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二 1976年1月14日

讲座二 1976年1月14日

迄今为止——大约从1970年到1971年——我主要关心的是权力“如何”运作。我试图把权力的机制与两个方面连接起来:一方面是为权力划定范围的权利的规则;另一方面则是这种权力产生和发送的真理的效应,这种真理的效应反过来又再生产权力。于是我们就得到了一个三角:权力、权利、真理。

简要地说来,我们可以把传统的政治哲学问题表述如下:真理的话语,或者干脆说哲学,既然把真理视为终极关怀,怎能为权力的权利设定界限?这是一个传统的问题。我要提出的问题则相当不同。与传统的、高贵的、哲学性的问题相比,我的问题更加具体,更加直截了当。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权力关系在生产真理的话语的时候,执行了什么样的权利的规则?或者,什么样的权力形态倾向于产生在我们社会具备潜在效应的真理的话语?我的意思是说,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以及其他社会中,有多样的权力关系渗透到社会的机体中去,构成社会机体的特征,如果没有话语的生产、积累、流通和发挥功能的话,这些权力关系自身就不能建立起来和得到巩固。我们受权力对真理的生产的支配,如果不是通过对真理的生产,我们就不能实施权力。对每一个社会都是如此,但是我认为在我们的社会中,权力、权利和真理的关系具有高度的特殊性。如果我着眼于这种关系的紧张和持久的角度,而不是从它的机制本身出发进行概括的话,我要说,我们被迫生产我们社会所需要的权力的真理,我们必须说出真理;我们被命令和强迫去承认或发现真理。权力从不停止它对真理的讯问、审理和登记:它把它的追求制度化、职业化,并加以奖励。归根到底,我们必须生产真理,就如同我们必须生产财富,甚至可以说我们必须生产真理,为的就是生产财富。换句话说,我们受真理支配,因为真理制订法律,真理生产真实的话语,这种话语至少是部分地在权力的效应的基础上裁决、发送和扩展。最后,我们被裁决,被审判,被分类,被注定了要在某种模式中生存和死亡,作为承载权力的特定效应的真实的话语的一种功能。

所以,权利的规则,权力的机制,真理的效应,或者说权力的规则,真实的话语的权力,这些或多或少构成了我关心的领域,即使我很清楚地知道自己只是涉足了其中的局部地区,而且行径曲折。我想简短地谈谈这条研究道路,谈谈指引我的原则,谈谈我在方法论上的要求和自己小心的地方。关于研究权利和权力之间关系时涉及的总的原则,我认为从中世纪以来,西方社会以王权为中心建立法律思想。为了满足王权的要求,为了王权的利益,并作为它的工具或合法性的证明,我们社会的法律大厦才得以发展起来。在西方,权利就是国王的权利。很自然,每个人都熟悉法学家在王权的组织中的著名的、不断得到强调的角色。我们不应该忘记,罗马法在12世纪再度恢复生机,这是一件大事,在此基础上,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而倒塌的法律大厦得以重建。在君主的独裁统治和绝对权力建立的过程中,罗马法的复活扮演了一个技术性和参与性的角色。在以后的世纪中,当这座法律的大厦开始摆脱甚至反抗君主的控制的时候,总是对这种统治权的限度提出疑问,对它的特权提出挑战。换句话说,我相信国王始终是西方的法律大厦的中心人物。当谈到西方的法律体系的总体的组织时,我们涉及的总是国王,他的权利、权力和最终的极限。不管法学家是国王的党羽也好,反对者也好,在谈论法律思想和知识的辉煌大厦的时候,在每一种情况下我们谈论的都是国王的权力。

有两种谈论的方式。要么是为了表明赋予国王权力的法律武器的本质,揭示君主作为统治权的有效化身,指出他的权力尽管是绝对的,却必须符合他的根本权利。或者与此相对照,我们这样做是为了表明对统治权加以限制的必要性,让它服从某些权利的规则,让统治权在这些规则的范围内实施,以保持合法性。从中世纪以来,权利理论的基本角色就是规定权力的合法性,这就是围绕着权利和统治权理论的主要问题的构成方式。

我们说统治权是西方社会权利问题的核心,也就是说,权利的话语和技术的主要功能就是要抹去权力内在的支配性,让后者在两个不同的层面出现:一方面,作为统治权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作为服从统治权的法律义务。权利的体系完全以国王为中心,因此它企图消除支配的事实及其带来的后果。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的计划总的说来就是要颠倒从中世纪以来有关权利的话语的分析模式。因此,我的目标就是要把它颠倒过来,对支配的事实给予足够的关注,揭示它隐藏的本质和残酷性。然后,我不但想表明权利总的来说是支配的工具——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且想表明,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方式,权利(不单单是法律,而且还有保证法律得以实行的全套机器、制度和条令)发送和激活的不是统治权的关系,而是支配的关系。此外,谈到支配,我说的不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或者一个集团对另一个集团的有形的和普遍的支配,而是社会内部实施的多方面的支配。因此,不是国王在他的中心位置进行的支配,而是他的臣民在相互关系中的支配;不是单一的统治权的大厦,而是在社会有机体内部发挥作用的多重形式的压制。

权利的系统,法律的范围,这些都是支配关系和压制技术的多种形态的永恒的代表。我相信,不应该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待权利,而应该从它促成的压制方式来把握它。

我考虑的是如何避免这个统治权和个人主体的服从问题,它是有关权利的主题的核心,这样我就能用支配和压制的问题来代替统治权和服从的问题。这是我的分析的主线,在方法的运用上,有需要值得小心注意的地方。首先,我们的分析不应该关心处于中心位置的受到调节的合法形式的权力,不应该关心驱使它们工作的普遍的机制,以及由此带来的持续的效应。正相反,应该关注权力的极端状况,权力的最终归宿,权力的微细管道,也就是说,权力的区域的和局部的形式和机构。事实上,我们最应当关心权力在什么地方超越了对它进行组织和限制的权利的规则,把自己扩展到这些规则之外,把自己付诸制度,具体化为技术,用工具甚至暴力的手段来装备自己。例如,不是要发现统治权在哪些地方、用什么手段可以实施惩罚的权利,不是要发现君主权利或者是民主权利的理论怎样提出惩罚权利的问题,我试图找出惩罚和惩罚的权力是以何种方式有效地体现在某些与拷打和囚禁有关的局部的、区域性的和具体的制度之中,并把这些因素放在一种有效的惩罚机器的背景之下——既是制度化的,又具有物质形态,既受到调节,又非常暴力。换言之,我们应该在权力实施的极端情况下把握它,在那里,权力总是呈现出不合法的特性。

在方法论上还有一个问题应该小心,我们的分析不应该关心权力的自觉的意向和决策的层面;我们不应该从内部的视角来看待权力,不应该问那种令人迷惑不解、难以回答的问题:“谁拥有权力,他脑子里想的是什么?拥有权力的人的目标是什么?”我们要在权力完全投入到真实有效的实践中的地方研究权力。我们要研究的是权力的外在的形象,要研究权力与其对象、目标、应用领域的直接的关系,在它安置自己并产生实际效应的地方。

因此,我们不要问为什么某些人渴望支配,他们寻求的是什么,他们的整体战略是什么。我们应该问,在不断开展的压制活动中,在征服我们的身体,支配我们的姿势,规定我们的行为的不断的过程中,事情的发展是怎样的。换句话说,不要去看统治权孤傲的一面,而是要去发现受统治的臣民是怎样通过多种机体、势力、能量、材料、欲望、思想,逐渐地、持续地、现实地、具体地被构成的。我们应该把臣服理解为臣民构成的具体的实例。这同霍布斯(Hobbes)在《利维坦》中的规划正好相反,同那些法学家的做法也正好相反。对他们来说,就是要把多样的个体的特殊愿望提炼成单一的意愿,或者说,只关心被统治权的精神所激励的统一、单纯的个体的构成。想想利维坦的计划吧:那是一个被制造出来的人,是某些单独的个体的混合物,他们被复杂的因素统一起来,这些复杂的因素构成了国家。但是在国家的核心,或者说头脑中,存在着构成它的本质的要素,即统治权,霍布斯说这就是利维坦的精神。我们不是要为中心的精神的问题操心,而是要努力研究无数的身体,这些身体是作为权力效应的结果而被构成为权力周围的臣民。

第三个在方法论上应该小心的问题同这样的事实有关,即权力不应该看作某个个人对他人,或者说某一群人或一个阶级对他人的稳定的、同质的支配现象。相反,我们应该牢记,如果我们不是站在很远的地方来看权力的话,权力并不在独占权力的人和无权而顺从的人之间制造差异。权力可以被看成一种流通循环之物,它具有一种链状的结构。它从不固定在这里或那里,不是在某某人的手中,不像商品或是财富那样被占用。权力是通过网状的组织运作和实施的。不仅个人在权力的线路中来回运动,他们也总是同时处于承受和实施权力的状态之中。他们不仅是被动接受的对象,他们也是发号施令的成员。换言之,个人是权力的运载工具,而不是权力的作用点。

不应该把个人看成是单一的元素,一种没有生气的材料,权力碰巧抓住他,把它击垮和驯服。事实上,权力的主要效应之一,就在于某些身体、某些姿态、某些话语、某些欲望被确认和构成为个体。个体不是权力的对手,我认为个体是权力的主要效应。个体是权力的一种效应,同时,正因为具有这种效应,它是权力发号施令的要素。权力构成的个体同时又是权力的运载工具。

在方法学上还应该注意第四点,其前提如下:当我说权力建立了网络,在这网络中它自由地流通循环,这种说法只是在某些方面是正确的。根据同样的观点,我们就可以说我们的头脑中都有法西斯主义,或者再深刻一些,我们的身体中都有权力。但是我不相信我们因此就能够得出结论,说权力是世上分配得最好的东西,虽然从某种意义上也确实如此。我们面对的不是某种民主的或无政府主义式的权力通过身体进行的分配。也就是说,据我看来——这就是方法学上要小心的第四点了——重要的不是要推算权力从中心朝向基层的渗透程度,不是要推算它怎样在社会最微小的元素层面对自己进行再生产的程度;而是应该分析权力的不断升级,它从无限小的机制开始,这些机制都有自己的历史,自己的轨道,自己的技术和战略,然后看这些权力的机制怎样被不断普遍化的机制和不断全局化的支配所投入、殖民化、利用、卷入、改变、转移、扩展,等等。不是全局的支配把自己扩展到多样的压抑中去:我相信,在最基本的层面上运作的权力的现象、技术和程序,这些程序转移、扩展和改变的途径,这些都应该得到展示;但是,首要的是表明它们被更全局的现象所利用和吸收的方式,以及更普遍的权力和经济利益运用这些技术时的精妙手段,这些技术既相对权力来说是独立自主的,又是权力的微小组成部分。为了把这一点说得更清楚,我们可以看一看癫狂的例子。我们应该防备不断让权力降级的分析,那种分析会说,从16世纪和17世纪以来,资产阶级一直是支配性的阶级;然后就会从这一前提出发,来推断对疯人的拘禁。我们总是能够作这样的推断,它总是轻而易举地就实现了,而我正要反对这一点。可以很简单地表明,因为疯子对工业生产是无用的,所以人们必须驱逐他们。在儿童的性问题方面也可以这样来看待问题,有些思想家,包括威尔海姆·赖希在内,就试图这样做过。已知资产阶级是统治阶级,那么怎么解释对儿童的性的压抑呢?很简单——既然从17世纪到18世纪以来,人的身体已经主要变成了生产力,所有形式的消耗,如果与生产力的构成无关的话——因而也就是多余的——就会被禁止、排斥和压抑。这种推论总是很现成的。它们既正确又错误。说穿了,它们是太圆滑了,因为我们永远能够进行相反的推论,恰恰也是根据资产阶级的支配原则,对儿童的性的控制根本就不可能预见得到。正相反,同样有道理说,需要的是对性的训练,需要对性早熟的鼓励,因为对劳动力的看法,至少在19世纪初还认为是多多益善:劳动力越多,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就越能够完善地实现和改进它的功能。

我认为,从资产阶级的总体的统治现象,可以推导出一切东西。我们需要做的却与此很不相同。我们需要从最低的层面开始,历史地调查权力的机制在如何发挥作用。例如,有关对疯人的拘禁,或者对性的压抑和禁制,我们需要观察在家庭的有效层面上,在直接相关的环境中,在社会的基本细胞里,这些压抑或排斥的现象怎样拥有它们的工具、逻辑,怎样对某些需要作出回应。我们需要确定为它们负责的代理人,它们真正的代理人(这些代理人构成了直接的社会“随从”,家庭,父母,医生,等等),而不应该把它们随便地塞进一个普遍的资产阶级的公式之中。我们需要考察这些权力的机制在某一既定的时刻,在某种具体的局面下,通过某些转变的手段,是如何变得在经济上有利和政治上有用的。我认为,这样我们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指出,资产阶级真正需要和感兴趣的,不是对疯人的排斥,也不是对儿童手淫的禁止(因为,我再重申一下,这个系统很能够容忍相对立的实践),而是这种排斥的技术和程序本身。需要的是排斥的机制,监视的装置,性、癫狂、罪犯的医学化,所有权力的微观机制,从某一时刻起,这些机制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这种有关资产阶级的观点看上去似乎缺少内容,但却与我们讨论的问题相关,它反映了这样的事实,即并不是资产阶级本身认为必须对癫狂加以排斥,对儿童的性加以压抑。实际的情况是,对癫狂的排斥机制,对儿童的性的监视机制,从某一特定的时间开始,由于某种需要研究的原因,开始展露它们在政治上的有用性,并能够带来经济的利益,这是一种自然的过程,突然之间,它们被一种普遍的机制和整个国家体系所归化和把持。只有当我们理解了这些权力技术,揭示了它们在既定情境和特定原因下表现出来的经济上的优势和政治上的有用性,我们才能理解这些机制怎么会被有效地结合进社会整体的。

再从稍微不同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资产阶级从来不把疯子当成是有用的;但是他们用来驱逐疯子的程序——从19世纪以来,在某些阶段呈现出某种不同的形态——却展示了政治上的有用性,有时候还能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这些有用性和利益强化了整个系统,为它的总体功能作出了贡献。资产阶级对权力而不是癫狂感兴趣,对儿童的性的系统控制感兴趣,而不是儿童的性现象本身。资产阶级对罪犯、对他们的惩罚和新生毫不关心,因为他们在经济上没有什么意义,但是他们关心控制、改造和惩罚罪犯的复杂机制。

在方法学上还有应该注意的第五点:权力的主要机制确实有可能会导致意识形态的生产。例如,可能存在教育的意识形态、君主制的意识形态、议会民主的意识形态,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说,我不认为这些是意识形态的。它既超越了意识形态,又达不到意识形态。这是一种有效的工具的生产,为的是生成和积累知识——观察的方法、登记的技术、调查研究的程序、控制的装置。所有这一切意味着,当权力通过这些微妙的机制得以实施之时,就只能发展、组织和传播知识,或者说知识的装置,它们不是意识形态的构成物。

通过总结这五种方法学上的注意事项,我们有关权力本质的研究,不应该指向统治权的法律大厦、国家机器和与之相伴的意识形态,而应该指向权力的支配和具体操作者,指向臣服的形式和在局部系统的运用及变化,指向战略的机器。在权力的研究中,我们应该避开利维坦的模式。我们应该避开法定的统治权和国家机构的有限领域,并把我们对权力的分析建立在对支配的技术和战术的研究之上。

我认为这就是我们应该遵循的方法上的总的框架,这些年来,我在精神病学的权力、儿童的性、政治系统这些不同的研究中努力坚持这些原则。如今,当人们研究这些领域,注意我所提到的方法学上应该小心谨慎的地方,我相信就会看到一个坚实的历史事实,这个事实会把我们带到我今年要谈论的一个问题。

这个坚实的历史事实就是我刚才谈到的统治权的法律—政治理论,这一理论扮演了四个角色。首先,它被用来指涉一种权力机制,这种权力机制在封建君主制度下有效。其次,它为大规模的君主统治的建立提供工具,甚至提供合法性的证明。再次,从16世纪,尤其是17世纪以来——甚至早在宗教战争的时候——统治权的理论一直是一种武器,从这个阵营传到那个阵营,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被利用,要么限制,要么就是强化王权,到处都有它的踪影:在天主教的君主制主义者和新教的反君主制主义者那里,在新教和多少具有自由主义色彩的君主制主义者那里,甚至在天主教的弑君派或改良派的党羽那里。它在贵族和国会议员的手中都起作用。它也出现在王权的代表和最后的封建领主那里。简言之,它是16、17世纪针对权力系统的政治和理论斗争的主要工具。最后在18世纪,又是这种统治权的理论通过罗马法再度恢复生气,卢梭及其同时代人拣起了它,但这次扮演了第四个角色:这时关心的是建造另一种模型,即议会民主制,来对抗独裁、专制的君主体制。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扮演的也是这个角色。

据我看来,如果我们研究一下这四种角色,就会得出明确的结论:只要封建社会还存在,统治权理论关心的问题就会受到普遍的权力机制的限制,受到它在高层社会的存在形式对它在社会底层的实施的影响方式的限制。换句话说,统治权的关系,无论从广义还是从狭义来理解,包含了全部的社会身体。从根本上来说,权力实施的模式能够从统治—臣服的关系来描述。但是在17世纪和18世纪,我们看到一种重要的现象的产生,一种新的权力机制的出现或者说发明,这种权力机制拥有高度特殊的技术程序、全新的工具,完全不同的装置,而且我认为与统治权的关系是绝对不相容的。

这种新的权力机制更加依赖身体,更加依赖身体的行为,而不是大地及其物产。这种权力机制允许从身体中提取时间和劳动,而不是财富和货物。这种形式的权力不断地通过监视得以实施,而不是通过间断的方式在时间上配置的征募和义务。它预先设置了一张具体的、紧密的、威胁性的网络,而不是自然的统治权。它最大限度地依赖于一种原则,这种原则引进了一种新的权力机制,它要求同时增加征服和被征服的势力。

这种形式的权力在每一方面都是与基于统治权理论的权力机制相对的。后者与一种对大地及其物产实施的权力密切相关,这种权力很少针对人的身体和它们的操作。统治权的理论涉及的权力的转移和挪用,不是与时间和劳动有关,而是与货物和财富有关。它允许间断的义务在时间上进行分配,并表现为法律,但是它不允许把连续的监视法典化。它允许权力建立在统治权的现实存在中,但却不是在连续的、恒久的监视系统中。统治权的理论允许在对权力的绝对消费的基础上建立绝对权力。它不允许根据最小消费和最大收益的原则来对权力进行计算。

这种新形式的权力不再能用统治权来进行表述,我相信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伟大发明。在工业资本主义及与之伴随的社会形态的建立过程中,它是一个基本的工具。这种非统治权的权力存在于统治权的形式之外,它是规训的权力。规训的权力与统治权的理论差异如此之大,以致无法用后者的术语来对它进行描述,它本来应该导致后者建造的宏大的法律大厦的消失。但是在现实中,这种统治权的理论不仅继续作为权利的意识形态存在,而且从拿破仑法典开始,为19世纪的欧洲提供了法典的组织原则。

为什么统治权的理论能够继续以意识形态和主要法典的组织原则的形态存在下去呢?我相信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在18世纪和19世纪,它是一种不断对君主制以及一切阻挠一个规训形式的社会的发展的障碍进行批判的工具。同时,统治权的理论,以及围绕它对法典的组织,允许一种权利的体系添加到规训的机制之上,以掩饰其真实的过程,掩饰这种技术中固有的支配因素,并通过国家的统治权,保证每一个人的统治权力的实施。法律系统——这既是指法典,又是指法律理论——使统治权能够通过构成公共权利得到民主化,这种公共权利通过集体的统治权来体现,同时统治权的民主化又植根于规训的压迫机制中。

说得更严格一些,一旦需要通过统治机制来实施规训,但同时又要掩饰所实施的权力效应,就需要一种统治权的理论在法律机器的层面上抛头露面,并在法典中重新出现。从19世纪一直到今天,现代社会的特征一方面在于立法,这是建立在公共权利基础上的话语和组织,其表现原则是社会身体和每一公民的代表身份;另一方面,又在于紧密相连的规训的网络,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同一社会的凝聚。尽管权利的理论是这一网络的必要附属品,它却不能提供必要的认可条件。于是就有了两种限制,统治权的权利和规训的机制,它们界定了权力实施的战场。但这两种局限性是强烈异质的,以至于它们不能相互归结。现代社会权力的实施,就是建立在这两者的异质性的基础上,并通过这种异质性来进行的。这并不是说,一方面有明确的、理论性的有关统治权的权利体系,另一方面却是晦暗的、缄口不言的规训体系在背后进行阴暗的操作,这样构成了宏大的权力机制的基础。在现实中,规训具有自身的话语。出于我们前面提到的理由,规训的话语构成知识的装置,以及一系列新的认知领域。在这些生产知识的装置中,规训的话语又是非常具有创造性的组成部分。规训是话语的负载者,但这不是权利的话语。规训的话语与法律、准则或者统治权的意愿无关。规训完全可以负载一种话语,这种话语看重准则,但这不是从统治权推导出来的法律的准则,而是自然的法则和规范。它们界定的准则不是法律的准则,而是规范的准则。它们指向一个与权利的大厦完全无关的理论的地平线。人文科学构成了它们的领域,临床的知识构成了它们的法理。

简言之,我在这些年来一直想说明的,不是顽强的、混乱的人类支配行为逐渐为科学所同化吸收的方式:人文科学的构成,不是通过精密科学的理性的进步来逐步实现的。我认为,使人文科学的话语成为可能的是一种并置,一种相交,发生在两条研究线索、两种机制、两种绝对异质的话语类型之间:一方面是对支持统治权的权利的重新组织,另一方面则是以规训形式来实施的强制性的势力。我相信,在我们的时代,权力是通过这一权利和这些技术同时实现的,而规训带来的这些话语和技术侵占了权利的领域,使规范化的程序更经常地从事于对这些法律的占据。我相信所有这一切能够解释我所称的“规范化的社会”的普遍的功能。更确切地说,规训的规范化与统治权的法律系统发生越来越大的冲突:它们之间的不相容性越来越尖锐和明显;越来越需要某些居间仲裁的话语,一种被神圣的科学中立化的权力和知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在医学的不断扩展中,我们看到权利的原则被不断地交换为规训的机制。医学的发展,行为、话语、欲望的普遍医学化,发生在规训和统治权这两个异质的层面的交汇点上。有鉴于此,对规训机制的这种篡位,对这种与科学知识相连的权力的爬升,我们发现在今天还没有一种有效的克服办法,这就是我们的处境,除非我们回到一种围绕着统治权组织起来并通过古代的原则得到表达的权利理论。当今天人们希望通过某种途径反抗规训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力和知识效应的时候,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做些什么呢?像行政联盟或类似的机构,不正是求助于权利的准则吗?这个权利据说属于资产阶级,实际上难道不正是统治权的权利吗?但是,在这里,我们发现自己走进了一个死胡同:要限制规训的权力,向反对规训的统治权求助是不行的,因为统治权和规训机制是我们社会的总的权力机制的两个绝对必要的组成部分。

如果我们要寻找非规训形式的权力,或者说要反对规训和规训权力,我们不应该转向统治权的古老权利,而是应该转向新形式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是确实反对规训的,同时又能把自己从统治权的原则中解放出来。在这一点上,我们又遇到了压抑的问题,它在这种情境下的运用具有双重的不幸。一方面,它包含了对某些统治权理论的模糊的指涉,即个人的统治权利问题;另一方面,它的运用引进了从人文科学借来的心理学的参照坐标系统,也就是说,那是从属于规训领域的话语和实践中借来的。我相信,压抑的观念始终是一个法律—规训的观念,不管人们怎样对它进行批判性的利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压抑观念的批判运用从一开始就被污染和失效了,因为它有双重的法律和规训的参照,一方面指向统治权,另一方面又指向规范化的程序。

[1]选自福柯《知识/权力》(Power/Knowledge,Harvester,1980)。——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