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提升下的理性迷失

一、民主提升下的理性迷失

斯普劳尔(Sproull)和基斯勒(Kiesler)1986年提出的“缺失社会情境线索假说”(lack of social context clues)指出,在面对面(FTF)的互动中充满着各种社会情境线索,包括个人的职位、环境、表情、动作等,这些线索会影响人们的行为,但是源于网络上的匿名因素,以网络为媒介的传播(CMC)则无法承载这些社会线索,一旦去掉这些线索,社会的控制和规范会减少,从而使网络成为一个参与者平等的领域[1]。这一假说提示我们,网络在带给人们平等福音的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

微视频特别是网民原创微视频为公众提供了新的话语平台,培养了人们独立思考、自由发声的习惯,极大地提高了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一部分拥有技术能力的普通民众借此成为信息时代的倡导者和主力军,边缘阶层、弱势群体也有了以“影像”方式实现话语权的机会,更好地享受到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是网络时代所带来的“网络推进民主”的体现,反过来也促进了民主、开放、和谐的政治文明建设。

但是,网络微视频生产和传播过程中民主、自由的提升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欲望的泛滥和理性的迷失。由于大量微视频由网民通过便携式设备即时上传,加之筛选过程中把关规制的弱化与分散,许多作品的真实性、客观性由生产者、传播者自己“把关”,伦理道德底线也由网民个人设置,致使信息真伪难辨、内容美丑混杂,并产生了一些独特的伦理道德、职业规范甚至法律问题,成为限制微视频发挥更大社会影响的主要障碍。

(一)猎奇偷拍:个人欲望的宣泄

相对于视频影像技术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健全和网络道德教育显得力不从心。在视频生产传播中网民更多也更容易表现其底层需求。众多通过DV镜头、手机摄像头进行透视性纪录的网络微视频,有可能使个体的私人空间最大限度地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

在视频拍摄者中,怀有猎奇、窥探心理的人本就不在少数,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低级情趣或者迎合他人低级趣味,他们专门拍摄以关注他人私生活为主的“偷拍”、“实拍”类视频。尽管网站对拍客上传视频会做出诸多限制,如禁止标题中有“偷拍”字眼,但“实拍”两字迅速取代“偷拍”,为这类视频披上了伪衣,加之个别网站监管不及时,于是这些视频便如漏网之鱼,一定时期内在网络上大肆传播。在笔者收集文本的过程中,发现大量偷拍情侣光天化日之下寻欢,偷拍三陪小姐受辱,或者偷拍电梯、写字楼里不雅行为等视频,在众多“艳照门”事件中,也有部分是当事人被偷拍所致。而且,这些带有“美女”、“激情”、“偷窥”等字样的视频,通常拥有较高点击率,有人戏称这一现象为“网民皆好色”。

除了偷拍之外,还有很多网民抓拍到的他人斗殴、打骂,甚至意外走光的镜头,这些未经当事人同意直接予以公布的视频不但对当事人产生了不良影响,其传播对于社会文明的影响也是负面、消极的。也有许多拍摄者习惯于将作品聚焦于妓女、吸毒者、乞丐等社会边缘群体。其实,问题并不在于把触角伸向边缘地带,而是部分拍摄者仅将着眼点集中在猎奇上面,陶醉于自我个性的极端宣泄,不顾别人的人格尊严、私密隐私等伦理问题。这种高高在上的同情和隔靴搔痒式的关爱,只能让人感到更深的冷漠[2]

(二)造假诽谤:社会责任感的缺席

根据“匿名性原理”,在当人们淹没在人群中,没有人知道其姓名和身份,处于一种没有社会约束力的“匿名”状态时,会失去社会责任感和约束力,在一种“法不责众”心理的支配下,作出种种宣泄原始本能冲动的行为。网络正是这样一个使人们处于“匿名”状态的场所。故而网络“假面”在带来心灵的自由与舒张时,也使人们很容易淹没在人群之中,从而降低社会责任感和自控能力。就公共话题发表言论时,或对事件当事方进行攻击、污蔑、恶意诽谤;或言词粗俗、下流,败坏了社会风气;或只图嘴上痛快,完全置国家法律政策于不顾,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或由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发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情绪的波动,危及国家安全。凡此种种,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造成了严重污染。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顾问委员会委员埃瑟·戴森曾指出:“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

在网民发布的微视频新闻中,新闻失实是较为突出的现象。有的新闻失实是由于拍摄视频的“公民记者”对拍摄范围、拍摄角度、采访人物的选择不够准确,对时间、地点、环境、言语等细节未能细心核实,导致视频未能客观全面地记录事实真相,这是缺少专业素养所造成的无心之失。但有的新闻失实却是由于缺少现实观念的制约而故意造假。2009年6月23日,新浪、网易、天涯社区、凤凰、中华网等多家知名网站论坛均出现《严晓玲,她比邓玉娇悲惨一万倍!》、《惨绝人寰:闽清常现无名女尸 严晓玲被8人轮奸》等帖文,引起广泛关注。网民普遍表达了对严晓玲悲惨遭遇的同情和黑恶势力的愤怒。许多人还将矛头指向了当地党委和政府,“丧尽天良”、“警匪一家”等情绪化的表达形成汹涌的网络舆论风暴。据查,这一帖子是在听取严晓玲之母林秀英描述之后加以整理、修饰,由网民范燕琼主笔完成的,其间更是请了一位境外网站的编辑“包装”。帖子中所称的轮奸人数“8人”,则是林秀英根据猜测,综合各种“听说”得来的。在公安机关发布澄清消息后,网民游精佑“还是想对帖子有些不妥的地方做一个补充”,主动联系林秀英,制作了讲述的视频。警方在调查参与视频拍摄的人员时获悉,与游精佑一起拍摄的吴华英常常打断拍摄,停下来“教林秀英,要林秀英说得更生动一点,要感人”。该视频中许多事实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完全不符,有些则是凭空捏造。视频发布后,大量网民信以为真,谩骂、诋毁被害人、政法机关和当地政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最终法院以诽谤罪分别判处范燕琼有期徒刑两年,游精佑、吴华英有期徒刑一年。在这一事件中,视频发布者假正义之名,以虚构事实操纵网络民意,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自己也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内容侵权:法律意识的淡薄

在自由民主的网络空间中,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的视频内容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突出表现为下述两方面:

一是微视频制作和传播中侵犯版权的现象十分突出。就现今发生的网络视频版权纠纷案件而言,其侵权形态大致可分为三类:视频分享网站用户发布侵权作品、视频点播类网站自行发布侵权作品、视频搜索类网站帮助搜索侵权作品[3]。早期网上盗版影视剧泛滥,2009年底广电总局对网络版权整顿之后大量BT网站被关闭,网民个人盗播的现象有所好转,但网站之间批量盗播、视频搜索网站帮助搜索侵权作品引致的版权纠纷仍然时有发生。网民制作的侵权视频中,以“无意识”侵犯他人作品版权的情形最为常见。2006年7月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上述条款是对网络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对合理使用原则的解释,国际上较认同1841年Joseph Story法官在Folsom v.Marsh一案的判决中所提出的合理使用三要素,即:第一,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使用他人作品是为了促进科学文化进步并有益于社会公众,其新作品必须付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而不是简单的摘抄。第二,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大量地引用原作或原作的精华部分,不能视为适当。第三,引用对原作市场销售及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由于新作与原作往往是同一题材的创作,新作的出现有可能影响原作的销售市场,减少其收益,甚至有可能取代原作。因此必须考虑使用的经济后果。关于合理使用中版权网络作品的具体数量与质量,有学者认为,被使用部分不得超过10%,且不构成网络作品的实质部分,复制的数量不影响作者或版权人的经济效益[4]。此外,“广播节目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声音不超过1分钟;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画面不超过30秒”也是我国的一个通行标准。可见,法律所要求的合理使用应是适量摘用、有限复制的非实质性使用,如果以剽窃取代引用,以新作排挤原作,即构成不合理的“实质性使用”[5]。但在实践中由已有的广播作品、影视作品重新剪辑而成,或者在视频中大量引用影视剧片段、电视新闻作品的微视频比比皆是,主要原因之一是了解上述法律知识的人寥寥无几,故而“无意识”侵权行为屡屡发生,目前国家也尚未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无法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

二是微视频内容侵犯他人人格权(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相比文字而言,视频更为直观、形象、逼真,能够直接展现当事人的相貌和所处环境,出于各种考虑,许多人并不愿意出现于镜头之中,拍摄者和上传者稍有不慎就可能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并遭到法律控诉。对此国外早有先例。2006年,谷歌意大利网站上曾发布一段时长3分钟的手机视频,内容是几名少年戏弄一名患有唐氏综合征的男孩。该视频被指控为侵犯隐私及诽谤,尽管谷歌随后撤下了该视频,但谷歌的4名高管仍遭到刑事起诉并出庭受审。2008年,知名视频网站YouTube上,也曾经出现过一段2分48秒的视频,展示一对情意绵绵的情侣在上海某地铁站闸机口依依惜别,拥抱、热吻,再抱、又吻的热恋场景。该视频多角度反复拍摄情侣亲热,不时点评取笑,话外音里频现低俗语言。据上传者称,该视频来源于地铁站监控录像的画面,拍摄者则是地铁公司的员工。这段视频迅速成为各大视频网站的热点,点击率不断攀升,许多人愤怒谴责地铁工作人员行为“不道德”、“侵犯公民隐私”、“涉嫌违法”。2011年3月,北京市一少女到医院就诊,谁知医院竟擅自对手术过程进行录像,并上传到一家网站以及该医院网站上,甚至还上传到了医院院长的QQ空间中。因该视频是对隐私部位的治疗过程,故医院的行为使少女的精神产生了极大的痛苦,对其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少女愤而将医院及院长起诉至法院[6]