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约束

自由与约束

康德在本书中提出了一个有关如何处理自由与约束的关系的重要问题:“教育中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既能服从法则的约束,又能发展自由的能力,并将二者结合起来。约束是必要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在约束之中培养自由?”(见本书第47页)

自由在这里至少有三重含义。第一,自由指的是人们所说的“任意自由”,即按照自己的意志或情绪行事的可能性。在孩子那里,对这种自由的偏好表现为他们倾向于立即实施自己脑子里的想法。第二,自由指的是一种实践上的独立性,即在生活上不依附于他人的关心和照顾。第三,自由也意味着公开而独立使用自己理智的可能性,这是启蒙的前提。[49]

约束(Zwang,也常被译为“强制”)涉及遵守规则和法律的必要性。约束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自由不是任意的和无限的。一个人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他的自由终止于妨碍他人的自由之处。例如,当孩子因为大喊大叫而影响到其他人时,其自由就要受到限制。其次,约束有时也是为了防止尚不成熟的孩子自己伤害自己。例如,当孩子用手去抓一把锋利的刀时,也需要对其加以约束。最后,约束的必要性还源自一种社会关系的辩证法:如果儿童对其他人也有所期待和要求的话,他就必须学会遵从其他人的意愿。[50]

康德认为,教育的目的是让孩子获得行动的自由,让他能够理性地运用自己的自由,但是在实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离不开约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教育的目的不是约束,而是自由,约束只是通向自由的手段。对于教育者来说,这也意味着他们在运用约束手段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约束不是野蛮地驯服孩子。即便当约束不可避免时,教育者也需要向孩子说明这一约束的必要性,让孩子明白和接受它。第二,对于自由的约束只有在以下情况才被允许,即当孩子不受约束就会给自己造成伤害或者妨碍到他人的自由时。除此之外,人们应该从小就给孩子各方面活动的自由。第三,对于自由的限制只有在以下情况才是合适的,即当这种限制对于未来的自由而言是必须时。教育者必须向孩子说明,给他的限制是为了让他学会运用自己的自由。

当孩子自己具备了判断能力,能够自己领导自己时,教育者便要停止为孩子的自由设定界限。这个时间在康德看来大约是在孩子16岁的时候。这时教育者要让自己变得多余,帮助孩子尽可能快地摆脱依附于他的状态,让孩子获得自由。[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