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版权产业的分类
依照WIPO《指南》的界定,在细分核心版权产业时应注意以下几项原则:
(1)核心版权产业不仅包括生产(创作、制作和制造),也包括无形传播(表演、广播、传播和展览),以及有形传播(发行、销售和服务)。
(2)核心版权产业的全部活动都与作品或其他版权保护客体相关。
(3)如果没有作品或其他版权保护客体,核心版权产业将无法存在或有很大不同,因此核心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按100%计算。
(4)在发行业中,只有那些完全致力于版权材料发行的行业份额可以归入核心版权产业。
依据这些原则,WIPO对上述九个子组也给出了指导性的细分,具体如下。[2]
新闻和文学作品包括:(1)作家、作者和译者;(2)报纸;(3)新闻社;(4)杂志/期刊;(5)图书出版;(6)问候卡和地图;(7)工商名录和其他印刷品;(8)图书、杂志、报纸和广告材料的印前样、印刷样和印后样;(9)报纸和文学作品的批发和零售(书店、报刊亭);(10)图书馆。
音乐、戏剧制作、歌剧包括:(1)曲作家、词作家、改编者、舞蹈指导、导演、演员和其他人员;(2)音乐作品的印制和出版;(3)音乐录音制品的制作和制造;(4)音乐录音制品的批发和零售(销售和出租);(5)艺术和文字创作和表述;(6)表演及相关机构(订票处、售票处)。
电影和影带包括:(1)编剧、导演、演员等;(2)电影和影带的制作和发行;(3)电影放映;(4)影带出租和销售,包括点播;(5)相关服务。
广播和电视包括:(1)国家广播和电视播放公司;(2)其他广播和电视组织;(3)独立制片人;(4)有线电视;(5)卫星电视;(6)相关服务。
摄影包括:(1)工作室和商业摄影;(2)图片社和图书馆(照片冲印室除外)。
软件和数据库包括:(1)规划、编程和设计;(2)生产、批发和零售预装软件(商业程序、视频游戏、教育程序等);(3)数据库处理和出版。
视觉和绘画艺术:(1)艺术家;(2)画廊以及其他批发和零售;(3)画框和其他相关服务;(4)图形设计。
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机构、购买服务(不应包括发布广告费用)。
版权集体管理与服务包括版权集体管理协会(不应包括营业额)。
根据上述分类方法,本项研究整理出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的中国核心版权产业,共计57个行业小类(不同产业组有重复的行业小类,分别按比例计入),具体内容见附件;与海关统计商品分类对应的中国核心版权产业,共计16类四位代码商品,具体内容见附件。另有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软件和数据库),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版权),广告、宣传和电影、音像四类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类别构成与服务贸易相对应的核心版权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