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后期的学位制度(1922—1949):效法美制

二、民国后期的学位制度(1922—1949):效法美制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新文化运动的蓬勃发展和美国的迅速崛起,民国后期的学位制度开始转向学习美国。这一时期的留美学生人数在留学生中占据明显优势。据史料记载,中国赴美留学生从1910年的90人增长到1924年的426人,赴日本留学生从1911年的3 328人减少到1921年的2 166人。(陈学恂、田正平,1991:687-689)赴美留学生归国后影响较大,其中有郭秉文、蒋梦麟、陶行知、廖世承、张伯岑等人参与了新学制的制订。这一时期到国外考察教育的著名学者和教育家,出访的首选目的地大都是美国,即使倡导学习德法模式的蔡元培也赴美考察高等教育。1922年,参与制订《壬戌学制》主要成员就是留美学生或者倾向美制的教育者。《国立东南大学研究院简章》(模仿美国三级学位制而定)、师范生授予学位都是在这一时期出现的。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了以美制为样本的学位制度设计进程。

(一)民间知识权力的增长和《壬戌学制》

1922年的《壬戌学制》主要由民间力量推动而成。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的统治陷入军阀割据状态,无暇顾及教育。地方力量、民间组织蓬勃兴起,自发地开始了自下而上的教育改革。这时,知识界逐步聚集了一群具有多元化色彩、关心教育的知识分子,有是出身于封建士大夫营垒、在维新运动时期实现了自我转变的老一辈文化教育界人士,如张謇、严修、熊希龄、张元济、袁希涛、沈恩孚等。二是民国肇始,参与废旧立新的一批知识分子。如蔡元培、范源镰、蒋维乔、陈宝泉、黄炎培、张伯荃等。三是1915年以后陆续回国的欧美留学生,如郭秉文、蒋梦麟、胡适、陶行知、廖世承、晏阳初、孟宪承、陈鹤琴、郑宗海、任鸿隽、张准、陆志韦、张耀翔、刘廷芳等,这些人受过全面的西方教育熏陶和科学方法训练,取得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由他们领导的民间组织、地方力量积极参与教育改革成为一大特色。最典型的代表是全国省教育会联合会,它是全国性民间教育组织,从1915年到1922年共召开了八届年会,对制订新学制的贡献尤其巨大。

1922年11月1日,“新学制”以“大总统令”的形式正式颁行,是为《壬戌学制》。该学制从1915年议改学制开始到1922年颁布,前后历经7年,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最完备的学制。它具有显著的美国色彩,当时香港大学的一位教育学教授兰西洛特·福斯特(Lancelot Fosrer)认为:中国人的教育观念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国实用主义的影响,那时中国现代教育原则主要基于美国模式。(Lancelot Foster,1936:45)

该学制以“6+3+3”制取代原先的“7+4+7”制,并重视基础教育。该学制高等教育体系包括大学院、大学校、专门学校。在大学本科之上,沿用以往设计依旧设置大学院。在1922年大总统公布的《学校系统令》中对大学院的规定仅有一项:“大学院为大学毕业生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无定。”关于大学校,主要有两点:①重申设立单科大学。“大学校设数科或一科均可,其单设一科者称某科大学校。如医科大学校、法科大学校之类。”允许单科学校称为大学推动了全国兴办大学的热潮。②“大学校修业年限四年或六年(各科得按其性质之繁简,于此限度内斟酌定之)。医科大学校及法科大学校修业年限至少五年。师范大学校修业年限四年”“依旧制设立之高等师范学校,应于相当时期内提高程度,收受高级中学毕业生,修业年限四年,称为师范大学校”。此令一出,高等师范学校纷纷改制易名。例如南京高师改办为东南大学,武昌高师改办为武昌大学,沈阳高师改办为东北大学,成都高师改办为四川大学,广东高师改办为广东大学。高师改制强化了综合性大学办学的基础,促进大学功能从教学向科学研究转变,为研究生教育的实施提供了条件。

1924年,教育部颁布了《国立大学条例》,再次赋予国立大学校学位授予的权力:①国立大学校学生修业完毕试验及格者,授以毕业证书,称某科学士;②国立大学校设大学院,大学校毕业生及具有同等程度者,大学院生研究有成绩者,得依照学位规程给予学位。学位规程另定之。(舒新城,1981:640-641)

除了有设置学位规程的意向外,这些规定和1917年的《修正大学令》基本相同,也没有提出具体的做法和要求。1922年后的学位制度学习美国体制,允许师范大学可以授予学位。同时,国立北京女子师范大学成立,非女子大学已开女禁,中国女子可以被授予学位。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学位制度在学位授予范围等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拓展。

(二)官学的恢复与学位制度法制化

经过了十几年的军阀割据与混战,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形式上统一了中国,随即于1928年5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对教育宗旨、学校制度、乡村教育、义务教育、民众教育进行了设计或规范。1930年,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并陆续颁布了各级各类“学校法规”和“学校规程”,使教育办学获得了立法保障,高等教育获益尤多。1929 年7月和8月,国民政府分别颁布了《大学组织法》和《大学规程》,规定只有大学和独立学院才有授予学位的权力,大学分为国立、省立、市立、私立四种,其中必须具备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等学院中3个以上者才能称大学,否则称独立学院。根据1934年公布的《修正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大学和独立学院应设研究院,具备文科、理科、法科、教育、农科、工科、商科、医科研究所中3个以上者称研究院。各研究所按照本科所设各系分为若干部,这就从学科分类和组织架构上奠定了学位授予的基础。

1.党化教育

和历代封建统治王朝一样,国民党统一中国后立即在教育领域强化官学,灌输新的意识形态。1927年,国民党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宣扬以党治国,教育领域出现“党化教育”“党义教育”。1928年的全国教育会议主张正式取消“党化教育”,确定中华民国的教育宗旨为“三民主义的教育”,即“以实现三民主义为目的的教育”。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确定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要求各级学校“以史地教科阐明民族真谛;以集合生活训练民权主义之运用;以各种生产劳动的实习培养实行民生主义之基础”。(周予同,2007:26-27)同年8月颁布的《大学规程》规定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要将党义、军事训练列为共同必修课目,讲授三民主义。

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发动收回教会大学教育权的运动,要求教会大学改组,并对教会大学的课程严加审查。1927至1929年间,先后有岭南、沪江、圣约翰、东吴、震旦、金陵、之江、齐鲁诸大学收回自办或改组董事会。1930年,国民政府严令燕京、金陵、沪江、震旦几所大学撤销宗教科目。收回教会大学教育权的运动对维护主权国家的教育权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也是官学对其他知识机构的打击,以此恢复官学在知识权力结构中的主导作用。

除了统一教育宗旨、收回教会大学教育权外,民国政府还力图控制学生组织,加强中央集权的教育体制建设。1930年,政府颁布《学生团体组织原则》《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减弱学生会的权力。由于美国的教育模式在专业上缺乏明确的课程标准,在教育分权制上给予高校较多的自由,因此民国政府倾向于学习欧洲大陆国家中央集权式的教育体制。1931年,民国政府向国际联盟提出要求合作制订和实施一项改革计划,包括中国教育体制的改革。教育体制研究项目成员主要由欧洲的左派构成,他们建议中国应该建立统一的大学入学考试制度,大学应设立学术评议会,确保教师聘用的学术标准,并实行首席教授制度和学生毕业考核制度,减少受美国课程影响的程度。(许美德,2000:79)对于上述建议民国政府没有全部接受,而是根据自身需要在市级和省级高校中实行了入学和毕业考试制度,制订了大学教师任职资格的法令,以提高学术水平为名加大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

2.《学位授予法》和《学位分级细则》的颁布

《学位授予法》的草拟开始于1931年,其后经过多次讨论、修订。1935年4月,民国政府立法院通过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12条,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学位制度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颁布,涉及学层级结构、学位授予的主体和程序,主要内容有:

第一条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但特种学科得仅设两级或一级。

第二条 凡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修业期满,考试合格,并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依本法授有学士学位,曾在公立或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之研究院或研究所继续研究两年以上,经该院、所考核成绩合格者,得由该院、所提出硕士学位候选人。硕士学位候选人考试合格,并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条 依本法授有硕士学位,在前条所属研究院或研究所继续研究两年以上,经该院、所考核成绩合格,提出于教育部审查许可者,得为博士学位候选人。

第五条 博士学位候选人,经博士学位评定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授予博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之候选人,均须提出研究论文。

为了明确学位授予的学科目录,同年5月,教育部依照《学位授予法》的基本原则,颁布了《学位分级细则》12条,对各科学位的分级及名称予以具体规定。其基本条款如下:

第一条 文科学位分文学士、文学硕士、文学博士三级。大学文学院或独立学院文科设有政治学系、经济学系及文科研究所设有政治学部、经济学部者,其学位之级数及名称应与法科同。

第二条 理科学位分理学士、理学硕士、理学博士三级。

第三条 法科学位分法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三级。大学法学院或独立学院法科设有商学系及法科研究所设有商学部者,其学位之级数与名称应与商科同。

第四条 教育科学位分教育学士、教育硕士、教育博士三级。

第五条 农科学位分农学士、农学硕士、农学博士三级。

第六条 工科学位分工学士、工学硕士、工学博士三级。

第七条 商科学位分商学士、商学硕士两级。

第八条 医科学位分医学士、医学硕士、医学博士三级。

(陈学恂,1987:112-115)

此外,《细则》对学位证书的内容及格式作出了统一要求。1935年6月,教育部公布《硕士学位考试细则》,规定按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8科设考,同时对考试时间、主试单位、课程内容、计分法等进行了规定,并制订了详尽的标准,学位制度初步形成了。在研究生教育的实践中,大学研究院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早在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大学组织法》中就规定“大学得设研究院”。1934年,教育部为“提高国家学术程度并谋学术之独立与发展”制订并公布了《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大学研究院、所是培养硕士、博士学位的主要场所。但是,创办研究院、所既无经验,也无条件的支撑,“盖研究所之设立,在国内各大学均属草创,而我国物质及人材,又极有限,故颇费斟酌”。当时中国大学的研究院所屈指可数,1934年“各校设置研究院或研究所者,计12校,共45学部”,入学研究生的数量也很少。因此在1934年教育部编的《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中,已有人提出建议:“良以研究所之设立,一方面需顾及各学校人才设备之含量;另一方面须考察各科学术需要之缓急,统筹全局,因地制宜,应由教育部斟酌指定,籍收分工合作之效,而免偏枯重复之弊。”

事实上,学位授予工作并非一帆风顺。1935年和1936年硕士学位考试出现空白,1937年才举行第一届硕士学位考试。抗日战争爆发以后,由于学生留学受到限制,国内大学的研究院、所逐渐受到重视。1938年,教育部公布了《修正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规定研究院可分为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各研究所,凡具备三个研究所以上者称为研究院;各研究所依照本科设置若干部,招收本科毕业生,研究期限为两年,学位论文通过可授予硕士学位。在恢复原有研究院所的同时,又划拨经费增设新的研究院所。到了抗战后期,“设立研究院所之学校已达25校,共86个学部”。研究院所的发展为我国培养了第一批硕士研究生,但从未授予过博士学位。

《学位授予法》和《学位分级细则》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的正式建立。它明确了学位等级、获得学位的条件和程序、学位授予的主体、学位的学科目录等学位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新中国诞生之前最完备的学位制度法典。

(三)抗日战争以后知识地域分布调整与学位制度的完善

1937年,日本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我国高等教育陷入了严重的危机。随着战争的爆发与蔓延,教育发达的平、津、宁、沪一带相继沦陷。截至1938年10月,全国108所大专院校中被轰炸的共达91所,其中继续维持的仅有83所,25所被迫暂时停办。学生由41 922人减为31 188人,教师由战前的7 560人减为5 657人,职员由4 290人减为2 966人,财产损失3 360余万元。面对国难,许多学生纷纷投笔从戎。教育界的一些人士也主张停办高中及大专院校,实施战时教育。在考量内外危机之后,国民政府认为抗战时期各种人才不可缺少,尤其是抗战后的建设更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当时我国大学生比例仅占国民总数的万分之一,与世界先进国家相差甚远。因此,“为自力更生抗战建国之计,原有教育必得维持,否则后果将更不堪。”鉴于此,国民政府决定以“战时须作平时看”为办学方针,“适应抗战需要,固不能不有各种临时措施,但一切仍以维持正常教育为其主旨”。1938年陈立夫任教育部长,随后发表《告青年书》,明确了政府的教育政策:有志从军的爱国青年由政府进行安置;大部分愿意留校学习的学生应遵从规定,接受正规教育与适应战时需要的特别训练。

1.知识地域分布的调整

抗战爆发引发了大量沿海高校内迁,极大地改变了知识的地域分布。自清末以来,大部分高校分布在沿海城市。民国政府也力图改变知识分布严重不平衡的现状,但收效甚微。据1931年6月民国政府教育部的统计,当时有国立大学15所、省立大学18所、立案的私立大学23所,不在沿海的国立大学仅有武汉大学1所,私立大学仅武昌中华大学1所,省立大学有14所(周予同,2007:154)。1937年以后,私立和教会大学一部分迁往外国租界,其余的留在了沦陷区。公立高校则内迁,主要走三条路线:一是北方平津高校南下;二是沪宁杭华东地区高校沿长江或浙江西进;三是广东、福建高校主要向西、向北入粤西北和闽西北地区。从1937年开始到1944年,共进行过三次高校内迁。第一次是及至1938年内迁高校共56所,占我国当时现存高校总数97所的57.5%。第二次是1941年年底至1942年上半年,内迁高校21所,占21.78%。第三次是1944年2月至12月豫湘桂大溃败时期,原来迁往此地的21所高校仓促再迁,损失极大。抗战期间迁移高校总计106所,搬迁次数多达300余次。内迁高校多采取合并办学与联合办学的形式。合并办学的约占内迁高校的25%。如安徽大学因学生失散而合并入武汉大学,以大夏大学、复旦大学为主组建东南联大。

内迁后,四川、陕西、云南、甘肃的高校数量增长迅速,但是青海、内蒙古、新疆、宁夏等省仍没有一所大学。这一时期出现了两所有名的大学:西南联合大学、西北联合大学。前者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合并而成,各科的水平在当时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培养了许多著名的学者,这源于自由的办学理念和一支具有国际水准的教师队伍。西北联合大学由北平大学、北平师范大学、北洋工学院组成,校址选在西安,由于距离延安太近,民国政府把西北联合大学分成几所独立的农学院和工程技术学院,北平师范大学部分迁往兰州。抗战胜利后,高校虽然陆续回迁,仍给内地播下教育的种子。如西南联合大学的师范部发展成为云南师范大学,西北联合大学留在兰州的部分发展成为西北师范大学。

国统区的高校内迁,主要集中在内地城市。而此时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正在落后地区和偏僻的农村建立高等教育。由于当时斗争形势严峻,农民识字不多,以及军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共产党将当时的教育重点放在了干部教育以及专业教育方面,如抗战大学、陕北公学、鲁迅艺术文学学院、中国女子大学、中央研究院、延安自然科学院、中国医科大学等。它们的学制很短,主要开设军事、政治、技术等培训类的课程。1941—1942年,边区一度出现教育正规化趋势,一些高校开设了学术类的课程,学制延长到3至4年,但因其脱离现实而被迅速纠正。《解放日报》特别发表社论指出,依照旧时模式实行的教育正规化,是资本主义高度发达国家的产物,是和平时期的产物,是大城市的产物,它们不适合抗战之中的民主根据地的需要,也不适合农村的需要。在当前的普通教育中,战争与生产所直接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教育,必须重于其他一般的文化教育。根据地的教育改革不是以升学为中心,是以抗日救国为独立的、明确的实际生活实际工作上的目标。这个时期的根据地高等教育探索了在农村地区发展高等教育的模式,这种模式对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的高等教育体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战时学位制度的完善

抗日战争时期,随着战争的继续和沦陷区的扩大,沦陷区内被迫停办的高校逐渐增多,失学和转往内地高校继续就读的大学生明显增加。战争时期,大学生转学成了一种特殊的现象。大量转学学生的出现使中国高等教育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使得当时政府的教育部门必须制订专门措施规范和解决如何给予这些转学生学位证书的问题。1939年,教育部颁布《抗战期间专科以上学校借读生学籍处理及毕业证件发给办法》,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三种规定:①借读生之原校存在者,由借读学校将各项成绩移送原校办理毕业呈报手续,但得先由借读学校发给临时证明文件,除注明原校及原隶属院系外,并须注明在本校借读修业期满参加毕业试验成绩及格字样,这类学生的借读毕业证书上没有学位,他们标有学位的毕业证书由原校颁发。②借读生之原校暂行停办或原校陷入战区情况不明者,由借读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注明原校院系及借读字样,该项证书呈送验印手续与本校同。③借读生已经借读学校改为转学本校学生者,其毕业呈报手续及毕业证书与本校同。

1939年7月,国民政府要求各高校必须遵照《硕士学位考试细则》第九条规定,硕士学位候选人考试成绩,须由主持委员拟具考试及格报告书,经各委员盖章;并遵照第十条规定,于考试后一个月将合格论文、试卷、研究期满成绩表一并送教育部复核。凡学位论文特别优异者,得由教育部刊印。关于硕士学位论文评定报告书和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报告书,《考试细则》也作了严格要求和明确规定。1940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学术评议委员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博士学位评定会组织法》《博士学位考试细则》《名誉博士学位授予细则》《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在制度上完善了博士学位授予的程序。

在国内有了学位授予后,大学被视为“学士培养所”,学生上大学的目的只是为获取学位。国民政府成立至“九·一八”事变期间,兴起了一股办大学热,造成了高等教育发展的混乱,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当时学生盲目追求学位有关。一些人士批评大学完全成了培养学士的场所,丧失了其研究学术的本意,认为应“将大学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荣誉取消,以免学生徒慕大学之虚荣”(马宗荣,1938)。大学学位的获取没有严格的规定,只要在大学待满学年就能拿到,难怪会有人发出如此感叹:“学位者学问之敌也;学位一日不废,学问一日不兴。”(董渭川,1938:47)

为了加强学位证书的管理,1947年,教育部修订了《学校毕业证书发给办法》,规定全国统一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为了确保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教育部1948年颁布《大学令》,要求把学士学位的获取和毕业生实习结合起来。由于研究院单独设立,容易导致学士学位课程和硕士学位课程脱节。为此,国民政府于1946年修订公布了《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规定“大学各研究所应与各学系打成一片,并依学系名称称为某某研究所”,只有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大学才有资格设置研究所:“出大学本学系一般经费外有确定充足之经费专供研究之用;系内图书仪器等设备堪供研究工作之需;师资齐备”。政府力图通过严格把关研究所设置的条件,来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硕士文凭的含金量。国民政府时期,中国通过学位制度培养了大批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的培养则由于战争的原因发展缓慢,从1935年学位法颁布后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共举行了9届硕士学位考试,有232人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制度在近代中国高等教育中则一直未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