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一词的意义

第九章 真理一词的意义

我对真理的阐述是一种实在论立场,而且在认识论上遵循了常识性的二元论。假设我对你说“事物存在”--这句话是不是真的呢?你怎么判断呢?只有当该陈述进一步展开其意义的时候,它才能被确定为真的、假的或与实在完全无关。但是,如果你现在问我“是什么事物?”我回答说“是一张桌子”;如果你问“在哪里?”,我指向一个地方;如果你问“它是物质上的存在,还是想象中的存在?”,我回答说“物质上的存在”;如果我进而说“我指的是那张桌子”,然后抓住一张桌子摇晃,就是那张你看到我描绘的桌子;那么,你就乐意把我的陈述称为真的。但是,你和我在这里是可以转换的;我们可以变换位置;你证实我的桌子存在,我也可以证实你的桌子存在。

这种独立于你我之外、取自普通社会经验的对实在的观念,是实用主义定义真理定义的基础。要想被算作是真的,任何陈述就必须与某个这类实在相符合。实用主义把“符合”定义为某些“作用”方式,无论这些方式是实际的还是潜在的。因此,为了让我的陈述“桌子存在”成为对你确认为实在的一张桌子的真实描述,它必须能引导我去摇晃你的桌子,用能使这张桌子进入你的思想的语言去解释我的话,画一张像你看到的那张桌子一样的图,等等。只有通过这种方式,说该陈述符合那个实在才有意义;只有这样,它才能给我听到你确认我的说法时的满足。因此,指称某种确定的东西,并且对它具有称得上是符合的某种适应,都是把我的陈述定义为“真”的构成要素。

不使用作用这一概念,你就无法达到指称关系或适应。事物存在这个状况,该事物是什么,它是(那个什么中所有可能的事物中的)哪一个,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实用主义的方法才能确定。“哪一个”指的是指向的可能性,或者也可以说是单挑出那个特殊对象的可能性;“什么”指的是我们为了构想该对象而对它的一个基本方面做出的选择(这总是与杜威所说的我们自己的“情境”相关);“状态”指的是我们采纳的信念态度,即承认实在的态度。当然,为了理解“真的”这个词被应用于一个陈述时是什么意思,就必须要提到这些作用。当然,如果不谈这些作用,认知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会飘摇——不错,它们是漂浮在同一个宇宙中,但是那是一种茫然无知的、没有彼此接触或协调作用的飘摇。

但是,我们的批评者们说这些作用不是必不可少的。他们说,任何功能上的可能性都不能“使”我们的信念成为真的,信念内在地为真,确定地为真,生而为真,就像尚博尔伯爵生来就是“亨利五世”一样。相反,实用主义者则坚持认为,陈述和信念只是按惯例才成为惰性的、静态的真理:它们在实际上被当成了真的;但是,如果你不提到它们在功能上的可能性,你称它们为真时就不能定义你的意思。这些可能性代表被冠以“真理”名称的信仰,将整个逻辑内容赋予与实在的那种关系,否则这种关系就只能是一种共存、相随的关系。

上述话语概述了我在《实用主义》一书中关于真理的讲座的基本内容。席勒的“人道主义”学说、杜威的“逻辑理论研究”和我自己的“彻底经验主义”,都包含“作用”作为理解真理的一般概念,无论这个作用是真实的还是可设想的。但是,他们仅仅作为更宽广理论的一个细节而形成了这种真理观,这些理论的最终目的是确定:总体的“实在”在终极的本质和结构上究竟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