的希望可能会“望之终古而已”。[32]到立宪上谕颁布后,夏曾佑转感叹:“自古立宪之迟,莫如中国;自古立宪之易,亦莫如中国。”[33]

换言之,这次是朝廷主动要立宪,而不是被要求立宪。且后来朝廷的表现似乎越来越“主动”,不论其是否情愿,开设国会的期限确实越缩越短。到1910年11月4日(宣统二年十月初三日),清廷颁布上谕,宣布开设国会的期限缩短三年,于宣统五年即开设议院。诏书指出:由于时势危迫,“日甚一日”,且“内外臣工,强半皆主张急进”;朝廷“宵旰焦思,亟图挽救,惟有促成宪政,俾日起而有功。不待臣庶请求,亦已计及于此”。[34]

这一上谕明确了立宪开国会是为了应付危迫的时势,承认了内外臣工“强半皆主张急进”(其实很多督抚主张速开国会是别有所图)的现实,并强调了朝廷“不待臣庶请求”已在筹划此事。这大体应非虚言,而系实述。盖对朝廷在立宪方面的主动,连政府中人也有疑虑。稍早在大臣讨论立宪的会议上,据说铁良就提出:

吾闻各国之立宪,皆由国民要求,甚至暴动。日本虽不至暴动,而要求则甚力。夫彼能要求,固深知立宪之善,即知为国家分担义务也。今未经国民要求,而辄授之以权;彼不知事之为幸,而反以分担义务为苦,将若之何?[35]

而袁世凯解释说,过去欧洲人民是因“积受压力,复有爱国思想,故出于暴动以求权利”。中国则朝廷崇尚宽大,故“民相处于不识不知之天,而绝不知有当兵纳税之义务”。故“各国之立宪,因民之有知识而使民有权;我国则使民以有权之故,而知有当尽之义务”。吾辈之责任,在“使民知识渐开,不迷所向”。用瞿鸿禨的话说:“宪法之利于国者,在人人知当兵、纳税之义务,而可致富强;其利于民者,在人人可享法律之自由,人人有与闻国政之荣利,不啻上下互为报施。”[36]

袁的回答道出了立宪的一项要素,即开民智而使之有权利义务观念。一般宪政研究似较少述及教育,其实宪政乃新政之一部分,其间教育始终得到强调,置于首要的位置。[37]朝廷的具体预备立宪次序,也是先普及教育,以推行地方自治。这是从戊戌维新时期开始的以教育培养“国民”(对应于“臣民”)努力的延续,本是在野的趋新读书人向所提倡者,而得到了朝廷的采纳。时人认知中的“国民”,是要“与国家之兴衰有关系”,[38]即不仅要有自治的能力和权利,更要知爱国;而爱国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多缴税还愉悦,同时也愿意当兵。张荫棠就明言,“立宪政体之善”,就在于“使民知国家者,君与己共之,爱国之心油然而生,然后肯牺牲财产以供租税,牺牲身命以为兵役”。[39]

同一“开民智”,有些人或许连带想到的是“兴民权”,朝廷则显然更看重使其“知有当兵纳税之义务”的一面。当时以教育培养国民爱国心的直接目的,大都在于“肯牺牲财产以供租税,牺牲身命以为兵役”。那时被视为袁世凯主要权力竞争者的瞿鸿禨,这方面看法与袁相类,他也说:“民智大开,民德日厚,夫然后下知当兵、纳税,而皆有急公好义之诚;上亦可予以自由闻政,而知有安分循理之责。”[40]这些人之所言,大体仍是咸同以来官文书中最常见的筹饷、练兵二事。但不同的是,西来的权利义务观念在官员中已相当普及,并成为其论事的学理依据。

而铁良的疑问,或受到梁启超的启发。梁氏在1903年末曾摘译了斯宾塞与金子坚太郎讨论日本宪法的对话,关于各国立宪“大率皆由国民要求逼迫,或购之以血,而始得制定”;而日本乃“专制独裁之国体,民乐其化,未闻有要挟强逼之事”,却产生出宪法的说法,即起自斯宾塞的疑问。[41]后来很多人的类似疑问,不过把日本换成了中国。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即引用了“英儒斯宾塞尔”的同一质疑,从其用语看,显然出自梁启超的译述。[42]尽管后来这些人都不曾提及梁启超,这一转换后的疑问显然已成为较普遍的看法。于式枚就说:

各国立宪,多由群下要求,求而不得则争,争而不已则乱。夫国之所以立者曰政,政之所以行者曰权。权之所归,即利之所在。定于一则无非分之想,散于众则有竞进之心。其名至为公平,其势最为危险。行之而善,则为日本之维新;行之不善,则为法国之革命。[43]

于式枚不仅道出了中国立宪与各国的不同,更指出了一个可能的反向结果:外国是因争权而致乱,中国则可能因授权而致乱。大学堂监督刘廷琛进而提出:“欧洲各国立宪,皆因昏君暴相,肆行掊克,民不堪命,乃起而与政府相抗,几经流血而成。”中国则反是,民间未见什么抗争,朝廷则“持太阿之柄以示人,坐使国势纷攘而不安”。[44]刘廷琛的见解有和于式枚相近处,然更直截了当,明言立宪已导致了“国势纷攘”。不过,使臣张荫棠有相反的看法,他以为,各国由专制政体变为立宪政体,“俱不免有官民上下权限之相争”。而中国则“全赖朝廷预制机先,明决断行”,遂能“融洽党见,消弭隐患”。[45]

在革命党方面,则从预备立宪之诏初下时起,“有识之士即号于众曰:各国立宪无不由国民流血以购之,今我政府竟如是慷慨,而分权让利于吾民也,乌可得哉?”[46]其态度虽是负面的,却也点出了立宪那自上而下的特征。当年倾向于革命者反对立宪的一个代表性说法,即天下没有平白而至的好事,若出现,不是假的,就是欺骗和阴谋。

雷昭性就分析说,宪法的实际功用,即“杀政府之权,而与人民以参政权”。通常政府都不愿意分其权力,故“各国立宪,其原动力皆发自人民。政府于百端抗拒阻挠之后,至于势不能支、力不能拒而后许焉”。而“吾国则政府为原动力,无须逼迫,而泰然分其权与人民,何其文明程度高于各国若是也!”和于式枚相近,他也视立宪为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竞争,而政府显然是强势一方,故各国人民“于不得已之时而不免用激烈之冲突”。由此可知,宪法者,“大都由激烈时代人民逼迫而成,非可由平和时代政府酝酿而成”。前者“其宪法真”,后者“其宪法伪”。[47]

《民立报》的社论指出:宪法是“保护人民”而“束缚君权”的,“人民不起而立之,断未有君主肯起而立之”者;同理,国会也没有“人民不起而开之”而“君主肯起而开之”者。故“自来宪法,未有非国民能起而自立,而可以得美备之宪法者;自来国会,未有非国民能起而自开,而可以得有力之国会者”,若“有恩许开之者,必非真正之宪法、真正之国会”。就算君主愿意与国民缔结契约,国民也当负起责任,“与君主立于对等之地位,开正式之谈判”,使宪法反映国民的意旨,而不能“坐视其自立宪而自开国会”。[48]不论报纸的态度如何,最后一语仍点出了立宪更多出自朝廷的特征。

当然,朝野均不乏为立宪的自上而下特色辩护者。不仅有前引使臣张荫棠的意见,《大公报》也曾著文说,尽管“一国宪政之成立,必事事依赖政府”为“最不足恃”。然在专制国中,“政府之势力,实百倍于吾民。吾民既无实际之势力以左右政府,则所恃以提倡新政、维持大局者,仍不能不惟政府是赖”。[49]与雷昭性所谓弱势只能以抗争影响强势的见解不同,《大公报》似乎以为,强势者未必不可能主动做正确的事。宋教仁则不同意,他认为,立宪显然“利于国民,而不利于国政府”;“利于汉人,而不利于满人”。在人我“利害不两立”的背景下,西太后必不能“舍己从人”。即使她能,其余满人也不能接受。[50]

这里的关键在于朝廷和人民是否只有权益对立的一面,或双方是否也有权益共同的一面。若彼此不仅是对立的,也是相互依存的,则立宪就不仅意味着政府对人民让权,而可能是双方均受益。即便从对立的一面看,人民不也还有纳税、当兵的义务吗?瞿鸿禨就以为,权利、义务二者相辅相成,若民智未开,“遽责以当兵、纳税之义务”,便可能“激之而生变”;若民不能尽义务,“而先予以享自由之利”,则“恣肆横决,其弊更不胜言”。[51]这样,假如政府真有意改革,未必即是俗所谓天上掉馅饼,而可能是弱势方与强势方在权益交换基础上的双赢。

那么,普通人民对立宪的态度究竟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