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和声中的质疑

5.附和声中的质疑

刘锦藻后来总结说,当年倡改革者的论述方式,是“一閧之市,有诟骂而无商量”。[70]这或许也是梁启超所说“舆论”力量的一个侧面,[71]但在刘锦藻看来,已形成其所谓“舆论专制”。他以为,凡“多数赞成之事,必有少数反对者,立同异于其间”。本当“平其气以察之,徐求真理之所在”,但近代中国“舆论方张,其势至悍。彼所主张,未必悉中事理。然苟持异论以相驳难,则必竭力抵排,丑诋痛呵,甚嚣尘上。甚且出其横暴蛮悍之手段,以劫夺异论者言动之自由”,结果是“以多数制少数,流为舆论之专制”。[72]

本来“立宪时代,人人皆得发表其意见”,但这些“主持舆论者”对国民之不足,则又“慑于势之汹汹,不敢直言以撄众怒”;或“劫于众议之披猖,虽明知其非,亦枉己以苟求容悦”;甚至“迎合国民虚骄之心,为之嘘其焰而扬其波;且利用民气之嚣张,鼓扇之以自张其势”。其结果,“向之慑于少数专制而不敢持正者,今慑于多数专制而不敢持正”。当年的“主持舆论者”既能引导多数人,煽起“众议”,以形成“专制”;而在“专制”形成后,其自身也不得不迎合这引导而出的“众议”,这非常值得进一步的考察。但刘氏并不否认多数、众议的存在,却是一个关键。

在近代趋新大潮形成后,胡思敬观察到:“人人欲避顽固之名,故端午桥、赵次珊庚子以前守旧,庚子以后维新;人人欲固卿相之宠,故荣仲华、瞿子玖公庭言维新,私室言守旧”。而此所谓“新”,即“京沪日报而已”。[73]具体到立宪,部分也是因为“端方以维新自豪,欲藉是以要时誉”,才使之“渐达天听”。[74]当时言立宪可邀时誉,最能反映时代思绪的倾向。更重要的是,由于立宪的自上而下特色,关于宪政,已形成某种程度的言论禁抑,特别是官员的自我禁抑,即大家不怎么说反对的话(不敢说或不愿说),实际往往是说了也白说。

梁启超当时就注意到,自朝廷下诏,“无一官吏不言筹备宪政”,甚至“资政院提出请愿国会案,无一人敢反对;督抚公电,无一省持异议。而代表团历访枢府当道,莫不温言唯唯”。[75]刘锦藻后来总结说,自辛丑回銮之后,“孝钦显皇后迫于众议,谓非立宪无以救国”。到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后,“朝野附和,竞趋风气”。当时,“张之洞圣眷最隆,时望最著”,其心中也“不以宪政为然也,乃亦噤若寒蝉。遑论其他哉”。[76]

“噤若寒蝉”或许稍过,但有所自我禁抑是明显的。内阁学士文海一开始即指出,立宪有六大错,其实“人所共知”,参与定策的“会议诸臣亦所共知”,不过因“势成指鹿为马而不敢言”。[77]内阁中书王宝田等稍后也说,立宪、改官制的弊害“固夫人之所知也;特知之而不肯言,言之而又不实不尽也”。[78]连革命党人戴季陶也注意到:“今日之政府中人,自摄政王以至于各亲贵大臣,无论其人格如何、性质如何、意见如何,未有敢发一言以反对宪政者。”[79]

值得注意的是,那些质疑立宪或宪政的官员,多是官位不甚高者,或官品虽高而疏离于权力中心者,还有一些则是以谏诤为责任的言官,他们的立论基础又不尽同。左都御史陆宝忠当时就对这种“大臣不言,而小臣言之”的现象感到“汗颜无地”。[80]当然,也有少数握有实权的疆臣对宪政举措公开表示不同意见,陕甘总督升允直接反对,两江总督张人骏则婉转抵制。不过,由于立宪乃上之所好,两人“皆负大不韪之恶名”,支持立宪者“群起而相诟厉”。[81]而朝廷对于反对者,也常区分其平时立场及其实际权位而处置之。如对被视为本处新旧之间的于式枚和无实权的文海,即置之不理;而身为总督的升允,便只能撤职。[82]

所有这些质疑宪政者,在当时最引起注意的就是受命出洋考察的大臣于式枚。就那时的政治氛围而言,于式枚还真是敢言。如前所述,考察宪政基本是为预备立宪的既定政策寻觅依据以增强正当性。考察者若“知趣”,便当循此思路进言。《大公报》便明言:若朝廷无意于宪政,“则何所用其预备?又何需乎考察?”故“身任考察者,必先问宪政之如何实行,而不应先问宪政之如何不行”。而于式枚则反是,其“第一次之奏报,是直以宪政为不可行;第二次之奏报,则以宪政为不可遽行”。尽管已从“反对立宪”转向“勉强赞成”,其保留态度是明显的。[83]

与戊戌维新时不同,此时并未见多少从所谓“传统”“祖制”方面反对宪政的言说;相反,不少人似看到甚或力图论证宪政与传统的关联。一些人更试图表明中国本已立宪,或本有宪法,于式枚便曾因奏折中有“宪法自在中国,不须求之外洋”[84]而颇受诟病。其实这并非他的发明,赵炳麟在1902年就说:“古者自王朝以至乡遂,君臣士庶皆有互相保护、互相限制之公约,如今日泰西之宪法是也。”[85]刘师培1903年之《中国民约精义》也称述先秦已有宪法,邓实本其说,断言:“中国之立宪久矣。”[86]夏曾佑也认为:“中国地方政治,向以官绅二部组织而成。”设官虽类“专制”,而“绅则地方所推举,官不得而强之。是无立宪之名,而犹略存立宪之意”。[87]可知这是那时颇为一些人分享的观念。[88]

对于式枚更直接的促动,大概是在他被派为出使德国考察宪政大臣后不久,王闿运曾给他一信,说道:“宪法备于本朝,何容求之海外?清议近在辇毂,但恐不合圣心。”王氏知道于式枚对立宪“心知其不可”,指出这正是其“职之所可言”。盖既受命必蒙召见,最好在召对时“一言悟主,回天不难”,以“破积疑”,而“求内治”。[89]召对如何,不得而知。但后来于式枚确在奏折中表明“中国旧章,本来立宪”。并引《周官》中经传之言,说:“仲尼损益四代之制,以垂万世之宪。宪法为中国之名古矣。殷人作誓,汉代约法,尤与欧美所云立宪者相似。”他更指出,从唐宋迄明,凡“能贻数百年之基业,成数十年之太平者,无不以顺民情申清议为致治之本原”。[90]话虽婉转,仍希望“圣心”能注意不那么动听的“清议”。

但于式枚也确有所见与众不同处,如当时朝野多主通上下或合上下,而于则主张确定上下的名分。赵炳麟很早就说,先秦本“上下一心,远近同俗”;后来“古法荡然”,导致“上下不通,君与臣隔,官与民隔,大与小隔,京与外隔”。于是,“在上者出压力,在下者出拒力;上下相攻,国终于仆”。而泰西以法立国,不论何种宪法,“皆君民互相保护、互相限制之公义”。中国“欲固国本,必达下情。欲达下情,必行宪法”。应“稽之于古,准之于今,与斯民订保护限制之公约,将见明谕朝下,民心夕协”。[91]后来福建布政使尚其亨进而申论西洋宪法的“限制之义”,即虽“国之君且不能侵国民之自由”。但“所谓限制者,非国君自弃其权;自由者,非国民任逾其检闲;实有法律以范围之”。彼此皆以法律为准绳,“各保主权,各享利益;上不凌下,下不犯上。始也上下一心,共守此法以成政;继也上下一德,共保其国于治安”。[92]

这也是上谕的精神。1906年厘定官制的上谕即接受载泽等陈奏的“国势不振,实由于上下相暌,内外隔阂,官不知所以保民,民不知所以卫国”的说法。而各国由于实行宪法,反能“君民一体,呼吸相通”。[93]而次年的上谕进而明言:“立宪之道,全在上下同心,内外一气,去私秉公,共图治理。”[94]署黑龙江巡抚程德全便追随说,立宪不仅是“编纂官制,修改法典”即可了事,“必上下先有同心,而后咸视国家如己事;必内外联合一气,而后推行法令如风霆。圣训渊深,实已隐括纲要”。[95]最后一语是关键,即求上下相合,本是圣意。

而于式枚则偏引德国宰相的说法,谓“法定于君,非民可解”,故“明宪法之名”是“使知上下之分”。[96]按这里的“分”是名分之“分”,即其下文所谓“正名定分”之意,但仍与当时朝野希望弥合“上下相暌,内外隔阂”的立意大不同。从前引君臣的表述看,都婉转承认此前的上下关系偏于单向度的“上凌下”,而希望确立一种双向度的上下关系,以实现互保的效果。而于式枚试图以“正名定分”来达到“上下同心”,仍是一种单向度的取向。或可以说,上下互通是自上而下式改革的基础。后来立宪进入进退两难局面时,不少督抚成为速开国会的呼吁者,他们正是希望由国会确定上下的名分,从而确立一种可分疏上下的依据。

于式枚另一引起当时舆论反弹的见解,是他曾引斯宾塞的话,主张立宪“以保守渐进主义为宗旨”。盖“一国之宪法及附属法律,必须与本国之历史及国体有同一之性质”(应也出自梁启超的译述)。否则,不仅难于实行,流弊尤不可胜防。[97]但《申报》撰文驳斥说,若宪法须与本国历史及国体相符,则“我中国永无有立宪实行之日”。该文以为,“各国之历史政体,各有不同。不能据其表面之语,而奉为证据”。当时“强邻日逼、内乱日炽”的大环境已造成中国“不能久待立宪实行之势”,若裹足不前,“将亡国以待立宪乎?抑将立宪以救亡国也?”[98]如前所述,中外竞争是促成立宪的根本主因。但此文将立宪与亡国界定为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其言外之意,似乎中国不实行全盘西化的改革,便只能亡国;也因此,宪政的大原则和具体举措,都成为不必讨论的问题。

这正是于式枚所担忧的:“今之言事者,醉心西法,但知立宪为美名为善举,以为惠而不费,又不劳而永逸。”[99]刘锦藻后来总结说,外国改革实谨慎,无不“讲求利害,穷极得失”,然后逐渐施行。而“吾国士夫则不然,于地理风俗历史人情,未尝研究其宜否,但知欧美之所尚,即臭腐亦神奇;苟为中夏之所习,虽圣经可毁弃”。[100]

并非偏守旧者这样看,态度更激进者也认为,那时“朝野上下,震慑于东西文物之美备”,虽对宪法“茫乎莫测其端倪,惟闻宪法之足以利国,而不知其所以利国之道。栖栖皇皇,奔走号呼”——“秀桀之伦”,“竞以纵谈宪政为高”;“盲识之徒”,则“吠影吠形”;甚至“肉食官吏,亦且俯拾余沥”,以“助其流而扬其波”;形成了全国的“异口同声。风响所及,几合二十余行省为一致”,已“成一口头宪政之世界”。[101]

当时宪政的风靡,其实也有被迫的一面。胡思敬就观察到:“政府诸公,亦自知立宪为倒行逆施之道,然徒恃九年筹备之策,迂缓其途,冀及身不当其厄。”他虽对此不满,但为朝廷所献三策之下策,仍是“分别缓急,改正九年筹备单,藉纾民力;缩短立宪期限约二三年,以塞资政院之口”。[102]盖立宪既成大势所趋,即使不赞同者也不能不有以因应。

但如前所述,各地财力是个常数,九年筹备立宪清单所规定的任务,督抚实不可能完成,于是竞以开国会的主张相抵制;而中央的枢臣,也不能正面反对属于立宪范围之中的开国会。在刘廷琛看来,那时枢臣和督抚都已被新政逼迫得不忠不恕了,结果是大家“争意见而不顾事理”。若大家“赤心为国,自当开诚布公。如预备清单不可尽行,督抚争论于朝廷可也;国会不能遽开,枢臣开示于督抚可也。乃督抚不能争清单,而徇时吁请,以为脱卸之方;枢臣不敢阻国会,而迫促筹备,以为困难之计”。问题是这都并非出自“诸臣本心”,而是“故设机锋,隐相抵制”而已。[103]

所谓督抚不能争清单,枢臣不敢阻国会,最能体现立宪那自上而下的威慑力量。而宪政的风靡,则又意味着政府尚有可以作为的余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盖尽管朝廷希望立宪可以保皇室,而朝野中不少人也希望立宪可以阻革命,立宪的实质意义,正在于它是推行新政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