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与奖励
和自由与约束的关系相似,惩罚与奖励也是一个根本性的教育问题。康德认为,惩罚与奖励对于持久性的内在品格的养成会起到反作用:“若孩子做了坏事就受到惩罚,做了好事就得到奖赏,那么他们就会为了得到好处而做好事。当他们之后进入一个不一样的世界,即一个做好事无奖赏、做坏事无惩罚的世界时,他们就会变得只关心自己的前程,而行善作恶只取决于怎么做对他们最有益。”“准则必须产生于人自身。在道德培养中,人们要尽早地教给孩子善与恶的概念。如果想要树立道德,那么就要杜绝惩罚。道德是神圣而崇高的,人们不能把它放在和规训一样的等级上。”(见本书第77页)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康德并不是全然否定惩罚的意义,而是建议人们要谨慎地运用惩罚的手段,同时也要意识到惩罚的局限性。他在本书中区分了两种惩罚形式:道德惩罚和身体惩罚。道德惩罚是指人们拒绝给予孩子他渴望得到的尊重和喜爱。例如,当孩子说谎时,给他一个鄙视的目光就够了。因为这种惩罚方式对道德性有所助益,所以康德肯定了这种形式的惩罚,认为这是“最合目的性的惩罚”。他将身体惩罚进一步区分为拒绝要求和体罚两种:第一种方式与道德惩罚相似,是否定性的。对于体罚则要谨慎实施,不要养成奴性。另外,给孩子报酬也是不恰当的,孩子可能会由此变得自私,产生唯利是图的品性。
由此可见,康德批评的主要是身体惩罚,否定的也主要是惩罚对于道德教育的意义。他指出,身体惩罚只能作为道德惩罚的补充。当道德惩罚不再起作用时,人们才可以实施身体上的惩罚,但同时须知道,靠此不能养成优秀的品性。此外,他还提醒人们:“实施带有愤怒特点的惩罚会产生不良的效果。孩子只看到了结果,只将自己看成别人发泄情绪的对象。一般来说,对孩子的惩罚要谨慎,要让孩子知道,惩罚的最终目标只是推动他的改善。”(见本书第80页)
最后,康德还肯定了“自然性惩罚”的意义:“这种惩罚可以是自然性惩罚,即通过自己的行为所招致的惩罚。例如,孩子吃得太多就会生病。这是最合适的惩罚。”(见本书第80页)今天的教育专家仍然在推荐人们采用这种自然惩罚的教育方式,即让孩子承受自己错误行为所造成的逻辑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