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构建“一带一路”国际金融合作新发展格局
“一带一路”从倡议到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获得了一批具有标志性的成果。国际金融合作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指出:“我们将继续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欢迎多边和各国金融机构参与投融资合作。”[32]这为未来“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国际金融合作指明了方向。“一带一路”建设不能只是中资金融机构的“独角戏”,而必须是一个国际金融合作的大舞台。中资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国际金融机构,加强与有影响力的国际金融机构合作,“一带一路”建设的效益逐步成为全球的共识。
持续加强国际金融合作
加强与重要第三方合作是有效缓解融资压力、保持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中国与国际组织等有关方面在沿线区域开展投融资合作,首先有助于扩大融资规模,满足资金需求,有效提高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融资支持,缓解一国负担过重的融资风险;其次可以形成优势互补。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多年专注于国际开发业务,熟悉各国国情,了解当地投资环境,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和优秀的人才队伍,拥有良好的国际声誉,能带动更多资本进场。发达国家具备成熟的资本市场、丰富的金融产品、大量的机构投资者以及优秀的人才队伍,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投融资合作,有利于改善资源配置,提高资金利用率。
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各类金融机构,有中资金融机构、当地金融机构,也有国际金融机构。在众多的金融机构之间,只有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运作,并建立适当的保护机制,才能持续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例如,可以建立以下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在中资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二是构建中资金融机构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三是中资金融机构与国际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把中资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有效运作的整体,维护中资金融机构的权益。
“一带一路”国际金融规则体系
在“一带一路”国际金融规则体系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合作国(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不同需求,提升合作体系的兼容性,统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等领域协作,推动各国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立体化布局,引导形成便捷的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为合作国(地区)的双边、多边经贸往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首先,应积极引导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协调、有序发展。在“一带一路”国际金融规则体系建设中,推动沿线各国形成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资信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咨询公司等机构间优势互补、相互协调、积极拓展的网络化发展格局。同时,有效统筹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协调合作,就涉及沿线项目的合作计划、利率安排、担保方式等沟通配合,为项目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此外,积极发挥投资基金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可根据具体投资项目设立相关国家共同发起的产业基金,引导资金流入,为项目落地提供支撑。
其次,应积极推动金融市场新基建。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不少国家的金融新基建非常薄弱,削弱了资金在国际的流动和使用效率。因此,加强国际货币支付、清算以及货币互换等金融新基建,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以及扩大资金融通。这既是各参与国重要的金融合作领域,也是开放性原则的内在要求。
再次,应实现“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的信息披露和共享。参照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提供项目信贷的通行做法,拟订“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投融资等方面的最低信息披露标准、框架或目录,对相关业务信息、研究和数据库信息以及财务信息进行及时披露,并搭建信息的发布、交流平台,有效解决信息的误解、误读和不对称等问题,充分实现信息的共享,以推动形成一个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和共享的规范体系。
最后,应保证规则的一致性,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并努力避免金融监管套利。应努力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对接,积极推进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同时,金融监管套利使金融市场交易和活动更具隐蔽性、波动性和易变性,强化了信息不对称,加大了系统性风险。对此,积极倡议各参与方共同推动金融规则的一致性建设,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稽查制度及社会监督机制,增强各个规则间的协调性,避免监管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杜绝寻租行为,从而实现金融规则体系的公平性建设。
“一带一路”金融标准合作
标准是促进世界互联互通的通用语言,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流、资金流增速大幅提升,金融贸易投资等项目日渐增加,金融标准作为促进政策、规则、标准“三位一体”有效联通的手段,为“一带一路”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行业层面,加大金融行业标准建设,提升标准质量和国际化水平。充分借鉴工业、农业等领域企业标准“走出去”和中国银联标准“走出去”的成功实践经验,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援助及合作授权等方式,探索以金融企业“走出去”带动金融标准“走出去”。企业标准建设方面,通过持续开展金融标准“领跑者”活动、企业标准自我公开申明、金融标准宣贯,大幅提升金融企业标准化意识,鼓励金融企业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主动将标准优势转化为企业优势,实现优质金融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应用。
以金融从业人员标准化素质与能力培养入手,建立标准化知识培训体系。将人才培养与金融标准化专项工作、金融标准国际化等工作紧密结合,逐步提升标准化综合能力;建设金融国际标准化专家库,以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单位、金融国际标准跟踪研究工作组中相关专项人才为主,选拔培养精通金融专业、熟悉标准化工作流程的金融标准化专家;探索将金融标准化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高等院校开设金融业标准化相关课程、校企联合建设金融业标准化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专项人才。(https://www.daowen.com)
“一带一路”科技金融合作
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方兴未艾,正面临新一轮科技革命机遇。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数字科技创新等领域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部分发展中国家技术基础设施较差,技术积累和创新不足,存在“数字鸿沟”,有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合作的巨大需求。另一方面,各国在推动科技创新过程中存在互补合作的需求。当前,沿线国家对培育新动能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迫切,强强合作、强弱互补的科技创新模式已现端倪。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家,需要进一步增强沿线国家科技创新合作力度,拓宽合作领域,促进新技术成果转化运用和传统技术改良创新,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才能更有效地推动科技创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深度合作才能实现科技金融更好更快的发展。
首先,以相互扩大市场开放为牵引力,为科技金融配置创新资源创造更大空间。一是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的开放与融合。切实降低关税壁垒,加速推进互联互通建设,充分发挥市场融合带来的市场扩大效应,推动各方沿着“市场需求扩大—技改创新需求变强—科技金融参与”的路径发展。二是推动沿线国家金融市场开放。推动科技金融资源互联互通,扩大股权、债券融资市场的连通性。进一步完善金融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探索跨境股权、债权融资,推进沿线国家科技金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其次,以加强多层次合作为推手,充分发挥沿线各国金融机构各自的优势。在国际分工层面,要加强跨国产业分工合作和科技金融合作。鼓励沿线国家根据自身优势发展相关产业和降低技术转让壁垒,发挥科技金融支持技术本地化改良以及开创新技术领域的优势,挖掘跨国、跨区域科技金融合作潜力。在科技金融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加强各国在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合作。完善沿线国家执法合作的体制机制,构建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完善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扩大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在金融机构层面,加大金融机构间的科技金融合作。充分发挥各国金融机构特有的熟悉本国法律政策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主场优势,降低科技金融风险,推动科技金融可持续发展。
最后,以推进共享为根本诉求,充分调动各国发展科技金融的积极性。一方面,要积极构建规则保障科技共享。重点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沿线国家建立一体化的创新产品技术交易信息平台,推进技术等要素交易市场互联互通,降低科技金融创新技术(产品)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科技金融资金流转效率和加速科技创新成果普及共享。另一方面,要鼓励沿线国家分享科技金融实践经验。各国在推动科技金融发展方面都有成功的经验和案例,可以深入交流学习,共同推进各国的科技创新和金融发展。
“一带一路”金融保障体系
建立长期稳定可持续的“一带一路”建设融资机制
第一,坚持多种融资方式并举。进出口银行将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杠杆作用,不但要提供“两优”贷款等优惠性质贷款,还要提供保本微利的开发性质贷款。同时,通过银团贷款、联合融资等方式,引领和带动商业性金融参与,加强与开发性和商业性银行机构合作,撬动各类资本,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不仅提供贷款,还提供投资,发起设立并运作好“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国际投资合作基金。创新投资和融资模式,加强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意愿,统筹使用多种融资模式。
第二,坚持各方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建设的资金需求量非常之大,单靠中国的投入是不够的,各国都是平等的参与者、贡献者、受益者,应联合投入。要调动各方资源,动员项目所在国投入资金或给予政策支持,还要积极联合第三方国家共同开拓市场、积极吸纳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及国际资金,形成共同付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利益共同体。进出口银行根据形势需要和风险情况,专门对境外官方性质金融机构的授信进行了调整,以进一步加强同业合作。
第三,坚持市场化运作、商业可持续原则。“一带一路”建设不是急功近利地搞短期行为、面子工程,必须着眼于可持续发展。企业投资要讲效益,项目要有持续的价值产出,项目签约只是开始,项目建设也只是一部分,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和管理至关重要,要防止项目“烂尾”,变成沉重的经济包袱,甚至上升为政治问题。金融投入也要讲效益,加强对项目经济效益的评估,优先支持能够促进沿线国家经济发展、增强“造血”能力的项目。政策性金融在积极支持国家战略的同时,也要坚持保本微利,坚持市场化运作,走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
宏观层面,国家政局动荡、地缘政治风险层出、恐怖主义威胁、难民问题、法律制度不健全、营商环境复杂等因素错综交织,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这些风险一旦出现,可能会波及我国在该国家和地区的所有项目和资产安全。根据进出口银行对“一带一路”沿线56个国家的信用评级,较高风险和高风险国家有37个,占比高达66%。
中观层面,“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的产业、行业集中度高,对外依存度高,易受到外部变化的冲击。“一带一路”项目往往投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敞口较大。进出口银行储备项目按投资额加权平均贷款期限约为16年,其中三分之二的贷款期限集中在11—20年,超过20%的贷款期限集中在20—30年,各种因素变化的挑战非常严峻。
微观层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极少有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普遍存在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能力不足、人才短缺、经验匮乏等问题,外方业主或执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差、治理结构不健全,实力比较弱,可能对项目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中国企业特别是地方企业和民营企业投资经营意愿强烈,但也普遍存在对东道国政策和法律环境不熟悉、境外项目运营能力和经验不足、国际化人才短缺等问题。
“一带一路”绿色金融
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大都面临不同程度的环境和气候变化挑战。要实现《巴黎协定》有关减排目标,全球范围内每年需要新增绿色投资数万亿美元,而单靠政府部门显然无法满足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功能,通过产品和体制创新,动员私人部门开展绿色投资,形成支持绿色发展的投融资体系。
中国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建设绿色“一带一路”和支持沿线国家实现绿色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中国的金融机构可以为“一带一路”绿色项目提供融资,满足沿线国家的绿色投资需求;第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可以在我国发行绿色债券,直接为绿色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第三,中国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市场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可以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借鉴。
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环境风险管理标准。国际金融公司(IFC)的《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政策》《环境、健康、安全指南》以及被国际金融机构广泛应用的“赤道原则”等标准,是跨国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环境风险的经验总结,是我国金融机构服务“走出去”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参照。
用多种手段和工具来推动“一带一路”的绿色投资。银行在提供“一带一路”金融服务时要对环保不达标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高污染、高耗能、高资源耗费项目实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和环境评估。要优先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环境治理、生态农业、绿色交通等绿色项目。
推动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一个国家对排放的有效控制和环境的改善,可以通过缓解全球气候变暖、降低对其他国家的空气和水质量的外溢效应、减少通过国际贸易传播食品安全风险等渠道来帮助改善全球的环境质量。因此,各国携手发展绿色金融、推动绿色投资和经济的绿色转型是共赢互利的合作。
“一带一路”中的人民币国际化
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服务好“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中长期战略,它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国际货币体系变化、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人民币在国际使用中相关的制度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手段的完善。
设立人民币清算行及签署货币互换协议。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可以先行设立人民币清算行,再逐步建设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已经设立人民币清算行的国家或地区,人民币合作基础较好,政策和法律层面契合度高,和中国的投资、贸易及金融合作活跃,可以作为深化发展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的重点。此外,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货币互换协议,除了互相提供流动性支持外,还能够促进人民币作为双边贸易和投资的计价结算货币,壮大海外人民币金融资产,推动人民币成为他国的官方外汇储备。
金融产品创新要符合当地市场实际需求。建设多层级的人民币离岸市场,应当实施“一国一策”,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在金融市场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应当重点提供人民币跨境结算、存款、贷款等金融产品,不能“嫌弃”交易量小,要立足长远,培育人民币使用需求。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应当在发展基础性金融产品之外,重点创新人民币债券、衍生金融产品、绿色金融产品等,参与和引领全球金融产品的制度性安排,推动形成人民币交易量的更大突破,积极建设有更大影响力的人民币金融中心。
加快人民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发展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我国应当加快跨境人民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将人民币交易系统的报价、成交、清算以及交易信息发布等功能延伸到沿线国家的金融市场,形成支持多币种清算的人民币全球化支付体系。当前,人民币跨境支付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代理境外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的“人民币清算行”模式;二是与其他国家建立往来账户提供跨境人民币服务的“代理行”模式;三是在境内银行开立非居民人民币结算账户的NRA模式。但是,这些方式大多依赖SWIFT系统,对中国经济金融安全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展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要加快完善2015年启动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特别是要发展独立的报文系统,尽早实现我国人民币国际清算系统的独立自主运营,提高清算效率,以便于对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管。
健全宏观审慎政策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要防范好系统性金融风险。宏观审慎政策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一剂良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更紧密融合成为全球趋势。为避免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波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应当进一步完善资本项目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综合运用好宏观审慎调控工具。例如,可以按照宏观审慎监管的“监测→分析→预警→干预”流程步骤,整合和升级跨境人民币业务系统,加强大数据分析能力,建立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分析指标体系,精确锁定异常跨境资金波动,有效实现预警功能和干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