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论文匿名审稿之弊——评外审专家对拙文的审稿意见

史学论文匿名审稿之弊——评外审专家对拙文的审稿意见 ()

晋 文

(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

承蒙彭卫先生厚爱,让我参阅两位匿名评审专家对拙文——《秦简中的赐田制问题》的审稿意见。我非常感谢《中国史研究》对培养和引导作者的种种帮助,也深知这既是让我知道拙文的问题所在,又是委婉地提醒我文章应如何修改。尽管拙文已被退稿,讨论评审专家的意见是否准确、公允似乎没有意义,但从学术批评和审稿制度来说,这种讨论还很有必要,或许对作者、编者和审稿人都能提供一些参考。

仔细拜读两位外审专家(以下简称A专家和B专家)的审稿意见后,我认为他们的审稿意见是不公正的。为了便于讨论和行文,以下我将采用按语的方式(引文部分)对外审专家的审稿意见予以评论。

A专家审稿意见

论文有一定的学术性,其结论“从云梦秦简到里耶秦简,从后子到小爵,从男性继承人到女性继承人,赐田的继承已构成了一条严密完整的证据链。而岳麓秦简则直接提供了赐田的主人有权任意分割赐田的案例,并间接提供了赐田可以流转的证据”,如果可靠的话,对学界有参考价值。问题在于,这个结论并不是建立在可靠的充分的材料基础上,尚不能被严谨事实分析所证明。写作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 论文分为三个部分,前两个部分都属于学术史范畴,真正解决问题的则只有第三部分。一篇论文的学术史没有必要如此铺展。

按:A专家的意见有待商榷。拙文有26000多字,大约18页,关于学术史的回顾总共不到3页,其中还穿插着我的评论,不能硬说“前两个部分都属于学术史范畴”。其实,审稿专家完全可以批评我文不对题,因为拙文题为“秦简中的赐田制问题”,而第二部分主要讨论的是传世文献的记载,有冗长之嫌。所以在拙文被退稿之前,我就已经把标题改为“秦简与传世文献中的赐田制问题”。只是考虑到总归还要修改,《中国史研究》的上传系统比较麻烦,我没有及时更新而已。

此外,当今学术腐败越来越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风问题。根据我的核查,在战国秦汉魏晋学界有些人曾长期违反学术规范,即使已经成名的学者,即使公认的权威期刊,这样的事例也不乏其人。从学风来讲,拙文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能被称为“铺展”。

二、 第三部分的标题是“里耶等新出秦简中的赐田材料”,以下的次级标题是“里耶秦简”“岳麓秦简”,从命题上看是资料介绍或梳理,各级标题都不反映自己的问题意识。成熟的作者应该知道把自己的学术观点,在命题上明确地凸显出来。

按:这个观点我是不赞成的。学界判断一篇论文的价值,通常都是新理论、新方法、新观点、新材料。拙文第三部分标题重在“新出秦简”的“赐田材料”,也就是新材料,问题意识已经凸显。这里的“里耶秦简”和“岳麓秦简”实际是《里耶秦简》中的新材料、《岳麓秦简》中的新材料,无非上一级标题已经说了,下一级标题予以省略而已。先讲材料新,然后再分析内容,继而讨论作用和价值,这也是通常的论证方式。其实,在《中国史研究》刊发的文章中就有一些不设小标题的“筒子”文章(参见拙文:《桑弘羊入宫原因蠡测》,《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3期)。

三、 在作出判断的地方,多是推测性用语,不够严谨。如下。

秦自商鞅变法就大力奖励军功,对拥有爵位的军功地主曾赋予很多特权和优惠。减免赋税是关乎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据《二年律令·户律》规定:“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槀。”(317)对统称为“卿”的高爵者,汉初就是完全免除田租和“顷刍槀”的。而通常认为,“卿”为“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这九级高爵的统称。考虑到二十等爵来源于秦,汉初去秦不远,秦的高爵又相当难得,那么便可以推论——秦的赐田至少对“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是完全免除田租和顷刍槀的。

不仅如此,从前揭“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的规定看,在最初的设想中,五大夫便应该享有免除田租和顷刍槀的待遇。即使后来二十等爵改革,自五大夫以上至大庶长都给予数量不等的赐田,估计五大夫也仍然享有此待遇……可见公乘和公大夫都存在免除租税的可能,乃至官大夫和大夫也都有可能。就算不能全免,也肯定不会和普通民户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说,恐怕不更以下亦当有某些减免。尽管其具体内容不详,但多少减免一些赋税可想而知。

按成年妇女人头征收的算赋如何减免,也不得而知。参照田租、顷刍槀来看,左庶长以上可能是全免的。

按:有一份材料说一份材料的话。没有直接材料,则用间接材料,在多数情况下就只能用推测性用语,这恰恰表现了拙文的严谨。我的推论是建立在学界研究和拙见基础上的,A专家的评审意见却把我引用同行研究的脚注给删除了。此外,拙文送审,想必也隐去了自引。如果A专家能看到自引而又判断不出是作者自引,我想他(她)也不会如此违反常规地批评拙文“多是推测性用语,不够严谨”。由此我也郑重提出一个建议:为了确保审稿专家能够更全面地评审稿件,能否在外审稿中保留审稿专家无法判断为本文作者的自引呢?

四、 论文最要害的问题是,所依据的秦简资料中,被用作分析例证的多是二十级爵位制中的低等爵位,如上造、大夫、不更等,属于民爵范畴,这决定了此类家庭的田土获得都是来自国家授田,而不是赐田。用授田性质的土地材料,论证“赐田制”问题,其结论如何可信呢?

按:秦代“民爵”的问题学界存在争议,不能把汉代“民爵”套用到秦。如果有材料证明秦代低爵“家庭的田土获得都是来自国家授田,而不是赐田”,拙文也的确不用写了。但这种石破天惊的材料很难拿出来。

鉴于以上情况,该论文无论从选题分量、问题意识上看,还是从研究规范、材料依据上看,都存在不少问题。

按:这是借着学术的名义提出非学术的判断。什么“选题分量、问题意识”,什么“研究规范”,实际都是强加于人,是没有道理的。这里再着重谈谈“材料依据”问题。

我认为A专家的说法是典型的偷换概念,亦即非学术因素。细读A专家的审稿意见,可以清楚看出,他(她)说的材料依据问题就是第三部分的“推测”和第四部分的“民爵”。但这些材料涉及的是赋税减免问题和低爵获取土地的途径问题,与拙文的主要结论——“从睡虎地秦简到里耶秦简,从后子到小爵,从男性继承人到女性继承人,赐田的继承已构成了一条严密完整的证据链。而岳麓秦简则直接提供了赐田的主人有权任意分割赐田的案例,并间接提供了赐田可以流转的证据”——没有任何关系。我要证明的是赐田可以继承和赠送,如果A专家认为赐田不能继承和赠送,那就请用材料和论证指出拙文的证明存在什么问题,比如小爵、女爵均非继承而来,《识劫婉案》中的“廿亩稻田”不能任意分割。A专家认为我推测赐田的赋税减免不妥,或可成立,但即便我的推测不对,这和土地能否继承和分割也完全是两回事。这里偷换了概念,把赋税是否减免的问题变成了赐田能否继承和分割的问题——“这个结论并不是建立在可靠的充分的材料基础上,尚不能被严谨事实分析所证明”。拙文对赐田可以继承、可以分割的论证,当然“是建立在可靠的充分的材料基础上”的。在去除被偷换概念的所谓问题后,A专家(包括B专家)实际上就一个问题也没提。至于授田还是赐田的问题,我怀疑A专家根本不是研究土地制度的一线学者,至少对这方面的学术史不熟。作为专家竟然不知道授田能否继承、赠送和转让是学界争论最大的问题之一(参见拙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如果低爵的田地真是授田,那就更加证明了拙文观点。授田都能继承和分割,遑论赐田,这将彻底推翻流行几十年的秦及汉初的土地国有制论。

B专家审稿意见

贵刊送审的《秦简中的赐田制问题》一文,对学术界关于赐田性质问题的讨论作了较为细致的梳理和全面总结,批驳了秦代赐田为土地国有的观点,并根据新出土的简牍资料论证了田主有权处置土地,其拥有的田亩可以继承和转让,提出的看法含有新意,对促进该问题的讨论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这篇文章对“赐田”概念的含义在理解和使用、表述上存在着问题,影响了论文的学术价值。

 首先,作者在开篇说:“赐田是赐予功臣的田地”,又引用《史记·商君列传》所载其变法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并认为,“这种按爵位等级‘名田宅’的制度就是赐田制度”。这一陈述含有明显的错误,因为上述规定只是制订颁布了秦国的爵位等级,以及按照爵位占有田宅、奴婢数量的差别,并未提到对功臣的赐田。可以参考《二年律令·户律》:“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又:“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

当时秦国的许多贵族拥有高爵和大量田地,百姓也不都是军人,他们的土地却并非都是由于立下战功而获得的,因此不能视为“赐田”。

按:B专家认为“这种按爵位等级‘名田宅’的制度就是赐田制度”的“陈述含有明显的错误,因为上述规定只是制订颁布了秦国的爵位等级,以及按照爵位占有田宅、奴婢数量的差别,并未提到对功臣的赐田”。这不是否定我的看法,而是否定了学界的通常看法——商鞅为奖励军功,制定了赐爵制度。诚然,这种否定也无可厚非,只要能自圆其说即可。但他(她)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从国家奖励来说,“按照爵位占有田宅”的性质不就是赐田吗?那么爵位又是怎么获得的呢?拙文的引文明明是:“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此人却将“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删掉,然后为否定拙文,就硬说引文“并未提到对功臣的赐田”。这种所谓审稿的确给当今的双盲审稿制度提出了一个尖锐问题——如果审稿人不能做到基本的中立和公正,编辑部应当怎样看待他(她)的评审,能否有一些制约和纠正的办法呢?此其一。

其二,当时秦国的许多贵族的确拥有高爵和大量田地,百姓也不都是军人,他们的土地并非都是由于立下战功而获得的,但为什么就不能视为“赐田”令人实在费解。许多贵族拥有的“高爵和大量田地”难道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百姓也不都是军人,他们的土地却并非都是由于立下战功而获得的”,这就更奇怪了。拙文讨论的是和赐爵相关的赐田问题,并未讨论全国百姓的土地,就算大多数百姓的土地都是授田,不是赐田,这和拙文也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但遗憾的是,这两位专家似乎采用了偷换概念的手法。

其三,就算百姓的土地“并非都是由于立下战功而获得的”,正确的逻辑推导也应该是:有些土地不是由于立下战功而获得的,因此不能视为“赐田”;有些土地是由于立下战功而获得的,因此可以视为“赐田”。在合并陈述时,也应该是:因此不能都视为“赐田”。否则按B专家所说,“因此不能视为‘赐田’”,便意味着有些土地是立下战功而获得的,也同样不能被视为“赐田”。这无疑是极其荒谬的。更不用说,用“立下战功”来替代“功臣”,也仍然是偷换概念。拙文从未说过“功臣”就是要“立下战功”,立功也并非仅仅是指斩首之类的战功,拙文曾特别提到“不直接参战的士卒应如何计算战功并赐爵的问题”。显而易见,实际并不是拙文对“赐田”概念的含义在理解和使用、表述上存在着问题,而是专家对概念理解有误才导致了拙文被恶意评审最终被退稿的问题。

其四,汉承秦制,汉制可以作为秦制的参证,但不能完全套用到秦。

其次,这篇文章的第三部分“里耶等新出秦简中的赐田材料”,作者把里耶秦简中许多户籍与爵位的记载看作是赐田资料,由此论证秦的赐爵和赐田通常是可以继承的。这里也存在着疑问,上述居民是被秦征服的楚地百姓,作者也承认这一点,他在第10页说:“从户主的爵位前多标有‘荆’字看,则可能是秦对新占领的楚地普遍赐爵的结果,目的是安抚楚人,也应该是仅限于‘新地’的特殊政策。”那么试问这些楚人为秦国立下过什么战功?是否属于功臣?他们的田地怎么能是“赐田”呢?

按:B专家的观点我不赞成。拙文把里耶秦简中的“小爵”明确分为两类:一类是继承父爵的“小爵”,一类可能是普遍赐爵的“小爵”。即便存在疑问,B专家也应该是就第一类“小爵”诘问,而不能就第二类“小爵”诘问,因为拙文说得很清楚——“这些‘小爵’有没有相应的赐田,不得而知。或许在名义上他们还有着赐田的一些规定”。而且我是把第二类“小爵”作为赐爵制度的变化来探讨的,所以才能在《尉卒律》的分析中提出:“秦的赐爵及赐田制度已经严重蜕变。以往赐爵都必须是获得军功者,所谓‘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但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秦的赐爵越来越多,没有军功也可以通过继承、转让和国家在某些地区的政策性普遍赐爵来获得。”拙文本来就没有把他们视为军功赐爵,B专家却强加于人,硬说拙文把他们都视为军功赐爵了。此人既没有认真阅读拙文,又预设立场地要否定拙文,于是便出现了这种关公战秦琼的“疑问”。我不想揣测他(她)的心理,但其审稿极端不负责任是毫无疑问的。此外,在诘问中B专家也不能只说“战功”问题。如前所述,“功臣”的概念要远远大于“立下战功”的人。汉二年(前205年)刘邦规定:“以万人若一郡降者,封万户。”(《汉书·高帝纪上》)这应该也有秦制的影响。在《里耶秦简[贰]》中便有关于魏国“城邑民降归义者”(9—1411)的规定。假如在秦楚战争时期,某些守城的楚军将领归顺了秦,那么所领士卒或城中民众不是就有了归顺之功吗?

再次,作者在引用岳麓秦简时也出现过同类问题。例如,第17页:“前者‘田橘将阳’(096),可知他在为橘官耕田时逃亡,亦证明其赐田多已丧失,而只能庸耕公田。”但作者并未列举任何证据来说明“将阳”是功臣,以及他原来的田地是由于战功而获得的,那怎么能说将阳“多已丧失”的土地是赐田呢?

按:“将阳”是一个专用法律名词,不是人名(逃亡者的名字叫豕)。它早先见于睡虎地秦简,实际是指逃亡时间不满一年的逃亡者,逃亡一年以上者则称为“阑亡”。如岳麓秦简0185:“阑亡,盈十二月而得,耐。不盈十二月为将阳,系城旦舂。”陈松长先生还根据岳麓秦简专门撰写了《睡虎地秦简中的“将阳”小考》(《湖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至于为何说豕的“赐田多已丧失”,那是因为他有公士的爵位,通常应有赐田(按照B专家的提示,参证《二年律令·户律》规定的“公士一顷半顷”,豕也应该有田150亩),但他为橘官耕田。

愚意以为,秦对功臣的赐田主要施行于参军立功的“故秦人”,即秦国故地关中地区的居民,后来可能也包括一部分被征服地区参加秦军作战的六国民众,需要具体分析。而里耶秦简与岳麓秦简中的户籍与田土资料,基本上反映的是楚地居民的情况,其中绝大部分人原来与秦国处于敌对关系,恐怕不会为秦立有战功而获得赐田。他们的田地应是原来拥有的,被秦征服后通过秦始皇“令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而重新得到法律承认,并非属于赐田。如果未加辨别,就列举里耶、岳麓秦简的户籍、审判资料为证据来讨论战功赐田问题,应该是不妥当的。据此来看,这篇文章的材料使用颇有疑问,需要进行较大幅度的补充和修改。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按:根据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岳麓秦简的相关记载大致涵盖了南郡等地区,而南郡早已被纳入秦地之中,史书记载在秦昭王二十九年(前278年),根本不属于“新地”。关于“新地”问题,拙文还曾在脚注中特别提示“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与“新地吏”》,《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张梦晗:《“新地吏”与“为吏之道”——以出土秦简为中心的考察》,《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3期”,就是希望专家和读者要参看这两篇论文,以免产生一些误解。但B专家恐怕根本没看,否则也不会提出什么楚地、楚人和战功的问题。因为“新地吏”大多是由秦政府从其他地区派往“新地”的,当地在设置郡县后还留有少量来自各地的驻军,而“吏用本地人”则表明“新黔首”也完全可以立功(参见于振波、朱锦程:《出土文献所见秦“新黔首”爵位问题》,《湖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里耶秦简的记载虽属于“新地”,但有爵者和无爵者的田地也根本不会“通过秦始皇‘令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而重新得到法律承认”。迁陵县的最早建立是在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年),而《史记集解》所载“使黔首自实田”则在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里耶秦简在这六年之中均有许多爵位和田地的记载,又怎么可能到三十一年才“重新得到法律承认”呢?退一步说,就算有一部分“新黔首”的田地“是原来拥有的”,在秦制被逐渐推广后,也不能把“新黔首”的田地都视为“原来拥有的”。所谓“其习俗槎田岁更,以异中县”(里耶秦简8—355),便证明在迁陵县中有很多“原来拥有的”田地都已被“新黔首”休耕(参见拙文:《新出秦简中的授田制问题》,《中州学刊》2020年第1期)。由此可见,这实际也不是拙文的“材料使用颇有疑问”,而是B专家对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的材料年代、地域和内容等存在误判。

总之,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完全判明:无论是A专家,还是B专家,其审稿意见都是非学术因素的产物。令人感慨的是,《中国史研究》编辑部本已看出了这种现象,试图予以纠正,但最终还是将拙文退稿。为了遏制这种现象,能否采用把外审意见匿名公布在相关网站以接受学界监督的做法呢?

顺便说明一个情况,拙文外审很可能不是双盲,因为我在《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一文的脚注中曾经谈道:“关于赐田,本文只是讨论秦的授田究竟是国有还是私有时附带说明。对赐田制度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看法。主张赐田、授田都属于名田宅制的理由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把赐田和授田合在一起记载,因汉初去秦不远,且汉承秦制,故赐田也应该算是授田。而主张赐田非为授田的看法,则认为二者的性质不同,从商鞅变法到汉初有一个很长的发展变化阶段,即使授田制可以称为名田宅制,也并不意味赐田就是授田。笔者赞同后者,已撰写《秦简中的赐田制问题》(待刊)详细论述,此不赘述。”而《中国史研究》的审稿周期较长(从投稿《中国史研究》到授田制文章的发表,时间至少过去了4个多月,该期《历史研究》的印出是在2018年3月中旬),拙文外审意见的返回在大半年以后,也使匿名审稿人有可能知道作者信息。当然,我的学术观点和文风较有个性,很多同行都能从稿件中猜到我是作者。

2019年1月21日初稿

2022年3月12日定稿

附识:拙文被退稿后,又略加修改,以“秦简与传世文献中的赐田制问题”为题发表于《文史哲》2021年第5期,被《历史学报》2021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先秦、秦汉史》2022年第1期全文转载。

()* *此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秦汉三国简牍经济史料汇编与研究”(19ZDA196)和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出简牍与秦汉土地制度研究”(19BZS02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