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开四千年来—世界”
夏曾佑很早就意识到立宪这一改革的根本性和整体性,所以他在1905年就提出,仿效外国立宪“当师其意,而不必袭其名”。因此,他希望朝廷在“改政体时,不当尽求之于法学家,而必求之于哲学家”。[104]这一看法不仅在当时没引起什么反响,后来也少见跟进,却提示着后之研究者,当从基本的思想层面去思考制度的变革。
如前所述,以立宪“永保皇位”,是一个改变“政体”以保存“国体”的取向;无论出于何种意图,如前所述,立宪一旦实行,皇帝就成为真正的虚君了。从实际执政的角度言,这不啻一个否定皇帝自身统治正当性的决策。升允看到了其中的关键:宪政的好处在于“虽有暴主,不能虐民”;然其弊,则即使“有圣君”亦“不能泽民”。因为皇帝已“无负担、无责任,拘挛于法宫高拱之中,莫由屈伸”。[105]孙宝瑄很早就知道,既立宪,则“国中之事,举听命于相”,皇帝不过“徒有君之名耳”。[106]他后来进而指出,也只有君主不负责任,置掌权的宰相于可立可易之位,然后帝室可以“安然无恙”。[107]
以治权的根本转移换取政权的名义保存,当然是一个彻底的变革,即余肇康所谓“别开一四千年来之世界”。[108]反对新定官制的陆宝忠指斥“三五嗜进喜事少年”不学无术,“任意去留,几欲举祖宗成法扫除而更张之”。[109]这绝非无的放矢,戴鸿慈和端方关于改官制的奏折说得很明白,他们“详细参稽,悉心斟酌,实欲舍中国数千年之所短,就东西十数国之所长”。[110]短长的标准是不定的,但“中国数千年”和“东西十数国”的对应性时空弃取,充分表明了改革的彻底性。
虚君之后,再加上这样从文化到政治的全面弃取,朝廷实所剩无几,既没了退路,也很难再进一步了。若按立宪进程实行选举,仅数百万之满人,等于将各级权力奉还汉人。[111]这是那些“体制内”改革者心知肚明而不宜点醒者,革命党人又岂不知之乎!陈寅恪比很多人更清楚地看到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君宪徒闻俟九年,庙谟已是争孤注。”[112]如其所揭示的,很多时人关心和争论的是立宪的缓急,对皇室而言,这已是名副其实的孤注一掷了。
以今日的后见之明看,朝廷对于立宪,实已相当主动。尽管很多充满焦虑的时人的确感觉立宪推行太慢,然而从改革的彻底性及变动的广度言,恐怕朝廷是操之过急而非过缓。进而言之,清季立宪的自上而下特色,以及立宪未必出自一般人民要求,共同表明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中国的立宪主要并非某些社会群体在政治权力的分配上感觉受到了压制,而更多是基于想要实现富强的国家目标,以解决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问题。
《东方杂志》的署名文章已说:从预备立宪的上谕看,“朝廷所以主张立宪者,意在救亡。实灼然于制治之旧,不足以肆应于世界大势之新”。[113]武昌事发后,资政院总裁世续等的奏折指出,革命党人鼓煽之说,“皆由怵于危亡而起”。盖“生今之世,万国竞争,非立宪无以立国”。彼“窥我政府之意则决不肯立宪,不立宪则亡。与其坐而待亡,孰若起而革之”,以“铁血立宪”代“和平立宪”。[114]而端方等在奏请立宪时已说,此后“中国转危而为安,转弱而为强,亦能奋然崛起,为世界第一等国。则举国臣民其沐我皇太后、皇上之福者,将亘亿万年而无穷”。[115]
这就说明,那时朝野都开始意识到有一个相对超越于易姓或君民利益之上的新事物,即身处万国竞争之中的“国家”。而中外竞争的胜负,可能是君民双方共同的——胜即双赢,负则两输。正因此,一姓一时之立宪,才具有“亘亿万年而无穷”的意义。换言之,与西方许多国家的立宪要求不同,清末的立宪要求似乎不是因为中国的内政出了问题,而是既存的政治制度被视为无法解决对外竞争的问题。后来一些力图摹仿外国的人因看不到类似西方为要求民主而奋斗的第三等级一类群体的出现而失望,却并未注意到此虽牵涉内部的权力分配,却本非因此而产生的问题。
从根本言,晚清的政治改革,特别是拟将推行的宪政,本是一种全新的外来政治形式,既涉及国家性质和权力的再分配,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政治秩序甚至文化秩序的重新整合。实际上,以宪法为基础的统治或治理的观念,那时在西方也刚确立不久,且仍在确立中(以共和作为一个“正确”的政体,在西方尤其仍在提倡之中;全世界的共和国并不多,被视为成功的更少)。[116]
也就是说,实行宪政,本有太多基本的问题需要学理层面的探讨。可是清末朝野虽也经常提及国家性质和权力再分配等问题,却仅点到为止,较少见从学理思考和讨论这些重要面相。尽管西方立宪初起时对君主与国家主权的区分,在中国也稍微涉及;但西人在提倡宪政时对人民主权(即国家权力在民,且以自下而上的方式确立)的强调,似乎不是中国鼓吹立宪者的重要议题。制度的学理基础,以及制度与人民的关系,或人民在制度中的地位,都不是时人关注的重点。甚至立宪的基本含义,即以宪法为基础的治理,也并未特别受到重视。宪法本身,从当时到现在,都不是各类“立宪”讨论中一个关键议题。[117]
那时不少人往往从符号(或时人常说的“名词”)而非制度层面去思考体制问题,视宪法或立宪为一种象征,仿佛其有某种神奇的力量,一旦做了,问题也就解决了。在某种程度上,宪法的确也只是一种称谓或说法。若论一国的根本体制,即所谓“广义宪法”,则时人也知道,“无论何国,统治以来,莫不有之”。中国本有其体制,更有成文或不成文的传统,而且是有约束力的传统,即晚清君臣常说的“祖制”(此所谓“制”,不必论其是否成文,盖昔人本特别重视先例也)。但晚清人心中口中的“宪法”,更多是特指“扩张民权,组成代议制度,使参预立国法之根本”的所谓“狭义宪法”。[118]
近代中国的特别之处,正在于为了摹仿这外在的狭义宪法,不惜废弃既存的广义宪法(例如科举制的废除)。盖因立宪本落实在“富强”的国家目标之上,大部分人似已预先确认了外国宪政的正确性和正当性,而不甚注意和关心宪政在西方也仍是发展中的议题。他们所争论的,更多是仿效何国、何种宪政,以及拟议的各项具体举措是否学到了其所欲仿效的宪政。
尽管上述各种人都重复着外国立宪必经流血、革命的说法,其实也不是没人指出,英国和日本的变法立宪就是基本和平进行的,并取得了成功。尤其日本立宪,本也大体循自上而下的途径。故进一步的问题是,中国这样自上而下的立宪,能够成功吗?于式枚关于中国立宪前途有日本维新和法国革命两种可能性的见解,其实提出了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即日本道路是否可学。
在这方面,我们再次看到最激进与最保守者的共同。主张革命者本以为“必先造新政府,然后可以行新制度;断未有求旧政府而可以立新制度者”。同时也说明,由于中英差别太大,故英国不能学;而“今日之中国”也与“宪法未成以前之日本”大不同——先辈中既“未见有西乡隆盛”,而当时的志士亦不能为伊藤博文。[119]更有人指出,即使英国立宪,“亦非以和平而得”,其宪法“实以革命底于成”,故没有“革命之能力者,必不能成立宪之大观”。[120]而胡思敬则直接上奏,反对“剿袭日本成法”。[121]
惟这类看法并不占主流。整体上,中国的立宪,恰以摹仿日本为主。少数敢于公开不赞同立宪之人,常以起草章程条文的留学生、特别是留日学生为攻击目标。胡思敬甚至上奏说,在宪政编查馆、外务部、资政院中已形成了“日党”(他点名列举的第一人,即后来“五四”运动时被认定为“卖国贼”的曹汝霖)。[122]如前所述,在日俄两典范的竞争中,日本是以制度胜出。然而从前引夏曾佑的见解看,即使确定摹仿日本制度,也只当师其意,而不必袭其条文。盖两国的幅员和人口相去太远,[123]实为一致命的软肋;若剿袭其具体的条文,很可能小而无当。不幸当年起草章程条文的“三五少年”,恰忽略了这一根本差异,后来也因此而被诟病。[124]
可以说,不论是整体的新政改革还是立宪,以及更具体的改官制,都有一个诡论意味十足的共同特点,即整个改革是以摹仿为主的,但所摹仿对象的幅员、人口(数量和构成)都与中国有较大差距。而对于广土众民的治理,本是中国的强项,其他地方很难提供经验。与中国幅员相近的惟俄、美两国,然而俄国在日俄战争后已暂时退出了被摹仿的行列,美国在晚清虽是备受推崇和倾慕的对象,其体制却很少被当时的制度设计者纳入考虑。胡思敬所谓的“日党”或有些言过其实,但昔年各项章程制度条文的排他性是非常显著的。
立宪本是新政的核心成分,也是新政在制度层面的主要体现。文字的临摹或是次要的,但对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来说,制度性的条文有着强大的约束力。不少宪政条文摹仿意味太重,的确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从操作层面言,至少也大大增强了宪政的难度,使其飘浮、徘徊于纸面,多少也就架空了立宪。
实际上,对于朝廷是否能真能实行立宪,当年海内外有不同立场、持不同取向之人,对其都不够信任,惟程度不同,反应也不同。革命党人的态度特别意味深长,他们一面公开否认朝廷能够立宪,其实内心对政府有信任,故也常发出“不许”政府立宪的主张,甚至有人承认若立宪成功,革命就没希望了。[125]这样,改革的进程本身,就成了对其正当性的论证方式和检验手段。若朝廷证明自己真能立宪,则可进入操作层面继续推进自上而下的改革;若朝廷被“证明”不能立宪,则不论开国会还是革命,都是另一种自下而上的途径了。当时多数人都同意应率先进行的官制改革,就成了一个考验,实际也带来了转折。
[1]端方等:《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1906年8月26日),《端忠敏公奏稿》,(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影印版(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0辑),第702—705页。
[2]《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1906年9月1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3页。
[3]学部:《奏报分年筹备事宜折》(1909年4月),《教育杂志》第1年第4期(1909年5月),(台北)商务印书馆1975年影印版,第314页。在既存研究中,王人博特别强调了晚清立宪的目标是富强,亦即宪政是走向富强的工具,故中国宪政与西方宪政的关怀不同。革命党人与立宪党人的争论,基本也是何者更能使中国富强,而不是立宪或共和两种政体的优劣与否。参见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1页(更详细的讨论见该书第七章)。
[4]薶照:《人民程度之解释》,《宪政初纲》(《东方杂志》临时增刊,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约1907年1月),第5页(门类页)。
[5]《论立宪与财政之关系》,《广益丛报》第4年第30号(1907年1月13日),国计页1A。按该文作者认为立宪已是“救今日中国之急”的唯一手段,也是推行其余具体新政的基础,不可不立即进行。
[6]杜亚泉:《通论》,杜亚泉等:《辛亥前十年中国政治通览》(原名《十年以来中国政治通览》,是1913年1月《东方杂志》第9卷第7号所附“刊行十年纪念增刊”),第24页。
[7]在当年的主持舆论者看来,立宪的整体进程便显得缓不济急。即使到立宪推行得非常急切的1910年,报纸仍感觉“何举动若是其寥寥?”强调“岁云暮矣,逝者如斯”,政府与国民皆不能“长此优游以卒岁”。参见毅:《一年内政府与国民之大举动》(续),《申报》,1910年1月30日,第1张第3版。
[8]别士(夏曾佑):《刊印宪政初纲缘起》,《宪政初纲》,第1页(门类页)。
[9]《论惟立宪而后有教育》,《大公报》,1904年10月8日,第2版。
[10]杜亚泉:《通论》,杜亚泉等:《辛亥前十年中国政治通览》,第24页。
[11]御史胡思敬:《奏立宪之弊折》(1910年10月27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46页。
[12]梁启超:《立宪法议》(1901年),《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第1—7页。吴樾就说:“立宪之声,嚣然遍天下,以诖误国民者,实保皇会人为之倡。”吴樾:《意见书》(1906年),《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第391页。
[13]参见亓冰峰:《清末革命与君宪的论争》(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1966年版),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1969年版),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1971年版),韦庆远、高放、刘文源:《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和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各书的相关章节。
[14]夏曾佑:《时事感言》(1904年2月),《夏曾佑集》,杨琥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34页。
[15]邓实观察到:“立宪之声,已遍传于草野,而宫府不闻也;立宪之文,已交奏于臣工,而政府依旧也。”邓实:《鸡鸣风雨楼民书·民政第七》(1904年),《光绪甲辰政艺丛书·政学文编卷三》,第16B页(卷页)。杜亚泉稍后也总结说:“疆吏之陈请、人民之请愿,皆立宪发动之助因。”杜亚泉:《通论》,杜亚泉等:《辛亥前十年中国政治通览》,第24页。
[16]胡思敬:《奏立宪之弊折》(1910年10月27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46页。
[17]参见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1906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75页。
[18]蛰伸(朱执信):《论满洲虽欲立宪而不能》(1905年),《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第116页。
[19]夏曾佑:《论出洋诸钦使奏请变法事》(1904年3月),《夏曾佑集》,第150页。
[20]夏曾佑:《再论扮演》(1905年6月),《夏曾佑集》,第349页。
[21]胡思敬:《请查办奸人倡剪辫易服煽乱人心折》(宣统二年十一月),《退庐全集·退庐疏稿》,第991页。
[22]胡思敬:《奏立宪之弊折》(1910年10月27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46页。
[23]参见《立宪纪闻》,《宪政初纲》,第5页(门类页)。
[24]同上书,第2页(门类页)。
[25]鲁迅:《娜拉走后怎样》,《坟》,《鲁迅全集》,第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64页。
[26]夏曾佑:《论车栈行刺之可怪》(1905年9月),《夏曾佑集》,第375页。
[27]精卫:《满洲立宪与国民革命》,《民报》第8期(1906年10月),第21—22页(文页)。
[28]参见海空:《论国民宜急起参与宪法(社论)》(1910年12月11日),《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马鸿谟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74—576页。
[29]汤寿潜致瞿鸿禨(1906年),《瞿鸿禨朋僚书牍选(下)》,《近代史资料》总109号(2004年8月),第56页。
[30]薶照:《人民程度之解释》,《宪政初纲》,第8页(门类页)。
[31]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奏立宪必先正名不须求之外国折》(1908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36页。
[32]邓实:《鸡鸣风雨楼民书·民政第七》,《光绪甲辰政艺丛书·政学文编卷三》,第16B页(卷页)。
[33]别士(夏曾佑):《刊印宪政初纲缘起》,《宪政初纲》,第1页(门类页)。
[34]宪政编查馆录:《提前实行立宪谕》(1910年11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1辑,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江苏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8页。
[35]本段与下段,《立宪纪闻》,《宪政初纲》,第4页(门类页)。
[36]瞿鸿禨拟:《复核官制说帖》,《瞿鸿禨奏稿选录》,周育民整理,《近代史资料》总83号(1993年10月),第36页。
[37]参见Peter Zarrow,“Constitutionalism and Imagination of the State:Official Views of Political Reform in the Late Qing”,in idem.Ed.,Creating Chinese Modernity:Knowledge and Everyday Life,1900-1940,New York:Peter Lang,2006,pp.61-64。
[38]罗振玉注意到,“近日东西教育家分人民与国民为二”,而“所谓国民者,已受义务教育,与国家之兴衰有关系之谓也”。若“人民之未受义务教育者,则不得冒国民之称”。罗振玉:《日本教育大旨》,《晚清中国人日本考察记集成·教育考察记》(上),王宝平主编,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页。
[39]出使美墨秘古国大臣张荫棠:《为时局危亟请速行宪政折》(1911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62页。
[40]瞿鸿禨拟:《复核官制说帖》,《瞿鸿禨奏稿选录》,《近代史资料》总83号(1993年10月),第36页。
[41]梁启超:《自由书·记斯宾塞论日本宪法语》(1903年),《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第99页。
[42]于式枚:《奏立宪以保守渐进为主片》,《政治官报》,第1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229页。
[43]于式枚:《奏立宪必先正名不须求之外国折》(1908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36—337页。
[44]大学堂监督刘廷琛:《奏为宪政败象渐彰新党心迹显著请亟图变计以救危机折》(1911年3月),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版,第11511—11512页。
[45]张荫棠:《奏陈设责任内阁裁巡抚等六项文职官制折》(1911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50页。
[46]铎人:《对于宪政之民心与立宪之不可得和平》(1911年),《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814页。
[47]铁厓(雷昭性):《中国立宪之观察与欧洲国会之根源》(1910年5、6月),《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98—699页。
[48]海空:《论国民宜急起参与宪法》,《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第574—576页。
[49]《论政府立宪之能力》,《大公报》,1909年12月13日,第3版。
[50]宋教仁:《清太后之宪政谈》(1905年8月),《宋教仁集》,陈旭麓主编,中华书局1981年版,上册,第17页。
[51]瞿鸿禨拟:《复核官制说帖》,《瞿鸿禨奏稿选录》,《近代史资料》总83号(1993年10月),第36页。
[52]御史胡思敬:《奏立宪之弊折》(1910年10月27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45页。
[53]銮仪卫候补经历王芷升:《条陈考察民情选练忠义军奖励工艺整顿学务等项呈》(1907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23页。
[54]《驳于式枚第二次反对立宪折》,《申报》,1908年7月20日,第1张第3版。
[55]说详罗志田:《国进民退:清季兴起的一个持续倾向》,《四川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56]于右任批评当时的改革说:“求之政府,既日以牢笼操纵为得计;求之人民,又日以钻营悻进为本图。”盖“人民之所谓改革者,不过借立宪之名,使各省举议员,凡向日无钱捐官、无资格出洋、无科举进身者,借此以干预公事,为升官发财之基址而已”。于右任:《中国改革谈》(1909年10月),《于右任辛亥文集》,傅德华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4页。
[57]罗振玉:《日本教育大旨》,《晚清中国人日本考察记集成·教育考察记》(上),第233页。
[58]夏曾佑:《论浙江农工商矿局绅士之历史》(1905年7月),《夏曾佑集》,第359页。
[59]《驳于式枚第二次反对立宪折》,《申报》,1908年7月20日,第1张第3版。
[60]梁启超:《读十月初三日上谕感言》(1910年11月),《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五上》,第150页。
[61]同上书,第148页。
[62]海空:《论国民宜急起参与宪法》,《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第572—573页。
[63]《致观云先生书》(1906年12月13日),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368页。
[64]于式枚:《奏立宪必先正名不须求之外国折》(1908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37页。
[65]于式枚:《奏立宪以保守渐进为主片》,《政治官报》,第10册,第229页。按于式枚原话稍婉转,《申报》当时即代其言明,他所说的“不士不农不工不商之流”,就是指的“报馆记者”。参见《论于式枚奏陈立宪方略》,《申报》,1908年6月24日,第1张第3版。
[66]《补录开缺甘督升允痛诋新政折》,《申报》,1909年7月31日,第4张第2版。
[67]龚自珍:《西域置行省议》,《龚自珍全集》,第106页。
[68]此承厦门大学历史学系梁心老师提示。
[69]按于式枚多被后来的研究者视为守旧,其实在当年是个新旧之间的人物。他最初即是以“器识闳远,学问渊沵,于古今中外政治源流、职官沿革,能融会贯通”而被署理两广总督岑春煊奏派进京参议立宪事宜的。见岑春煊:《奏派于式枚进京参议宪法预备改定官制事宜折》(1906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03页。稍后升允在列举认为“宪政之不可行”诸人时,便将文海界定为“顽固未化”,而于式枚则“界乎新旧之间”(《补录开缺甘督升允痛诋新政折(续)》,《申报》,1909年8月1日,第4张第2版)。这一区分,应能代表当时一般的看法。
[70]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第11471页。
[71]梁启超:《读十月初三日上谕感言》(1910年11月),《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五上》,第145页。
[72]本段与下段,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第11503—11504页。
[73]胡思敬:《致同邑诸公论学堂书》(1906年),《退庐全集·退庐笺牍》,第450—451页。
[74]胡思敬:《奏立宪之弊折》(1910年10月27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46页。
[75]梁启超:《读十月初三日上谕感言》(1910年11月),《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五上》,第145页。
[76]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第11433页。
[77]内阁学士文海:《奏立宪有六大错请查核五大臣所考政治并即裁撤厘定官制馆折》(1906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40页。
[78]内阁中书王宝田等:《条陈立宪更改官制之弊呈》(1906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61页。
[79]戴季陶:《最近政界之悲观》(1910年12月15日),《戴季陶集》,唐文权、桑兵编,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5页。
[80]陆宝忠致瞿鸿禨(1906年9月15日),《瞿鸿禨朋僚书牍选(上)》,《近代史资料》总108号(2004年4月),第21页。
[81]胡思敬:《奏立宪之弊折》(1910年10月27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46页。
[82]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第221—223页。
[83]《闲评·于式枚》,《大公报》,1908年7月20日,第3版。
[84]于式枚:《奏立宪必先正名不须求之外国折》(1908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36页。
[85]赵炳麟:《防乱论》,《赵柏岩集·柏岩文存》,下册,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86]邓实:《鸡鸣风雨楼政治书五》(1905年),《光绪乙巳政艺丛书·政学文编卷三》,第2A—3A页(卷页)。
[87]夏曾佑:《论浙江农工商矿局绅士之历史》(1905年7月),《夏曾佑集》,第360页。
[88]按汤寿潜在1901年已撰《宪法古义》,专论中国先秦已有宪法。惟其书似未即刻印,现存版本皆1905年印,流传也不广。参见汤寿潜:《〈宪法古义〉叙》(光绪二十七年八月),《萧山文史资料选辑》,第4辑(汤寿潜史料专辑),政协浙江省萧山市委员会文史工作委员会1993年版,第465—466页。
[89]王闿运:《致于式枚》(1907年11月15日),《湘绮楼诗文集》,马积高主编,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1110页。
[90]于式枚:《奏立宪不可躁进不必预定年限折》(1907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05页。
[91]赵炳麟:《防乱论》,《赵柏岩集·柏岩文存》,下册,第26—27页。
[92]福建布政使尚其亨:《奏宪法立则公法行、公法行则外侮靖折》(1907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60页。
[93]《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1906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3页。
[94]《立宪应如何豫备施行准各条举以闻谕》(1907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4页。
[95]暂署黑龙江巡抚程德全:《奏陈预备立宪之方及施行宪政之序办法八条折》(1907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54页。
[96]于式枚:《奏立宪必先正名不须求之外国折》(1908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37—338页。
[97]于式枚:《奏立宪以保守渐进为主片》,《政治官报》,第10册,第229页。按斯宾塞演绎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曾风行日本,其一个核心就是改革应取渐进。在回答日本关于宪法问题时,他也确曾称赞和支持日本的等级制度。参见〔美〕本尼迪克特:《菊花与刀》,黄学益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4页。
[98]《驳于式枚第二次反对立宪折》,《申报》,1908年7月20日,第1张第3版。
[99]于式枚:《奏立宪以保守渐进为主片》,《政治官报》,第10册,第229页。
[100]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第11471页。
[101]荪楼:《〈宪法大纲〉刍议》(1910年),《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78页。
[102]胡思敬:《奏立宪之弊折》(1910年10月27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46—347页。
[103]大学堂监督刘廷琛:《奏为政象纷乱恳请明谕内外臣工消除意见以支危局折》(1911年2月),《清朝续文献通考》,第11511页。
[104]夏曾佑:《论日胜为宪政之兆》(1905年5月),《夏曾佑集》,第341页。
[105]《补录开缺甘督升允痛诋新政折(续)》,《申报》,1909年8月1日,第4张第2版。
[106]孙宝瑄:《忘山庐日记》,1901年6月27日,上册,第359页。
[107]孙宝瑄:《忘山庐日记》,1908年8月20日,下册,第1230页。
[108]余肇康致瞿鸿禨(1906年9月22日),《瞿鸿禨朋僚书牍选(上)》,《近代史资料》总108号(2004年4月),第21页。
[109]陆宝忠致瞿鸿禨(1906年9月15日),《瞿鸿禨朋僚书牍选(上)》,《近代史资料》总108号(2004年4月),第20页。
[110]戴鸿慈、端方:《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1906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83页。
[111]例如,根据《各省谘议局章程》,各省谘议局虽单列旗籍议员专额,然除京旗为十名外,各省仅设一至三名,比例实低。宪政编查馆等:《奏拟订各省谘议局并议员选举章程折(附清单)》(1908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70—671页。以当时的定义,谘议局并非省议会,但朝野均有人视之为向省议会过渡的机构,故仍有明显的提示性。
[112]陈寅恪:《王观堂先生挽词》,《陈寅恪集·诗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5页。
[113]薶照:《人民程度之解释》,《宪政初纲》,第5页(门类页)。
[114]资政院总裁世续等:《请明诏将宪法交院协赞折》(1911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94页。
[115]端方等:《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端忠敏公奏稿》,第717页。
[116]梁启超在进入民国后注意到:“其实今世所谓共和立宪制度之为物,即泰西亦不过起于近百年。”梁启超:《孔子教义实际裨益于今日国民者何在欲昌明之其道何由》(1915年2月),《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十三》,第64页。
[117]《民立报》在1910年就注意到,尽管立宪的论述已风行数年,却很少有人“博采兼收,比类旁通,研究讨论宪法国会之为何物”(海空:《论国民宜急起参与宪法》,《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第572—573页)。类似倾向似也有力地影响了后之研究者,今日不少熟悉西方政治学理的研究者,也和时人一样并不关心这样的基本议题。另一方面,当年革命党人颇言卢梭式主权在民说,鼓吹立宪者较少议论这类问题,固可能是不关注,也可能是有意回避。此承清华大学历史学系李欣然老师提示。
[118]关于宪法的广义狭义,参见荪楼:《〈宪法大纲〉刍议》,《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78—679页。
[119]铎人:《对于宪政之民心与立宪之不可得和平》,《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814—815页。
[120]《对于政府之民心》(1911年),《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828—829页。
[121]胡思敬:《奏官制未可偏信一二留学生剿袭日本成法轻议更张折》(1911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47—549页。
[122]参见胡思敬:《劾日党朋比卖国折》(宣统三年二月),《退庐全集·退庐疏稿》,第1047—1052页。
[123]刘廷琛已指出:“中国幅员广远,本与日本情势不同。”参见其《奏为政象纷乱恳请明谕内外臣工消除意见以支危局折》(1911年2月),《清朝续文献通考》,第11511页。
[124]如后来《宪法大纲》颁布,就被人指责剿袭日本学者谬说,且大部分条款皆直接抄自日本宪法,致使文字不通。参见荪楼:《〈宪法大纲〉刍议》,《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78—689页。
[125]这个问题当另文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