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前期的学位制度(1912—1921):效法日欧
中华民国建立之后,新旧思想的对立十分突出,文化的转型夹杂着新派与保守派此起彼伏的政治斗争,催生了帝制复辟、护国运动等一幕幕戏剧性的政治事件。政府无力支付教育开支,民族文化处在凤凰涅槃获得新生前的挣扎、倒退、断裂的危险之中。尽管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恶劣,教育制度朝令夕改,但是高等教育仍有较大发展,《壬子·癸丑学制》得以制订,学士学位授予制度逐渐完善,而硕士、博士学位教育发展缓慢。
(一)《壬子·癸丑学制》和知识的分类
民国成立伊始,孙中山非常重视教育,他认为:“学者,国之本也。若不从速修旧起废,鼓舞而振兴之,何以育人而培国脉。”(孙中山,1982:253)1月3日,蔡元培被任命为中华民国第一任教育总长。教育部随即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指出“民国既立,清政府之学制,最必须改革者”“至于完全新学制,当征集各地方教育家意见,折中厘定,正式宣布。”(高平叔,1989:130)在蔡元培的主持和倡导下,《壬子学制》(即《学校系统令》)于当年9月颁行,同年10月,颁行《师范教育令》《实业学校令》《大学令》,次年1月公布《大学规程》。一套较完整的高等教育制度《壬子学制》建立了。
《壬子学制》为“三类三段”学制,主干学程为“7+4+7”。取消了《癸卯学制》中的学前教育机构蒙养院和研究生教育机构通儒院。1913年7月,范源镰任教育总长。8月,教育部修改《壬子学制》并重新颁布,史称《壬子·癸丑学制》。新学制恢复了学前教育机构和研究生教育机构,改称蒙养园和大学院。
另外两部重要的法规《大学令》《大学规程》首先明确了大学的宗旨和功能,它们规定“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大学为研究学术之蕴奥”(舒新城,1981:224)。《大学令》还规定:国立大学毕业生除授予毕业证书之外“得称学士”。关于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大学令》对大学院有详细的规定:“大学院生入院之资格,为各科毕业生,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大学院不设年限”。《大学规程》还专列一章,确定了大学院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 大学院为大学教授与学生极深研究之所。大学院之区分,为哲学院、史学院、植物学院等,各以其所研究之专门学名之。
第二十二条 大学院以本门主任教授为院长,由院长延其他教授或聘绩学之士为导师。
第二十三条 大学院不设讲座,由导师分任,各类于每学期之始提出条目,令学生分条研究,定期讲演讨论。
第二十四条 大学院之讲演讨论,应记录保存之。
第二十五条 大学院生经院长许可,得在大学内出席担任讲授或实验。
第二十六条 大学院生自认研究完毕欲受学位者,得就其研究事项提出论文,请求院长及导师审定,由教授会议决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
第二十七条 大学院生如有新发明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得由大学评议会议决,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
(舒新城,1981:658-659)
《大学规程》将大学院定位为“极深研究之所”,对大学院的名称、组织构成、教师队伍、学习方式、学位授予所作的规定,明显受到德国学位制度的影响。受到时局限制,条文中提到的《学位令》直到北洋政府颠覆也未能出台。
另外,专门学校和师范学校也设有预科、本科和研究科。1912年10月公布的《专门学校令》规定“专门学校得设预科及研究科”“专门学校之修业年限、学科、科目,别以规程定之”(潘悉元、刘海峰,1993:461)。同年,先后颁布《公私立专业学校规程》及工业、法政、预科、农业、外国语、商业、医学、药学八种《专门学校规程》,要求“得设置预科,修业年限为一年”“本科之修业年限为三年”“得为本科毕业生设研究科,其年限为一年以上”;医学、商船“本科之修业年限为四年”(朱有瓛,1990:611,658-672)。1913年2月颁布的《高等师范学校规程》规定“高等师范学校分预科、本科、研究科”“研究科公费生由校长在本科及专修科毕业生中选取之。在本国或外国专门学校毕业及从事教育有相当之学识经验者,经校长认可得以自费入学”“高等师范学校之修业年限:预科一年,本科三年,研究科一年或两年,专修科两年或三年,选科两年以上、三年以下”(舒新城,1985:718-719)。专门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都设有本科和研究科,但没有规定毕业后可申请学位证书。这不是设计者的疏忽,而是学习德国分设大学与专门学校两种体系的结果。
关于学科目录的划分,《大学令》将大学分为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取消“经学科”。分科目录见表2.2。
表2.2 《大学令》分科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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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予同,2007:135-136)
较《癸卯学制》而言,《大学令》在学习内容上摒弃了经学,各科所属也按西方的知识分类进行归并,在分科上基本和现代西学相接,是一部更具现代意义的大学法规。根据《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记载,它还要求“大学以文理二科为主,须合于①文理二科并设者;②文科兼法商二科者;③理科兼医农工三科或二科、一科者各款之一,方得名为大学”。以科类的涵盖面定义大学也是西方现代大学制度的通常做法。
《大学令》《大学规程》都不是完备的学位法,由于没有实施细则,不同学校在学位授予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但是这些法规建立了我国学位制度的基础架构:高等教育分有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两级,学位授权审核方面规定国立大学有权授予学位,学科目录设7科39门,学位授予规定了学位申请和审核评议程序。可见,民国初年的学位制度已具雏形。
(二)复古与改革
民国初年,袁世凯主政北洋政府,政治上密谋复辟称帝,教育上一直推行尊孔复古,袁世凯先后颁布《遵从孔圣令》《祭孔令》等。对于新生的学位制度,北洋政府采取了偷梁换柱的方式。
1914年8月,法制局拟定了学校考试奖励法,主要内容包括:①小学毕业生。每年在各县会考一次。品端学优者,给以秀士名衔。②中学毕业生。每年在各道会考一次。品端学优者,给以俊士名衔。③高等毕业生。每年在各省省城会考一次。品端学优者,给以国士名衔。④大学毕业生。每三年在北京及各大学所设之地点会考一次。学优品行端正者,给以学士名衔。奖励法还规定,学士要有专门著述,经大学院评认通过者,授予博士称号。这种复活科举取士的做法引起教育界一片反对。随后颁布的《特定教育纲要》,不得不重申学位奖励的性质不同于科举奖励出身,只有专门大学才有权授予学位,从而遏制了学校考试奖励法的复活。
1915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了由时任教育总长汤化龙主持拟定的《特定教育纲要》,力图对教育进行全面改革。其中对学位制度的层级、组织进行了规定:“学位除国立大学毕业外,应按照所习学科给予学士、硕士、技士各字样外,另行组织博士会,作为审授博士学位之机关,由部定博士会及《审授学位章程》暂行试办。”为了区分学位与科举官阶的不同,《特定教育纲要》还附了一段说明:“学位所以证明学位之成就,与科举出身视为授官之阶梯者性质微有不同。故各国唯有专门大学方有学位。其普通学校,只认为有普通之知识技能,不足以言学问,故不与以学位。现在国立大学已有学士学位之规定。其高等专门毕业,取法日本制,不授学位,尚与事实相合。唯博士学位尚未规定,现宜仿照东西各国成法,制订《博士会章程》并组织博士会(此与学术评定会办法不同),作为审查学术及授予学位之机关,以期奖进高等之学术。”《特定教育纲要》开始尝试阐明科举官阶与学位的关系,把选官制转身向选才制。但是因为袁世凯政府的结束,《纲要》并未全面实施。
1919年,政府公布《全国教育计划书》,第三条要求“设立中央评定学术授予学位之机关”,并认为“此项机关重宜筹设,用昭宏奖”,试图把学位授予权从大学集中到中央政府,最终也未能实行。
(三)知识生产模式的探索与设计
1922年以前的民国处于北洋政府时期,政治、军事的争斗是时代的主旋律。由于军阀割据,中央政府的收入甚至不如满清末年。《剑桥中华民国史》记载了当时的财政状况:“辛亥革命后,共和政府比起它的被取代者来说甚至更不能控制中国的税收来源。1914年,除关税和盐税外,大部分税收由各省管理。1921年,北京政府的财政控制像肥皂泡一样破灭了。”与此同时,为了抢占地盘,政府把大量的财政投入到战争之中,“内外债的还本付息成了最大支出,加上军费开支占4/5,在支付了行政费用之后,就没有钱来为发展进行投资了”(费正清,1998:116-118)。政府自身难保,无力支付依靠公共支出的教育经费,教育部常常拖欠工薪。在这种背景下,教育多为地方和民间主持。受弱势政府的影响,知识权力结构中官学式微,这个时期的学位制度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理论设计多于实践;二是取向多元的知识生产模式探索。
1.理论设计多于实践
从1912年到1922年10年间,北洋政府制订和修改学制与学位规章制度次数频繁,而制订的法规往往束之高阁。在此时期,大学院始终没有成立。学位授予的实际时间至少推迟到1916年,有权授予学位的学校不多,人数也很少,学位层级仅限于学士。直到1918年,北京大学开始试办研究生教育。此后,清华大学也开始举办国学研究院,但并不授予学位。
民国建立以后,全国高等学堂被废除,政府准备在北京、南京、武昌、广州设4所大学,因财力不足,除北京大学承京师大学堂外,1921年前其他3所均未设立。当时国立大学仅有北京大学1所,按照《大学令》关于国立大学毕业生“得称学士”规定,仅有北京大学本科毕业生才能授予学士学位。至1916年,北京大学本科毕业生仅有66人,实际上在此期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寥寥可数。此后有北洋大学、山西大学、南洋大学、东南大学于1922年前成为国立大学。设于天津的北洋大学,前身为1895年创设的天津西学头等学堂,1903年升格改办为北洋大学堂,1914年改为国立;1917年院校调整后,法科并入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工科并入该校,成为工科大学;该校本科毕业生按章自1919年起可获学士学位。设于太原的山西大学,前身为1902年创办的山西大学堂,为民国初年仅有3所公立大学之一,1905年办本科,1919年开始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设于上海的南洋大学,前身为1897年创设的上海南洋公学上院;1905年升格为上海高等实业学堂,先后隶属商部和邮传部;中华民国成立后,曾先后更名为南洋大学、上海工业专门学校,改隶交通部;1921年,改组升格为交通大学;该校本科毕业生按章可获学士学位。
当时南方的最高学府为设在南京的东南大学,其前身先后为两江师范学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1921年升格改办为国立东南大学,1926年后才授学士学位。除国立大学外,民国政府新认可的私立大学有1912年创建的武昌中华大学、1913年创建的北京中国大学和朝阳大学、1919年创建的天津南开学校大学部、1921年创建的厦门大学5所。与发展缓慢的本土大学相比,此时的教会大学发展迅速,1919年加入“中国基督教教会大学协会”的就有圣约翰、文华、齐鲁、燕京、东吴、岭南、金陵、沪江、华西协合、金陵女子、之江、福建协和、雅礼诸大学和博文书院14所,另外还有天主教创立的震旦大学。根据民国政府第五次教育统计,1917年全国高等教育学校和学生数见表2.3。
表2.3 1917年全国高等教育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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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予同,2007:151)
按照统计,1917年共有各类高等机构84所,在校学生19 823人。而根据1909年清政府各省统计结果,清末各类高等教育机构有111所,在校学生数为20 672人。扣除学制改革的影响,民国前期的高等教育在规模上并没有明显增加,学位教育的规模基础还相当薄弱。
在高级学位方面,理论设计多于实践的特点更加突出。《大学令》《大学规程》颁布后,以研究为业的大学院流于空文。直到1918年,北京大学制订《国立北京大学规程》,其中有《北京大学研究所章程》,同年秋始设文、理、法三科研究所。1926年,东南大学拟议在此基础上增设“研究院”。后因时局等原因,并未真正办理。
1922年以前,中国的公私立大学数量很少,极大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升学率。当时中学毕业生能升学的仅有19%,不能升学者高达81%,只要有学校录取已是“邀天之幸”。(吴霓、胡燕,1997:334)因此,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民国前期的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都还处于制度设计与实践的探索阶段。
2.多元的知识生产模式探索
北洋政府时期,全国没有实质性的统一政权,政令难通,教育实际由各地自主举办,形成了相对自由的时局。民国初立,对于学位制度的引进,北洋政府不是模仿某一国的模式,因而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多元化的特点。
清末学制仿日本,民国建立伊始,教育部留学日本和欧洲者甚多,结果出现以日本模式为主,兼学德、法的价值取向。如大学院制、师范生不授予学位、学士学位的授予等都是学习日本模式。此时蔡元培主张仿德国大学学制,“即在大学中分设各种研究所,并规定大学高年级学生必须入所研究,侯所研究的问题解决后,才能毕业”(马征,1995:128)。蔡元培的教育理念,体现在直接追溯现代学位制度的源流“取法于上”,也就是说越过日本,直接学习欧洲(主要是德国),并力求与当时国情相适应,而不是盲目模仿。《壬子学制》中就有废弃大学院制而效法德国、法国学位制度的倾向。袁世凯时期,这一倾向更加明显。当时制订的《特定教育纲要》舍弃了大学院制的设计,把学士、硕士视作同一级别的学位,高级学位只设博士学位,此举明显受到德国学位制度的影响。
关于《壬子学制》制订时的教育部,蔡元培认为是由多种力量构成的。民国初年教育部有70多位部员,“一半是我所提出的,大约留学欧美或日本的多一点;一半是范君静生[2]所提出的,教育行政上有经验的多一点”(高平叔,1989:306)。当时的教育部实际上成为东西洋归国留学生的大本营,在蔡元培“能者在职”的思想指导下,汇聚了一批具有新思想的教育人士。在民初的教育宗旨、教育方针、学制体系中既有蔡元培的思想体现,也有范源镰的理想融入。比如关于民初制订的各项教育法令规程,蔡元培关注高等教育领域的问题,范源镰则关注基础教育。他记载了与范源镰的一段讨论:“我与次长范君静生持相对的循环论,范君说:‘小学没有办好,怎么能有好中学?中学没有办好,怎么能有好大学?因此我们第一步,当先把小学整顿。’我说:‘没有好大学,中学师资哪里来?没有好中学,小学师资哪里来?因此我们第一步,当先把大学整顿。’把两人的意见合起来,就是自小学以至大学,没有一方不整顿。不过他的兴趣,偏于普通教育,就在普通教育上多参加一点意见。我的兴趣,偏于高等教育,就在高等教育上多参加一点意见罢了。”(高平叔,1989:197)在蔡元培、范源镰等一批教育精英的努力下,适应民国初年政体转换和社会变迁需要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壬子·癸丑学制》出台了。
由模仿日本学制转为学习欧洲,取消通儒院是一个转折。教育部在提交的《学校系统草案》中作了说明:“日本制大学校以上有大学院,清制有所谓通儒院,欧洲各国学制多无之。盖大学校中本有各种专科之讲习所,为教员及生徒研究之所。大学生毕业以后尚欲极深研究者,仍可肄业其中。如有新发明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即可由博士会承认而推为博士,初不必别设机关也,今仿其例。”(朱有瓛,1990:24)废除通儒院,设置博士会评议博士是民国政府学习欧洲学制的结果。蔡元培认为:“至现在我等教育规程,取法日本者甚多,此并非我等苟且。我等知日本学制,本取法欧洲各国,唯欧洲各国学制,多从历史上渐演而成,不甚求其整齐划一,而又含有西洋人之习惯;日本则变法时所创设,取西洋各国之制而折中之,取法于彼,尤为相宜。然日本国体与我不同,不可不兼采欧美相宜之法;即使日本及欧美各国尚未实行而教育家正在鼓吹者,我等亦可采而行之。我等须从原理上观察,可以则行,不必有先我而为之者”(朱有瓛,1990:8-9)。无论是教育理念,还是办学实践,民国前期的高等教育都表现出多元化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