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与限制措施

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与限制措施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有利于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健食品非药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与限制措施

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创新,媒介融合使得媒介形态多种多样,不仅改变了信息传播方式,也丰富了信息传播内容,为广告市场、新型媒体广告业态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在商业广告中不时出现一些违法现象,甚至出现虚假广告,不仅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而且污染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精神文明建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给广告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一、广告监管制度

我国广告业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广告管理制度,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所从事的广告经营、发布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

(一)广告代理制

广告代理制,是指广告公司在广告经营中处于主体和核心地位,广告主委托广告公司进行广告的策划和实施,广告媒体通过广告公司承揽业务,出售版面或时间的广告经营机制。广告代理制的意义在于:通过专业分工,提高广告创意平和制作质量,提高广告在整合营销传播中的作用;同时通过严格执行代理企业的准入退出制度和资质认定制度,强化对广告市场的管理,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保障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广告合同制

广告合同制,指广告客户与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媒体之间确立、变更、终止广告承办或代理关系的协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监督、指导、促进广告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各类广告合同,从而规范广告经营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广告合同制的意义在于:运用广告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广告经营双方或多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通过广告合同的管理,保护广告活动中的正当竞争,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三)广告承接登记制

广告承接登记制,是广告经营者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广告客户的业务要求,依法进行登记、审核,并对相应的合同文件和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商标、专利证书等进行验证的制度。广告承接制的意义:有利于规范广告承接行为,加强广告承接、登记管理法制化,规范广告市场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广告审查制

广告审查制度,是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前,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和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审查,并出具与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相应的证明文件的一种广告管理制度。

(五)广告发布标准制

广告发布标准制,是指广告管理机关确定广告内容和形式必须遵循的准则,以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遵照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广告基本准则》包括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等等。

(六)广告服务收费制

广告服务收费制,是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广告管理和物价、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监督管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收费行为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的总称。1996年国家计委和国家工商局发布《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个收费标准和办法。设立广告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广告服务收费行为,“合理”“公开”和“备案”,消除双重价格标准、防止不正当竞争或禁止谋取暴利,加强广告收费管理的权威性和法制化,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七)广告业务档案制

广告业务档案制度,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所提供的关于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的各种证明文件、材料以及在承办广告业务活动中涉及的承接登记、广告审查、广告设计制作、广告发布等情况的原始记录材料,进行整理、保存,并建立业务档案,以备随时查验的制度。广告业务档案制度的意义在于:增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社会责任感,使其认真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同时有利于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除此之外,我国还在探索广告行业自律规范,建立和完善广告的道德原则。

二、新广告法的亮点

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主要从当前广告业规模、新型媒介广告业态、外部经济、法律环境变化等实际情况出发,针对时下出现的各种新颖的广告形式,从调整的范围、参与广告的不同主体、广告的内容准则、广告行为规范、广告监管、虚假违法广告的界定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

(一)新增多种广告的内容准则

1.烟草广告遭到禁令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2.药品保健品类广告管理更严格

(1)重视保护生命权、健康权。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新增内容使得患者最根本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进一步得到了保护,保证了用药安全。

(2)要有明显的标示。保健食品非药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禁止养生节目变相兜售产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新增新媒体广告规范

1.不得发布电子垃圾广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这条规定确实解决了网络用户不堪其扰的垃圾广告问题,一旦发现可以及时举报,相关部门会立即予以查处。

2.不能“一键关闭”将受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第44条)。违反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63条)。

3.明确电信部门的责任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第45条)。违反本规定者,由工商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第64条)。

(三)首次确立广告代言人制度

修订后的广告法首次确立广告代言人制度,将广告代言人也列为监管对象和责任主体,并明确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1.界定了广告代言人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未使用产品不得代言广告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38条1款)。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62条1款)

3.明确广告代言人的年龄限制

“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第38条第2款)。未成年人本身不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的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清晰的判断。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58条)。

4.代言过虚假广告者将有三年“禁期”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第38条3款)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代言活动更加严格规范。

5.明确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责任

“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62条)进一步强化了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使得明星在接广告代言时须三思而后行,多一道把关口,就多一分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管理秩序及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四)关注未成年人成长

1.禁止为母乳替代品做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违反本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57条)

2.不得利用教材等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第39条)违反本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园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58条处罚。

3.未成年人广告规范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2)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第40条)违反者,依据《广告法》第57条处罚。这些新增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未成年的保护制度,使相关规定具有了更强的操作性,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

(五)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情形

1.对虚假广告给出了定义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增加了“引人误解的内容”,是指可能使广告受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制作成分、产品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价格等)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广告内容。

2.明确虚假广告情形

明确虚假广告有以下5种情形:(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信息、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28条)。只要触及这5条底线就是虚假广告。

3.加重违法主体的责任成本

(1)民事责任。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55条)

(2)先行赔偿责任,就是当消费者有正当、充分的理由,找到广告发布者索赔时,广告发布者应该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再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予以补偿。先行赔付责任减轻了消费者维权的路径,加大了广告活动主体的责任。

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第56条第1款)

(3)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行业协会等对其生产、代理、发布、推荐的商品广告,一旦出现虚假或违法的情形,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消费者无论找到哪一方,该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新广告法中规定了以下情形负连带责任:(1)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2)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六)广告监管更加严格

1.设立“监督管理”专章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章将“广告的审查”修订为“监督管理”,并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51条)”,使其在执法过程中操作性和执行力更强。

2.启动广告监管部门联动机制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8条第2款)。这昭示着治理违法广告需要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在关键时刻不能推脱责任。

3.加重了对违法广告的惩罚力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提高了罚款标准的同时,明确了“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情形如何处罚,还区分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增加了如下内容:“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这样的处罚,突出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

4.增加了广告行业自律条款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7条)

5.增加了消费者社会监督的条款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54条)

我国的广告管理已经形成政府的行政性管理规制、广告社会组织性规制、广告行业性自律规制、广告消费者监督性规制四管齐下、互为补充的监管体制,新广告法的完善和实施,能够更好地规范广告活动,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力地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于广告企业、个人、消费者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三、国外广告规制

(一)明星代言广告

美国广告法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的实际用户和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会被重罚。因此,在美国,名人代言广告多见于大众消费品和服务类产品,而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物类广告宣称的效果与实际使用的效果常常存在差异,较易引起消费者不满,演艺及体育明星们大多对其敬而远之[38]。著名歌星迈克尔·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代言人,但当公众得知他根本不喝汽水后,杰克逊因为这一“弄虚作假”成为人们心目中“最讨厌的名人”之一。好莱坞知名影歌两栖演员雪尔当年也曾由于代言一种自己没有使用过的化妆品而遭罚款50万美元。

(二)医疗广告

德国于1994年修订颁布的 《医疗广告法》,对医院、药品及医药设备等的广告做出严格规定。有关医院的广告规定是:第一,医院只能做 “形象广告”,只能在报纸、杂志、路牌、橱窗、网络等上出现;第二,广告内容必须与营业许可证中核定的内容相符,不能介绍未经临床验证的诊疗方法等;第三,广告语上不能出现 “特色”“领先”等 “表扬词语”。此外,不能出现 “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使用者和受益者,如有虚假成分,消费者可据此索赔。在网站上,公众可查看媒体发布的医院广告内容与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是否相符。违反者,将按情节轻重,处以500欧元以上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39]

(三)儿童广告

在加拿大,针对儿童的广告只能出现在周一到周六的上午9时到10时20分之间,不准使用诸如“只有”多少钱、“才”多少钱或者“花钱很少”等具有诱惑性的语言。在儿童专题节目中出现过的演员和播音员,不许出现在儿童商品广告中。在儿童专题节目中也不能播广告。加拿大魁北克政府颁布广告禁令,规定广告不得直接以13岁以下的儿童为目标受众。瑞典早在1991年就颁布禁播儿童广告的法律,全面禁止针对12岁以下儿童的电视广告。意大利新的传媒法中规定,禁止在电视和广播广告中出现14岁以下的儿童,这是欧洲第一个颁布禁令禁止以儿童拍摄新的广播和电视广告的国家[40]

(四)电子邮件广告

2003年9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一项新的法规,禁止未经互联网用户请求向其信箱发送任何电子邮件,同时允许网民个人向垃圾邮件制造者提起诉讼。根据该法规,发送一条垃圾邮件可能被罚款1 000美元,采用垃圾邮件方式所做的每次广告宣传也可能被罚款100万美元。10月,加利福尼亚州就自垃圾邮件问题立法以来作出了首例判决。该州一家发送垃圾邮件的公司被处以200万美元的罚款[41]

反观世界各国广告业的发展历程,在一定时期广告失范的问题都会出现,但经过政府的法规管理、广告行业的自律和消费者的社会监督,广告业都会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和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的因素。中国也不例外[42]

相关规定

1.《广告法》(全国人大1995年)

2.《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管理局1988年)

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管理局1993年)

5.《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管理局1993年)(www.daowen.com)

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管理局1993年)

7.《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管理局1994年)

8.《临时性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管理局1995年)

9.《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管理局1995年)

10.《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国家工商管理局1995年)

11.《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管理局1995年)

1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管理局1996年)

13.《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管理局1996年)

14.《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国家工商管理局1996年)

15.《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管理局1996年)

16.《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修正)》(国家工商管理局1997年)

17.《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管理局1997年)

18.《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管理局1998年)

19.《广告基本准则》(国家工商管理局1998年)

20.《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管理局2007年)

21.《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中国广告协会1997年)

22.《广告活动道德规范》(国家工商局1997年)

23.《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1997年)

24.《广告行业公平竞争自律守则》(中国广告协会2003年)

思考题

一、填空题

1.(  )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2.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3.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  )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4.保健食品非药品广告(  )涉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利用广告(  )人作推荐、证明。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  )、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  )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6.不得利用不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7.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  )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  )人。

二、名词解释

1.广告规制

2.广告代理制

3.广告合同制

4.广告承接登记制

5.广告审查制

6.广告发布标准制

7.广告服务收费制

8.广告业务档案制度

9.广告代言人

10.虚假广告

11.连带责任

三、简答题

1.广告失范行为有哪几类?

2.广告规制的“四管齐下”具体指什么?

3.简述广告的道德原则。

4.试对广告法修订的亮点进行分析。

5.新广告法对于广告代言人有哪些规定?

6.什么是虚假广告?有哪几种情形?

7.国外的广告规制有哪些可以借鉴的地方?

[1]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版):(1)区分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经营性文化企业单位;(2)加快出版业转企改制进程,明确将“出版事业”区分为“出版事业”和“出版产业”,对两者的登记、变更和终止等程序作了分别规定等。(3)完善准入制度及监管措施,增加有关监督管理的专章规定。(4)增列了通过互联网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许可规定。

[2] 参见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3] 《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施行,2011、2013、2014年修订)第11条规定。

[4] 《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2009年)第3条。

[5] 根据2006年《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第5条规定。

[6] 根据2006年《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第11条规定。

[7] 教辅类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结果公布[J]凤凰传媒,2011-05-26.

[8] 参见《看历史杂志曾因重大选题未备案被停业3月》,新浪传媒,2015年3月23日。

[9] 15家媒体刊发虚假失实报道被查处[M/OL],新华网,2015-09-28.

[10] 依据2000年《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和《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规定。

[11] 资料来源:15家媒体刊发虚假失实报道被查处,新华网,2015-09-28。

[12] 刘振雄,襄国安.为赚钱私办“电视台” 湖北“下海”教师被查处[N]. 楚天都市报,2003-07-29.

[13] 资料来源:周口一村支书自办电视台 播放低俗内容被查处,2012-04-30。

[14] 依据1999年广电总局发布《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5] 延时直播,是指节目播出的时间,要比节目开始的时间有一定的延迟。延时的目的是为监播人员提供一定的监播时间,以防止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安全的画面及语言播出。总局规定,有群众参与的电视节目必须延时播出20秒以上。延时直播绝非录播。录播是指播出前把整档节目按播出要求编辑录制,做成完整节目的播出带,按规定播出时间进行播放的方式。

[16] 参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2013年修订)。

[17] 参见《关于加强对转播国内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99年)。

[18] 网站违规转播圣火传递 央视索赔30万元[N]. 羊城晚报,2010-04-23.

[19] 参见《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1997年)第13-14条。

[20] 参见北京查处非法接收和传送电视节目案,广电总局,2016-09-06。

[21] 参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受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90年)。

[22] 参见《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播电影电视部,1995)。

[23] 滨州查处一起非法安装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案件[N]. 鲁北晚报,2016-07-06.

[24] 资料来源:黄浩铭,夏军. 广西出台广电管理条例规范运营服务,新华社,2016-10-01。

[25] 参见《广播电视有限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2003年)第24条。

[26] 参见《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2004年)第18条。

[27] 参见《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1999年)第4条。

[28] 汪丹,594名网络采编人员拿到记者证,北京日报. 2015-11-07.

[29] 抗抵赖性也称作不可否认性,在网络信息系统的信息交互过程中,确信参与者的真实同一性。即所有参与者都不可能否认或抵赖曾经完成的操作和承诺。利用信息源证据可以防止发信方不真实地否认已发送信息,利用递交接收证据可以防止收信方事后否认已经接收的信息。通过用户认证、数字签名、操作日志等方法实现。

[30] 资料来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名单(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广电总局网站,2018-03-19。

[31] 周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出台[J]. 中国证券报,2008-01-02.

[32]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三个政策信号[J]. 传媒内参,2018-05-11.

[33] 白瀛,粟灵. 加强网络剧和微电影自审力度[J]. 中国文化报,2012-07-13.

[34] 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2年联合发布)。

[35] 2018年4月8日,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文化部、国家旅游局进行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36] 资料来源:文化部查处36家网游运营单位涉嫌提供违规内容,央视网,2016-11-22。

[37] 参见36家网游单位违规被文化部查处,北青网,2017-03-01.

[38] 参见陈曦:《国外如何管理名人代言广告》,新华网,2009年4月4日。

[39] 丸颜. 域外之音,外国怎样整治虚假医疗广告[J]. 上海法制报,2008-06-03.

[40] 朱少山. 国外儿童电视广告的规制经验及启示[J]. 电视研究,2007(2).

[41] 赵洁,骆宇. 美国网络广告监管以及对我国的启示[J]. 中国广告,2007(11).

[42] 本文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科项目“广告治理与监管法规政策研究”结项报告,项目编号GD0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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