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再谈真理

第六章 再谈真理

如果从我听到的言论来判断,在说服别人认同我的真理观上我几乎是完全失败了。受到这样的冷遇之后,一名普通的哲学家将会感到灰心,而一个性情暴戾的罪人将会诅咒上帝,乃至一命呜呼。但是,与其采纳绝望的建议,我大胆地变换了自己的陈述方式,抱着点滴的希望,相信滴水可能穿石,相信如果我的公式周围能有一个类似于“主体’的东西来据此统觉它们,它们就可能看起来不那么费解。

为了不牵涉其他实用主义者——不管他们是谁,我将只谈及我试图澄清的概念,即我个人的真理观。我在1885年首次发表了这个观点,并重印于本书第一章。这篇文章的基本论点分别在1893年和1895年得到了D.S.米勒教授的支持,并且我于1895年在一篇题为“对总体事物的认识”的会长演讲中进行了重申。斯特朗教授在《哲学研究》等上面发表了一篇题为“有关思想指称实在的自然主义理论”文章,将我们的言论称作“詹姆斯-米勒认知理论”,而且我认为他是持赞成态度的。然而,在这些深奥的哲学问题上,清楚地表达自己是如此之困难,以至于我的这些深受尊敬的同事们每一个人都在私下里告知我,我现在对真理的解释在他们看来是不充分的,似乎漏掉了真正的认知方面的核心问题,虽然对我而言,现在的解释只不过是对早期陈述的更完整的表达。如果连这些亲密的朋友都不赞同的话,我又能从较疏远的朋友和敌对的批评者那里指望什么呢?

可是,我感觉十分确定的是,问题肯定出在我蹩脚的陈述方式上,而不是我的学说上,因而我愿意再次试着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一是否存在有助于我们事先取得一致的一些一般区别呢?斯特朗教授区分了两种关系,他称之为“跳跃的”和“移动的”关系。例如,“差异”属于跳跃的关系,似乎从一个词语直接跳到另一个上去,但时空上的“距离”则是由经验的中介部分造成,通过这些中介部分我们连续地移走。多年前,当T.H.格林的观念最有影响力的时候,他对英国感觉主义的批评着实令我感到不安。尤其是他的一个信徒,他总是对我说,“是的!词语的确有可能源于感觉;但是关系呢?它们不就是自上来到感觉上的、本质上更为高级的纯理智行为吗?”我清楚地记得,有一天,当我觉察到空间关系无论如何与它们联系协调的词语是同质的时,我突然产生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词语就是空间,而关系是其他的介入空间。对于格林派来说,空间关系是跳跃的,而对我来说,它们自此之后成为移动的了。

现在,把我的认识观与流行的观点(也是大多数认识论学者的观点)进行对照时,最普遍的方式是把我的观点称作是移动的,把他们的观点称作是跳跃的;描述这两种观点的典型特征时,最普遍的方式是说,我的观点把认识描述为具体的存在,而他们的观点仅仅抽象地描述认识的结果。

我担心,大多数不服气的读者不能认识到,具体事物中的移动的东西可能被抽象地对待,以至于看起来似乎是跳跃的。例如,如果将具体间隔中特殊的东西清空,距离就被抽象化的,它就因此被还原为一个单一的“差异”,即“位置”的差异,而这是一个逻辑上的或跳跃的区别,是一个所谓的“纯粹关系”。

这同样适用于被称作“认识”的关系,它把一个观念与一个实在联系在一起。我对这个关系的解释彻头彻尾是流动式的。我指出,每当我们在一个观念传达的冲动下移向一个对象时,我们就是通过这个观念认识该对象。如果我们相信所谓的“可感觉的”实在,这个观念不仅可以把我们带向其对象,也可以把该对象放入我们手中,让它成为我们的直接感觉。但是,如果像大多数善于反思的人认为的那样,可感觉的实在并不是“真实的”实在,而只不过是它们的外表,那么,我们的观念至少把我们带到了这么远,让我们接触到实在的最真实的外表和替代物。无论如何,我们的观念把我们带到对象的周边区域,无论这个区域是实际的还是理想中的,让我们与对象进行交流,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它,使我们能预见它、甄别它,比较它,推断它,简而言之,对它做一些不拥有这个观念就无法做的事情。

那么,从功能上来看,这个观念就是一个工具,使我们能更好地与对象产生联系并对之采取行动。但是,它与对象都是由总体实在形成的一个总涵盖范围和组织的很小的组成部分;当我们说这个观念将我们导向这个对象时,那仅仅意味着它带我们向前,穿过那个实在的中介地带,进入离对象更近的周边区域,至少进入它的关联物中间,无论这些关联物是其有形的近邻,还只是逻辑上的同类。这样被带入更近的区域后,我们就能处于更好的位置,来了解它并有所行动;我们说,通过这个观念,我们现在更好地或更真地认识了这个对象。

我的论点是,这里的认识是移走过中介经验所造成的。如果这个观念没有将我们导向任何地方,或者使我们远离对象而非靠近它,那么我们还能说它具有任何认知性质吗?当然不能,因为只有把它与中介经验连接在一起时,它才能与那个特殊对象发生关系,而不是与自然中的其他任何其他部分发生关系。那些中介成分决定了该观念发挥哪种特定的认识功能。它们引导我们到达的终点告诉我们该观念“意指”哪个对象,它们丰富我们的认识所使用的结果“证实”或“拒斥”该观念。因此,正如中介空间对距离关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基础一样,中介经验对具体的认识关系来说也是如此。每当我们具体看待认知时,它都意指一个通过中介成分从一个起点到达或接近一个终点的“移走”。由于中介成分并非终点,而且它们与终点的连接是通过通常的连带性关系(无论这些关系在本质上是“外在的”还是逻辑上的——即分类上的),似乎认识过程并没什么与众不同之处。它们完全属于经验的范围;在描述它们时,我们不需要使用其他范畴,只需使用那些我们用来描述其他自然过程的范畴就够了。

但是,不存在我们无法也抽象地加以思考的过程,切除这些过程的内脏,仅保留其主干骨骼或轮廓;当我们这般处理认识过程时,我们很容易就被引导,把它们看做是本质上完全独一无二的事物。因为我们先从观念、对象和中介成分中清除了特殊的东西,以便只保留一个总体的架构,然后,我们只能从这一框架产生结果的功能上、而不是从它是一个过程的特征上来考虑该框架。经过这种处理后,中介成分萎缩成了一个单纯隔离空间的形式,而观念与对象只保留了作为被分离的头尾词的逻辑特征。换言之,这些中介成分以其具体的特殊性构成了一座桥梁,它们被理想化地挥发成一个将被跨越的空虚间隔,然后,由于头尾词的关系变成了跳跃的,认识论的全部花招就开始了,并不受更多具体考虑的限制而进行下去。这个观念“意指”一个由“认识论的鸿沟”与其自身分离的对象,它现在执行莱德教授称之为的“致命一跃”;在认识对象本质的过程中,该观念已经“超越”了它自身。这个对象也反过来“出现”在它实际上未出现的地方,等等;直到我们手上仍然掌握有一个架构,我们当中一些人认为,除了“绝对”之外,没有任何东西解释这个框架中的巨大悖论。

观念和对象之间这种被变成抽象的和跳跃的关系,自此之后被当作更基本的和先存的而与其移动的自身对立起来,而更为具体的描述则被斥为错误的或不充分的。中介成分形成的桥梁,无论是实际上的还是可能的,在每一个实际情境下承载并定义着认识,却被当作插曲式的、甚至从潜在性上没有必要存在的节外生枝。我相信,这种用本来产生于具体的抽象反对具体的粗鄙谬论,就是指责我的认识理论非常不令人满意的主要依据,因此我将再谈一谈这一普遍观点。

如果任何连接工具的全部特殊性被抽象掉,那么除了它最初桥接的分离状态,它不会给我们手上留下任何东西。但是,为了避免将最终产生的自相矛盾看成是实现了辩证上的深奥,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复原我们拿走的某些部分,不管它们是多么的小。就认识论上的鸿沟而言,第一步明智的做法就是记住,这一鸿沟曾经由某种观念上的或是感觉上的经验材料填充,这些材料发挥着某种桥梁作用,使得我们不去做致命一跳。这样,通过将一点不可或缺的实在恢复到我们的讨论中来,我们会发现我们的抽象处理真地很有用。我们避免了陷入特殊情况的纠结中,同时也没有陷入不必要的悖论中。我们现在能描述认知的一般特征了,从普遍性上来说明它总体上为我们做了什么。

我们必须记住,这个对认识的整体探究是在反思的层次上成长起来的。在认识的任何实际瞬间,我们所思考的是我们的认识对象,而不是我们自己瞬间认识它的方式。此刻,我们恰好把认识本身当成了对象;但我认为读者会同意,他目前对那个对象的认识,仅仅是被抽象地和被预期地包括在他能获得的结果中。当他推理时,他头脑中具体出现的是认识的某个假想的客观事例,他认为在其他人身上也会发生同样过程,或者自己回想过去时也是如此。批评者认为,这样的认识包含了观念、对象以及过程,通过这些过程认识者被从观念导向对象。他看到,观念远离对象,而且,无论通过中介成分与否,它确实要与对象产生联系。他看到,观念超越了其直接存在而发挥作用,并且控制了一个远处的实在;它就跳过、超越了自己。它做这一切当然是靠外界的帮助,但是当援助到来时,它已经做完了这一切,并获得了结果。那么,为什么不忽略手段来谈论结果本身呢?为什么不把观念当成对实在的简单把握或直觉认识呢?即把它看作是已经有了某种能力,能直击事物背后的本质,然后立刻、直接地认识事物?我们为何总是要费力拽进来一座桥梁呢?——这样做只会妨碍我们的论述。

这样有关认知结果的抽象讨论当然是方便的;而且它当然是既方便也合乎逻辑,只要我们不忘记或坚决否认它所忽视的东西。你可能偶尔会说,我们的观念意指的总是那个特殊对象,观念把我们带到那个对象那里,因为它在本质上内在地含有这个对象。我们可以坚持认为,观念的证实过程基于其自身原有的认知价值——以及所有其它优点,只要我们知道这些只不过是我们思维中的捷径,我们就不会做任何有害的事。就它们的现状来说,它们肯定是对事实的真实描述,只是它们未把大量事实考虑在内,这些事实必须加以复原,才能保证这些描述对任何实际情况来说是确切为真的。但是,如果你不仅消极地忽视中介成分,而且主动地否定它们甚至是你所为之触动的结果的潜在必要条件,那么你的认识论就无可救药地被击败了。你和下述这类历史学家一样都远远偏离了正轨:他沉迷于对拿破仑个人权力的崇拜中,而忽视了他的元帅和军队,也会指责你错误地将他的征服描述为是下属的策略造成的。我认为,大多批评我的理论的人都犯有这种抽象性与片面性的错误。

在《实用主义》的第二讲中,我举了松鼠绕着树干攀缘以躲避追踪人视线的例子:两者都绕着树转,但是这个人是在围着松鼠转吗?我在那里说,这完全取决于你所谓“绕着转”是什么意思。从一种意义上说,这个人“绕着转”,而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他并没有。我通过对意义做出实用主义的区分解决了这个争论。但是我说过,有些争论者把我的区分称为搪塞逃避,而坚持他们所谓的“朴素诚实的英国式的绕着转”的立场。

在这简单的例子中,很少有人会反对将这个处于争论中的词语转换成其更为具体的同义词。但是,对认识这样的复杂功能,他们的行为就不同了。在我能想到的任何情形中,我都赋予认识的观念以完整而具体的特殊价值,然而,我的批评者们却坚持认为,“朴素诚实的英国式认识”被我的解释忽略了。从他们写的东西来看,似乎缺点都是我的,而优点都是他们的。

对我来说事情的本质是,尽管认识既可以被抽象地也可以被具体地描述,尽管抽象的描述经常很有用,可是它们被毫无剩留地被吸收进了更具体的描述之中,不包含任何本质上具有其他性质或更高级性质的东西,而没有人能公平地指责具体描述遗漏了这种东西。认识只是像其他过程一样的一个自然进程。无论什么移走过程,如果我们原意,其结果都能用跳跃式的术语加以描述,或者用静止的公式来表述。比如我们说一个人是“谨慎的”。具体地讲,那是指他办理保险,避免作明确表态,三四而后行。这些行为构成了谨慎吗?它们是作为这个人小心谨慎的条件吗?

或者说,谨慎本身就是某个东西并独立于这些行为?如果谨慎是一个人恒久的习惯,是永久性的性格特点,我们可以抽象于他的任何行为之外方便地称他为谨慎的,即说他一般来讲是谨慎的而不加任何具体说明,并且方便地说他的行为是由先存的谨慎态度造成的。他的心理-生理系统中有一些特殊的东西,使得他行为谨慎;我们的思想中有联想的倾向,促使它们某些被导向真理,而另一些则被导向错误。但是,不考虑所有这些行为或其中的任何一个,我们能说这个人是谨慎的吗?或者是,如果没有联想的或内在冲动的倾向,这些思想能是真的吗?当然,我们没有权利用这种方式将静态的本质与思想嵌入其中的移动过程对立起来。

我的卧室在我的图书室上面。这里“上面”的意思难道不是指具体空间,即那个你从卧室走向图书室的时候不得不穿越的空间吗?你可能会说,它意指的是一个纯粹的地形上的关系,在永恒的本质中建筑师的某种计划。但是那并不是“上面”的全部意义,它只是一个被缩略的替代物,这个替代物偶尔能把我的思想导向与真实的“上面”更真——即更完整地交流。

这不是一个事前的“上面”,而是从事物中的“上面”里抽取出来的事后的东西。为了某些方便起见,我们的确可能说话时听起来好像某个抽象的架构先行存在着,我们可以说“由于这个基本的上面,我必须上楼”,正如我们可以说这个人“由于其根深蒂固地的谨慎倾向,这个人行事谨慎”,或者可以说,我们的观念“由于其内在的真理性而引领我们走向真”。但是,这不应该阻碍我们在其他情况下使用更完整的描述形式。无论以何种形式来描述,具体事实总是一样的,正如我们说一条直线,时而说它是自左向右,时而说它是自右向左。这些不过是同一事实的不同名称罢了,有时使用其中一个名称更方便,而有时使用另一个更方便。无论我们以何种方式来谈论认知的完整事实,即便是以最为抽象的方式,这些事实也是不可改变的,在经验连续体的诸多现实和可能性中是给定的。但对我更具体的谈论方式,批评者们似乎认为它犯了不充分的过错,似乎整个连续体中漏掉了什么东西。

将更抽象的描述与更具体的描述对立起来的一个常见做法,是指责支持后者的人“混淆了逻辑学与心理学”。我们的批评者们说,当我们被问及真理意指什么时,我们仅回答了它是怎么获得的。但是,既然意义是一种静止的、独立于时间的逻辑联系,他们质问说,它又怎么能被人的任何具体经验确认呢?因为经验在产生的瞬间也就消失了。这听起来的确很深奥,但是我要挑战这种深奥。在这里,我挑战任何想要证明逻辑学与心理学有何不同的人。观念与对象之间的逻辑关系与心理关系的联系,就像跳跃式的抽象与移动式的具体之间的联系一样。两种关系都需要一个心理上的工具;而且这个“逻辑的”关系就是“心理上的”关系,只不过它被抽取了其丰富的内容,仅仅被简化为抽象的架构。

不久以前,一个罪犯刚一被释放,就企图行刺给他判刑的法官。很显然,他成功地在把这位法官设想为超越时间的存在,把他简化为纯逻辑的意义,即法官是其“敌人和迫害者”,他剥去了一切具体条件(比如陪审团的裁决、官方义务、无个人恶意、可能存在同情心),这些具体条件将完整的心理特征赋予作为某人在时间上的行为的判决。判决的确是对罪犯有敌意;但是对判决的哪种观念更为真呢,对它纯粹逻辑上的定义,还是对它在心理上所做的完整的具体说明呢?反实用主义者应该是一贯地支持罪犯对这个案件的视角,把法官当作罪犯逻辑上的敌人,将其他条件看作是非常无足轻重的心理材料予以排除。

我怀疑,还有一个障碍在妨碍我的论述被人接受。像杜威与席勒一样,我不得不说一个观念的真理是由它的满意度决定的。但是,正如观念是一个主观术语一样,满意也是主观的;而真理一般被看作是“客观的”。承认满意是真理的唯一标志、是我们占有这珍贵物品的唯一信号的读者们,仍然会说“真理”一词所指向的观念与对象间的客观联系,在我的论述中被完全漏掉了。我还担心,把我可怜的名字与“信仰的意志”(其中“意志”在我看来不应该在这场讨论中占据任何角色)联系起来,这在某些方面有损于我的声誉。我的对手们可能会认为,我与那个不干净的东西私通,而你们纯粹的真理热爱者必须以赫胥黎式的豪言壮语来讲话,感觉好像是真理——为了成为真正的真理——应该给我们全部的满意带来最终的死亡信息。这些分歧当然证明了我们所讨论的领域的复杂性;但在我看来,它们也是基于误解,对此,我将通过进一步的解释来加以消除(尽管成功机会渺茫)。

那么,首先我要让我的反对者们精确地定义,当他们谈论绝对的、完整的和客观的真理时,他们心中想到的是何种东西;然后我将向他们提出挑战,要求他们在我描述真理时使用的词语之外,向我展示这种真理所占据的任何可想象的立足点。我认为,它将完全地落入到我所分析的领域。

首先,真理必须产生于一个观念与一个成为观念对象的实在之间;而且,作为一个谓词,它必须被应用于观念而不是对象,因为客观实在无所谓真的,至少在我们当前限定自己的论域中无所谓真,因为它们在那里仅仅被当成存在,而观念对它们来说可以是真的。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一系列的观念对同一个对象来说一个比一个更真,然后我们可以问,什么终极方式能帮助获取最后一个观念达到的绝对真的状态。

观念中最大可设想的真理,似乎是它应该导向我们自己与对象实现实际的合并,实现完全的相互融合及同一。在信念的常识层面上,这就是在感官知觉中被认为真实发生的情况。我对这只笔的观念通过我的知觉对象而得到证实;而我的知觉对象目前被认为就是这支笔——知觉对象和物理的实在被常识当作是同一的。但是,感官的机能毫无理由地对常识进行了批评,而且这支笔“本身”现在被认为是超越了我的瞬间知觉。然而,对实在的彻底完备的熟知可能是什么样的这个观念一旦被提出,便为了我们思辨的目的而存留下来。心智与实在的完全汇合将是真理的绝对极限,没有比这更完善或更令人满意的认识了。

毋庸赘言,这种完全汇合作为一种可能,已经在我对这问题的论述中明确地提出了。如果一个观念居然不仅引领我们走向、来到或靠近一个实在,而且非常地接近,以至于我们跟这个实在融合在一起,我认为完成这一过程后,该观念就被变成绝对真的。

事实上,哲学家们怀疑这种情况会发生。他们认为,实际所发生的只是我们越来越接近实在,我们越来越接近令人完全满意的极限;那么对实际上(而不是想象中)完整的、客观的真理定义只能是,它属于那个观念,该观念在经验的本质范围内将将把我们导向尽量离对象最近的处所,比如说几乎是紧贴它。

现在假定有一个观念紧贴了某个客观实在。假定它不可能贴得更近了,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东西,下一步就会将我们带入实在;那么,那个下一个将要汇合的结果将会使这个观念在最大程度上成为是真的,而这种程度在我们居住的世界上被认为是实际上可达到的。

那种真理的程度也在我对这个问题的论述之中提到了,对此我几乎不用加以说明。而且,如果满意就是真理存在的标志,我们可以补充说,对这个真观念的任何不那么真的替代物,都将证明不能那么令人满意。跟随观念的导引,我们很可能会发现我们还没完全触及终点。我们渴望距离它更近,而且在发现它之前不能停下来。

当然,我在这里假定了一种长期存在的实在,它独立于认识它的观念而存在。我也在假定满意程度会随着我们接近这种实在而同步增长。如果我的批评者们质疑这后一种假设,那么我就用第一种假设来反驳他们。我们的思想已经并且仍然在引导我们走向一系列连续的终点,我们对一个长期存在的实在的整个认识,以一种对这些终点的理想限度的形式发展起来。每个终点都证明是临时性的,因为它不能令我们满意。更真的观念就是推向更前方的那个;因此我们心中有一个最终的、令人彻底满意的终点,对它的理想认识召唤着我们继续向前。我就是听从且接受这种认识的一个人。除了深入进这样一个终点这种观念之外,我想不出理想的完美真理这一观念还有什么其他客观内容;我也想不出这种观念能发展,或者说真的观念能被从假的或无聊的观念区分开来,除非诉诸于满意度的更大总和,这种满意可以是理智上的也可以是实践上的,它们为更真的观念所拥有。一个人对一个观点绝对满意,也对这一观念与自己的其他观念和感知经验的一切关系感到满意,但却仍然不将它的内容当作是对实在的真实描述,对此你能想象吗?因此,真的问题与令人满意的问题是绝对同一的。你可以在说话时把二词中任意一个放在前面;但是,如果你漏掉了有关令人满意的作用或引领的整个观念(这是我实用主义理论的精髓),而把真理称为静态的逻辑关系,甚至独立于可能的引导或者满意之外,那么在我看来你似乎就切断了脚下的整个根基。

我担心自己仍然解释得非常模糊不清。但是,因为那些拒绝接受我的学说的人不能理解我那蹩脚的语言,我恭敬地恳请他们以他们个人的名义告诉我们——而且是非常具体地、清晰地告诉我们!——他们那深信不移的、实在的、真正的、绝对“客观的”真理是如何构成和确立的。他们务必不能指向“实在”本身,因为真理只是我们与实在的主观联系。不论这种关系是否是普通人能“客观地”获得的,它名义的本质——即其逻辑定义是什么呢?

不管他们说它什么,我坚定地相信,我的阐释将被证明已经考虑到了它,而且也作为各种可能情况中一种可能的情况预先包含了它。简言之,在实用主义体系的框架之外,在基于经验的作用和引导的领域以及它们更近的或更远的终点之外,任何程度或种类的真理都没有存在的余地。在说明这一观点时,我的论述似乎相当拙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