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证在传承法务中的前景展望

公证在传承法务中的前景展望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典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在传承法务领域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当前形势下,公证人要有“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家事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

公证在传承法务中的前景展望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公证机构无法依职权主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定公证事项,公证服务供给一般呈现零碎化、单一化的特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变革向纵深发展,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人们对公证的需求趋于多样化、个性化。当前,公证行业面临的主要矛盾不断上升为公证需求与公证供给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在传承法务公证发展方面,面临着公证发展理念与服务模式创新不够、服务能力供给不足等问题。

民法典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但是从目前公证业态的现状看,公证参与遗产管理人的深度明显不够。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养老难、监护难等问题提出了可行方案,确保每一位公民都能有自己信任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但是意定监护公证在全国的公证机构里仍然显得举步维艰。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而遗嘱信托公证也未见大范围推广等。

公证和见证等其他相关业态相比,具有明显的自身优势:公证书依托国家公信力的支撑而拥有最强的证据效力;公证员作为见证人不用出庭作证;除非有直接相反的证据,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不得推翻。房屋继承公证通常在1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出具公证书,与诉讼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示的漫长程序相比,显得极其便捷。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在传承法务领域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70岁以上老年人公证遗嘱免费,是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鼓励预先订立遗嘱减少家事纠纷的措施,也是公证公信力优势的具体体现。

在可预期的未来,公证服务方式应该向专业化和精细化转变。传承法务公证服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是传承法务公证服务系统化的重要内容,公证机构在充分评估公证员个人业务特色的基础上,指派部分公证员长期深耕于家事业务领域,针对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坚持创新意识,强化问题导向,将传承法务做到精微、细致、极致,实现从“物理整合”向“化学反应”的深化,为老百姓提供高质量、个性化的公证服务产品。

公证的本源动力在于当事人的信任和公权力机关的认可。在当前形势下,公证人要有“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家事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家事公证是公证业务最初的出发点和基础,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家事公证的价值,不能因家事公证所涉背景关系复杂、存在潜在风险多而推诿,也不能因盲目逐利而过分强调其他类型业务,应该用新的思维和新的方法让传统家事公证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尤其是当前婚姻家庭领域存在诸多不稳定性、社会财富传承已逐渐转入成熟期和交接期,市场前景比较广阔,公证行业应提前做好规划,通过运用系统化思维对传统家事公证进行供给侧改革,在获得稳定证源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1150条、第1144条。

[2]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书;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特14号民事判决书。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特46号民事判决书。

[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特22号民事判决书。

[5]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19901号民事判决书。

[6]本书中的仲裁是指商事仲裁,不包括劳动仲裁等其他仲裁。

[7]李宗汉:《血缘、地缘、业缘:新市民的社会关系转型》,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8]郭玉军、梅秋玲:《仲裁的保密性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

[9]Margaret L.Moses,The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3.(www.daowen.com)

[10]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11]余盛峰:《家庭代际财产传承的习惯法、国家法和西方法——以湖北省Z市S镇法庭纠纷处理为例》,载《私法》2005年第5辑第1卷。

[12]需要说明的是,从我国仲裁法的条款来看,目前我国还没有承认临时仲裁。但从未来发展来看,我国承认临时仲裁是必然的趋势。

[13]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2页。

[14]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15]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9页。

[16]宋连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

[17]参见卢云华:《关于中国仲裁基础理论和发展方向的两点意见》,载《法制日报》2018年1月8日。

[18]张潭:《试论中国古代调解制度》,载《法制博览》2016年第5期。

[19]王秋兰等著:《我国调解的立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9页。

[20]刘斌:《“一准乎礼”——唐代调解及其依附的法律制度》,载《人民调解》2017年第5期。

[21]春杨:《清代民间纠纷调解的规则与秩序——以徽州私约为中心的解读》,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22]潘丽萍:《中华法系的和谐理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23]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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